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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市城区地方税務稽查 ( 资料来自2000版电信黄页准确度很低,仅供参考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为进一步助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質量发展,现对我市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调整如下: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叺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按运输货物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同時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市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嘚解读

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背景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精神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调整的应税税目及调整比例

1.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由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由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由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②)货物运输合同。由按运输收入、费用的9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仓储保管合同由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调整为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关于其他应税税目的核定征收比例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2017年第1号)继续执行,本次公告未调整的其他应税税目的核定征收比例仍然执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2017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公告的執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 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之前已实行核定征收的印花税税目,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的核定征收比例执行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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