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天气 找打架的哥哥啊

【原创】山东潍坊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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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创】山东潍坊土话
&我有一篇博文《东北词 &东北磕》,是我收集两年的成果,大家看了感觉有意思,因为比较难懂。但是近几年的东北影视作品多了起来,很多的话大家都已经接触过,也基本都明白了。& 可我家乡的话——山东潍坊话可就不同了,影视中根本就不能说这样的话,就是说了外人也不会懂得,因为山东话本身就没有固定的模式,胶东、鲁北、鲁西、鲁南等地的语言相差很大,甚至一个县域里的说话都不相同。我的家乡话就是山东话中最有特点的。&我的原籍是山东潍坊昌乐县,对于家乡的话以前年我没有关注过,只是觉得太土、太硬。可是这段时间我听父亲说着山东潍坊话很有意思的,里面有很多的方言很难懂的,就像外语差不多。不过,潍坊市及其所属县城内的说话能好一些,很多土话是不用的,说的话除了带有地方口音外,咬字还是比较标准的。我整理的这些单词主要是纯农村土话,给大家看看是不是很有意思的,如果不看注解能明白多少?“扎锅(扎古)”——治疗“给(gei)物”——研究“不隆过”——没时间“耍耍”——玩,聊天,闲坐。“昨赞”——什么时候“交车儿”——小折叠凳“武宣”——摆弄“饥困”——饿“大活”——大河“锅锅”——哥哥“嘎顾”——抠门,小气。“槽巴”——傻子“左索”——折腾“聋汉”——聋子“瞎汉”——失明的人“打盹”——瞌睡“孤着”——饺子“造地荒”——闷地慌“福皮尔”——表面,上面。“打弥留儿”——打转转“哈水”——喝水“求猴子摆蛋儿”——出洋相,耍活宝。“甲乐舞地”——抓紧“果子”——花生“肿石榴”——石榴“石榴”——山楂“剪决”——房子基础“打磨墙”——墙面压光“屋叭檐”——房屋的檐头“咔咕路子”——摔跟头“收心”——琢磨“饽饽”——馒头“耙pa(三声)谷”——窝窝头“屋巴”——顶棚(一般是指室内没有吊顶的斜坡屋顶)“戒留”——蝉“戒留龟儿”——还没有蜕变为蝉时的名称“蝎虎子”——壁虎“玛(一声)虎”——狼“粘组”——粥“卡达”——受磨难,受罪,受苦。“不雨做”——身体不舒服“大背头子”——大伯子&“胰子”——肥皂&“昌落县”——昌乐县“董存睡”——董存瑞“bei(二声)天——白天“义头”——太阳“粟粟(su二声)”——高粱“棒槌”——玉米“扩藏(三声)”——科长“口卡”——口渴“沃了”——饿了“刚好”——很好,非常好。“思孩子”——坏孩子,熊孩子。“耪地”——锄地,铲地。“砟子”——煤“碳”——煤“品得(dei)括——品德课“编瞎话”——说谎“仿古业”——很热,很烫。“业勒盖”——膝盖“夜来”——昨天“挑背(第一声)”——很白“烘黑)——很黑“教黄”——很黄。“kei(没有这个发音的字)”——客人“把扯”——抚养“板乎儿”——不要紧“用jue 卷”——用脚踹“清起来”——早晨“楚下来”——捅下来“几身”——关键时刻“瓦姑”——委屈“计留”——计划、节约“糊眛”——迷路“趨趨(cu& cu)——皱褶“瓦候”——不高兴地斜眼看。“慰头”——丈夫,老公“呱呱着”——惦记着“价二五地”——抓紧,赶紧“浑利”——横着“豁了豁了”——搅拌一下“抿了抿了”——用舌头舔一舔“捕了捕了”——用手翻翻个&“国培”——胳膊“打当攸”——打秋千“年促意”——年除夕“&还有很多的话不但没有中国字来表达,甚至用拼音都不能拼出来,只能当面用语言说出来的。另外我发现还有个副助词,就是“啊囔(a& nang)”,一般说话时经常把这个词放在话的最后,比如“是啊囔”、“你怎么那么忙啊囔”?“你怎么才来啊囔”?“你锅锅身体刚好啊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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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龙、付明仁等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龙,无业。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明仁,无业。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健,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明利,无业。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国、刘耀美,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玄承凡,无业。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玄恩胜,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明明,无业。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雷鸣,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无业。