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民用电价格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是否已正式公布,何时实施?

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全文 )
【导语】:温馨提示:本办法为民政局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修订后的版本实施时间,应该是日,而非本规定中的日。正式的版本,小宝在民政局的官网并未找到资源,仅以本文供大家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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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民助〔2010〕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二)本市城镇“三无”人员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四)本市重度残疾人员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五)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以上(一)至(五)统称为“困难群众”。
  (六)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者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
  (七)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本市城乡居民;
  以上(六)至(七)统称为“其他人员”。
  (八)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
  (九)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是指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非本市户籍的困难学生。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是指无工作单位的7―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是指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在职的)人民警察的遗属。
  第四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 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 全市统筹,分类救助;
  (三) 与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四) 公平、公开、公正;
  (五) 准确、及时。
  第五条 广州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医疗救助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省的医疗救助政策,制定本市医疗救助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实施,开展相关评估工作,为医疗救助制度改革提供数据和建议;按规定承担广州市医疗救助金(以下称“医疗救助金”)的审核、结算与拨付,以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医疗费用核算;承担困难群众医患纠纷、医疗救助投诉等工作;开展医疗救助的政策咨询;承担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各医疗救助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的医疗救助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局建立医疗救助工作机制,落实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医疗救助费用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
  街道(镇)设立专职岗位,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申请、调查、核实、上报;居(村)委会受街道(镇)委托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城乡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困难群众的参保、就医管理,医疗救助费用审核、结算。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编办、公安、国土房管、税务、社会保障、卫生、财政、安全监管、药品监督、残联等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的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时间保持一致。
第二章 资助参加医疗保险
  第九条 困难群众、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者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由政府规定的商业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资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门诊救助
  第十条 本市户籍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申请普通门诊救助。
  普通门诊救助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普通门诊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第十一条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第十二条 城镇困难群众在享受第十一条门诊特定项目医疗救助待遇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每人每月每病种不超过1000元。
  农村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的审批有效期内,具有医疗救济身份的,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结算方式参照住院救助执行。
第四章 住院救助
  第十四条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免交住院押金,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第十五条 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40000元(含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凭本人身份证及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直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减免。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困难学生凭身份证、学生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凭所在收养机构证明办理医疗费用减免。
  第十七条 参加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其他社会医疗保险以及符合城乡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异地就医的困难群众,在申请和批准后,以零星报销的方式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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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化了救助程序,那么广州居民如何获得医疗救助?哪些人无须申请可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 试行办法:广州居民如何获得?
【导语】: 《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将非广州户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限额5万元。医疗救助限额增加到每人35万/年。那么扩大后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哪些?医?
【导语】:
《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医疗救助的范围,将每人每年的医疗救助限额由33万元增加到35万元。医疗救助新政有望年内实施。
【导语】: 广州市民政局发出公告,在穗就读的外地大中专困难学生也可获得广州市医疗救助,还可以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10日,广州市民政局发出公告,
在穗就读的外地大中专困难学?
【导语】: 《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哪些内容?
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导语】: 2015年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将重新修订,广州将考虑提高医疗救助对象的资助比例。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明年即将进行重新修订的广州市医疗救助政策将进一步降低因病致贫人员2014年广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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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2)
统一医保年度
  过渡期内缴费打折待遇不打折
  本次医保政策大调整还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李程介绍,目前广州的城镇居民医保按学年度(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农合按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设置。在制度整合之后,城乡居民医保统一以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
  医保年度的调整意味着,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将于今年的8月31日结束。针对9月1日至12月31日这4个月的政策过渡期,市人社局制定了《关于明确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决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此期间的参保缴费和享受医保待遇问题。
  按通知规定,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非从业人员、老年居民以及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三类人群将按照2013居民医保年度全年标准的1/3缴纳参保费用,计算公式为&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12&4个月&。
  按此标准计算得出上述4个月过渡期的个人缴费标准,即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40元,非从业居民200元,老年居民267元。
  这4个月期间的医保待遇标准又将怎么计算?李程强调,对参保人个体而言,发生待遇不能简单按照4个月时间折算,这主要是由于疾病发生的不可预测性和个体差异性,参保人个体有可能因为在4个月内因疾病住院发生费用达到全年报销的最高限额。因此,待遇标准设定仍按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规定标准执行,参保人还可享受相关待遇。&简单地说,就是过渡期内缴费打折但待遇不打折。&李程说。
  按规定,在校学生需在今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等其他居民则需在8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但为了减少学校操作的麻烦,对于在校学生,可一并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鉴于此,在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的,可从今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满5年
  最高报销18万
  今年9月1日起,广州的城乡居民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据悉,在不另外增加参保人的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将引入市场机制,由商保机构承办,参保人全年累计花费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将由大病保险金报销70%。
  大病医保计划采用一站式结算
  此前,广州医保分为三类: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明年将把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然而,目前广州的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已实施了大病保险,但城镇居民医保(含从化城乡居民医保,下同)仍尚未启动大病保险。
  按要求,今年广东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实际,市人社局制定了《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大病医保试行办法》)。
  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李程介绍,广州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或历年结余中划拨,将不再另外增加参保人的缴费负担。足额缴纳城乡居保费用的参保人,在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时间一致。
  事实上,所谓的大病保险是二次报销,即在报销一次的基础上,再对未报销的费用报销。据最新公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今后居民的大病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能低于50%。
  《大病医保试行办法》规定,在不增加缴费负担的同时,参保人若罹患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由大病保险金支付50%,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一旦参保人全年累计花费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可由大病保险金报销70%。
  此外,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3万元。参保人连续参保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6万元。也就是说,如果城乡居保参保人参保满5年的话,大病最高的报销额度可至18万元。李程表示,为方便参保人报销,大病医保仍计划采用一站式结算,病人在出院时即可进行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大病保险引入商业机构承办
  为了提高参保人的报销比例,广州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引入市场机制,由商保机构承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遵循规范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每一承办期3年。
  每个保险年度,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参保人数及招标确定的人均筹资额,计算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协议约定分期划拨至商业保险机构。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商业保险机构应依照合同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承担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相关费用。
  在费用清算方面,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盈利率和亏损率应控制在4%到6%之间,每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自负盈亏&的原则,对大病保险划拨资金进行清算。
  按规定,超出约定盈余率以上部分,全部向城乡医保基金返还;合同约定亏损率以内部分,其中的50%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其余50%由城乡医保基金承担;超过合同约定亏损率以上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城镇居保9月起先享大病保险
  由于此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尚未启动大病保险,而目前全省其他地市已实施或将于年内实施这项制度,广州也拟提前于今年四季度先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明年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李程介绍,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广州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与其2015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照《大病医保试行办法》享受相应的大病保险待遇。
