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百姓网发行李

&& 快件通关
业务概述:
&&& 海关按照集中管理、分类报关的原则对进出境快件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对进出境快件分为A、B、C、D四类: &&& 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 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或免税额内予以免税的物品。 &&& 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的免税限值或免税额但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现行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的商品不包括在内。 &&& D类:前三类以外的物品、货物。
&&& 进口快件的收件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报关通知书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 邮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进口货物只有在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管理规定,所提供的许可证件齐全有效,经海关检查情况正常,并履行纳税义务后方得以放行。
&&&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应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注册登记编码(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后,可以自行或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境报关手续。
&&&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物品,可向海关申请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取得登记编码后,可以持批准文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的进境报关手续。
I. A类快件: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办事程序:
  邮运快件在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违禁品的快件,予以放行,交邮局投递;   二、有违禁品的快件,没收违禁品,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随邮件或单独邮寄给收件人;   三、个别邮件在处理过程中需要面洽当事人的,发出面洽通知书。对需要面洽的邮包,当事人凭面洽通知书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
  寄件人在设有国际邮件收寄业务的邮政局办理邮寄手续,并在详情单上如实申报。快件汇总并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违禁品的快件,予以放行,交邮局投递;  二、有违禁品的快件,没收违禁品,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邮寄给寄件人;   三、个别邮件在处理过程中需要面洽当事人的,发出面洽通知书。对需要面洽的邮包,当事人凭面洽通知书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
办事条件:如实申报邮寄物品内容,接受海关监管。
办事时限:正常情况下自海关监管开始半个工作日办结放行手续。
II. B类快件: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或免税额内予以免税的物品。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办事程序:
  邮运快件在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违禁品的快件,予以放行,交邮局投递;   二、有违禁品的快件,没收违禁品,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随邮件或单独邮寄给收件人;   三、个别邮件在处理过程中需要面洽当事人的,发出面洽通知书。对需要面洽的邮包,当事人凭面洽通知书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
  寄件人在设有国际邮件收寄业务的邮政局办理邮寄手续,并在详情单上如实申报。快件汇总并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违禁品的快件,予以放行,交邮局投递;  二、有违禁品的快件,没收违禁品,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邮寄给寄件人;   三、个别邮件在处理过程中需要面洽当事人的,发出面洽通知书。对需要面洽的邮包,当事人凭面洽通知书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
办事条件:如实申报邮寄物品内容,接受海关监管。
办事时限:正常情况下自海关监管开始半个工作日办结放行手续。
III. C类快件: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的免税限值或免税额但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现行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的商品不包括在内。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货样广告品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
办事程序:
第1步: 海关对运抵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的进境邮运快件进行监管,对需报关的邮件通过邮局向寄件人发出报关通知书。
&&& 第2步:接到报关通知书后,收件人自行或委托具有报关资格的企业报关员报关,填写书面报关单,并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预录入。
&&& 第3步:电子数据经海关审单中心电子审核无误后,收件人或代理人持书面报关单到海关报关大厅现场接单处办理报关手续,通常交验下列单证: &&& (1)发票; &&& (2)邮件提运单; &&& (3)代理报关委托书; &&& (4)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
&&& 第4步:海关接受申报后,审核批注有关单证,必要时实施查验,对应税货物征收税款,办理放行手续。第5步:办理有关报关单签证手续。
办事条件:
1、 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经海关批准注册、代表所属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纳税等通关手续的报关员。
&&& 2、 需交验的材料: &&& (1)发票; &&& (2)邮件提运单; &&& (3)代理报关委托书; &&& (4)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
&&& 3、须履行的义务:  &&& (1) 如实申报;&&& (2) 缴纳税款和其他应缴费、金;  &&& (3) 接受海关检查,配合海关查验。
&办事时限:
查验--正常情况下半个工作日办结放行手续。
&&& 现场报关--正常情况下三十分钟办结放行手续。
IV. D 类快件:前三类以外的物品、货物。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
办事程序:
第1步: 海关对运抵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的进境邮运快件进行监管,对需报关的邮件通过邮局向寄件人发出报关通知书。
&&& 第2步:接到报关通知书后,收件人自行或委托具有报关资格的企业报关员报关,进行舱单输入,填写书面报关单,并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预录入。