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福生,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无业。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甲,无业。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乙,无业。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文龙、付明仁、姜明利、张某、陈某甲、玄承凡、姜明明、李某乙、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日作出(2016)鲁0702刑初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文龙、付明仁、姜明利、张某、玄承凡、姜明明、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文龙,上诉人付明仁及其辩护人张健,上诉人姜明利及其辩护人张建国、刘耀美,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福生,上诉人玄承凡及其辩护人玄恩胜,上诉人姜明明及其辩护人雷鸣,上诉人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日17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好乐迪KTV内,被告人李文龙在陌陌“嗨皮娱乐”群内与昵称为“年轻人”的李政才(另案处理)相互谩骂、约架。后被告人李文龙、姜明利、付明仁、张某、玄承凡、陈某甲、姜明明和刘金明(另案处理)等人持械与李政才、庞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相互斗殴,造成李文龙口腔黏膜破损、姜明利头皮挫伤及右手食指皮肤创伤,经法医鉴定,二人的伤势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另认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张某、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文龙、付明仁、姜明利、玄承凡、姜明明、李某乙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工具镐棍四根、手机等;书证,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人口信息等;证人刘某、庞某、王某、陈某乙、董某、文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龙、付明仁、姜明利、张某、陈某甲、玄承凡、姜明明、李某乙、李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李某甲系自首,被告人李文龙、付明仁、姜明利、玄承凡、姜明明、李某乙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取得了姜明利的谅解,故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文龙、付明仁、姜明利、玄承凡、姜明明、李某乙、李某甲从轻处罚,可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张某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文龙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被告人付明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被告人姜明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被告人玄承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被告人姜明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李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作案工具镐棍四根、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文龙以“不是持械斗殴,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付明仁以“不是持械斗殴,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是组织者或积极参加者,犯罪未遂,初犯,悔罪。原审被告人姜明利以“不是持械斗殴,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持械斗殴认定错误。