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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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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谭??、傅?诉被告成都国权锦?????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锦江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潘苏华;梁栋
原始文档:无&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号
原告谭??。原告傅?。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宇,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国权锦?????发有限公司。,住:???8号。法定代表人韩梅,成都国权锦?????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怡平,北京市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傅?诉被告成都国权锦?????发有限公司(简称国权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傅?的委托代理人刘宇、被告国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怡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傅?诉称,其与国权公司于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国权公司将其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68号1-2层房屋转让给谭??、傅?,其中一层建筑面积为864.46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为1004.04平方米。该房屋的产权证号为: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03???17号,权05???09号。合同签订后,谭??、傅?向国权公司支付约定的购房款共计174???00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半年内双方一同至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若甲方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每逾期一天,国权公司应按付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向谭??、傅?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谭??、傅?付清了房款,国权公司交付了房屋,该房屋由谭??、傅?居住、使用至今。半年过后,国权公司未向谭??、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经谭??、傅?多次要求,未果。请求判令国权公司履行与谭??、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谭??、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审理中,谭??、傅?明确,该项诉讼请求即为:国权公司与谭??、傅?继续履行合同,国权公司为谭??、傅?办理房屋产权证);国权公司向谭??、傅?支付违约金171万元(审理中,谭??、傅?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国权公司辩称,1、日,国权公司与谭??、傅?重新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以此两份合同作为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材料。合同正在履行中,国权公司并未违约;2、国权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谭??、傅?也无因国权公司过错造成的损失;3、目前讼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系房管部门履行行政行为迟缓所致,这是国权公司不能预见也无力克服的,不能将政府的行政行为转为国权公司的违约行为。经审理查明,日,国权公司与苏怀川、罗成就苏怀川、罗成购买国权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68号锦城大厦……(本文书还有310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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