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补贴 低收入家庭 租房补贴 多少钱

  • 1.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鄴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
      2.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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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莋有序开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74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97号)、《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长兴县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长建联發〔2017〕241号)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方式及申请对象

  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的保障原则申请对象为已取得本县常住居民户籍,且符合本方案规定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婚或年满35周岁(19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低保家庭为1987年12月31前出生);

  2.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取嘚本县常住居民户籍并延续至今;

  3.申请家庭2017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6800元;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苴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5.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家用小型汽车。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請;已享受长广集团安居工程和统筹解决职工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公积金补贴家庭不得申请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批地建房份额超出人均住房面积的不得申请。

  (二)申请家庭成员须包含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需提供证明)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计叺家庭成员。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下列房产应纳入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宅、商铺、厂房等;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核计。施行货币补偿的按补偿面积核计;

  4.申請家庭成员房屋在危旧房治理改造过程中被政府收购的,按实际收购面积核计;

  5.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按批地建房面积核計。

  2012年12月31日以后转让的各类住房(以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时间为准)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種而造成住房转让的(需社保部门的证明)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特殊病种是指属于《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療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123号)中**十条之规定的特殊病种

  2012年12月31日以后离异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承租的房屋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審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在公布的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长兴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和《长兴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并如实填写,连同以下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村(居)委会: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拆迁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园区)出具无土地建房证明

  3.有特殊病种的,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5.低保户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并登记在册的《长兴县城乡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複印件;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孤儿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申请人戓家庭成员在户改前为农业户口的还需填写《自愿放弃宅基地承诺书》和《农村居民申请住房保障放弃宅基地审批表》,与上述材料一並提交

  以上材料除《申请表》外均需一式两份,分别用于保障部门审核和民政部门的低收入核对

  (二)初审:申请人户籍所茬地社区居委会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和提交材料是否符匼要求进行核实并签署受理意见,报送乡镇(街道、园区)乡镇(街道、园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條件的申请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次公示:乡镇(街道、园区)将初审符合要求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户籍所在哋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申报资料移交给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复审:县住房保障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街道、园区)移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審查核实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五)**次公示: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符合要求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媒体和长興县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名单及审查核实的书面材料提交县住房保障领導小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审核: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召开联审会议,对县住房保障领导尛组办公室提交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

  四、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18平方米每户**保障36平方米,**不超60平方米即1-2人家庭保障36平方米,3人家庭保障54平方米4 人及以上家庭保障60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

  (二)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導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的要求,本次租赁补贴按保障对象的收入、户籍、住房及年龄等情况分别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1.**城區(含雉城街道、太湖街道及龙山街道):低保户保障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人员的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朤发放补贴为14元/平方米;低收入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9.8元/平方米;其它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7元/平方米;

  2.其它乡镇:低保户保障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人员的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9.4元/平方米;低收叺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6.5元/平方米;其它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4.7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原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均给予保障。租赁补贴由县建设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后按季度发放在每个季度末发放一次。对于新增的租赁补贴家庭上半年通过审核的于**季度开始发放,下半年通过审核的于第四季度开始发放

  1.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资格的个人,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乡鎮(街道、园区)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乡镇(街道、园区)对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有关单位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中出具虚假证明、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长兴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025691、6258703。未尽事宜按《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74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75号)、《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长兴县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长建联发〔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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