黑龙江厂办大集体改革制方案是哪年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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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为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打好基础
<FONT size=2 color="#13-09-11 15:43:29&&新闻来源:
&&&&&&&&&&&& 齐齐哈尔市国资委按照国家省厂办大集体改革文件要求,认真稳步推进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 &&&&&&&& && 一是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为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委主任韩毅峰,副主任朱榕带队深入到厂办大集体企业集中的重点区县,分门别类对好中差,中直、省直、市直兴办的各类大集体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如何进行企业界定、人员身份认定、资产处置、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改革中的重点问题,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深入的探讨,形成了明确的工作思路。 &&& 二是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在对全市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了《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并两次派专人向省政府和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办呈报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得到省政府的肯定和黑政函【号文件批复。目前,中直企业一重、车辆厂方案也已得到国家国资委的正式批复。 &&& 三是确定科学有效的工作流程。本着扎实、简洁、准确、高效的原则,协调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着手制定了《齐齐哈尔市厂办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齐齐哈尔市厂办集体企业认定办法》;《齐齐哈尔市厂办集体企业职工及工龄认定办法》;《齐齐哈尔市厂办集体企业改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厂办集体企业改革资产处置办法》;《齐齐哈尔市厂办集体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齐齐哈尔厂办集体企业职工各项保险衔接办法》。目前,起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待省有关政策出台,纳入省相关规定即可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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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毅峰厂办大集体改革答记者问
09:18来源:齐齐哈尔日报
   黑龙江新闻网齐齐哈尔7月16日讯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被列为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城市。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启动在即。近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委主任韩毅峰,就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回答了记者问。
  问:什么是厂办大集体?
  答:厂办大集体主要是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大量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由国有企业出资、出人兴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为区别于其他性质的集体企业,被称之为厂办大集体。
  问:为什么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
  答:厂办大集体企业的问世,曾为推进经济发展,解决社会就业,稳定民心,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国有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党中央、国务院适时做出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决策,意在进一步为国有企业减负,为广大集体企业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及政策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势在必行。
  我市是国家“一五”期间重点建设的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多,厂办大集体企业多,极具典型性。因此,省政府把我市列为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试点城市。
  问: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
  答:国家和省为规范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先后下发了国办发【2011】18号、黑政办发【2012】63号、78号文件,以及黑厂改组【2014】1号文件,这是我市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结合实际,我市将出台一系列改革相关文件和操作办法,规范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问:改革的指导思想?
  答: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办发18号文件、黑办发63号、78号等文件为指导,全面推进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构建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制度创新、体制转换,促其成为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真正实现集体企业与原主办国有企业分离。
  问: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答:我市改革目标是,按照我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不纠缠历史旧账,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二是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运用多种改革方式,多途径安置企业职工。三是坚持稳定、改革、发展并举的原则。稳定是开展改革工作的前提。通过努力优化、整合厂办集体企业资源,提高厂办集体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四是坚持规范操作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五是坚持自愿的原则。由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改革。
  问:改革的适用范围?
  答:我市境内中直、省直、市直、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
  问:改革的主要方式?
  答:主要是四种方式,一是重组改制。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大集体企业进行整合,将其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制企业。二是产权转让。对规模、资产、负债情况明晰,适合公开转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后,面向社会公开转让。三是破产关闭。对长期关停、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具备破产条件的,依照《破产法》实施破产;四是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三无”企业,在充分利用国家扶持政策安置职工后,清算注销。
  问:改革的主要政策规定?
  答:广大厂办大集体职工关心的政策规定,主要在四个方面:
  (一)改革的时点问题。按照国家测算补助资金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时点为日。即:日作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计发国家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接续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的时点。
  (二)资产债权债务。一是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职工。厂办大集体占用土地出让收益经批准可用于安置职工。二是妥善处理企业债务。企业是偿还债务的责任主体。对于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要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支付能力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无力偿还职工债务的,可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三是凡采取出售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或拍卖,公开进行转让。企业内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要在当地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四是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产权交易税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职工劳动关系。一是厂办大集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应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三是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四是厂办大集体先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然后按照职工安置方案依次安置职工。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归主办国有企业或同级政府所有。五是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省级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经济补偿金缺口部份由企业自行筹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奖补资金,视奖补资金争取情况,另行出台补助办法。
  (四)社会保障。一是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二是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以及“三无”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报经批准后可核销。三是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具体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是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援助、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五是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问: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各级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关系。
  答: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安置职工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企业自身。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只是通过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扶持政策、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各级政府不是直接安置职工的责任主体。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安置费用筹措能力,在兼顾各个职工人群的利益、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基础上来制定安置项目和标准。企业若无力解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自筹部分、无力解决内债、无力解决接续各项社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等相关安置费用的,应公开告知职工企业的实际状况,面对现实,与职工达成和解。这样才能实现充分利用国家省市提供的扶持政策,参与本次改革。
  问:改革的主要工作程序?
