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处在什么蚌埠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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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应封存病历,然后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你好,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鉴定才能确定,建议起诉医院。
医疗事故得认定很严格,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确定。而且医疗事故并不单纯的依据患者的损害后果,还需根据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没有违规操作,认定医疗事故二者缺一不可。二次手术的费用需要看是不是乡镇医院的过错所导致的,需要根据病历材料来看,您可以将病历材料邮寄给我们专业医疗律师进行审查,判断医院是哦夫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大小,以此来向医院主张权利。
你好,是否可以报销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你好,可以到当地医调委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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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蚌埠华康医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民终1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华康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交通路235号。负责人:郭凤保,院长。委托代理人:周鸿文,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2号、8号楼1层和1号楼6、7层。负责人:钱振波,该支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蚌埠华康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蚌埠中心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4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蚌埠华康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鸿文、刘婷婷,被上诉人人保蚌埠中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医院以全部医务人员投保的方式在被告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其中医疗责任险赔偿限额为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次索赔免赔额5000元,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每人赔偿限额6万元,累计赔偿限额9万元,保险期限为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医院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保费并填写了医疗责任保险医务人员清单,该份清单列明了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医院19名医务人员的姓名、岗位以及身份证号码。日,患者王兆春因左股骨颈骨折在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医院入院治疗,住院医师为王海浪。日,王兆春在接受左股骨头人工置换手术的过程中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手术者为沈泽光。日,经蚌埠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医院与王兆春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8万元整,院方先行给付2.1万元,剩余5.9万元赔偿款于日前付清,调解协议达成后,原告已向王兆春家属实际履行。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却拒绝理赔,从而引起纠纷。另查明,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医院于日经蚌埠市××区卫生局核准变更为蚌埠华康医院。一审法院认为: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医院在被告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医院经蚌埠市××区卫生局核准变更为蚌埠华康医院,其权利义务应由蚌埠华康医院承继,故本案中,蚌埠华康医院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并无不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医院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所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也对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单承保范围进行了约定。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医院在投保时选择以全部医务人员投保的方式投保并向被告提供了全部医务人员清单,患者王兆春在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医院接受左股骨头人工置换手术的过程中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手术者沈泽光并不在原告的投保医务人员名单中。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患者王兆春的死亡是其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或者意外所造成。该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还约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三)患者完整的病历资料;…(五)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医院盖章确认的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单中另有特别约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保单条款要求提供的所需材料,另外,医疗事故需提供蚌埠市卫生局证明,医疗意外需提供蚌埠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证明。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已经依据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内容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理赔材料。王兆春于日死亡,依据原告现有的证据材料,法庭亦无法核实王兆春的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王兆春死亡而向王兆春家属支付的赔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蚌埠华康医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蚌埠市华康医院负担。宣判后,蚌埠华康医院不服上诉称:1、人保蚌埠中心公司未送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给蚌埠华康医院,也未就免责条款向蚌埠华康医院解释说明,不能仅凭蚌埠华康医院的投保人声明认定免责条款生效。2、蚌埠华康医院是以全部医务人员投保的方式投保,医院的医务人员变动是内部管理事务,不是必须向保险公司备案的项目,本案医生沈泽光只是参与患者手术的医生之一,保险公司以沈泽光不在医生名单范围拒绝赔偿没有依据。3、投保单中手写的特别约定在蚌埠华康医院签署时并不存在,是保险公司事后添加的,对蚌埠华康医院不发生法律效力。4、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足以认定本次导致患者死亡的手术是医疗事故。