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原民办代课教师网身份及从教年限认定依据是什么

6.《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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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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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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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近日,省教育厅注意到在一些网站、QQ群、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等媒介上出现了类似“离岗民办代课教师国家终于有补偿了”等虚假不实信息,致使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及广大群众造成了误解,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省教育厅严正声明,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目的是指导各地对我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做好摸底自查工作,诸如“补偿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的信息不属实。省教育厅保留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制造、传播上述不实信息的个人或组织相关责任的权利。同时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和有关机构,请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网站(www.)、微信公众号“广东教育”(gdsjyt)了解有关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相关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勿轻信谣言,以免上当。原民办代课教师及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凡发现有趁机炒作、造谣惑众,或者借机进行诈骗的不法分子,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
  ?省教育厅咨询电话:(020)626346。
福田户籍的登记对象看这里!请按如下情况去具体的科室进行登记:
  1. 福田户籍、2008年以前在广东省深圳市内(不含福田区)公办学校代课,由民管科负责登记(福田区教育局301室民管科,井老师);
  2. 福田户籍、2008年以前在福田区公办学校代课,由人事科负责登记(福田区教育局407室人事科,司老师);
  3. 福田户籍、2008年以前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公办学校代课,由政务科负责登记(福田区教育局101室政务科,刘老师、邓老师)。
  请于日前将如下材料送至指定科室:
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象范围
  ★原民办教师
  现为广东省户籍,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
  现为广东省户籍,日(不含)―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下列人员不列入调查摸底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工作年限的计算
  ★工作年限系指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的从教年限。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为1个工作年限。
  ★原民办代课教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之后,多次中断任教的,连续任教满1个学期以上的可以按学期进行累计,否则不得累计。累计后工作年限剩余1学期的,按1学年算。
  工作程序
  ★第一步:个人申请
  (10月20日前完成)
  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
  ★第二步:乡镇初审
  (10月21日至11月20日)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同时由乡镇(街道)派出所、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还应对证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对初审通过人员,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在其《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同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系统开通时间和使用说明另行通知)在线填报有关信息。
  ★第三步:县区审核
  (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对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应在当地县政府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在申请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市级认定工作小组复核,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提交。
  ★第四步:地市复核
  (12月1日至12月10日)
  地市认定工作小组收齐、复核、汇总下辖县区提交材料后,在复核通过人员的《原民办教师名册表》或《原代课教师名册表》上加具意见后存档,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提交。同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统计表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补充说明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可以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级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原件需退回的应进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辅助材料。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等。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提醒★
  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审核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调查摸底工作范围,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各市教育部门所设立的举报电话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来源:广东教育、福田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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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评论部评论员.....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美国独立教育顾问协会认证顾问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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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启动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26 更新时间: 14:51:02
&&& 【导语】记者从9月30日上午召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正式启动。
&&& 【正文】会议解读了广东省《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中,要坚持属地为主,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等原则,以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为调查摸底对象开展工作,要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 据了解,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要经过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区审核和地市复核四个程序,需要提交原民办教师名册表、原代课教师名册表以及证明人书面证明等材料,其中个人申请要在10月20日前完成。
