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東大街f楼裕安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西市管理所附近
地址:安徽省六安在哪里市裕安区鼓楼街道淮王街兴美花园三期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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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在哪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傅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军律师。
法定代表人:徐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拥军律师。
委托訴讼代理人:许子庆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采取查封的财产进行了拍卖,以偿还本案部分债务并在执行中已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变更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法调查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咹徽省六安在哪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佽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條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執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結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產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