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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聚兴支行與云南澄江茂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弥勒县金石能源有限公司、弥勒市滇竹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云南裔惠泽云南融资担保公司保有限公司、王树伟、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聚兴支行
负责人:孙文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泽山、颜益明,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法定代表人:王树伟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开远市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法律顧问特别授权代理。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
法定代表人:青钰棋,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弥勒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
被执行囚:刘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弥勒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
本院在执行聚兴支行与、云南省、、、王树伟、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天眼查,公平看清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