&&& 会议指出,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做出了突出贡献,开展该群体有关情况的摸底调查,是全面梳理该群体有关情况,稳妥推进解决该群体问题的基础工作。该项工作时间较为紧迫,任务较为繁重,会议要求各镇(乡)要迅速成立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将好事做好,实事做实,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公平公正地开展原民办和代课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 【尾句】连州台记者&&梁圣凡&&报道
&新闻录入:gaoxy&&&&责任编辑:gao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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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布,日实施) 导文为便于我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本着严格程序、方便操作的原则,制定此方案作为内部参考资料。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在认定工作过程中要根据此方案和实际情况,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严格操作步骤,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一、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的发放范围
省政府《实施方案》规定:“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根据发放范围,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符合条件,能不能享受补助”是认定工作重点。应把握以下六点:
1、本人必须是“现为河北省户籍”。
2、2003年以前任教满3年(月顶月满36个月)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享受这一政策,2003年之后的任教时间不计入补助年限。
3、必须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农村扫盲组、夜校人员、农村技校、成人学校等不在解决范围。
4、必须是教师岗位,学校的其他岗位不享受这一政策。
5、离开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企和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为职工和工作人员的。
6、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此次养老补助。
二、执行标准及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助标准。教龄补助从日起执行。
三、身份和任教年限的审核办法以及操作程序
按时间顺序分五步进行。
第一步: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这是认定工作的基础,要求申报材料及格式必须规范统一。个人申报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个人书面申请(四项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家庭住址、户口类别等基本情况;任教学校、年级、学科、时间,时任校长、同事以及聘请部门、聘请人(分年度、分学校填写);离开教学岗位时间、原因,自离开教学岗位至今是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及住址。需填写《威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申请表》。
2、证据材料(四个方面):
(1)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2)组织证明材料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学校)出具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证明。组织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任教时间;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3)原始证明材料:如个人档案、履历表、工资表、荣誉证书、资格证书等;
(4)证人书面证明:如民办、代课教师曾工作过的学校或乡镇当时的校领导、教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有3 名公职人员同时证明,证明材料要说明任教学校、起止时间、任教科目等情况,同时要注明证明人的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所有证明、证据材料复印件必须有提供单位的公章和经办人的个人亲笔签名。
3、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
4、个人申报同时提供的有:为保证本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可靠,有必要对所提供的物证、人证等资料承担责任。因此,需填写《威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承诺书》。
个人申报是认定的前提和依据,必须做到申报材料规范,证据充分。
第二步,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整理汇总后报县发放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1、受理登记。乡镇工作小组受理登记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申报材料,建立个人档案。受理登记时需注意三点:
一是要逐一登记确认,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做好耐心解释工作,不予受理。二是为受理人员每人准备两个档案袋,一袋为组卷材料,用来存档,另一袋用来保存原件(原始证件要本人列出清单,贴在档案袋封面,本人签字确认,退回时要有登记)。三是对申报必备材料要进行确认,特别要核准要求签字、盖章、按手印等关键环节是否按要求操作。对材料不全的要当时通知对方予以补齐。
2、初审核实。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采取物证+组织查证相结合的办法。如有物证,则以物证为准,物证不充分的,由组织调查取证。
物证核查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核查民办教师花名册,有年份即可认定;(2)核查民师国补工资存根;(3)核查本乡镇、村发放工资(工分)账目,审核原始凭证,也可认定;(4)核查有无学校保存的原始材料记载,审核定性为真实原始材料后也可认定;(5)核查历年清退人员名册;(6)审核个人提供的物证,认真核实,综合推断,作出认定结论。
开始认定前,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要组织人员翻阅原始档案,从档案馆,教育局人事股、计财股,乡镇财政所等查找依据。如:教育局的《记账凭证》、《民办教师花名册》、乡镇财政所的全部账目、学校保存的相关账目和工作档案资料等。
3、人员分类:通过物证核查,将人员分为三类:能全部认定的、能部分认定的、不能认定的。对“能部分认定的、不能认定的”两类人员,也就是物证不充分或没有任何物证又无法补全的时段,则由组织进行调查取证。
4、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有纪检人员参与。取证对象应在3人以上,为现仍为本县公职人员的领导、同事、学生(不含亲属)。证人填写《威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证人证词》。调查结束要填写《威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调查笔录》,写明取证过程及结论意见,并由证明人和调查人签字。
5、初审公示。乡镇本级审核完成后,进行乡镇、校、村三个层面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报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证核实。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6、汇总上报。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公示后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相关信息汇总上报县认定工作小组(乡镇认定小组章可由乡镇政府公章代)。
审核上报材料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申报认定材料组档(每人一袋,存档),包括:
(1)《威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龄认定材料申报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贴于档案封面,一份装入档案)
(2)《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
(3)《威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申请表》;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簿复印件;
