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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形式:
序  号:
公开时限:
文  号:
济牧〔2011〕73号
公开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济源市畜牧局
生成日期:
济源市畜牧局
关于印发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
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
济牧〔2011〕73号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局属各科室、二级机构:
根据《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2011〕4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畜牧局决定在两年整治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积极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现将《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整治,进一步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行业自律意识。通过整治,依法取缔和惩处一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以生猪、肉牛和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畜产品“瘦肉精”问题专项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制度,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组织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清缴行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和查处。
(二)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以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等非法添加物为重点,深入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生鲜乳三聚氰胺专项监测、《生乳》国标重点安全指标抽检,加强监测与执法联动,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严厉查处收购站违规收购生鲜乳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贯彻实施监督抽检、生鲜乳生产收购进货查验、生鲜乳收购站信用档案及“黑名单”通报、从重处罚等制度,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动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
(三)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加强年度备案审核把关,督促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制度;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加强饲料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发现的可疑产品;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饲料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案)》及配套规章颁布实施,面向全行业开展普法宣传。
(四)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紧紧围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整顿和规范兽药生产环节。大力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对重点品种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环节。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行为。加强兽药使用监管,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整顿和规范兽药使用环节。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强化基层兽药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强化兽药监督执法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1、第一阶段:充分动员,周密部署,宣传到位。(日―日)。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形成全社会齐动员的氛围。
2、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重点整治,落实责任。(日―日)。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周密部署,认真实施。一要全面排查重点环节,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提出整改时间、确保整改到位。二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检查责任制和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对拒不执行管理规定,拒不落实整改要求,屡纠屡犯的,要严肃处罚、严厉惩治。三要加大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对发现存在违法问题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明知故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案件、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四是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3、第三阶段:加强督导,认真总结,确保实效。(日―日)。各督导组在整个专项整治过程中要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切实掌握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畜牧局报送相关信息,市畜牧局将汇总后上报省畜牧局。市畜牧局将适时组织对各镇(街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按照各专项整治时间安排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整治。要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整治任务,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推进标准化生产,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强化畜产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意识,严格监督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督促建立畜禽养殖档案,鼓励采用良好农业规范(GAP)等先进管理制度,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提高畜产品生产者的素质。积极发展“三品一标”,不断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推进综合执法,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市畜牧局要把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畜牧业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要严厉查处各种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检查、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畜产品和群众投诉举报,要追根溯源、排查线索、一查到底。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案件,加大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要强化监测体系建设,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能力。
(四)注重协调配合,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畜牧业投入品和违禁物质的监管,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畜产品准出准入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风险预警、检打联动、联防联控等工作机制,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要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政策解读,适时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进展、成效,支持新闻媒体积极稳妥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不断总结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广典型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开展督查考评,加强信息报送。市畜牧局要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成立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组,推进整治深入开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市畜牧局的要求,定期将专项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畜牧局报送,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及调查情况要随时报送。
附件:1.济源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2.济源市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方案
3.济源市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4.济源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5.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6.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7.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8.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9.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济源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豫食安〔2011〕2号)和《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2011〕47号)精神,切实加强“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督管理,结合我市畜牧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
