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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6条回答
三明到龙岩白天中午十一点多有,做汽车的话要近100
车票100+全程高速4个小时左右。
有的。在3个小时左右,大概在50左右
三明到龙岩,貌似没有火车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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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田间的路上,田埂上,便能瞥见他们低调的生长在那里。茅草是很不起眼的,大抵是因为它的足迹遍布土地,处处能映入眼帘的缘故吧。在这个世界上,似乎总有这样的定律,事物多了,便显得自然,也便不再受人的亲赖了。尽管如此,茅草依旧活的很好,用他那一簇簇的绿点缀着一个又一个的村落。然而,我却对那些不起眼的茅草似乎有着近似于与生俱来的缘分。
很小的时候,我是一个近于娇弱的男孩儿,父亲和母亲也常常为我的身子骨发愁。最强的表现是每当我流鼻血时,爹妈便束手无策了。家里常常会拿出棉花团,卫生纸等塞在我的鼻孔里,然而这却无济于事。所以每次流鼻血时,我都要去医院的。后来,妈听一个老人说,用茅烟穗熬水喝,就能治流鼻血。经常喝的话,慢慢就会根除。妈自然是相信。
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是每顿饭前都要喝茅烟水的。一开始,我很反感那水的味道,总会有一种干呕的感觉。然后妈就苦口婆心地在我身边周围哄着我喝。说,不想再流鼻血,就要喝,良药苦口利于病。一想到流鼻血时的那痛苦,我就闭着气&咕咚咕咚&地喝下。的确,那痛苦也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理解:狠狠地用棉花塞着鼻孔,血却从嘴里流出来。那血带着腥味在嘴里是咸的,像在吃着生鱼,那肮脏的血水堵在口里,却怎么也咽不下去。
慢慢的我再也没流过鼻血,渐渐地摆脱那痛苦。然而,妈还是会让我每天坚持喝上一碗。渐渐地,我也不觉得茅烟水苦了,那曾经令我干呕的味道还带着清清的香气。每次我都会主动地将一碗茅烟水一饮而尽,水下肚,会有清凉的感觉。我发现我爱上了茅草,这爱里不只是对茅草的感谢,而是发自内心的敬佩。
乡村的土路两旁,草类繁多,然茅草居多。那茂盛的草软柔柔的,用手轻轻一荡,很是细腻。然而,茅草从不逆来顺受。她也有愤怒的时候。你需温柔地接近她,这样她才会将自己最美的一面展示给你。若弄疼了她,她就会用那锋利的叶棱深深地刺伤你。那血滴留在草叶上,红绿相映的凝血似在告诫你。茅草和玫瑰在这点似有相类之处。茅草并非无情之物,刺伤人类并非是在惩罚。茅草的叶子在轧碎后敷在割伤的口子上,一会儿就不会流血了。她似有宽容和广博的心胸!
其实,茅草赐予人类的另外一种美在于她的根。扒开土壤,茅草的根并不美丽,甚至是丑陋的。弯弯曲曲的颈向两端延伸,末了还有一个针一样锋利的尖儿。颈上附有一层灰白色的有点儿霉味的须毛和鳞叶。这是茅草保护自己的一种方法。也许茅草懂得凡事不能太外露,要懂得适度矜持的道理吧。用手剔除根表面的腐叶,你震惊了!雪白的如少女皮肤的茅草根儿有着耀眼的乳白,像小孩子生出的第一颗奶牙。那水嫩嫩的白上像是附了一层清露,水灵灵的。取一截,放入口中,一嚼。你屈服了。清凉的甘甜浸入你的心房,你用一颗真挚的感恩的心来感激茅草对你的赏赐。那甘甜,甜到了心眼儿里,只一次,便终身难忘了。
茅草青青,却是儿时的一种甜食。春风一吹,春雨一洒,茅草便活活泼泼的钻出地面。嫩黄色的芽在阳光下欢快的生长着。只几天,便绿油油的一片片的疏散在山埂上、山坡上。满眼便是这种美好的颜色。不过几天,茅草上便烟卷似的长出一个小尖点儿,慢慢地,里面鼓胀的饱满起来。小孩子们便齐刷刷的涌向田野。小心翼翼地拔下茅烟,扒开茅烟的皮,里面嫩嫩的穗显露在你的面前。剥下来,放在嘴里,一嚼,软软的。那乳汁一样的甘甜流进心眼里,遍及全身。伙伴们吃好了,便在田埂上撒起欢来,奔跑着,哼唱着:&吃茅烟,生套子,给老爷编帽子。&清脆而爽朗的笑声飘在风里,流动在空气中。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信标志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本产品网址:/b2b/sz/sell/itemi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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