(6)乡镇或村委会证明;
(7)原始物证复印件(按时间先后排序);
(8)证明材料原件(按时间先后排序);
(9)《审核认定及调查取证记录》;
(10)《公示结果报告》;
(11)《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承诺书》。
二是物证原件(每人一袋),提供的所有物证原件,县审核后退回(退回原件时要制“民办代课教师原始证件领取表”,本人签字确认)。
三是填写《 乡(镇)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人员汇总表》。
第三步,县专项工作认定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1、审核认定小组组成: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
2、逐人审核。认真审查申报人的资料,审核乡镇认定小组的认定依据、步骤、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条件。
3、县级认定是最终结果,审核认定小组的人要签字、盖章,做到对每一个人的认定有理有据,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4、县级认定工作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受理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
5、复核结果反馈至各乡镇,并在县、乡镇、校、村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
6、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认定审核专用章”,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认定结果确定符合发放教龄补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补助金额。组织申报人员填写《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一式五份),签字确认。
第四步,汇总上报。
县审核后填写《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并盖章,发放名单报市教育、财政和人社部门核准,并报省教育、财政和人社部门批准。
第五步,教龄补助发放办法。
经过审核批准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县农村养老保险所按月发放。
四、对认定过程出现问题的处理原则
关于认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应该把握二方面的原则:一是刚性的、原则性的问题,没有商量余地。同时,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手抓认定,一手抓稳定;二是对特殊情况的处理要审慎周全,要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不可随意降低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更不能因工作考虑不周,而出现“解决一个引发一片的负面效应”。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分类处理”,对一些特殊情况,操作过程中可把握如下:
1、城镇户口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如其他条件符合,无论是根据政策随家属转非或投靠子女入城转非,还是近郊农村或城中村整体转为城镇户口的,都享受这一政策。
2、1962年精简下放的国办教师不享受这一政策。原因是:这次出台的政策针对的是“原民办代课教师”,不包括国办教师;此外,62年下放不仅仅是教师,所有行业、单位都存在这一问题,如果单独解决了教师下放问题,会引发其他矛盾。
3、国办教师自己辞职回农村的不享受这一政策。
4、1962年国办教师精简下放后任民办或代课教师的,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享受政策,但下放之前任国办教师的工龄不计入补助年限。
5、现在岗的代课教师不享受这一政策。
6、建国前的教师不享受这一政策。
7、原为我省内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各种原因户口迁移到外省市的不享受这一政策。
8、原为外省市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各种原因户口迁移到我省的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享受这一政策。前提是,外省必须出台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政策,由外省认定机构按照申报、初审、调查、公示、复核等认定程序,出据完整的档案资料。
9、零散代课人员不享受这一政策。
10、任教经历有间断的可以合并计算,间断按月累加,连续的月顶月,满12个月为一年。符合“任教满3年及以上”这一条件后,最后的余月按一年计算。
11、省内跨地市或跨县区人员的认定:在迁出地认定并公示,在迁入地申报并发放补助,县级以上机构出具认定结论。要求迁出地认定机构将申请人的身份和任教年限认定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并公示,最后将组卷材料及相关认定资料和公示报告经县认定工作小组确认后作为最后认定结论。
12、文件规定满60岁的发放教龄补助,年龄已经超过60岁的不予补发。
13、任民办、代课教师前后服兵役的只认定任民办、代课教师期间的教龄,军龄不作为补助年限。
五、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时间安排
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截止今年年底完成所有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县级认定工作,并完成60岁以上人员市级、省级审批及首批人员补助发放工作;第二步,明年上半年,全部完成60岁以下人员市级、省级审批工作,教龄补助发放工作进入常态。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8月18日前,各乡镇做好政策宣传,搞好调查摸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相关工作,并将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9月20日前,完成所有人员的申报工作;
3、10月31日前,乡镇完成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认定工作,进行乡、校、村三级公示;
4、11月20日前,完成全县所有申报人员的身份和教龄审核认定工作,并完成县、乡、校、村四级公示;
5、11月30日,完成60岁以上符合条件人员的市级、省级审批工作;
6、12月底以前,完成首批60岁以上人员的补助发放工作。
六、各级领导小组及认定机构的组成
1、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成立威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教育、财政、人社、信访、维稳、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我县民办代课教师发放补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2、以县教育局为主体,成立县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审核小组。组成人员由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纪检监察等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我县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审核工作,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成立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主管副书记(副乡镇长)任组长,学区、财政所、纪检会、派出所、计生所等负责人为成员并分别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所辖各村的宣传发动及乡镇申报初审认定工作。
七、明确责任分工
部门之间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教育部门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加强认定工作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科学制定补助发放办法,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测算、筹集以及补助资金额度的确定工作,保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纪检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监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发生,实现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公开、透明、公正;信访、政法、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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