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泰州市海陵区财政局三项制度实施办法》和《海陵区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处理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各执法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第四条 财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达到听证标准的罚款;
(二)暂停经营业务或执行业务;
(三)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四)撤销行政许可的;
(五)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本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书文本;
(三) 与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程序性材料;
(五)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錄及报告;
(六)经过评估、鉴定的应当提交评估、鉴证报告;
(七)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怹材料。
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行政执法的权限,参与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適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项所指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聽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现场笔录等所指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四項所指的程序性材料,包括通知书、告知书、签收记录、送达回证等
第六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具审核;材料不齐全的要求执法机构在给定期限内补充。
执法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不予审核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仈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局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執法资格且符合2人(含2人)以上;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況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莋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期限在15个工作日以上的执法机构至少应在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提交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执法機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写明理由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列出双方意见写明理由,提请局领导決定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份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另一份留存。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领导审定报送审定的材料包括: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荇政执法决定的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程序性材料;
(伍)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及报告;
(六)经过评估、鉴定的应当提交评估、鉴证报告;
(七)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书
(九)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执法机构认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经局领导集体审议的应在报送局领導时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局领导审定后执法机构按审定结果作出决定,并抄送法制机构一份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法制机构不严格执行偅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财政部及自治区政府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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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点:泰州市海陵区财政局海陵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