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8日菏泽巨野到菏泽火车兔毛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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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公理何在1 于
23:16 编辑
实名举报和控告山东巨野人大代表张福桥!!!
我叫王昌虎,住巨野光明路56号,手机
被告人:张福桥,男,日出生,住巨野花冠酒厂家属院别墅区,身份证号:070032
张福桥职位:①巨野县人大代表(一个领导帮他办的,还差一点没出事),②巨野县书法协会秘书长(到处卖弄书法,用字画到处送礼),③巨野县环保局环评科长(巨野有单位须办环评的多数必须先给张福桥送礼),现在巨野县政府大楼每天上班写书法1。
2007年,我和邬可军出资设立“山东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让没有出一分钱的张福桥担任名义上的法人,并让他持有40%的股份(原因是我和邬可军在上海都有生意,平时回来的少,张福桥前几年又一直跟我表舅邬德玲学书法,关系不错)。我和邬可军各持有30%的股份,并在巨野县新汽车站斜对过征用了60亩地,我俩投资盖了车间、办公楼、设备等,张福桥没有出一分钱,2008年金融危机临时停产,我俩回了上海,等2012年我俩回到巨野得知张福桥于2009年—2010年把我俩的土地、车间等全部卖掉了,张福桥得款1000多万,没给我俩一分钱,我俩毫不知情,到工商局一查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决议全是假的,我和邬可军的签字和手印全部都是假的,这都是工商注册局长于法显帮张福桥办的。我就起诉至菏泽中院,我胜诉,二审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我又胜诉,张福桥败诉,我接着又起诉工商局我还胜诉,可至今公司和土地还没收回,工商局注册局长于法显弄虚作假、渎职。
张福桥这个白眼狼小名(和珅)是巨野人大代表又当环评科长,又任巨野县书法协会秘书长,还在巨野县政府大楼天天正常上班写字,但至今逍遥法外。到处送字画,我到有关局多次报案都不予立案,因为张福桥给他们太熟啦。收张福桥的钱和字画太多了!
山东高院终审我已胜诉(张福桥于第三人曹平,郭海洋等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这块地和公司自然也就还是我和邬可军的,而且菏泽中院也帮我查封了这块地。
张福桥卖给曹平,郭海洋后在厂子里面盖了十几栋别墅,还有框架楼一万多平方,但这些建筑全部是违章建筑,我已问过县有关单位属实无证,当地村民也多次举报是违章建筑,至今无果,最后才知道张福桥的亲哥哥张福存前几年是菏泽市联通老总,现在是山东省联通老总,给张福桥铺了一条关系大道!我已向巨野县城市管理局和县有关单位递交了实名举报材料和相片等证据,正等城管局领导的处理结果。
我每时每刻都在想法把张福桥告到监狱里去,每分每秒都在想法竭尽全力把这几个局里有关责任人,拿着国家工资、胡作非为、弄虚作假、不作为、渎职、受贿等告倒……,请各界朋友法律人士帮忙出出新招,谢谢,帮我转发一下让大家都评论,知道一下这个事。张福桥这么嚣张,胆大妄为就是因为买这块地和厂里一万多平方的违章建筑
都有巨野县一个领导的暗股!!
谢谢!& && && & 新闻采访等待介入。
&&公道自在人心,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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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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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妥善解决
菏泽小镇青年 发表于
啥话都不说啦啊!希望妥善解决,尽快这哥们整过巨野某重点小学美女少妇和咱也没关系!但对那些整老师的官员 ...
此话怎讲?愿闻其详
菏泽小镇青年 发表于
啥话都不说啦啊!希望妥善解决,尽快这哥们整过巨野某重点小学美女少妇和咱也没关系!但对那些整老师的官员 ...
