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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汕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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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服务站深入濠江区举办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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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6日上午,汕头市妇联、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汕头站)深入濠江区滨海街道举办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讲座邀请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汕头站)常年志愿法律顾问曾爱东律师担任讲师。曾律师利用生动的案例、通俗的语言,深入浅出地为来自滨海街道的基层社区干部、妇女群众及外来女工讲解了结婚及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妇女在婚姻家庭中需注意的问题、妇女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并建议大家在婚姻家庭中要保持积极的人生态度,懂得处理好家庭关系,自强自立,珍惜婚姻、珍爱家庭。讲座受到了妇女群众的热烈欢迎,大家都聚精会神地听讲,认真地记笔记。讲座结束后,还有很多妇女主动与曾爱东律师进行了交流。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汕头站)
2013年9月9日
汕头市妇女联合会主办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汕头市信息中心提供 联系热线:+86-5  地址:汕头市海滨路14号人大、政协大楼二楼设为首页  |  |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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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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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有关工作得到落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奖励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为本区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 (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二、不符合计划生育奖励的对象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1、日后户口性质非转农的;
2、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日以后未再婚的;
3、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4、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即夫妻中女性出生在日以前的,夫妻两人均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5、对于生育过两个或两个以下子女(纯生二女除外),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无论现存活有无子女,夫妻两个均都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对于终身未婚和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不给予奖励;
6、再婚家庭中无子女,配偶与其继子女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即再婚进继子女未达18周岁的);再婚夫妻再婚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不予奖励;
7、对于夫妻一方属于本区农民,另一方属于非农户口的(含涉外婚姻、户籍在外省、境外),对符合《办法》第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二条的本区农民一方给予奖励;与外国籍妇女(如越南等)同居后,尚未生育小孩,外国籍妇女逃跑了,该情况视作同居,不是结婚,不予奖励;如若有生育子女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只奖励男方,不奖励外国籍妇女;
8、因患不育症,家庭合法收养一女后再生育一女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街道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手续:
未填写《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的、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三、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区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居委会初审后送街道计生办。
四、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根据《办法》,奖励金由省、市、区三级负责,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5%,区承担25%。
五、实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的管理和资金的发放三者分离
(一)区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区计生局对各街道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汇总所有街道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和市计生局,同时将已确认后的各街道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街道计生办,由街道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居委会存档。
&(二)区财政局是奖励金的管理部门
&省、市财政部门将在每年2月底前集中将所奖励金划拨至区财政局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按月划拨给发放单位。
(三)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单位是区内各农村信用合作社
区政府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奖励金。受委托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应与区财政局、区计生局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区内各农村信用合作社按计生局所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区监察局、财政局、计生局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督察和绩效评估;审计局依法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代发单位按月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街道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街道计生办见面的,街道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七、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街道计生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街道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街道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街道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街道计生办;
(五) 居委会送街道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居委会张榜公布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居委会应报街道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八、街道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负责及时审核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区计生局;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街道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九、区计生局的职责
(一)对各街道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区财政局与代发单位(区各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街道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市计生局。
(三) 区计生局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区财政部门和市计生局,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区计生局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各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区财政局和代发单位(区内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区财政局和代发单位。
十、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对区计生局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各街道、居委会负责解决;
(二)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三)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十一、代发单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职责
&(一)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代发单位在收到计生局提供的街道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二)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代发单位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区计生局和区财政局;
(三)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十二、几点要求
(一)各街道、居委会态度要明确,思想要到位,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错报、不漏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做到宣传上门,服务上门。
(二)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街道计生办、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计生局投诉,经计生局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计生办、居委会应在接到计生局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居委会、街道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区计生局、各街道、居委会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十三、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街道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东省汕头市达濠街道办事处 版权所有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网曝消防灭火救援竟收费汕头警方:子虚乌有
来源:新浪网  发布日期:日 
  近日,汕头濠江消防大队出动成功扑灭了辖区一民宅大火。不过事发后,网友“兵心依旧”却在网上发帖称“消防向失火民宅主人收取了1.2万元(灭火费)”。帖子引发群众议论。记者昨日获悉,经汕头市公安消防局调查,网民“兵心依旧”所发帖文内容属“子虚乌有”。目前,该网民已公开向濠江消防大队道歉。公安消防部门就此严正声明,消防“灭火救援不收费”,希望群众不信谣传谣,以免产生“怕花钱而不报火警心理”耽搁影响了灭火救援。
  据了解,10月28日上午,濠江消防中队接到报警,濠江区达濠坑乾横路一老房子起火。濠江中队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救火,经过2个半小时的扑救,火灾被彻底扑灭。然而数天后,网民“兵心依旧”在汕头新濠江网的论坛上发帖称:前来救火的达濠消防大队出动了4辆消防车来扑救,事后向该居民住宅主人收取1.2万块‘费用’,并声称‘每次出警一辆救火车收3000块’”。
  帖文引起网友们的关注,面对群众的议论,汕头市公安消防局立即着手进行调查核实。经调阅119指挥中心接出警记录和录音,并对参与此次灭火救援的官兵和发生火灾住宅主人进行调查询问,查实了网民“兵心依旧”反映的情况完全不属实。
  11月4日晚,发帖网友“兵心依旧”在新濠江网论坛再次发帖,承认他在11月3日所发的帖子内容不属实,并已公开向濠江消防大队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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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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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汕濠法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桂河,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男,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俊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桂河、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中结识后开始交往,后发展成恋爱关系。2000年中双方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日生育长子黄某乙。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黄某丙、黄某丁。由于原告与被告开始共同生活时年纪较轻,对被告的性格、品德、生活习惯缺乏充分了解,婚后被告的各种恶习逐渐暴露出来,从嗜酒成性到赌博成瘾,对家庭、对妻子不管不顾,丝毫没有尽到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责任。原告为了给孩子们一个完整的家庭,多次忍让和耐心劝说,但被告不但屡劝不改,反而变本加厉,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以及孩子们。原告被迫离开家庭外出打工,继续维持家庭和孩子们的生活。十多年的煎熬,令原告对被告彻底绝望,双方分居已超过三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长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次子黄某丙、三子黄某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20000元、损害赔偿金2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承担。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销第三项的诉讼请求。原告陈某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原告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常住人口各人信息表三份以及汕头市濠江区民政局证明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和子女基本情况以及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黄某甲当庭答辩称,原告所提的事实与理由是捏造的,不属实的。被告珍惜这段婚姻,不离不弃,虽然感情有所破裂,但相信感情是可以再次培养的。原告刻意离开三年,属于人为制造分离,且原告认为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法院不准予离婚。被告黄某甲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中旬开始认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2000年中旬,双方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日生育长子黄某乙。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黄某丙、黄某丁。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互相责怨,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夫妻双方曾于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因当天是星期一民政部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未能办成。2010年中旬,原告离家外出至今。婚生三个儿子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勉强维持没有感情的夫妻关系,对双方的生活、工作均不利。虽然原、被告属自愿结婚,但因双方婚后没有很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而发生矛盾,致原、被告关系日趋紧张。此前原、被告曾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虽没能办成,但三年多来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但无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对婚生儿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由于原告目前尚没有固定住所,而婚生大儿子黄某乙年龄相对较大,故由原告抚养较为妥当;而婚生儿子黄某丙、黄某丁系双胞胎,分开生活确为不利,且一直随被告生活,故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陈某某负责抚养,婚生儿子黄某丙、黄某丁由被告黄某甲负责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俊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晓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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