原审被告人玄承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玄承凡不符合聚众斗殴的主体要件,既非组织者,也不是积极参加者;没有斗殴的主观故意;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因斗殴时双方力量悬殊玄承凡和张某借故离开,付明仁害怕而溜走,姜明利、刘金明、姜明明陈某甲等人被对方打的无还手之力,只有李文龙一人拿酒瓶斗殴;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姜明明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姜明明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因为姜明明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错误;原审被告人张某以“不是持械斗殴,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人辩护意见是:张某不是组织者,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是潍柴的在校生,建议适用缓刑。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以“不是持械斗殴,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日17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好乐迪KTV内,被告人李文龙在陌陌“嗨皮娱乐”群内与昵称为“年轻人”的李政才(另案处理)相互谩骂、约架。后被告人李文龙、姜明利、付明仁、张某、玄承凡、陈某甲、姜明明和刘金明(另案处理)等人与李政才、庞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相互斗殴,殴斗中,姜明利、李文龙受伤,之后李文龙等人被追打逃离现场。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李文龙购买了四根镐棍,被告人付明仁从家里拿出三根镐棍,又纠集姜明利、张某、玄承凡、陈某甲、姜明明和刘金明持械返回现场,搜寻、追打另一方殴斗人员,在追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发现而停止殴斗。经法医鉴定,李文龙、姜明利的伤势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另认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张某、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刘某证实:日,我在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欢乐时光”请客,玄承凡、姜明明、张某、陈某甲、姜明利、刘金明等人都参加了。下午六点半,我给陈某甲打电话要找他玩,他说在“好乐迪”,然后我和文某就去了“好乐迪”。到了“好乐迪”后给陈某甲打电话,陈某甲说出了点事,让我在门口等等。20时许,我看见玄承凡、刘金明和姜明明每人提着一根木棍从西边走了过来,接着姜明利、张某、陈某甲还有我不认识的两个青年也陆续过来了,他们都拿着木棍。我不认识的一个青年指着我问他们:“是他们吗”我一个同学拉住他说不是,和他们说了几句话才知道他们刚才和别人打架了。在一个没有人的地方,我看见姜明利头部好像受伤了,他们在商量着去找对方,然后就一起往步行街里面走,不知是谁叫了一声:“就是他”接着他们就提着木棍追对方去了,我和文某也跟着。我们追了一会儿没有追上,这时警察来了就去追拿木棍的人。(2)庞某证实:我与王某、李某乙在泰华城的一个网吧上网,王某接到李政才的电话,说要在“好乐迪”和别人打架,让我们过去打架,当时约在胜利街的鑫源金店门口见面。20时许,“乐乐”“龙龙”已经在等着了,一会儿,李政才、“运生”也坐出租车过来了,听“乐乐”和“龙龙”说,刚才他俩在“好乐迪”门口被对方的几个人围住了问他俩是不是过来打架的。我听见“运生”打电话叫人,过了约五分钟,“运生”叫了七八个人,期间王某给“豆子”打电话说李政才约着和别人打架,问他来不来,“豆子”说马上过来。然后我们一方就向“好乐迪”走去,在路上我们一方又来了三四个男青年,其中我只认识“好东”和“开华”。到了“好乐迪”门口就与对方打起来。我和“豆子”打了对方一个偏瘦穿黑色上衣的男青年,其他人围着另外两个人打,对方两个瘦青年被打在地上,胖点的青年被我们打跑了,这时对方又从东边跑来三四个男青年,我们又和过来的人相互打,对方有一个青年拿着一个酒瓶乱抡乱砸,“运生”拿着一把枪指着拿酒瓶的青年,“乐乐”用弹簧刀朝对方乱捅,对方边打边退,看到我们这边人多就跑了,我们追到青年路就去泰华城了,后来发生的事情就不知道了。(3)王某证实:日晚7时许,我跟“宝宝”(庞玉定)“大头”(李某乙)在泰华城附近的一个网吧上网,“小才”(李政才)打电话叫我们三人到鑫源金店门口等他,说有人找他的事,我们三人就跑步到了鑫源金店门口,“乐乐”“龙龙”已经到了,也是李政才叫去的,过了三四分钟,李政才和“运生”也过来了,李政才说刚才在“陌陌”上和对方一个青年骂起来了,还要了他的手机号,叫他约人在“好乐迪”打架。我问这些人够不够,李政才说人越多越好,我就给“豆豆”(李某甲)打电话,叫他过来打架,他说马上到。过了五分钟,又来了二三名我不认识的青年,其中有“小龙”,不知是谁说了一句:“走,去找对方去!”然后我们就一起往“好乐迪”走去,走到半路正好遇见“豆豆”,我们一共十一个人,到了“好乐迪”门口看见对方就打了起来,把对方打跑后我们也走了。