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认真查找饲料、兽药、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全面强化各环节监管,依法从严惩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瘦肉精”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加强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饲料兽药环节整治
局医药饲料科要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一是落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证、安全卫生合格证“三证”制度。二是加强兽药GMP监管,加快推进兽药GSP认证,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督,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三是加大抽检力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抽检频率,增加监测数量。四是督促指导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建立原料选购、产品销售台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五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养殖环节整治
1、健全监管制度。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各动物卫生监督站要进一步健全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日志。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挡案并做好登记,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
2、建立承诺制度。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与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承诺书。
3、完善可追溯体系建设。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存栏猪、牛、羊全部佩戴耳标,规模养殖场必须在首免时为动物佩戴耳标,散养户在免疫时为动物佩戴耳标,对脱标的动物及时补戴耳标,对从外省购进短期育肥的牛羊必须加施当地耳标。
4、加强普法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饲料企业、兽药企业、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提高其科学养殖水平。
5、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清缴活动,对在日之前主动上缴“瘦肉精”的免于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1、严格落实“瘦肉精”检测和产地检疫同步制度(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生猪、肉牛、肉羊出栏前养殖户需在防疫员监督下按不低于2%的比例实施自检,出栏低于50头的,每户、每批至少抽检1头,自检合格后由防疫员和养殖户在“瘦肉精”检测证明上签名。生猪、肉牛、肉羊出栏时养殖户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站报检,接到报检后检疫员应及时到场,首先查看、回收养殖户的“瘦肉精”检测证明,然后按不低于2%的比例实施批批抽检,同样出栏低于50头的,每户、每批至少抽检1头,抽检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外调出境的生猪、肉牛、肉羊,出境换证时,检疫员要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瘦肉精”抽检,抽检结果均合格后方可出具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包片负责人、辖区动检站站长和检疫员签名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加强出入省境环节“瘦肉精”抽检。亚桥、王屋2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24小时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和车车抽检制度,严格过程责任制,同时使用三种试纸条按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车车现场抽检,如检测出“瘦肉精”呈阳性的,应立即提高抽检比例至10%,同时按《省境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瘦肉精”检测工作规范(暂行)》(豫牧〔2011〕42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坚决杜绝饲喂“瘦肉精”动物流出、流入省境。
3、加强收购贩运企业监管。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和销售去向等收购信息,实行生猪经纪人备案、有奖举报、黑名单等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定点屠宰环节整治
一是把好入场关。屠宰的生猪必须凭检疫证明、耳标入场,同时货主还需提供在产地出具的《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二是把好准宰关。严格监督屠宰企业宰前对“瘦肉精”进行自检,进场(厂)屠宰生猪要批批检测。屠宰企业需提供宰前“瘦肉精”自检报告,经宰前检查个体健康,方可为其出具准宰通知书。三是把好出证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随机抽取屠宰线上猪的膀胱尿样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为当日屠宰量的2%,重点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违禁物质,并做好检测记录。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查验企业“瘦肉精”自检报告和检疫人员随机抽检“瘦肉精”记录,结果均为阴性时,方可为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配合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对确认检测呈阳性的生猪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中发现阳性样品的同批次生猪移动,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协助商务、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培训,建立风险预警防范、快速溯源追踪和信息及时报送机制,及时处置突发“瘦肉精”安全事件。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4月至日)
在全市范围内动员部署“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日至2012年2月)
一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和局属相关单位要向饲料企业、兽药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以养殖场(户)和收购贩运经纪人为重点,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及时向公安、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通报清缴行动中掌握的“瘦肉精”制售线索。
三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行动。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饲料企业、兽药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的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等事件的应立即控制,并向市畜牧局报告;各动物卫生监督站对屠宰企业和中小规模的屠宰厂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贩卖宰杀含“瘦肉精”活畜等事件,依法从严处理。
四是组织开始督导检查行动。市畜牧局将组成督导组对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镇(街道)也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等问题,要立即进行通报,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3月)
局医药饲料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机制,全面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对出现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年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要结合各镇(街道)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确定人员,落实责任,保障经费,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部门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建立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目标体系。强化企业是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自身要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的检验检测标准,建立完善自检体系,提高自检能力,健全质量安全内控体系和产品召回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对质量安全做到可知可控。实行生猪经纪人备案、有奖举报、黑名单等制度。建立信用约束体系,健全畜产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完善舆情监测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舆论监督,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反映的畜产品安全问题。
(三)加大打击力度。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督导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检测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格处置,即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生猪、肉牛、肉羊生产、销售、收购等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猪、肉牛、肉羊经纪人唆使诱导养殖场户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全市养殖场户必须做到“五个一”,即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辖区所有养殖场户的显著位置刷一条“添加使用瘦肉精就是犯法”或“添加三聚氰胺就是犯法”的警示标语,同时刷上一个举报电话(6633864),设置一个教育警示栏,与养殖场户签订一份不饲喂“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承诺书,每季度对养殖场户举办一次宣传教育活动。
