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 福建省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适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新形势的要求,创新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目标要求
   (一)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紧迫性。当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城市社区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各种社会矛盾的聚集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对于扩大基层民主、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满足广大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居民群众的素质和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二)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力争到2020年,使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三)城市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城市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城市社区党组织在各市县(区)党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群众完成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服务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领导社区服务站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联系、服务、宣传、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组织社区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区稳定;指导社区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做好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推进“三有一化”建设,实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
   (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依法组织开展自治活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指导和协调社区服务组织开展便民利民活动,推动社区开展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兴办社区服务事业;依法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人口普查、统计调查、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三是依法开展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对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五)科学设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我省一般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800—2500户、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500—1500户为宜。地域相对独立的新建住宅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流动人口聚居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新建住宅区,需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六)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建设。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提倡和支持社区党组织书记依法当选居民委员会主任,党组织成员依法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社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党员干部、复转军人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七)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残疾人权益保障等各类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相对独立的居民小区、居民楼,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选举产生居民小组长、楼栋长,负责本小区或居民楼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所属居民积极参加居民自治。
  (八)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当选人员纳入培训计划,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要注重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中培养发展党员,推荐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
   四、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九)健全党组织领导的社区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社区党组织要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深入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重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推进社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完善社区自治章程,拓展社区自治范围,逐步扩大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覆盖面。要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探索建立社区流动人口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凡具备选民资格、有固定居所和正当职业,在社区居住满1年的流动人口,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和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十)创新社区民主管理机制。完善社区居民会议制度,每年最少召开2次社区居民会议;推进社区居民会议常态化建设,探索建立社区居民会议常务会制度。创新居务公开形式,对社区政务、事务、财务及时进行公开。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居民自治有机结合,建立信息发现报告机制,实现社区精细化管理。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提高各项经费使用效率。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参与社区事务,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十一)建立社区日常工作制度,强化社区维护社会稳定功能。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服务站,应根据实际,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建立健全社区维稳工作制度,准确掌握社情民意,认真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帮助居民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依托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加强对社区流动人口、服刑、刑释解教、吸毒、社会闲散人员等社会高危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五、加强城市社区服务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卫生、警务、文化教育、体育、养老、信息化等服务设施。市县(区)政府应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管理使用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新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征求社区居民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按规定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政府统筹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合署办公,工作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9生于方米。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的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十三)推进社区服务站建设。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在社区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本社区内各种公共事务事项;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辖区人口在10000人以下的社区服务站,按4—6名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服务站,可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十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社会化。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区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构建面向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全体居民和驻区单位的便民利民服务和行政事务服务,面向失业职工的就业促进和其它社会保障服务的社会服务体系。一是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注重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注重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积极开展助残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二是要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要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三是要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服务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推动驻区单位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要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把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推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
   六、加强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市县(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镇党委书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市县(区)领导干部和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十六)理顺工作关系,转变工作作风。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
  (十七)建立资金投入机制,落实保障资金。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服务站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等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服务站适度安排工作经费,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服务站在每年工作经费3—5万元的基础上,辖区常驻人口新增加的数量达到1000人以上的,可适当增加运行经费;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待遇。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并依法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身份、待遇和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依法当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退休干部、职工,其生活补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安排;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通过参加招聘并依法当选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其他人员依法当选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生活补贴应不低于所在市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服务站购置必要的信息技术装备,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努力提高社区的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工作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
相关文档: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第7页 共8页
(...接上文)
  (二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注意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二十一)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二十二)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推动驻区单位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推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要把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八、大力加强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加快街道办事处法制建设步伐,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7页 共8页
【最新消息】
【热点关注】
【精彩推荐】鼓楼政府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如发现问题,请选定出错内容后,按下“CTRL”+“ENTER”键即可。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福州市鼓楼数据信息服务中心 闽ICP备号
建议使用IE7.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方式 Email:webmaster@ TEL:(90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格式 文档名称 用户评分 浏览量 下载量股票/基金&
福建出台意见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
作者:潘园园 林振
  入住率达50%的住宅区要成立社区居委会  新录用县(市、区)机关公务员应到社区锻炼一年以上  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委会建设的组织体系、工作队伍、自治制度、服务设施、理顺工作关系等重点任务。据此,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1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农民工,可以参加本社区居委会选举。  《意见》要求,加快组织全覆盖,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要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委会,可视情况建立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由当地政府聘用。2012年,福州、厦门、泉州等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先行先试,然后逐步推广。  《意见》提出,稳步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依法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权利,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1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农民工,可以参加本社区居委会选举。  根据《意见》,社区干部来源渠道将扩大。鼓励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原则上新录用的县(市、区)机关公务员应到社区锻炼1年以上。  将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各级要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确保“”期末全省每个社区综合服务站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户口在1000户以上的,2020年前每百户拥有的社区综合服务站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今年内,全省80%社区推行“135”社区党建工作模式(一个核心,即强化社区党组织;三支队伍即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党员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五在社区,即实现美在社区、爱在社区、乐在社区、安在社区、和在社区)。力争到“十二五”期末,80%以上的驻区单位与社区签订共驻共建协议。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林振)
01/19 15:0405/02 06:2105/02 02:4705/02 02:4705/01 13:3804/30 02:1804/30 01:0804/30 01:08
新闻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福建省委员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