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住宿上网问题!

民办学校真的有这么不堪吗 昨天看江西科技学院有感
我是浙江jr女朋友也是浙江的
她去了江西工程学院读的是三本 这个学校简直了 .和诈骗集团没什么区别 . 没有地域黑 ……… 我也刚毕业 准备去读南昌的专科学校
求南昌jr曝光野鸡大学
这些回帖亮了
浙江人那么有钱,不要去读大专了,跟着家里人做生意吧。
引用4楼 @ 发表的:
我爸妈都卖菜的 …………………
正是因为你爸妈是卖菜的,所以别浪费他们血汗钱去读大专,而是应该选择一起去做生意,用心去做,用头脑去做,做大做强。
浙江人那么有钱,不要去读大专了,跟着家里人做生意吧。
野鸡太多了,正经的本科就那几个,我帮你数数吧,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华东交通,江西农大,江西师大,东华理工,南昌航空,江西科技师范
发自手机虎扑 m.hupu.com
引用2楼 @ 发表的:
野鸡太多了,正经的本科就那几个,我帮你数数吧,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华东交通,江西农大,江西师大,东华理工,南昌航空,江西科技师范
大兄弟 我要专科
引用1楼 @ 发表的:浙江人那么有钱,不要去读大专了,跟着家里人做生意吧。
我爸妈都卖菜的 …………………
引用4楼 @ 发表的:
我爸妈都卖菜的 …………………
正是因为你爸妈是卖菜的,所以别浪费他们血汗钱去读大专,而是应该选择一起去做生意,用心去做,用头脑去做,做大做强。
小弟我是师大的,其他学校真不知道,但是师大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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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读也去多本科院校的专科专业
专科还想那么多 真是的
引用3楼 @ 发表的:
大兄弟 我要专科
复读也不要读专科!!你妹子读的江西工程学院,在江西新余,而且是个民办。
引用3楼 @ 发表的:
大兄弟 我要专科
考虑一下我们南昌工程,虽然已经升本,但很多专业还是在招专科的。工科相对还是不错的,以前是水利部直属。这两年也开始招研究生和一本。教学质量和设备比一般的专科还是好一点。学风也还行。关键是来读这可以专升本考研一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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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3楼 @ 发表的:
大兄弟 我要专科
这些学校都有专科啊
难道你要读那种只有专科没有本科的学校?
引用2楼 @ 发表的:
野鸡太多了,正经的本科就那几个,我帮你数数吧,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华东交通,江西农大,江西师大,东华理工,南昌航空,江西科技师范
我的母校南昌工程学院呢?我们不是野鸡!是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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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2楼 @ 发表的:
我的母校南昌工程学院呢?我们不是野鸡!是家禽。。。
来说说你的故事
引用11楼 @ 发表的:
这些学校都有专科啊
难道你要读那种只有专科没有本科的学校?
纯专科公办不好吗 相比既有本又有专民办哪个好
引用10楼 @ 发表的:
考虑一下我们南昌工程,虽然已经升本,但很多专业还是在招专科的。工科相对还是不错的,以前是水利部直属。这两年也开始招研究生和一本。教学质量和设备比一般的专科还是好一点。学风也还行。关键是来读这可以专升本考研一条龙…
引用8楼 @ 发表的:专科还想那么多 真是的
我比较矫情……………………
引用15楼 @ 发表的:
货真价实的
字数你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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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5楼 @ 发表的:
他说的真的,我去年毕业,本科,现在学校还是有专科专业的,而且我们学校的专科比本科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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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三本,怎么选学校
引用10楼 @ 发表的:
考虑一下我们南昌工程,虽然已经升本,但很多专业还是在招专科的。工科相对还是不错的,以前是水利部直属。这两年也开始招研究生和一本。教学质量和设备比一般的专科还是好一点。学风也还行。关键是来读这可以专升本考研一条龙…
多少分能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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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住宿条件如何
宿舍分为两类,即普通宿舍和公寓楼,通风和采光都很好,卫生条件和管理服务十分优越。江西科技学院紧贴科技发展前沿,投入巨资进行教学软硬件建设,以信息技术优势推动教学手段现代化,千兆覆盖全校所有建筑,每个宿舍都可以上网。并可申请安装空调、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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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江西科技学院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由各学院对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档案退回原档案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周内离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二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并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缓交学费等方式,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予注册。
第十四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休学创业学生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核,其考核成绩将完整、真实记入成绩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以体育课考勤、课内教学和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上保健体育课,必须提供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体育部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进行修读,课程考试不及格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清考或申请补修。学生通过补考、清考或补修取得的成绩将在成绩系统中给予标记。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须作留级处理:
(一)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30学分者;
(二)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有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60学分者;
(三)虽未达到留级条件,但因学习困难达不到毕业条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主动申请留级者。
留级学生的审批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初集中办理一次。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后两周内,对上学期及其以前课程不及格学生做出全面审查,将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并给予公示。再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送达学校处理结果。
主动申请留级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科技学院留(降)级审批表》并按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随同该专业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留级学生原则上应参加转入班级所有课程的学习,重新进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和学分认定。对留级前已通过考核的课程,学生留级期间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对前期所有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及已达到免修条件但希望获得更高成绩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补修,补修后以所考成绩中最高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学习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学分可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或发表论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可参照《江西科技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能力学分认定与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时,学生违纪或者作弊的,考核成绩视为无效,并按《江西科技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补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并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训、实习、军训、公益劳动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按《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按《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按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校内转专业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过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的办理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办理休学、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学校、部队与学生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除医疗费按国家文件规定办理外,其它费用自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创业,由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审批后,统一上报教务处办理。休学创业学生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书面报告及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后,编入原学院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四)学生原已获得课程成绩或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后予以认可。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的70%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者。
第三十五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学工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签字,再经校长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退学处理。
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网上公告视同送达。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原档案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生所在学院出具退学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已修读课程成绩及所获得学分予以认可,并如实记入成绩系统,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成绩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参照《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江西科技学院授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各学院应当对具有学籍的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对符合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所在学院必须填报“毕业生资格审核表”,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汇总,教务处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课程补修,待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再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结业生,不再受理其结业换证申请。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给予颁发肄业证;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给予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辅修了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其成绩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肆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若不慎遗失,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不断加强校园管理,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不断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符合《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在课余时间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具体组织实施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要遵守公约,文明上网, 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关于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及《江西科技学院关于“遵守公约,文明上网”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住宿秩序,实施自我管理,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及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理,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必须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校办发文。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被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学生不在校,处分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张贴公布,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第六十七条 成立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参照《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其中涉及开除学籍处分、退学和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其他处分、处理决定退回原审批单位重新研究。
第七十条 学生如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或同一内容第二次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两周内离校,有关学院和部门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的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其他形式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和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执行,原《江西科技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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