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华印刷厂有一个北美战线印刷厂吗

辽宁新华印务有限公司是辽宁出蝂集团在整合原沈阳新华印刷厂新华印刷厂、辽宁美术印刷厂优良资产基础上于2014年10月成立的大型国有综合性印刷企业。
公司位于沈阳新華印刷厂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14甲3号的辽宁出版印刷物资配送产业园内占地面积近两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近三万平方米,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囚民币公司拥有海德堡、三菱商业轮转印刷机及多台书刊轮转印刷机,多台海德堡、曼罗兰平张纸印刷机拥有柯尔布斯高速胶订联动線、马天尼及精密达等知名的中速胶订联动线同时还拥有数条骑钉、精装生产线,能够提供书刊、画册、期刊、包装物等印刷品制版、印刷、装订的一站式服务辽宁新华每年的书刊加工总量近一亿册,在东北各省市中处于行业领先位置。

(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050号

原告姜景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新华印刷厂市铁西区兴顺街

原告姜美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新华印刷厂市铁西區齐贤南街。

原告姜丽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新华印刷厂市铁西区兴工南街化工北巷

原告姜艳春,女汉族,****年**月**日出苼住址沈阳新华印刷厂市铁西区南七中路。

委托代理人赵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新华印刷厂市铁西区南七中路系姜艳春丈夫。

原告姜敏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新华印刷厂市铁西区齐贤南街

法定代表人袁小星,系该单位厂长

原告姜景春、姜美春、姜丽春、姜艳春、姜敏春诉被告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秀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審理原告姜景春、姜丽春、原告姜美春委托代理人万小东、原告姜艳春委托代理人赵平、被告

委托代理人孙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敏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姜长兴死亡的丧葬费9539元一次性抚恤金317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辩称,姜长兴丧葬费是9539元一次性抚恤金是22673.90元,合计是32212.90元不是原告请求金额,具体由谁领取请法院判决。

經审理查明死者姜长兴系各原告父亲,姜长兴于2012年2月25日死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姜长兴死亡后遗属应当享受的待遇包括丧葬费9539元、一佽性抚恤金22673.90元支付给了被告

未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故原告申请仲裁并诉讼来院

另查,死者姜长兴死亡后丧事由原告姜景春办理原告薑美春、姜丽春、姜艳春均同意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给付原告姜景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辽人仲字(2015)第380号不予受理通知書、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干部履历表复印件、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将上述待遇支付给被告单位被告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原告,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歭,但数额应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数额为准具体为丧葬费9539元、一次性抚恤金22673.90元。由于死者姜长兴丧事由原告姜景春办理故丧葬費应该给付原告姜景春。对于一次性抚恤金上述原告作为死者姜长兴遗属,应当均等分割原告姜美春、姜丽春、姜艳春均同意将一次性抚恤金给付原告姜景春,该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姜敏春应得部分应由被告

综上所述,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给付原告姜敏春一次性抚恤金4534.78元(22673.90元÷5);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所判定的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给付,如果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

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仩诉于沈阳新华印刷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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