(五)加大基础能力建设。一是强化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生产、饲料兽药和畜产品流通等质量安全监管力量,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成立“济源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增强基层执法力量。二是强化检疫电子出证。实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实行检疫网络化管理。三是强化应急处置措施。按照“瘦肉精” 等违禁物质检测呈阳性牲畜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规范要求,对阳性牲畜有力有效处置。鼓励各镇(街道)积极主动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查,凡检测发现问题并按程序处置的,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监管工作中认真负责,主动认真查办“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案件的直接办案人员,将给予奖励和通报表扬。
(六)做好信息报送,认真进行总结。“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专项治理实行月报制度,从2011年6月开始,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月“瘦肉精” 等违禁物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到市畜牧局医药饲料科。对于发生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对于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也要及时报送信息。日前,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书面(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畜牧局医药饲料科。
附录:“瘦肉精”品种目录
“瘦肉精”品种目录
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
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
沙丁胺醇(Salbutamol)
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 Sulfate)
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oride)
西马特罗(Cimaterol)
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
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 A)
班布特罗(Bambutero1)
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
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
马布特罗(Mabutero1)
西布特罗(Cimbutero1)
溴布特罗(Brombutero1)
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
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
济源市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集中治理生鲜乳违禁物质问题,根据省畜牧局《2011年河南省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奶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围绕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三个关键环节,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各类违法行为。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动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奶畜养殖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督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生鲜乳收购站信用档案及“黑名单”通报等制度,逐步构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证的发放进一步规范,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完成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规定的任务,提高生鲜乳抽检频次,实现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结果符合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交公安一起,通报一起。
三、治理重点
(一)重点产品
(二)重点单位
以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为重点,兼顾奶畜养殖场(小区)。
(三)重点区域
轵城镇、克井镇、梨林镇、王屋镇、承留镇。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检与监督执法
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要认真落实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以三聚氰胺为重点,开展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和奶畜养殖场的专项监测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针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举报投诉,开展突击式飞行检查。对奶站和运输车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达标评判。依据检测和检查结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奶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
(二)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
1、切实加强许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核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资质条件,确保只对符合条件的站、车发证。
2、进一步完善生鲜乳收购站日常检查、不定期巡查等制度,全面强化生鲜乳收购站监管责任人和监管领导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强化监管。局畜牧科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指导各动物卫生监督站和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奶牛场和奶站实行“一对一”监管,每月至少监督检查一次,重点加强对收购站基础设施、卫生条件、机械设备、检测手段、操作规范、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等方面和运输车贮奶罐材料材质、设计制造、清洗消毒状况、交接单执行情况以及各相关记录等方面的检查和整改。
3、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组织辖区内奶畜养殖场和奶站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奶畜养殖场和奶站的主体责任。继续实行奶牛场和奶站包场包站责任制。
通过整治切实加大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工作力度,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严厉查处违规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
(三)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政策宣传与培训
贯彻实施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生鲜乳收购站信用档案及“黑名单”通报等制度,局畜牧科结合奶牛良种补贴、挤奶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建设补贴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HI)等项目,做好政策宣传和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等培训工作,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切实提高奶业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
五、工作安排
(一)4月~6月
1、召开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省畜牧局《2011年河南省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方案》和《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安排部署2011年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根据我市实际,制定《2011年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3、组织实施上半年生鲜乳专项监测。
4、配合农业部、省畜牧局开展上半年全国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和《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
(二)7月~9月
1、组织实施三季度生鲜乳专项监测。
2、组织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等从业者,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培训。
3、组织全市生鲜乳收购站现场检查。
4、开展重点镇(街道)奶业生产情况调研。
5、根据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和举报投诉,开展重点区域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
(三)10月~12月
1、组织实施四季度生鲜乳专项监测。
2、配合农业部、省畜牧局开展下半年全国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和《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
3、召开全市会议,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局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专项方案,做到责任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确保任务顺利按时完成。市畜牧局要根据当地奶业生产实际,制定2011年生鲜乳监测计划,开展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和奶畜养殖场的专项监测。