  有媒体提出疑问,即将实施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现有的民政医疗救助、民政商业医疗保险救助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对此,李程解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是现行医保政策的有力补充。而民政的困难群众社会医疗救助是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础上,对其中符合广州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及城乡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再次给予报销,进一步减轻困难参保人的医疗负担,属于兜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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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4〕47号
【执行时间】:日起
【有效期限】:3年
【相关文件】:、
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及我市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 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全市各级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全市各级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为城乡居民医保提供经费保障,并纳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预算。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能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就医管理及待遇支付、基金财务、数据统计分析、咨询、权益记录等各项经办业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能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按职能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及开展相关资助工作。
全市各级教育部门按职能配合组织发动各类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为辖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代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等业务。
各类学校应当为其在校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代收代缴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科技和信息化、公安、卫生、物价、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
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年度)。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每一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数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 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按缴费基数的1.2% 补贴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如计算结果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执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结合本市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医疗费增长情况及财政状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政府补贴社会医疗保险费所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医疗救助金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由本人或代理人根据申请人救助身份类别到所属街道(镇)民政部门或残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除按本条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在校学生外,其他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除按本条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本市户籍幼儿外,其他本市户籍在园幼儿可由所在幼儿园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其他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 9月 1日至 12月 20日办理次年的参保缴费手续,并按城乡居民医保年度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城乡居民收取或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向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银行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划账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由民政部门或残联负责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三)除按本条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在校学生外,其他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代缴学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各类学校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银行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划账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各类幼儿园可为其本市户籍在园幼儿代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本条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本市户籍在园幼儿除外),并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银行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划账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四)其他城乡居民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向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个人银行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划账缴费。
全市各级政府和医疗救助金提供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贴资金应按时足额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上述补贴资金的具体分担、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另行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乡居民,可在当年度内按全年度缴费标准参保缴费:
(一)终止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三)新出生婴儿。
(四)新迁入户人员。
(五)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
(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需在当年度内缴费参保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年度中期参保缴费人员自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参保并缴纳了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出生婴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2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 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
统筹基金支付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统筹基金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15% 。
(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治疗项目20% ,检查项目30% ,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30% ,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50% 。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在相应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 。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级医疗机构 300元,二级医疗机构 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85% 、二级医疗机构75% 、三级医疗机构65% 的比例支付。
(二)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85% 、二级医疗机构70% 、三级医疗机构55% 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验检查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疗机构 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 1500元。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具体病种和项目范围、准入标准、支付标准及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实施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超出门诊特定项目指定病种范围且已审批的参保人员仍按原标准享受待遇,但不再审批新增待遇享受人员。
动物致伤的狂犬病暴露者在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 的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每人每病种当月最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统筹基金月度支付限额,当期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患有多种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最多选择其中 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指定慢性病病种范围、准入标准、药品目录范围按照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应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选择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可作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网点。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 比例支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50% 比例支付;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40% 比例支付。
(二)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 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 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五)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也可选择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大中专院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学校选定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大中专院校应当制定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门诊就医管理、就诊及费用信息登记、门诊转诊及零星报销等内容。
(二)统筹基金向大中专院校按参保学生人数限额支付普通门诊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大中专院校统筹管理,专款专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年度清算结余部分须结转使用,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予补偿。普通门诊专项资金限额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大中专院校学生实际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情况及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三)学校选定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门诊药品目录及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大中专院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 ;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大中专院校自行确定。
(四)按上述办法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毕业、退学等情况的,可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普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手续后,按规定到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
享受产前门诊检查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选定1家本市生育保险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前门诊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 50% 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每人每孕次300元。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基数的6倍。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四)异地转诊:参保人员经审批后转外地治疗的。
(五)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异地就医情形。
参保人员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发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5%比例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办法,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和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级政府给予补贴。
在增城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2015年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的80% 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在从化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年分别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的60% 、80% 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上述两市的政府补贴按广州市统一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2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38号)同时废止。
日至日期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缴费、待遇标准及参保缴费办法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通知执行。
2015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为2014年 9月至 2014年 12月。“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由广州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广州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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