人保蚌埠中心公司答辩称:手术医生沈泽光不在蚌埠华康医院投保医生名单内,医务人员的执业过失造成患者损害才是赔偿的前提,蚌埠华康医院不能证明沈泽光的过失或者意外,并且该条款是基本条款,不是免责条款。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的一个保险险种。蚌埠华康医院向人保蚌埠中心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如何理赔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蚌埠华康医院向人保蚌埠中心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以投保时的全部医务人员投保,提供全部人员清单的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并以医务人员数量缴纳保险费,但本案手术医生沈泽光不在人员清单内。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医务人员发生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蚌埠华康医院主张本次患者死亡事件属于医疗事故,应当适用医疗责任保险。因蚌埠华康医院没有为医生沈泽光投保或加保,故本次以沈泽光为主刀医生的患者死亡事件,不属于本案投保范围,人保蚌埠中心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蚌埠华康医院称人保蚌埠中心公司未送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与其投保时的声明明显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蚌埠华康医院以投保单中手写的特别约定在签署时并不存在,是保险公司事后添加的为由,主张该内容对蚌埠华康医院不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手写的特别约定已经打印在保险单上,上诉人亦没有证据证实其为事后添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蚌埠华康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咏君审 判 员  吴公礼代理审判员  石克链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安徽蚌埠第三方调解机制破解医患纠纷难题 _地方经济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安徽蚌埠第三方调解机制破解医患纠纷难题
  新华网合肥5月17日电(记者王圣志、鲍晓菁)安徽省蚌埠市针对当前医患纠纷频发的现状,设立蚌埠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相结合的模式,构建第三方调处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有效促进了医患纠纷的解决,医调委成立半年来,受理调解医患纠纷85起,调解成功率超过80%。
  从对峙到对话,医调委成为“第三方平台”
  据蚌埠市司法局副局长、医调委主任唐冬玲介绍,从年间,蚌埠市共发生医疗纠纷565起,而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纠纷多达192起。其中停尸闹事达72起,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案例102起。
  面对这一现状,蚌埠市探索建立医患矛盾调处第三方机制。去年8月,由蚌埠市司法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组织建立了医调委,聘用6位懂医、懂法、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专职人员,专门从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专职调解员实行坐班管理,同时建立了医学和法学专家库作为补充,随机抽取协助调解工作。蚌埠市市区10家公立医院首批参加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试点,这10家医院以每年总计285万元的保险费用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医疗保险协议,保险公司根据医调委的调解协议进行理赔。
  据介绍,蚌埠市医调委成立以来,已经接受医患纠纷咨询95起,受理调解申请85起,引导诉讼7起,成功调解67起,其中零赔付两例,调解成功率超过80%。
  从诉讼到调解,医患双方共同认可
  蚌埠市实行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相结合的模式,在出现医疗事故后采取应急处置,在公安、卫生等部门见证下,立即复印、封存病历等资料、物品,积极引导患者进入纠纷调解程序。患者家属只要同意接受调解,可以自己指定医调委中的法学和医学专家对案子进行审核,医调委根据专家意见分析案情、确定调解方案,进行沟通与说服疏导,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有关协议。保险公司根据协议,2日内支付应付金额50%,余款7日内理赔完毕。
  对于患者而言,调解比诉讼成本低,时间短,方便快捷;保险理赔,也避免了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对于医院来说,依法调解使医院赔付合理化、合法化,保险理赔也降低了医院的风险。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教科科长马强说,“医调委作为中立方,客观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失。这个机制可以防止患方漫天要价,也让院方赔得服气。”
  蚌埠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患者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选择医调委调解或诉讼渠道解决;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唐冬玲说:“这一规定使调解工作更加规范。过去医院对医疗纠纷事件能捂就捂、能瞒就瞒;对患方来说,也避免了漫天要价,无理取闹。”
  蚌埠市副市长杨宏春说,调解不是让医院一赔了事,还要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从源头上减少医疗事故。蚌埠市卫生系统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实施医疗纠纷责任倒查制度,对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等严格追究医院及相关人员责任。-- 蚌埠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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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87622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011号蚌埠大厦12楼12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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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和律师,个人简介:
张家和律师DD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蚌埠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台湾同胞联谊会理事,阜亳商会常务理事,蚌埠新闻台法制栏目特邀律师,蚌埠交通文艺电台“148律师支招”栏目特约咨询律师,《安徽律师网》特约主持人,《全国律师网》特约律师、《大律师网》首席特约律师。在《淮......
关于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差错和处理
发布时间:日