(二)强化监督执法。要加强对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奶业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根据监测结果,严格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重处罚,及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三)密切协作沟通。要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沟通,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生鲜乳违禁物质监测、查处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济源市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落实《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2011〕47号)要求,强化饲料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打击饲料生产、销售、使用环节非法添加行为,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强化饲料生产从原料的购入、验证、存储、留样、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依法从严惩治饲料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瘦肉精”和三聚氰胺等违禁物的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饲料生产企业
1、使用的单一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无证号,有无自检或委托检验报告,饲料添加剂是否是国家允许使用的;
2、是否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溯源制度,产品出厂前是否进行检验,有无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3、有无使用“瘦肉精”和三聚氰胺等违禁物的违法行为;
4、是否每年都进行年度备案,有无年度备案表。
(二)饲料经营企业。
1、经营的饲料产品、饲料添加剂和单一饲料原料有无证号、标签和产品质量标准;
2、有无进货和销售台账,是否明确记录货主的有关信息资料,验证货主的有关证明材料;
3、是否存有“瘦肉精”和三聚氰胺等违禁物和可疑产品。
三、整治任务
(一)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组织饲料经营企业按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认真查找经营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并及时进行整改。
(二)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饲料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溯源制度。
(三)开展饲料产品质量抽检。局医药饲料科要制定饲料产品抽检计划,加大饲料产品抽检力度,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市质检中心要按照检测计划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四)市畜牧局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各单位开展饲料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饲料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检查中,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上报市局医药饲料科进行查处。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日-日)
为贯彻《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2011〕4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20l1年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日―2012年2月)
1、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市局对全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以提高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全面扎实开展自查和检查。
(1)5月16日~6月15日企业自查。企业在学习、理解专项整治内容和任务的基础上,指定专人负责,对照专项整治要求,认真逐条进行自查,查找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针对查找出的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溯源制度。
(2)6月16日~8月15日开展排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医药饲料科对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对本辖区内的饲料经营企业逐一进行排查。
(3)9月16日~11月15日督导抽查。市畜牧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督导检查,督查各镇(街道)专项整治的成效。
(4)2011年12月~2012年1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 局医药饲料科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市前一阶段专项整治中存在问题较多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再次检查,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3、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行动。市局按照整治内容和任务,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4、认真做好2011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
(三)认真总结,迎接省局验收(2012年3月)
迎接省局对我市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诚信自律。市局将组织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强化行业自律,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理念,切实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强化饲料行政执法力度,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对人为添加“瘦肉精”和三聚氰胺等违禁物的,要立即按要求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四)做好信息报送。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行月报制度,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搞好阶段总结,分别在6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日前写出阶段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医药饲料科;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局医药饲料科。对于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案件查办情况,要随时报送信息。
济源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安全用药水平,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0号)和《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2011〕4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健全长效机制、解决深层问题”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升兽药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推进兽药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成效,促进养殖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兽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优化兽药生产经营结构,提升安全兽药水平;进一步增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兽药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管机制更加完善,监管措施更加有力,促进解决影响兽药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
&&& 三、整治重点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2、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
3、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及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
&&& 4、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
5、虚假宣传兽药疗效以及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的兽药。
6、2010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以上的我省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附表1);
7、标称我省的非法生产企业的产品;
8、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的产品;
&&& 9、我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经营企业及兽药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企业的产品。
四、整治措施
(一)加大兽药监管力度。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和局属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对生产企业重点查处兽药原料合成企业生产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凡经营违禁药物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理,一查到底,追溯来源,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对经营假劣兽药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兽药使用环节监管,重点查处养殖场(户)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物、人用药品、超范围使用兽药制剂和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的等违法违规行为。