强烈关注事件进展,应该直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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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人大代表 还敢犯法&&真是丢我们巨野人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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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姓张的真是 害虫 猪狗不如。我会继续关注事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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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早就应该进监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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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当上干部的,怎么当上人大代表的,估计是花钱办的吧,真是共产党里的害虫,败类。
本人张福桥,关于此贴文做如下回应,请广大网友了解真相,明辨是非。
1、我们之间的经济纠纷问题,请依据事实,实事求是的走法律途径解决,不要搞人身攻击,更不要不负责任的胡乱发帖乱说。
2、该公司是我2006年因朋友关系招商引资而来,经协商,由我帮助办理手续,做临时法人,并且我没有拿工资、没分股权,详细情况已经过省高院审理时依据法律做出认定。
3、土地款和地上厂房等建筑物款共计500万,其中土地款300余万元按照有关程序交政府(第三方直接办理),剩余部分分别还外欠之后,剩余全部转邬可军,省高院已做落实确认。贴文中所述1000万元款项,属子虚乌有。法院起诉后,王昌虎又向公安局举报说我卖土地款1000万占为己有,经公安局经侦调查,情况不属实。
4、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是投资者邬可军同意,委托我进行办理。所有手续在服务大厅办理,也并非于法显局长办理。
5、据了解,第三方曹平买走后,只建设了实用厂房,整个厂区并没有建什么别墅,可以实地去查看。
针对王昌虎的诽谤和污蔑行为,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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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商终字第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桥。
委托代理人:张庆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作全,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可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昌虎。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宗福,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孙洪涛。
原审第三人:郭海洋。
委托代理人:郭国良,男,汉族,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刘冬敏。
原审第三人:刘尊苓。
委托代理人:曹平,男,汉族,日出生。
上诉人张福桥因与被上诉人邬可军、王昌虎,原审第三人孙洪涛、郭海洋、刘冬敏、刘尊苓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福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生、周作全,被上诉人邬可军、王昌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宗福,原审第三人郭海洋的委托代理人郭国良,原审第三人刘尊苓的委托代理人曹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孙洪涛、刘冬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邬可军、王昌虎一审诉称:2007年1月份,两原告与张福桥共同组建设立山东辰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泽公司),由于两原告常年在上海做生意,决定由张福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所有出资均为两原告所出,张福桥未出资。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为了让张福桥成为法定代表人,由其持公司40%股份,两原告各持30%股份。公司成立后在巨野县青年路西头聊商路西征地60亩,建设了办公楼和生产车间,购进了设备。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后,两原告都回到了上海,公司闲杂事务由张福桥料理。2013年,上海电子产品行情好,两原告回巨野县准备重新生产经营,发现公司的空闲地已经基本建满,到工商局查询得知,张福桥于日私自将王昌虎名下的300万元股份转到了其自己名下,于日将公司所有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两原告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被张福桥全部卖了的情况一无所知。邬可军与第三人根本不认识,更不知道第三人接受邬可军的股份,显然第三人与张福桥是恶意串通侵害原告权益,张福桥与第三人都有明显过错。请求:1、确认日张福桥私自制作的辰泽公司原股东决议和与王昌虎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确认日张福桥与第三人私自制作的辰泽公司原股东决议,张福桥与第三人孙洪涛、郭海洋、刘冬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邬可军与第三人刘冬敏、刘尊苓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均无效;3、诉讼费用由张福桥承担。
张福桥一审辩称:一、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及诉讼请求第二项前半部分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后半部分有公司印章及张福桥签字,股权转让有效。三、原告诉状有诸多不实之处。比如公司登记后没有征地,开始只是租赁土地,王昌虎股权转让是经过邬可军和王昌虎同意,让张福桥代为办理的。将公司资产予以出让,邬可军本人是同意的,邬可军还把公司的部分资产让邬长安拉回家。股权转让不存在张福桥和第三人串通之事,均是进行了充分沟通。租赁土地变为出让土地,均是由第三人出资,原股东对土地款项没有任何出资。
刘冬敏、刘尊苓一审述称:2009年6月,辰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桥和刘冬敏、刘尊苓联系,说该公司因经营不佳倒闭,现有20亩国有出让土地和3000平方米的厂房要出售。刘冬敏、刘尊苓到现场考察后发现,本宗土地共计30亩,其中10亩已经被张福桥卖给了别人,国有土地证尚在办理中,还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经中间人郭国良两个多月的中间商谈,刘冬敏、刘尊苓考虑到土地升值的空间,就同对方签订了土地及房屋转让合同,甲方(出让方)为辰泽公司,乙方(受让方)为孙洪涛。合同约定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附属物转让总价款为500万元,出让方负责把土地使用证变更至受让方名下,所有税费由出让方承担。出让方不想交纳这些税费,就和刘冬敏、刘尊苓协商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将土地转让给刘冬敏、刘尊苓。经张福桥反复劝说,刘冬敏、刘尊苓同意由张福桥具体办理,费用仍由张福桥出。当时张福桥通知所有新股东到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去签字,刘冬敏、刘尊苓拿着本人的身份证,经工商人员核查身份后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了字。刘冬敏、刘尊苓签完字后,张福桥称办完营业执照后他给刘冬敏、刘尊苓送去。后来张福桥把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的所有手续送给刘冬敏、刘尊苓,刘冬敏、刘尊苓把剩余的300万元支付给了张福桥。交接完后,邬可军安排邬长安把厂房内的所有设备和办公家具全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拉走了。第三人接手辰泽公司后,在原厂地投资3000余万元,建设了展厅经营汽车及家具业务。
