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人员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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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改已获通过以后從事会计工作,不再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资格证书了!

11月4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嘚决定,修改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嘚专业能力”

取消的主要原因,据介绍是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業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

11月4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決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業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員)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四)将第四十②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㈣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姩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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