1、开展对兽药生产环节整治。市局医药饲料科重点负责对兽药生产环节的整治。对全市兽药生产企业一年最少进行四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兽药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各种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是否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是否已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是否有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是否有非法加工兽药的违规行为。
2、开展对兽药经营环节整治。一是开展兽药GSP认证。年底前对全市60%以上的经营企业完成兽药GSP认证验收。二是重点检查。对违法经营、无证经营企业和超范围经营疫苗的坚决取缔,对经营的违规产品及时清缴销毁,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3、开展对兽药使用环节整治。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兽药使用环节的整治。一是实施好兽用抗菌药物及奶牛用激素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四部(局)联合下发的《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通知(卫医政发〔号)精神,重点加强养殖场区用药安全监管,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物、人用药品、滥用抗生素和激素、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使用兽药的行为。二是开展养殖场安全用药检查,重点检查兽药使用记录,规范其用药行为。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兽医门诊、乡村兽医诊疗点等进行临床用药检查,对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是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让农民了解兽药政策法规和兽药安全使用知识,确保农民合理用药、安全用药,促进健康养殖。
(二)加大兽药抽检力度。一是市局积极配合做好省局对我市的抽检任务;二是按要求做好评价抽检、监测抽检、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三是突出重点,把我市兽药生产企业纳入年度兽药抽检计划,按照抽检计划分季度实施;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主要抽检国家公布的重点兽药品种。
(三)加大兽药案件查处力度。切实加大兽药案件查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履查履犯的造假窝点、违法违规案件,要积极争取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彻底端掉非法生产、经营窝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于养殖密集区,要对兽药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发现使用违禁药物的要坚决查处。
五、总体要求
&&&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和局属相关单位在保持兽药监管工作连续性的基础上,要做到监管措施有创新、监管制度有突破、兽药及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提高。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刻认识开展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政治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给予经费保障。要结合实际,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整治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舆论环境。
(三)及时督查,确保实效。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采取抽查、突击检查等有效措施,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整治开展不力的镇(街道)加强工作,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局将对各单位兽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四)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市局负责全市兽药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局下达的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制定下发我市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参与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承办各部门之间违法案件的协查协办工作。局医药饲料科对重点监控企业跟踪治理,直至整改到位。
&&& 六、进度安排
&&&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中旬以前)
&&& 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
&&&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5月中旬-12月)
&&& 1、实施整治。按照《行动方案》总体部署开展整治活动。整治活动期间,局医药饲料科在做好日常整治工作的同时,还要组织两次以上的兽药市场集中整治活动,以此推动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
&&& 2、信息报送。为及时跟踪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季度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单位要于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将本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成效、好的做法和经验报送市局医药饲料科。
&&& 3、总结上报。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统一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日和12月1日前分别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半年总结、年终总结和《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表2)。对重大案件,应立即报市局医药饲料科,电话:,传真:。
2010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
累计6批次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名单
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
河南中亚神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郑州福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万合元兽药有限公司
郑州市汉方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百瑞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迪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鑫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兽药厂
河南得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瑞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宝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商丘市华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天一诺法维它(商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检查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养殖场数量(个)
案件、假劣兽药查处情况
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个)
吊销兽药经营证数量(个)
点区域(个)
案件查处情况
假劣兽药查处情况
查处案件(起)
货值金额(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数量(注射液以支、瓶计算;其他产品换算为重量单位,以公斤计算)
大要案查处情况
实施GSP对兽药经营者宣传、培训情况
本辖区现有兽药经营企业(店)总
通过兽药GSP现场验收企业数量
对养殖场(户)宣传培训安全
基层兽药执法纳入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情况
对兽药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建立健全工作新制度新机制情况
(& )起移交公安
( &)起涉案金额共( &)万元
(& )期、
(& )人次
(份、册、本)宣传材料
(& )期、
(& )人次
(份、册、本)
&(& )人次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王金黄、块黄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乳及乳制品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
金枪鱼、三文鱼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参照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自建方法
革皮水解物
乳与乳制品
乳与乳制品中动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该方法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β-内酰胺酶
(金玉兰酶制剂)
乳与乳制品
液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
联系方式: )
富马酸二甲酯
气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供
废弃食用油脂
工业用矿物油
冰淇淋、肉皮冻等
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
GB T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
工业用乙酸
GB/T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
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
GB-T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硝基呋喃类药物