(4)陈某乙证实:日晚,我和朋友蒋龙吃过晚饭后准备到“好乐迪”去玩,走到“速8”酒店附近的停车场时,看到十几个青年向南跑着追人,走到青年路的一个停车场时,有个男青年从“好乐迪”出来撞了蒋龙一下,蒋龙就去追这个青年,追到“速8”酒店时,又追来七八个青年把前边那个青年打了一顿。(5)董某证实:日晚,我和“小龙”、林涛、“运生”四个人去“好乐迪”唱歌,看见在“好乐迪”楼下有人打架,有的还拿着棍子,双方打架的都是青年,双方有十多人,打架的青年中有三四个人往我们这边跑,以为我们是来打架的,就和我们打起来了的情况。(6)文某证实:日,刘某过生日,晚上20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好乐迪”KTV门口遇到陈某甲、姜明明、玄承凡、刘金明和两个我不认识的青年,他们手里拿着木棍,陈某甲说姜明利被人打了,我就跟着一起去找姜明利,在“好乐迪”后面找到姜明利,他的头部受伤了。正要走时,不知谁叫了一声,然后几个人就提着木棍向西跑去,有人说你们从那边堵截,接着就有人提着木棍向一个岔道跑,刘某跟在后面追,我就把刘某拉回来的情况。(7)刘金明证实:日晚,我和姜明利、玄承凡在“欢乐时光”玩耍,我和姜明明分别接到了陈某甲的电话说:“你快过来一趟,在好乐迪这里有事!”我们三人听说后就到了“好乐迪”,乘电梯到三楼时,见李文龙、姜明利、陈某甲、张某和海磊每人拿着酒瓶子,又乘电梯下楼,陈某甲说不知是和谁打架,只知道李文龙在“陌陌”里和人吵架,约好在好乐迪门口打架,我们八个人就在门口等。过了一会,从西面过来一群青年,差不多有二十人,双方就打了起来,后来我和陈某甲、姜明明向西跑了,陈某甲和海磊向中百大厦跑去,过了一会儿玄承凡找到我和姜明明。这时陈某甲又打电话把我们叫到中百门口,然后一起去了南门对面海磊住的地方,去了后看见李小龙抱着几根棍子,他把木棍分发给我们,过了几分钟,海磊也过来了,拿着二根棍子,把一根棍子给了刘某。我们九个人每人拿着一根棍子,在盛和步行街找对方,当我们走到广场中心圆球处时,张某指着一个青年说:“就是这个人,住下!”那个青年男子撒腿就跑,我们就有后面追,但没有追上,后来我和姜明明、海磊、李文龙一起走,看见警察就跑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我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右耳后被对方打起了一个包。2、辨认笔录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文龙对陈某甲、被告人张某对刘金明和陈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对李政才、被告人李某甲对李政才、庞春宝对董某和李政才、刘金明对陈某甲和玄承凡、王某对李政才辨认的情况。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物证鉴定室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文龙、姜明利的伤情构成轻微伤。4、物证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依法扣押的稿棍四根,手机一部。5、书证:(1)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人员调取证据等情况。(3)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涉案镐棍四根、手机一部并随案移送等情况。(4)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6、视听资料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依法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实,各被告人持稿棍追赶的情况。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李文龙供述:日19时许,我在陌陌“嗨皮娱乐”群与一昵称为“年轻人”的青年相互谩骂,后来约定在“好乐迪”打架,我把这事跟付明仁等人说了,他们表示和我一起等着对方。19时30分许,我和付明仁、姜明利、陈某甲、一个穿红T恤的青年来到“好乐迪”楼下等着,当时我下楼时手里拿着一个空酒瓶准备打架用。过了一会儿,陈某甲又叫来两个青年:一个穿蓝色牛仔外套,一个穿黑色运动上衣,他们有三人在门口北侧的栏杆处站着。当时我接了“年轻人”的一个电话说他们来了,我就往四周看,见一群人围着陈某甲等三人打,我就拿着啤酒瓶跑过去和他们打起来,对方十几个人来追我,我朝他们抡酒瓶子,我的屁股和腿上各挨了一脚,然后我就跑了。后来姜明利打电话说被捅了好几刀,在鑫源金店后面的停车场里,我就接着赶过去,并到五金店里买了四根稿棍,付明仁从家里拿了三根稿棍,当时我们一群人又聚集起来,有我、姜明利、付明仁、陈某甲、还有有三个男子,每人一根稿棍,走到步行街处时听见有人喊:“就是他!”我们就上去追,跑到风行网吧时就遇到警察的情况。(2)姜明明供述:日18时许,陈某甲给刘金明打电话,我一看是陈某甲的电话,我就接了,陈某甲说话比较急,说:“来好乐迪,这儿有事!”刘金明和玄承凡也听见了,于是我们三人一起去了“好乐迪”,在“好乐迪”见到陈某甲、李文龙、姜明利、张某和姓付的男子,他们手里都拿着空酒瓶子。