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认识江西遂川天气双桥的曾小华

同事胜亲人
   ——万安医保局大家庭无私帮助患重病职工陈华生侧记
  “喂, 我这里是县人民医院,你是医保局的肖局吗?” “我是”,你的同事在急诊科抢救……”,那是正月十一上午8点多钟时,万安县人民医院的一名护士用患者的手机急速与万安县医保局的肖红云副局长联系。“谢谢!我马上过来”,肖红云同志一边往医院赶去,一边拨打手机告诉单位领导,几分钟工夫单位曾小华局长和其他同事火速赶到了医院抢救室,只见陈华生嘴巴歪斜,右半身不能动,神志不清,说不出话来,单位的领导、他的亲人、医师和护士一起推着去CT室作检查……。
  经过一番抢救后,初步诊断为患中风。可那天气寒风凛冽,天空还下着雪, 但为了争取最佳抢救疗效,医保局曾小华局长在自己重感冒鼻窦炎疾病的情况下,果断决定护送去距离较近的赣州市人民医院。当时因为匆忙患者家属身上没钱,曾小华局长掏出自己的1万多元为其治病,让在场的病人亲人、医生及单位同事无不感动。她重感冒鼻窦炎疾病差点要动手术,到处求医问药,几经周折找到得手的医师服了多副中药两个多月才治好。
  患难见真诚,单位的其他同事得知此消息后,三五一群坐班车前往看望,三百、五百捐资为其治病,盼望病人早日康复,隔三岔五询问,在工作量大﹑业务繁忙的情况下,单位领导仍安排工作人员轮流前往赣州服侍,有的照顾时间长达一月之久。单位副局长彭局、肖红云及刘东股长等同事纷纷前往担负起了照顾病人的重任,工伤生育股股长廖建国,其母亲踝关节骨折,不能下床,正需要儿子在身旁尽孝心时,在这种情况,毅然前往赣州服侍一个多月,翻身擦背、端屎倒尿样样都干,由于要细心照顾,耽误了晚上睡眠,加上过度劳累,一个多月下来,他掉了10多斤肉,但病人的身体一天比一天有好转。如今,陈华生站起来,能走路了,中风的右手也能拿一些东西了,她妻子叶小春感动地说:“是医保局的领导和同事胜过亲人的关照和全力帮助,让华生捡回了一条命,也恢复得快,我们全家不知道怎么来报答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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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告劳动监察部门-行政诉讼法案例
来源:法律教育网
打工妹工资遭拖欠状告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
打工妹数月工资被拖欠,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未答复,愤而起诉劳动监察部门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经江西省遂川县人院协调,5月4日,打工妹以工资已付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打工妹曾小华于2009年4月受聘于遂川沙子岭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600元,加班工资另算,双方没签订。2009年9月,由于三个月工资及加班费被拖欠,曾小华向公司书面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赔偿费,被公司拒绝。
曾小华认为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更麻烦,于是在2009年11月向遂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受聘公司支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2668元。由于一直没得到答复,曾小华于2010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受聘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法院受理后,向被告指出了不答复行为不符合规定,被告随后找到原告受聘的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公司经以原告协商,支付了原告的工资等费用,原告便自愿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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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 16:52:09 【字体: 】
长沙律师网提示:劳动监察部门负有对劳动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义务,劳动者举报后,劳动监察部门应予以立案处理。&&&&&&& 打工妹数月工资被拖欠,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未答复,愤而起诉劳动监察部门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经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协调,5月4日,打工妹以工资已付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 打工妹曾小华于2009年4月受聘于遂川沙子岭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600元,加班工资另算,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9月,由于三个月工资及加班费被拖欠,曾小华向公司书面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赔偿费,被公司拒绝。&&&&&&& 曾小华认为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更麻烦,于是在2009年11月向遂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受聘公司支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2668元。由于一直没得到答复,曾小华于2010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受聘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法院受理后,向被告指出了不答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随后找到原告受聘的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公司经以原告协商,支付了原告的工资等费用,原告便自愿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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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工资遭拖欠状告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
<font color="#10-5-7 17:36:00&&作者: 周仁根
  打工妹数月工资被拖欠,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未答复,愤而起诉劳动监察部门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经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协调,5月4日,打工妹以工资已付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打工妹曾小华于2009年4月受聘于遂川沙子岭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600元,加班工资另算,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9月,由于三个月工资及加班费被拖欠,曾小华向公司书面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赔偿费,被公司拒绝。  曾小华认为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更麻烦,于是在2009年11月向遂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受聘公司支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2668元。由于一直没得到答复,曾小华于2010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受聘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法院受理后,向被告指出了不答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随后找到原告受聘的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公司经以原告协商,支付了原告的工资等费用,原告便自愿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来源: 中国法院网遂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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