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
玉米赤霉醇
牛羊肉及肝脏、牛奶
抗生素残渣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万古霉素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安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荧光增白物质
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
蘑菇样品可通过照射进行定性检测
面粉样品无检测方法
工业氯化镁
馅料原料漂白剂
无,需要研制馅料原料中二氧化硫脲的测定方法
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酸性橙II的测定方法。参照江苏省疾控创建的鲍汁中酸性橙II的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说明:水洗方法可作为补充,如果脱色,可怀疑是违法添加了色素)
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麻辣烫类食品
无,需要研制麻辣烫类食品中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方法
GB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建议研制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测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腐竹、米线等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六亚甲基四胺的测定方法
SC/T 水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产养殖饲料
水产品中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5-2008);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SC/T )
磺胺二甲嘧啶
GB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
渍菜(泡菜等)、葡萄酒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等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面点、月饼
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漂白剂(硫磺)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腌肉料和嫩肉粉类产品
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二氧化钛、硫酸铝钾
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
乳制品(除干酪外)
《乳与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方法》
乳制品(除干酪外)
参照GB/T 《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方法》
蔬菜干制品
“酒类”(配制酒除外)
面制品和膨化食品
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大黄鱼、小黄鱼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陈粮、米粉等
焦亚硫酸钠
GB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等
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
药物品种目录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Salbuta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马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8.己烯雌酚(Diethylsti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lVale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4.炔诺醚(Qui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 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 G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三、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酪蛋白(Iodinated Casein):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5。
四、精神药品
22.(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3.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64。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24.安定(地西泮)(Diazepam):药典2000年二部P21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
25.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6.苯巴比妥钠(Phenobarbital 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7.巴比妥(Barbital):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2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
29.异戊巴比妥钠(Amobarbital 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
30.利血平(Reserpine):药典2000年二部P304。抗高血压药。
31.艾司唑仑(Estazolam)。
32.甲丙氨脂(Meprobamate)。
33.咪达唑仑(Midazolam)。
34.硝西泮(Nitrazepam)。
35.奥沙西泮(Oxazepam)。
36.匹莫林(Pemoline)。
37.三唑仑(Triazolam)。
38.唑吡旦(Zolpidem)。
39.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40.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
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食品动物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食品动物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Acetate及制剂
所有食品动物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
所有食品动物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
所有食品动物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
所有食品动物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
所有食品动物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                   
所有食品动物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所有食品动物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所有食品动物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所有食品动物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所有食品动物
双甲脒Amitraz
水生食品动物
酒石酸锑钾Antimonypotassiumtartrate
所有食品动物
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所有食品动物
孔雀石绿Malachitegreen
所有食品动物
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sodium
所有食品动物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
所有食品动物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Propionate、苯丙酸诺龙 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食品动物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 Diazepam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食品动物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Metronidazole、地美硝唑Dimetronidazole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食品动物
  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1.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 A):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2.班布特罗(Bambuterol):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3.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4.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783。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5.马布特罗(Mabuterol):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6.西布特罗(Cimbuterol):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7.溴布特罗(Brombuterol):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8.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长效型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9.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长效型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0.盐酸可乐定(Clonid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645。抗高血压药。
11.盐酸赛庚啶(Cyproheptad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803。抗组胺药。
主题词:畜牧业& 畜产品& 专项整治 &方案& 通知
济源市畜牧局办公室&&&&&&& &&&&&&&&&&日印发
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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