听陈某甲说是李文龙在“陌陌”上和一个人吵了起来,约好在“好乐迪”打架,我们就一起在门口等,后来过来一群男子,有十几个人,围着我、陈某甲、刘金明打,之后我和玄承凡、刘金明、陈某甲往西跑了,姓付的男子和我们会合后,一起去了他住的地方,在那里我们商量着怎么找对方。姓付的男子给人打电话说被人打了,让他朋友过来,又过了一会儿,我和陈某甲、玄承凡、刘金明下了楼,陈某甲给李文龙打了电话,我们在沛客附近遇到李文龙,他带了四五根木棍,给我们一人分了一根,我们向“好乐迪”走去,在路上我听陈某甲说姜明利被打得“奇狠”,我们去找姜明利,后来姓付的男子也过来了,他手里也拿着木棍,在停车场找到姜明利,看见他的头被打伤了,李文龙说:“对方那些孩子肯定还在附近,再找找。”于是我们一群人,有拿木棍的,有没拿工具的在步行街找,不知谁叫了一声那边有两个人,那两人撒腿就跑,我们立即追上去,但没有追上警察就来了的经过。(3)李某乙供述: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政才打电话叫去潍坊市潍城区好乐迪KTV打架,去了十几个人,有李政才、王某、庞某、豆子、乐乐、张浩东等人,还有我不认识的。我们把对方打跑后,就又去追,看到一辆警车后因为怕被抓就打车去了泰华的情况。(4)李某甲供述: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接到王某的电话,说李政才和别人约好在好乐迪门口打架,我认识的有李政才、李某乙、王某和宝宝,我们把对方打跑后,就又去追,后来我就走了的情况。(5)付明仁供述:日下午,我和李文龙在“好乐迪”KTV唱歌,一直到下等五六点钟,我们又把姜明利和陈某甲叫了过来。后来李文龙玩“陌陌”时和别人吵了起来,之后李文龙说一会儿对方过来和我们打架,我们就一起下楼,到一楼大厅时看见两个人坐在沙发上,陈某甲过去和他们说了一会儿话。然后就到了门口等着,20时许,双方就打了起来,我看对方人多,就坐车回家了。后来李文龙和姜明利又给我打电话说被打了让我过去,我就从家里拿了三根木棍打出租车回到现场找他们,在鑫源金店后面的停车场里见到他们,李文龙和其他三个人每人拿着一木棍,我把我拿的木棍给了给了姜明利和陈某甲一人一根,然后就在附近找对方的人,发现对方两名男子就拿着木棍追,没有追上就遇到警察了。(6)姜明利供述:日下午,我和陈某甲、李文龙等人在“好乐迪”KTV唱歌,李文龙玩“陌陌”时和别人吵了起来并在电话中对骂,之后李文龙说一会儿对方过来和我们打架,我们就一起下楼,到一楼大厅时看见姜明明和刘金明坐在沙发上,他俩应该是张某或陈某甲叫的。20时许,双方就打了起来,我被打后就躲了起来,后来我给李文龙打电话说被对方打了,李文龙、付明仁、陈某甲、张某、姜明明、刘金明就拿着木棍来找我并给了我一根木棍,我们就提着木棍在周围找对方的人,但没有找到的经过。(7)陈某甲供述:我和姜明利、玄承凡、刘金明、刘某是初中同学。日18时许,我和张某、姜明利、李文龙、海磊在“好乐迪”唱歌,期间,李文龙在“陌陌”群里和别人吵了起来,李文龙和海磊在电话中与对方对骂并约好在“好乐迪”打架,李文龙问我是否有朋友在附近,我说有,他叫过来帮着打架,然后我就打电话把姜明明、玄承凡、刘金明叫了过来。我说:“来好乐迪这儿有事,打架!”他们说:“行,接着过去!”他们过来后就一起在“好乐迪”门口等着打架。约20时许,从西面过来一群青年,然后就打了起来。后来我和海磊、姜明明、玄承凡、刘金明一起去了海磊住的地方,海磊不知给谁打电话,说叫人打了之类的话,我和姜明明、刘金明、玄承凡一起往东走,在沛客附近遇见李文龙,李文龙抱着四五根木棍,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根,去找对方打架。路上接到刘某的电话,我说在“好乐迪”,出了点事。我们到了“好乐迪”时,看见刘某和文某在门口等,刘某问怎么了,我说姜明利被打了,然后和海磊向停车场走去,刘某和文某跟在后面,在停车场看见姜明利的头被打破了,接着我们向步行街里走去找对方,不知谁叫了一声:“就是他!”我看见一个男青年快速跑了,于是我们提着木棍去追,但没有追上,我和张某就走了。(8)玄承凡供述:日17时30分许,我下班后和刘金明、姜明明一起玩的时候刘金明接到陈某甲的电话,让我。刘金明、姜明明到“好乐迪”,当时陈某甲、李文龙、姜明利、张某和付海磊也在“好乐迪”,李文龙一直在打电话骂,姜明利说有人找事,约了在“好乐迪”见面打架。我们到门口后,李文龙让我们分散开等对方来,过了一会儿,我和张某在南面的银行ATM机旁玩了一会手机,20时许,听到外面有叫喊声,就赶紧出来看,见一群人追着李文龙,双方互相厮打。我往西走时遇到刘金明、姜明明、陈某甲。付海磊给陈某甲打电话,让去他住的地方,接着我们到了付海磊的房间,海磊正给别人打电话,说被人打了之类的话。之后我和姜明明、刘金明、陈某甲一起往东走,在沛客附近和李文龙会合,李文龙抱着四五根木棍,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根,然后我们到步行街里去找对方,不知谁叫了一声:“就是他!”我看见有两个男青年身影,听见叫声跑了,于是我们去追,但没有追上,后来警察就来了。(9)张某供述:日18时许,我和陈某甲、李文龙、姜明利、付明仁等人在“好乐迪”KTV唱歌,期间,李文龙在“陌陌”群里和别人吵了起来,李文龙和付明仁在电话中与对方对骂并约好在“好乐迪”打架,李文龙说:“和我一起打架去,你们能叫人多叫几个人。”陈某甲打电话叫来了玄承凡、刘金明和姜明。当晚19时30分许,李文龙、姜明利、陈某甲、付明仁、姜明、玄承凡、刘金明和我一起到了“好乐迪”门口,等对方过来打架。付明仁对我说:“你和我一块打个车到我住的地方拿刀和棍子。”