孙洪涛、郭海洋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陈述意见。
原审法院查明:日,张福桥、邬可军、王昌虎做出辰泽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本公司章程;张福桥以货币出资400万元,邬可军以货币出资300万元,王昌虎以货币出资300万元;选举张福桥为执行董事兼任经理,邬可军为监事。庭审中,邬可军称知道该决议内容,不清楚是谁代其在决议上签了名,王昌虎认可该决议,称本人签名是其让张福桥代签的,两原告均称张福桥没有实际出资,张福桥也承认没有实际出资。
日,辰泽公司原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股东王昌虎退出股东会,股东王昌虎所持股份300万元全部转让给股东张福桥;转让后,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由新的股东会做相应的修改;出资转让后,出让方不再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方在享受股东股权的同时必须承担股东的义务。庭审中,张福桥称该协议上邬可军、王昌虎的签名是其征得二人同意后代签的,邬可军、王昌虎均称对该决议不知情。
日,王昌虎与张福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原股东和现股东研究决定,股东王昌虎所持股份300万元全部转让给股东张福桥;受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受让后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庭审中,张福桥认可该协议上王昌虎的签名是其代签的,王昌虎称对该协议不知情,也不认可,双方均认可该股权转让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
日,辰泽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决议事项为增加股东、股东退股和股权转让。决议主要内容:1、同意张福桥和邬可军退出股东会,增加新股东孙洪涛、郭海洋、刘冬敏、刘尊苓。同意股东张福桥将其所持股份700万元分别转让给孙洪涛200万元,郭海洋400万元,刘冬敏100万元;邬可军将其所持股份300万元分别转让给刘冬敏100万元,刘尊苓200万元。2、股权转让后,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由新股东会作相应的修改。3、出资转让后,同意转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开办以来至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合理费用。4、受让方支付股款后,按其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张福桥在该决议上签了名。庭审中,张福桥称该决议上邬可军的签名是其征得邬可军同意后代签的,邬可军表示对该决议不知情,也不认可。
日,张福桥作为转让方与孙洪涛、郭海洋、刘冬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1、转让方张福桥将其股份700万元分别转让给孙洪涛200万元,郭海洋400万元,刘冬敏100万元,受让方同意接受;2、受让方受让上述股份后,由新股东对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3、受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受让后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4、转让之前,转让方按其在公司出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转让之后,受让方按其出资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协议一式五份,立约人各执一份,一份报工商机关。张福桥、孙洪涛、郭海洋、刘冬敏分别在该协议上签了名。
日,邬可军作为转让方与刘冬敏、刘尊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1、转让方邬可军将其股份300万元分别转让给刘尊苓200万元和刘冬敏100万元,受让方同意接受;2、受让方受让上述股份后,由新股东对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3、受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受让后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4、转让之前,转让方按其在公司出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转让之后,受让方按其出资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协议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一份报工商机关。刘冬敏、刘尊苓分别在该协议上签了名。庭审中,邬可军称不认识刘冬敏、刘尊苓,对该协议不知情,更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名;刘冬敏、刘尊苓述称,她们签名后将该协议交给了张福桥,不清楚是邬可军本人签的名还是张福桥代签的;张福桥称邬可军的签名是其征得邬可军同意后代签的。
日,辰泽公司的工商登记中股东变更为孙洪涛、郭海洋、刘冬敏、刘尊苓,法定代表人由张福桥变更为孙洪涛。日颁发的巨国用(2010)第D0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为辰泽公司,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取得价格为267.6万元,颁证日期为日。
日,张福桥出具收条。收条上记载“今收到孙洪涛土地房产款预交订金200万元”。庭审中,刘冬敏、刘尊苓述称共向张福桥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张福桥认可收到了刘冬敏等四人500万元股权转让款。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两原告要求确认日、日辰泽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股东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股东对公司决议提起确认效力之诉,应由不服公司决议的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无效或者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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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桥别在不要脸啦!还在网站上乱发做垂死挣扎!为什么不敢找王昌虎说说?不敢见王昌虎?为什么巨野法院,菏泽法院,山东省高院你张福桥全败诉?摸着自己的良心问问自己!偷卖人家厂子对不?不告诉人家?不给人家一分钱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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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菏泽巨野车祸事故现场图片 驾校车与轿车相撞造成1死多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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