&&& 第3步:电子数据经海关审单中心电子审核无误后,申报人(收件人或代理人)持书面报关单到海关报关大厅现场接单处办理报关手续,通常交验下列单证:  &&& (1)报关员证;   &&& (2)代理报关委托书;   &&& (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 (4)发票、邮件报税单、合同等随附单据;   &&&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 (6)海关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对进口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 第4步:海关接受申报后,审核批注有关单证,必要时实施查验,对应税货物征收税款,对减免税、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最后办理放行手续。
&&& 第5步:申报人根据海关对邮件处理结果办理有关手续。
&&& 第6步:邮件放行后,申报人到业务现场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证手续。
办事条件:
1、 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或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 2、需交验的材料: &&& (1)报关员证;   &&& (2)代理报关委托书;   &&& (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 (4)发票、邮件报税单、合同等随附单据;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应向海关递交,海关凭以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 3、须履行的义务:  (1) 如实申报;  (2) 缴纳税款和其他应缴费、金;  (3) 接受海关检查,配合海关查验。
办事时限:正常情况下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在一个小时内完成。
&&& 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签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
第1步:寄件人(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报关资格的企业报关员携邮件向海关申报,填写书面报关单,并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预录入。
&&& 第2步:电子数据经海关审单中心电子审核无误后,申报人(收件人或代理人)持书面报关单到海关报关大厅现场接单处办理报关手续,通常交验下列单证:  &&& (1)报关员证;   &&& (2)代理报关委托书;  (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4)发票、邮件报税单、合同等随附单据;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海关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对进口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 第3步:海关接受申报后,审核批注有关单证,必要时实施查验,最后办理放行手续。
&&& 第4步:邮件放行后,申报人到业务现场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证手续。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或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 2、需交验的材料: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  (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4)发票、邮件报税单、合同等随附单据;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海关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对进口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 3、须履行的义务:   (1) 如实申报;  (2) 缴纳税款和其他应缴费、金;  (3) 接受海关检查,配合海关查验。
办事时限:
现场报关--正常情况下三十分钟办结放行手续。
&&& 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自海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日内签发。
I.进出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
旅客进出中国国境,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向海关申报。海关设立“申报”和“无申报”通道,进出境旅客应根据海关现场公告规定选走相应通道。“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走“申报”通道通关。不论选择何种通道,旅客携带的物品均不得拒绝海关检查。
  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自用数量。
*持有我国政府外交、礼遇签证的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护照和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等
 第一步:进出境旅客如有物品需海关验放,选择“申报”通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同时交验其它证件,如《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非居民旅客如带出原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另应出示原进境时填写并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证底联。
  第二步: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按规定办理验放手续。对其中自用物品办理征免税手续;对其中限制进出境物品验核旅客提交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进出口许可证件;对违禁品予以没收并出具《海关扣留凭单》。最后在《进出境旅客境行李物品申报单》上批注验放情况并签章。
一、应交验以下材料:
  (一)旅客本人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   (二)带进国家限制进境物品,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进出境的证明。   (三)带进商业物品,应提交相关商业单证及其他必备许可证件、文件、材料等;
  二、缴纳应缴税款。
需要海关办理验放手续、选走“申报”通道的旅客,正常情况下,海关自收到申报单后,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5分钟内办结有关手续。
II.个人邮递物品
个人邮递物品是指通过邮运渠道进出境的包裹、小包邮件等物品。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上述免税限额部分,须征收进口行邮税。
  *注意:
  一、禁止邮寄以下物品进出境:人民币、外币和有价证券;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境物品。
  二、邮寄国家限制物品进出境,须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邮寄野生动植物及产品出境,必须提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个人邮寄古旧文物出境,必须提交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明》和加盖在文物上的火漆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等
  进境邮包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在限值范围内,不含国家禁止进境物品、或含有国家限制进境物品但未超出免税额、或含有国家限制进境物品但能提供有效证件的邮包,予以放行,交邮局投递;
  二、对超出免税额的邮包,海关开具《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由邮局向收件人代为征收;
  三、对含有国家限制进境物品但未提供有效证件的邮包,海关暂留并发出面洽通知,待收件人提供有效证件后予以放行;
