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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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的批复 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的批复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的批复
你省七月十七日黑劳调李字第97号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原系国家职工被判处徒刑(包括监外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是否一律开除公职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精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是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力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可以不再办理纪律处分的手续。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对于没有依法判处管制的劳动教养分子,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应当开除,并经主管行政机关做出书面决定。
二、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对已被开除公职的人,是否可以批准录用为国家职工问题。我们的意见,对这些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的人员,目前一般不重新录用。但是,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原来罪错情节较轻,改造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有关部门又很需要的,可以录用。录用为干部的,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工人的,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后对他们要加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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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发布日期:&|
& (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预防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 公安部门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国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等行为应认真处理。&&& 第六条& 本条例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市(地)、县(市、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部署并检查、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协调处理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调查研究,交流信息,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部署的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辖区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四)组织落实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措施;&&& (五)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捡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村(居)民遵纪守法,爱护国家、集体财产;&&& (二)组织村(居)民落实防盗、防火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协助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监督、考察彼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 (四)组织村(居)民协助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各种案件,对发生在村(居)民委的案件,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发案现场;&&& (五)协助公安派出所管理常住和暂(寄)住人口;&&& (六)调解民间纠纷;&&& (七)落实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措施;&&&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决定和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干部、职工、学生学法、用法和守法;&&& (三)负责本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四)落实本单位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上库、仓库、武器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 (五)调解内部矛盾纠纷;&&& (六)协助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各种案件。&&& 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 各单位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目标,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 打击与防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应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扫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对赌博、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私种、制作、扎吸、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坚决查禁、取缔、打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公民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或者扭送违法犯罪人员的,都必须积极接受,依法处理,并负责保护检举、揭发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追捕正在逃跑的犯罪分子或抢救受犯罪分子伤害的人员,需要临时借用车辆和通讯设备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公民因紧急报警需借用通讯设备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供。&&& 第十四条& 公安政法干警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对不予制止的,按失职论处。 &&&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区的治安防范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应组建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配备适当数量的治安员,负责居民区的治安防范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六条& 农村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组建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配备适当数量的治安员,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村屯的治安秩序,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七条& 文化、体育场所的治安防范由其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负责,应配足治安防范力量,负责维护场所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八条& 车站、码头、机场上的治安防范,由铁路、公路、航运、民航部门负责,应配足治安防范力量,并协助公安部门打击破坏交通设施、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防劫机、劫船、劫车事件的发生。&&& 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抢劫、扒窃、流氓、赌博或其他侵害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司乘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有责任保护乘客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治安防范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乡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治安员应尽职尽责,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所属辖区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可以实行义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解决治安员的报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结合办案,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发案单位或&&&&&&&&&&&&&&&&&& 第三章 打击与防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应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扫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对赌博、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私种、制作、扎吸、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坚决查禁、取缔、打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公民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或者扭送违法犯罪人员的,都必须积极接受,依法处理,并负责保护检举、揭发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追捕正在逃跑的犯罪分子或抢救受犯罪分子伤害的人员,需要临时借用车辆和通讯设备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公民因紧急报警需借用通讯设备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供。&&& 第十四条& 公安政法干警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对不予制止的,按失职论处。 &&&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区的治安防范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应组建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配备适当数量的治安员,负责居民区的治安防范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六条& 农村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组建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配备适当数量的治安员,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村屯的治安秩序,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七条& 文化、体育场所的治安防范由其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负责,应配足治安防范力量,负责维护场所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八条& 车站、码头、机场上的治安防范,由铁路、公路、航运、民航部门负责,应配足治安防范力量,并协助公安部门打击破坏交通设施、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防劫机、劫船、劫车事件的发生。&&& 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抢劫、扒窃、流氓、赌博或其他侵害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司乘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有责任保护乘客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治安防范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乡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治安员应尽职尽责,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所属辖区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可以实行义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解决治安员的报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结合办案,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发案单位或&&& 第三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 第三十七条& 父母应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其家庭成员不得袒护和包庇。&&& 第三十八条&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应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质量。&&&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协助配合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做好劳动改造人员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劳动部门应按照国家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扯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安排刑满释放人员和懈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 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招聘时,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晕应与其他待业人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原单位保留职工身份的,由原单位安置,已被单位除名或原无工作单位家在城市的,由所在街道和劳动部门帮助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家在农村的,由所在村及时分给承包土地,做好生产、生活安排。&&&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可按规定报考有关院校,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应予录取。 &&&&&&&&&&&&&&&&&&&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 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中牺牲的人员,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并按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 第四十一条& 公民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人身受到伤害,卫生、医疗单位必须及时抢救治疗。对不负责任、扼不对受伤害人抢救治疗或无理拖延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因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受到伤害的人员的医疗、生活补助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受伤害人员致残的,其所在单位和劳动、人事、民政部门应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 活。&&&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向保险公司投放保险基金,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牺牲、致伤、致残的公民设专项保险。&&& 对参加人身保险的公民,因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牺牲、致残、致伤的,保险公司优惠付给保险金。&&&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第三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 第三十七条& 父母应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其家庭成员不得袒护和包庇。&&& 第三十八条&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应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质量。&&&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协助配合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做好劳动改造人员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劳动部门应按照国家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扯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安排刑满释放人员和懈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 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招聘时,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晕应与其他待业人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原单位保留职工身份的,由原单位安置,已被单位除名或原无工作单位家在城市的,由所在街道和劳动部门帮助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家在农村的,由所在村及时分给承包土地,做好生产、生活安排。&&&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可按规定报考有关院校,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应予录取。 &&&&&&&&&&&&&&&&&&&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 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中牺牲的人员,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并按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 第四十一条& 公民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人身受到伤害,卫生、医疗单位必须及时抢救治疗。对不负责任、扼不对受伤害人抢救治疗或无理拖延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因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受到伤害的人员的医疗、生活补助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受伤害人员致残的,其所在单位和劳动、人事、民政部门应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 活。&&&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向保险公司投放保险基金,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牺牲、致伤、致残的公民设专项保险。&&& 对参加人身保险的公民,因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牺牲、致残、致伤的,保险公司优惠付给保险金。&&&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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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ICP 备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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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巩固对罪犯的改造成果,降低重新犯罪率,近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9)5号),对罪犯刑满释放时的衔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请各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少年犯管教所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按照要求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办公室)。此项工作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罪犯刑满释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限定其报到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三、大力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各地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对刑期将满的罪犯进行出监教育,重点进行政策形势教育和就业指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四、坚持对改造质量的考察工作。对本单位刑满释放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现,并对现状加以分析,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
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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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补助有多少
我判有期徒刑14个月现已释放回家民政局有补助给我吗
 问题来自:黑龙江 - 大庆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9:46 咨询人:mfud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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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
你好,你想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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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
你好!应该是没有!
回复时间: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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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
没听说补助。掌握证据祝你维权成功,这类情况我接触过,需要帮助请咨询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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