  答:主要是九个步骤。
  (一)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界定企业是否属于改革范围。
  (二)核实劳动关系。准确核实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及工龄。
  (三)清产审计评估。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资产清查,搞好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法人单位代表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审计。“三无”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直接进行改革清算审计。
  (四)制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由主办企业和大集体企业共同制定“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内债处理方案”。企业改革方案要明确企业资产负债和人员等基本情况、改革方式、职工安置方式、内债处理办法、改革成本及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等。职工安置方案要明确安置项目、安置标准、债务处理方式。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个人明细必须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召开职工大会。将“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提交厂办大集体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对不能按规定召开职代会的,经上级工会同意,可采取职工本人亲自签名的方式代替职代会。签字职工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在册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退休职工),确认结果以书面形式列入企业改制卷宗备案。
  (六)方案审批。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公司对所辖企业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出具批复意见。属地产改部门出具改革批复意见。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复报同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审核改制企业职工身份和职工安置补偿。职工安置方案及批复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七)企业资产处置。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资产处置的规定,对企业资产进行分类处置。
  (八)补助资金申请。企业改制程序完成后,按照《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九)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按照《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接续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问:改革的主要责任部门?
  答:(一)各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领导主体,负责推进落实本地区大集体改革工作。
  (二)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是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三)主办企业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所出资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办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无上级集团公司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厂办大集体是改革的主体,千方百计筹措改革资金,做好改革工作,切实承担起改革的责任。
  (五)市国资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负责对本级厂办大集体资产评估的备案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负责对市直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出具意见。
  (六)市人社部门和社保部门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审核、经济补偿金审核、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再就业政策落实以及其他需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
  (七)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八)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政策,办理改革发生的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九)市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市工会负责指导完善厂办大集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针对部分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无法召开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十一)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评估确认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意见。涉及计划生育政策等由人口计生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后,及时给予接收管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项工作。
  问:如何加强对改革的领导?
  答:改革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马占江担任;副组长由李会明(人保局局长),郑松岩(财政局局长),韩毅峰(国资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市信仿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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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 伊春 七台河 鹤岗 黑河 绥化 大兴安岭齐齐哈尔市将全面展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黑龙江频道--人民网
齐齐哈尔市将全面展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来源:&&&&&
7月15日上午,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动员大会在齐齐哈尔大学文化宫召开。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国资监管部门、人社局、财政局、监察局、信访局、社保局、医保局、失业保险局、就业局、工会主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中、省、市直国有企业主管领导,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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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郝明哲宣读了《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制实施方案》。《方案》就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改革范围、改革方式、改革政策、改革程序、工作责任、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占江就启动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作了动员讲话。马占江指出,要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不仅是照顾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惠民措施,而且是破解正常运行企业发展瓶颈的现实需要,更是解决深层次矛盾和诸多历史难题的难得机遇。
马占江要求,要明确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和关键环节。要准确界定改革范围,严格认定职工身份,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同时要准确把握工作原则和认真落实好相关政策。在具体操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规范操作的原则。落实好经济补偿金补贴政策、养老保险接续政策、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以及企业资产处置政策。
马占江最后指出,要切实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组织领导。在加强组织领导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同时要确保社会稳定并且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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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最后,各相关部门就改革过程中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加强廉政建设、信访防范工作、改革实施方案、改革范围界定、资产处置办法、职工身份认定办法、职工安置实施办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及折算抵销处理方法、工伤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医疗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失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等方面内容,对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了政策培训。(记者 于童)
(责编:邹慧、张喜艳)
手机读报,精彩随身,移动用户发送到RMRB到,订阅人民日报手机报。我省年底前全面启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2013年完成改革发布时间: 13:43:51【】【字体:
东北网11月22日讯 (记者 印蕾)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会议22日召开,会议要求,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启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副省长张建星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会议召开。东北网记者 印蕾摄
张建星作讲话。东北网记者 印蕾摄
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划的中央、省以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会议要求,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责任感。要迅速行动,确保年底前各地全面启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要制定本地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要加强指导,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平稳推进。各地要在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抓紧成立组织机构,确保改革顺利完成。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政策办事。要明确各项责任,各地要对工作内容、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责任。要全力确保稳定,站在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把工作做细、做实。要有解决问题的预案和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要加强指导协调,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市地的指导协调沟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下级和对口部门的指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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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63号
  发文时间: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我省哈尔滨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于2007年全面启动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总体目标。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 二、改革方式
&&&&&&& (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 (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 (一)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 (二)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 (三)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 (四)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 四、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 (一)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 (二)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 (三)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 (五)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政府确定。
&&&&&&& (六)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 (七)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 (八)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2012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 五、社会保障政策
&&&&&&& (一)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 (二)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 (三)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 (四)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 六、工作要求
&&&&&&&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经成立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政府(行署)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牵头单位,明确职责分工;省直各有关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 (二)调研测算,夯实改革基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较为复杂,各地要周密部署,做好辖区内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调研工作。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企业户数、资产状况、职工人数、补偿年限、债权债务、社保欠费等相关情况分类调查清楚,并及时做好统计汇总、改革成本测算等项工作,对改革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进行摸排,及时与省直有关部门沟通,为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启动做好基础性工作。
&&&&&&& (三)制定方案,争取国家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城市辖区内的央企、省属企业及市以下所属厂办大集体均在改革范围之内。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由省政府审批后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积极争取国家的“奖补”支持。
&&&&&&& (四)严格程序,依法规范推进改革。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改革工作既要加快步伐,又要依法规范操作。要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规范改革程序、规范资产处置、规范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要让改革成果得到职工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 (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改革。厂办大集体改革事关全省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以及厂办大集体企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切实承担起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精神,统筹安排好本地区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央企和省属企业要配合所在地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推进。
&&&&&&& (六)风险评估,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市(地)政府(行署)、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稳定工作预案并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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