  四、对邮包内含有的禁止进境物品,海关没收并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随邮包或单独邮寄给收件人;
  五、对超出正常自用范围或限值的邮包,海关在邮包上加盖"不准进口 退回原处"印章,由邮局直接退运境外;
  六、对邮包内含有限制进境物品但无法提供有效证件,或收件人要求将应税物品退运境外的,在海关监管下办理上述物品的退运手续;
  七、对超过邮局保管期限、但收件人未纳税、领取的邮包,海关在邮包上加盖"准予退运"印章,由邮局退运境外。
  八、其它邮件在处理中需要面洽当事人的,发出面洽通知书。 邮包收件人应根据海关要求,持凭面洽通知,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对需要纳税的邮包,收件人可在领取邮包时向邮局缴纳;对需提供有效证件的邮包,收件人应向海关面交有关证件后领取邮件。
  寄件人在设有国际邮件收寄业务的邮政局办理邮寄手续,并在报税单或详情单上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等。邮包汇总并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含国家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且未超过限值,或超过限值但能提供有效出口证件的邮包,予以放行,交邮局投递;
  二、对邮包内含有的禁止出境物品,海关没收并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邮寄给寄件人;
  三、对超过限值、或含有国家限制出境物品,但不能提交有效出口证件的邮包,海关在邮包上加盖“不准出口”印章,由邮局退回寄件人。
  四、个别邮件在处理中海关要求面洽当事人的,发出面洽通知书。邮包寄件人应根据海关要求,持凭面洽通知,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
一、如实申报邮寄物品内容,接受海关监管。
  二、对超出免税限额部分邮递物品缴纳行邮税。
  三、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交验相关进出境许可证件。
正常情况下自海关监管开始1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行手续。
III. 个人邮递印刷品音像制品
个人邮递印刷品、音像制品是指通过邮运渠道进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所谓印刷品系指用机械或照明方法使用锌板、模型或底片,在纸张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抄本、复印件等。所谓音像制品系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电影胶片、幻灯片等,以及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注意:
  一、以下情况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一)攻击我国宪法、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颠覆国家、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独”等;   (二)含有淫秽、色情、迷信、凶杀、暴力以及其它有害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内容;   (三)超过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及散发性的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
  二、以下情况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一)属禁止进境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印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或文件、资料标明“内部交流”、“内部参阅”的,或供高校内部使用参考的,包括国家地质、地形测绘资料;   (三)国家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印刷品,包括国内原始版本的地方志、家谱、族谱;   (四)国内非法出版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盗印境外出版机构的。国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邮寄上述禁止进境印刷品、音像制品,除中央宣传部门和国家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列明严禁以及淫秽印刷品、音像制品外,须交验上述部门主管司(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机构出具的进口证明;进口大宗宗教印刷品,需交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进口证明。
  因工作、学习需要,邮寄出境上述“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出版物或高校印发的内部教材和学习资料,需交验出版单位或所在学校的证明;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与境外团体交换家族谱复制件、邮寄出境国家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印刷品,应交验家族谱档案对外协调小组或文物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出境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保密局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等
  进境印刷品、音像制品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无违禁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放行,交邮局投递;   二、对有违禁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没收,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随邮件或单独邮寄给邮件收件人;   三、对无违禁内容但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在邮件封套上加盖“不准进口”印章,予以退运;   四、对需要凭有关许可证件验放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通知收件人提交有关证件;   五、个别邮件在处理中海关要求面洽当事人的,发出面洽通知书。
  收件人应根据海关要求,持凭面洽通知,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对需提供有效证件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收件人应向海关交验有关进境许可证件后领取邮件。
  寄件人在设有国际邮件收寄业务的邮政局交寄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在邮筒投寄印刷品。邮件汇总并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无违禁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放行,交邮局投递。  二、对有违禁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没收,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随邮件或单独邮寄给邮件寄件人;   三、对无违禁内容但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在邮件封套上加盖“不准出口”印章,予以退还;   四、对需要凭有关许可证件验放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通知寄件人提交有关证件;  五、个别邮件在处理中海关要求面洽当事人的,发出面洽通知书。
  寄件人应根据海关要求,持凭面洽通知,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对需提供有效证件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收件人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出境许可证件后放行。