我说:“你找另找人吧。”然后和玄承凡到“好乐迪”南边的一个自助银行里面,一会儿看到李文龙与姜明利和对方打起来,对方有十几个人追李文龙,姜明利脸上有血。我就跑到和平路“九九网吧”地下停车场门口处,在那里接到姜明利的电话,说他在“好乐迪”西面停车场,让我给他送纸和水,我就买了纸和水给他送过去,我给他洗了洗,擦了擦。过了一会儿,付明仁、李文龙一块来了,他俩都抱着稿棍,总共有七八根,接着陈某甲、姜明、玄承凡也来了,我们一人分了一根稿棍,李文龙看姜明利被打伤了说:“弄死他们!”我们拿着搞棍一起找和我们打架的人,刚出停车场南边的出口,就看见和我们打架的两个青年,那两个青年一看到我们就往西跑,李文龙、付明仁、姜明利往西追,我、陈某甲、姜明、玄承凡、刘金明往东,走在路上的时候看到警察,我们把稿棍扔了就各自跑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文龙、付明仁、姜明利、张某、玄承凡、姜明明、李某甲,原审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乙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刑罚。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上诉人张某、李某甲系自首,上诉人李文龙、付明仁、姜明利、玄承凡、姜明明、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李文龙、付明仁、姜明利、玄承凡、姜明明、李某乙、李某甲从轻处罚,对陈某甲、张某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李文龙、付明仁、姜明利、张某、李某甲所提“不是持械斗殴,量刑过重”、上诉人姜明明所提“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玄承凡所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以及上诉人付明仁的辩护人所提“付明仁不是组织者或积极参加者,犯罪未遂,初犯,悔罪”、上诉人姜明利的辩护人所提“对持械斗殴认定错误”、上诉人玄承凡的辩护人所提“玄承凡不符合聚众斗殴的主体要件,既非组织者,也不是积极参加者;没有斗殴的主观故意;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因斗殴时双方力量悬殊玄承凡和张某借故离开,付明仁害怕而溜走,姜明利、刘金明、姜明明陈某甲等人被对方打的无还手之力,只有李文龙一人拿酒瓶斗殴;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姜明明的辩护人所提“姜明明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因为姜明明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错误”、上诉人张某的辩护人所提“张某不是组织者,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是潍柴的在校生,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本案是因上诉人李文龙因琐事与李政才吵架,并约定聚众斗殴引起,斗殴双方均纠集多人,被纠集者都积极参与,并在斗殴现场聚集、打架,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参与打架人员亦有受伤,上诉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李文龙与他人约架并组织斗殴,陈某甲打电话联系别人参加打架,均为组织者,本案中的其他上诉人,或者是同学,或者是朋友,出于所谓的“哥们义气”或者为了逞强好胜、耍“威风”目的,接到通知立即到达现场,均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李文龙等人在与对方斗殴中没有占到便宜,李文龙和姜明利被打伤,并被追打逃离现场。逃离现场后他们非但没有悔意,李文龙反而购买了稿棍,付明仁从住处拿了木棍,分发给前期参与打架的人员,又来到现场追打对方人员,由此可见上诉人李文龙等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和现场监控录像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一审庭审时,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均予以认罪。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上诉人依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以上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冉青松审判员李玉信代理审判员李桂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韩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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