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西2012年政法干警成绩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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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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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种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 理
  第一节& 代 理 概 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第四节& 无 权 代 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常见的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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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政法干警,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已经发布,为了使广大考生对此次考试的考察目标、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及考察内容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针对刚刚发布的大纲原文为广大考生做了一个深度解读,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接下来的复习时间内提高备战效率。  一、考查目标  专业综合I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2.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刑法学75分,民法学75分。  4.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辨析题: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法条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三、考查内容  考查内容为刑法学和民法学。这一部分是整个考试大的重点,详细列举了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部分的所有考点,政通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应以大纲中列举的知识点为依据,按照考纲中规定的试卷内容结构仔细安排自己的复议计划。考纲中规定的知识点非常庞杂,考生常常会觉得复习难以下手,如果将考纲中的考点与教材相对照,对考纲中所强调的部分狠下功夫,则一定会有事半功倍之效。作为2013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的考试要点,政通教育专家作如下重点分析:刑法部分要尤其重视刑法修正案(八)的更新部分,此处的知识点为这两年来的常考考点,考生需要对此进行重点复习。同时,对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的考察以及去年新增的知识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仍然需要引起考生的高度重视。民法部分要对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各种合同类型多加注意,而最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也是考生的复习重点,比如《婚姻法解释(三)》等仍旧是考试的重要考点。  四、备考策略  首先,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案例分析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常考形式,在分析案例时,就要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分析所考察的案件,对每个案件的分析做到步步有据。这是从思路方面考量的。  其次,要注意形成比较的法律思维。在刑法和民法的复习过程中,有很多概念是似是而非的,这需要考生在对这一块内容的复习上要锻炼比较的法律思维,通过比较,从而抓住它们的本质区别,这样才能准确的理解其中的细微差别。这是从比较方面考量的。  再次,要建立起对现实重大个案的分析思路。比如腾讯诉360案,又比如“王老吉”商标争议案等。政通教育专家认为考生需要注意的是,考试的内容往往是把现实的个案搬到理论的层面,这需要考生在应对一些个案时,要建立起自己的分析思路,从而在考试中从容不迫。这是从现实方面考量的。  最后,要重视对试题的练习。在掌握刑法和民法基本理论的同时,政通教育专家认为考生需将掌握的基础理论通过多做试题的方式来加强该部分的学习。这是从应试方面考量的。  总之,希望政通教育专家的上述分析对大家备战专业综合I的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最终制胜考场。咨询热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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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考 查 目 标
  专业综合II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内容,主要考查上述学科
  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学位所要
  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
  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及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考生
  应能: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
  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法理学 60分
  中国宪法学 50分
  中国法制史 40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多项选择题 18小题,每小题2分,共36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分析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 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3
  III.考 查 内 容
  第一部分 法 理 学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法 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 理 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 法 的 本 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4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 的 起 源
  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法起源的经济因素;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 的 演 进
  一、古代法
  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二、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
  三、社会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第四章 法 的 作 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的含义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的定义;法的作用的实质。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二、评价作用
  三、预测作用 5
  四、教育作用
  五、强制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一、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
  阶级内部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等。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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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考 查 目 标
  专业综合I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2.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刑法学 75分
  民法学 75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 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辨析题 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法条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
  III.考 查 内 容
  第一部分 刑 法 学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刑 法 概 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
  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 犯 罪 概 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4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犯 罪 构 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 罪 客 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四、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5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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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
专业综合I 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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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考查目标…………………………………………………………2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2
III.考查内容………………………………………………………3
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31
V.参考书目………………………………………………………40
I.考 查 目 标
专业综合I 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2.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 分,考试时间为180 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刑法学&&&&&&&& 75 分
民法学&&&&&&&& 75 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4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40 分
多项选择题&&&&&&&&&& 10 小题,每小题2 分,共20 分
简答题&&&&&&&&&&&& 4 小题,每小题6 分,共24 分
辨析题&&&&&&&&&&&& 2 小题,每小题8 分,共16 分
法条分析题&&&&&&&&&& 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
案例分析题&&&&&&&&&& 2 小题,每小题15 分,共30 分
III.考 查 内 容
第一部& 分 刑 法 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 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 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四、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不满14 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确认;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五、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罪过;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形式);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种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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