因工作、学习需要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应交验相应主管机构、部门的进出境许可证明。
正常情况下自海关监管开始3个工作日办结放行手续。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一、海运舱单的管理
业务概述:
船舶代理应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境抵港后24小时内、出境离港后72小时内,按通关电子数据传输规范将电子舱单传送到海关,并将相应的书面舱单交靠泊地海关备案。
  纸质、电子传输舱单应包括以下数据项: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单号、收货人或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包装、货物体积、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电子舱单数据应真实、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内容完全一致。如船舶代理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或者提交的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不真实的,海关将按国家法规进行处理。
   联网传输电子舱单发生差错需更改的,应由船舶代理报经海关审核。更改项目包括舱单数据项的更改,以及舱单的补输、延期和拆单等。
   舱单录入、传输企业对其提交用于更改舱单数据单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
海运电子舱单申报差错的处理
  第一步:已向海关传输电子舱单需更改的,应由船舶代理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单证;
第二步:经审核情况正常的,海关在《舱单更改申请书》上批注、签章,将有关单证送指定录入点更改,并出具《舱单更改申请书》回执联。
办事条件:
船舶代理向海关提出海运电子舱单差错更改申请,应提交下列单证:
  (一)舱单更改申请书;  (二)纸质载货清单;  (三)进/出口货物提、运单;  (四)进/出口货物装箱清单;  (五)进境船舶舱单更正通知单或出口货物场站收据第七联;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办事时限:
   海运电子舱单更改,如情况正常、无伪报嫌疑的,自海关受理申请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国际航行船舶的通关
业务概述: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船舶、船员及其所载货物的申报手续。
  船舶代理应将正确的舱单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及时传送海关,以进入下一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及通关的作业流程。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办事程序:
  第一步: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等有关情况报告海关。
  第二步: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实际靠泊进口后12小时内到海关报检中心办理船舶进境手续,提交以下单证:
  (一)总申报单;  (二)货物申报单;  (三)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交);  (四)船员名单;  (五)船用物品申报单;  (六)船员物品申报单;  (七)中国籍船舶应交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八)应征船舶吨税的,提交船舶吨税申请书、船舶吨位证书和国籍证书;  (九)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三步:海关办理船舶进境登记手续,开具吨照,在中国籍船舶的《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上批注航线、载货、烟酒库等监管情况。
  第一步: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离境前12小时内向海关申报出境。如在本港停泊不足24小时,出境手续可于进境同时办理。申报出境时如吨照已过期,除非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必须重新申领吨照。应交验以下单证:
  (一)总申报单;  (二)货物申报单;  (三)旅客名单(无更动免交);  (四)船员名单(无更动免交);  (五)中国籍船舶应交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六)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七)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步:海关办理船舶出境登记手续。海关在中国籍船舶的《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批注航线、载货、烟酒库等监管情况。未经中国海关注册、不使用《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的船舶驶往国内其他港口的,海关填制《监管书》由船方带交下一港口海关。办结出境手续的船舶,海关在其《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章。
办事条件: 
一、船舶代理应按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船载进出口货物电子数据并递送纸质舱单交靠泊地海关备案。
  二、应提交的单证:
(一)总申报单;  (二)货物申报单;  (三)旅客名单;  (四)船员名单;  (五)船用物品申报单;  (六)船员物品申报单;  (七)《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八)其他海关监管需要的单证。
办事时限:每艘次通关手续自海关接受申报起半个小时内办结。
三、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
业务概述:国际航行船舶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从事客货运输的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须经海关注册登记,海关核发《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用于记载该船进出境海关监管事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办事程序:
第一步:船舶所属船公司向海关提出申请,交验以下单证:
  (一)船公司的书面申请;   (二)交通主管部门准许该船运营国际航线的批件(复印件);   (三)船舶证书(国籍证书、吨位证书、船舶概况)(复印件);   (四)公司填写完整、正确,并加盖公章的新《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五)海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第二步:经审核准予注册的,海关在《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并登记备案。
原《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记事已满的,船公司应到原发证海关更换。
办事条件:
一、应具备一定的资格: 船舶所属船公司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运营国际航线。
  二、应提交的单证:
  (一)船公司的书面申请;   (二)交通主管部门准许该船运营国际航线的批件(复印件);   (三)船舶证书(国籍证书、吨位证书、船舶概况)(复印件);  (四)《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五)海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办事时限:经审核情况正常的,在半个小时内颁发和更换《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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