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分局公安局朝阳分局有哪些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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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郡芬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平房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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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三中行终字第2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毛郡芬,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宇苹,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平房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路180号。负责人李祖全,所长。委托代理人马有正,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陆再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桂海,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庆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郡芬因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平房派出所(以下简称平房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5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郡芬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宇苹,被上诉人平房派出所委托代理人陆再鹏,被上诉人李桂海委托代理人朱庆良、刘红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房派出所于日作出京公(朝平)不罚决字[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毛郡芬反映的李桂海日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村对其进行殴打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毛郡芬不服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平房派出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治安案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平房派出所在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所收集的证据中,证明李桂海是否对毛郡芬进行殴打这一事实的证据为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的陈述。其中李桂海及其家属、毛郡芬及其家属均作出有利于己方的陈述;柴×、陈×系在毛郡芬带领下至派出所接受询问,且其二人前后两次的陈述对李桂海的伤害手段、伤害后果甚至李桂海是否动手实施伤害作出了不一致的陈述;朴×、王××、陆××、孙××、彭××与涉案纠纷双方均不具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其接受询问时的陈述系独立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证明同一事实的不同证据证明效力优劣的认定原则,朴×等五人陈述的证明效力优于本案中其他接受询问人的陈述,该五人陈述互相印证,可证明毛郡芬所反映的李桂海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不能成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平房派出所据此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毛郡芬称其头部外伤等身体伤害系李桂海殴打造成,根据平房派出所行政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毛郡芬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平房派出所履行了询问、取证等程序,在发现其所作京公(朝平)不罚决字[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05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问题后,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平房派出所所作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毛郡芬要求撤销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平房派出所对李桂海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毛郡芬的全部诉讼请求。毛郡芬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事实与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采纳朴×、王××、陆××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该三人与李桂海存在雇佣或朋友关系,且并未出庭作证;一审法院未对平房派出所在一审庭审中相互矛盾的陈述进一步调查。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反相关规定,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一审法院未允许上诉人复印平房派出所的证据材料,在未经进一步质证的情况下即将这些材料作为判决依据,不符合程序规定;上诉人调取关键性证据需要时日,并向一审法院说明,但一审法院未准予上诉人延期提供证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供稿单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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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2011年9月,因总公司保卫武装部违法调岗发生劳动争议。2013年5月,我们向申诉。2013年11月,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2014年11月,通过查阅申诉案卷和企业工商档案,我们发现总公司保卫武装部假冒首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向法院提交的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所加盖的印章均系伪造的。保卫武装部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反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
日,我们以总公司保卫武装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报案。为包庇保卫武装部不受刑事追诉,建外派出所明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企业印章行为属于,故意不予受理。根据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因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外派出所的行为属于徇私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渎职犯罪案件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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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北京市公安局迎人事大调整,三名分局局长拟提任市局副局长(组图)
(原标题:北京市公安局迎人事大调整,三名分局局长拟提任市局副局长(组图))
  负有维护首度北京治安之责的北京市公安局,年末或迎来人事大调整。
  据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网消息,北京市委组织部12月7日发布公安系统5名局级干部任前公示。
  其中,两名市局党委委员拟任市局党委副书记,有望跻身正局级干部之列。
  分别是:
  现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巡视员高煜拟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正局级);现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衡晓帆拟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正局级)。
  现年57岁的高煜(1958年10月生)是河北三河人,1985年4月入党,1977年3月参加工作,北京师范大学历史专业大学毕业,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北京市委党校法律专业)。
  高煜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十四处副处长、处长,海淀分局政治委员、局长,2011年3月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巡视员。
  同样拟任市局党委副书记的衡晓帆同样毕业于于北京师范大学。
  现年48岁的衡晓帆(1967年12月生)是山西侯马人,1987年1月入党,1989年8月参加工作。衡晓帆曾任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青年工作处副处长、宣传处副处长、秘书处处长,出入境管理处政治委员,昌平分局政治委员,西城分局政治委员,丰台区委常委、丰台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今年4月,衡晓帆出任市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警察衡晓帆的另一个身份是诗人。
  据《检察日报》报道,衡晓帆笔名侯马,上世纪90年代诗歌代表人物。出版个人诗集有《哀歌·金别针》《顺便吻一下》《精神病院的花园》《他手记》。曾获2000年天问诗歌奖、2007年《十月》新锐人物奖、2007年中国先锋诗歌奖。《他手记》被评为2008年中国诗歌排行榜年度最佳个人诗集。
  在此次北京市公安局人事调整中,东城、西城、昌平三名分局局长有望提任市局副局长。
  分别是:现任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常委,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陶晶拟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拟提名为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人选;现任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常委,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思源拟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拟提名为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人选;现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常委,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田运胜拟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拟提名为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人选。
  现年53岁的陶晶(1962年10月生),汉族,吉林长春人,1984年9月入党,1980年1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中央党校法律专业)。
  陶晶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十三处副处长,十八处政委、处长,刑事侦查总队副总队长,副总队长兼缉毒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总队长,朝阳区委常委、朝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1月任现职。
  现年51岁的陈思源(1964年11月生),汉族,安徽含山人,1987年7月入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
  陈思源曾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太阳宫派出所政委,南磨房派出所所长,大屯派出所所长,朝阳分局副局长,宣武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宣武区委常委、宣武分局党委书记、局长。2010年6月任现职。
  现年46岁田运胜(1969年1月生),土家族,湖南张家界人,1993年12月入党,1994年8月参加工作,北京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大学毕业,在职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管理学硕士。
  田运胜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团委书记,门头沟分局副局长,人口管理处党委书记、处长,人口管理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昌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2011年12月任现职。
  此外,首都之窗网还披露了现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连辉拟任市属行政执法部门正职(正局级)的消息。
  现年54岁的孙连辉(1961年8月生)是河北香河人,曾担任巡特警总队政委,特警总队政委,特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
  目前,北京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一职由北京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王小洪兼任。(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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