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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与被上诉人党德美继承纠纷一案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上诉人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与被上诉人党德美继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郑民一终字第1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华,女,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敏,女,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杰,女,日出生,汉族。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万寿,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德美,女,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庞华东,河南大公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莹莹,河南大公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因与被上诉人党德美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玉敏、王玉杰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万寿、被上诉人党德美及其委托代理人庞华东、范莹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德美于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依法分割原告与王道成共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41号楼5单元100号的房屋及冰箱、空调、电视、保险柜等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日增加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王道成所有的位于郑州铁路局北机务段二环道家属区3号的房屋。
原审查明:王道成与李秀萍于196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被告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李秀萍于1994年6月离家出走,王道成曾于日登报寻找李秀萍。
1996年初党德美与王道成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提交的证人孙秀枝出具的证言一份载明:我叫孙秀枝,住在陶瓷厂家属院,96年初是我托人给党德美介绍的王道成,因为当时王道成的三妮坚决反对王道成再婚,去后光生气,96年底她回来说不想去了,回来有一两个月王道成病了,媒人说叫她去看看。后来她又回来说,她们已搬出去住了,准备买房子。他每次回来都到我这来坐坐,说说话。又一次她又回来,她说买房子,钱不够,她回来取点钱,她说她从新疆回来时带回来2万多元,在驻马店存着。原告提交的证人王群妮的证言一份载明:我叫王群妮,家住南阳新村41号楼4单元87号,我和王嫂住一栋楼,都是98年买的房子。我们有一次做一块说家常话时说起买房子的事情,他说老王买房子钱不够,我拿了一部分,拿多少我不知道了。王道成系高度残疾,原告党德美在生活期间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位于郑州市南阳路68号南阳新村41号楼100号的房屋于日缴纳房款11615元,于日缴纳房款7465元,于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现由原告居住使用。王道成于1999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秀萍离婚,本院于日作出(1999)金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道成与李秀萍离婚。王道成与原告于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日,王道成因病去世,并于日在郑州市殡仪馆火化。被继承人王道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其配偶党德美、女儿王玉华、女儿王玉杰、女儿王玉敏。河南正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位于金水区南阳路68号南阳新村41号楼100号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于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该房屋评估值为元。鉴定费用为4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王道成与李秀萍共育有三个女儿,长女王玉华,次女王玉敏,小女王玉杰,均系王道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与王道成系合法夫妻关系,均系王道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王道成原配偶李秀萍于1994年6月离家出走。原告出示的日寻人启事、郑州铁路分局郑州北机务段职工家属证、王道成残疾证、孙秀枝证明、结婚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王道成自1996年初相识至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位于郑州市南阳路68号南阳新村41号楼100号的房屋于日、日缴纳房款时至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原告与王道成共同生活期间,且在此期间李秀萍已离家出走,没有出资购房的可能,结合原告持有的购房票据的等情况,能够证明该房屋系原告与王道成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买的事实,故该房屋系原告与王道成的共同财产。王道成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王道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党德美继承。该房屋经鉴定价值为412176元,一半份额由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党德美各继承四分之一,及51522元。鉴于原告党德美分得份额较多,该房屋由原告党德美所有为宜,原告将房屋价值按比例折算后应支付给三被告各51522元。原告诉称被继承人王道成的冰箱、空调、电视、保险柜等其他遗产,因原、被告均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上述财产的情况,故该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金水区南阳路68号南阳新村41号楼100号的房屋归原告党德美所有,被告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党德美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二、原告党德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各51522元。三、驳回原告党德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无继承权,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党德美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诉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41号楼5单元100号的房屋属于上诉人父亲王道成和其母亲李秀萍的共同财产,没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被上诉人称该房产是王道成与其共同出资购买,有购房票据为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审法院认定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41号楼5单元100号的房屋属于王道成和党德美的共同财产,判决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41号楼5单元100号的房屋归被上诉人党德美所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上诉人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刘宪敏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范亚玲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张 &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书 记 员  董晓文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大连律师网 | 大连列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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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6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表一 速算表)
诉讼标的额
收费速算公式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收 费 不 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
标的额&4% + 1000元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
标的额&3% + 6000元
100万元-- 500万元(含500万元)
标的额&2% + 16000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标的额&1% + 66000元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标的额&0.5% + 116000元
二、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表二)
收 费 标 准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代理申诉和控告
担任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侦查阶段 (含申请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一审)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6000元/件(不含再审)。&
五、重大、复杂案件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承办集团性
犯罪或其它重大、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可在不高于辽宁省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表二收费标准数额除1.5的5倍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计时收费:根据律师资历、能力等,不超过3000元/小时。
七、民事案件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
八、上述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备案和公示后实施收费。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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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的公告(2月)
来源:时间:
&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律师事务所已经批准设立,现予以公告:&山东盈世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毕文广批准时间: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1号B1802电话:邮编:264200&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庄伟伟设立人:庄伟伟,田建宏,王志梅,杨志刚批准时间:地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126号电话:邮编:266555&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褚文颖设立人:褚文颖,靳小强,王杰批准时间: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18号德泰堂国际商务大厦1406室电话:邮编:255000&山东鼎茂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张磊设立人:张磊,王正博,王国亮批准时间: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万杰路108号博士楼811电话:邮编:255000&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孙少山设立人:孙少山,张爱国,李秀英批准时间:地址:东营市广饶县孙武路301号良远商务中心001幢楼904房间电话:邮编:257300&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黄纯阳派驻律师:黄纯阳,蔡顺香,于巧,黄纯勇,肖青钦,李永亮,李瑞敏,刘丹批准时间: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5号1号楼14层电话:邮编:266109&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李新安派驻律师:李新安,王慧,丁宁批准时间:地址:泰安市红门路39-11号电话:邮编:271000&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律师已经准予执业、现予以公告:&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姜盼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王超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邓文娟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 武大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孙霞,王永明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王庆兰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 孟凡斌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刘旭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 庞国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 顾克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郭锐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 靳士海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王艳艳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 巩忠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乔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 房民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陈庆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王青红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 李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李刚,李晓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 吕伟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 朱良山,黄钰钰,栾玉洁,乔慧芝山东文泉坤园律师事务所: 杨艳霞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李佩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 于金美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 王倩倩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罗祥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刘然,张虹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侯武北京市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 孙萌,刘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郭宏洋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张猛超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王娜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 徐丽萍,刘建平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 张倩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姜淑芳,王玉杰,戒燕茹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 王海昌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 姜平平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 王延韡山东黄公存律师事务所: 柳清霞,杨翡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 刘振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 韩伦辉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 贾兆来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 丁增凤,杜福源,王明凯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彭淑英,刘琦山东琴德律师事务所: 崔涛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 麻方亮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 钟珊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 于敏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 任思北,王越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 陈青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皇甫思佳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 王玉宝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 赵永鹏,曹荣君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 郭红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蓝恭佳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 王晓杰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赵彦清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 胡伟子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王巍巍山东禧景律师事务所: 刘翠翠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 马永昆,崔永胜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 陈莲莲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 庄晓凤山东泰威律师事务所: 钟明媚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 陈万欣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 任国芹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 凌丽华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 郝坤,刘炳芳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 王子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吴跃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张超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秦洪征,马媛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 石勇山东浩冉律师事务所: 马肖肖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 魏延云,郑立芝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 尤培省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 朱佃玉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 张园园,牟尊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王晓旭,赵云龙,刘丹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 张军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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