关于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差错和处理目前我国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施行了二元化的赔偿责任制度,即依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确定的普通民事侵权责任,与此相联络的是在案件审理进程中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差错鉴定两种不同的鉴定,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假如一方当事人请求停止医疗差错的司法鉴定,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停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该当委托停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义请求停止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请求就医疗差错停止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日,陈某因面颈、躯干及双上肢烧伤40分钟入某医院住院医治,出院诊断为:1.烧伤45%,浅Ⅱ度15%、深Ⅱ度30%,面颈、躯干、双上肢;2.吸入性损伤。日,该院为陈某在全麻下行双大腿取皮、左上肢清创植皮术,手术工夫自10时05分至1l时45分。手术进程中,10时05分开端运用止血带.11时35分松止血带。手术意愿书术中术后能够呈现的并发症医疗不测第4条记载: 术中在止血带下停止,使用后能够会惹起神经、血管的损伤。陈某之妻在手术意愿书中签字同饥 当日手术进程/顷利,术后给予抗感染、止血及养分支持等医治。术后次日,患者体温正常,左手拇指、食指及中指麻痹、血运可。5月3日换药时左前臂屈曲削弱、旋后差,嘱患者增强功用锤炼。6月5日查体,患者普通状况良好,创面根本愈合。左上肢愈合创面瘢痕增生分明、活动欠佳,,嘱其持续功用锤炼, 同时戴弹力套、外用瘢痕霜预防瘢痕增生。同年6月8日陈某出院完毕医治。诉讼进程中,经医方请求,本院先后委托二级医学会对陈某的医治行为能否存在差错及医治行为与其所述损害结果之间能否具有因果关系停止鉴定。鉴定剖析意见为医院对患者陈某的烧伤所施行的医治行为没有违背临床诊疗技术操作惯例。该病例手术指征明白,止血带运用必要。医方在术前向患方告知了有关运用止血带能够发作神经损伤的风险;依据单方提供的资料以及临床反省、肌电图反省报告, 目前患者存在左上肢神经不全损伤(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不全损伤)。患者左上肢神经不全损伤与止血带的运用有关,是止血带运用的并发症。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陈某在两级事故鉴定后,提出停止医疗差错鉴定的请求,以为由于医方违规运用止血带给其形成人身损害,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医院辩称, 陈某来院时伤情严重,经诊断烧伤45%,如此严重的病情及烧伤后瘢痕增生根据如今公认的医疗技术程度,在医治进程中有能够招致患者所述的左上肢觉得和活动妨碍。院方的医治是契合诊疗准绳和惯例的,其所述左上肢觉得、活动妨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与多种致伤要素有关,不能复杂的以为是手术中运用止血带所致。在手术中实践运用止血带的工夫为85分钟,完全契合医疗惯例。使用止血带能够会发作神经损伤等并发症,术前我院已向患者实行了告知义务,患者家眷表示了解并签字赞同手术。因而不赞同承当赔偿责任。法院审理以为,患者手术指征明白,止血带运用必要,经鉴定医方所采取的医疗行为没有违背临床诊疗技术操作惯例,且已实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故采纳了陈某的诉讼恳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则,鉴定结论属证据的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依据案件审理的需求,关于专门性成绩协助法官查明现实、分清责任。因而,无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差错鉴定,其针对的对象都应是患者的诊疗进程,依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向法院提供能否存在差错、差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能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剖析意见。由于医疗纠纷诉讼在构成医疗事故的状况下,其赔偿规范参照《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的规则,如不构成医疗事故,其赔偿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予以确定,两者在计算办法上存在差别,因而允许医方以医疗事故作为抗辩意见。鉴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是判别能否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分级规范中需以严重到一定水平的损害结果加以权衡,故其侧重点往往无法满足法院就差错及守法行为的审查需求,故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做出后,如有需求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停止司法差错鉴定。审查的重点包括鉴定顺序能否合法、医疗差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能否具有关联性等等。但这种屡次鉴定需以审理的需求为前提,如针对当事人的诉讼焦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已做出了明白的剖析意见,足以协助司法机关查判现实,则为了浪费诉讼本钱,进步诉讼效率,则再次鉴定无停止的必要性。本案中,针对医院对陈某的医治,二级事故鉴定机构已对医疗进程西医方能否存在差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明白剖析,在可明白医院对陈某的医治进程中止血带的运用契合诊疗标准的状况下,再次停止差错鉴定没有停止的必要,故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径行于以裁判。《北京市初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成绩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 一方当事人请求停止有关医疗差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停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该当委托停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请求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第十六条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请求就医疗差错停止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请求就医疗差错停止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
文章来源:
律师:张家和[安徽-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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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法律咨询蚌埠:16小时竟没输进患者体内一滴药水
事发蚌埠第三人民医院,初步怀疑药械有质量问题 在16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医院为患者打的吊水却根本没有输入到体内。在此过程中,蚌埠患者周家利也向医院值班人员反映了情况,却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昨日,周家利向反映了此事。 ◆患者投诉药水16小时都没滴 周家利告诉记者,他患有食道瘤,6月10日,他来到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蚌埠三院)肿瘤内科住院治疗。按照医嘱,从6月20日开始,每天下午他都要吊滴一瓶氟脲嘧啶药水。 6月21日下午4时,在吊完第一瓶药水后,医院护士为他换了第二瓶药水。周家利称,次日凌晨零时,他发现药水根本没有往下滴注,立刻告诉了值班护士,但值班人员过来看看后,便没有了回应。6月22日上午8时,他继续向查房医生反映,可医生只答应给他换瓶药水,然后就没有了结果。 周家利认为,对患者而言,住院接受化疗是件大事。本应24小时持续滴注的药水没有连贯完成,等于整个治疗被打了折扣。发现情况不对后,他向护士反映却没得到重视,这样的遭遇让他很不理解。 ◆医院说法将展开详细调查 昨日中午,代表医院参与该事情处理的蚌埠三院肿瘤内科主治医生周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氟脲嘧啶是治疗肿瘤的一种基本化疗药品,使用一次性的输注泵可以使得患者静脉滴注时减轻痛苦,同时也可减少毒副反应。周家利反映的滴注不畅情况属实,他分析有两种可能,一是可能患者血管不通,导致滴液不畅;二是输注泵药械发生故障所致。如果第一种可能性排除,那就可以判断是药械所致,但这种输注泵从使用以来,还是第一次出现这样的问题。医院将对此事展开详细调查。 该科室护士长赵玉萍告诉记者,6月22日早上,在接到科室电话后,她立刻赶到医院,向患者道歉,并向夜班人员调查此事。她表示,不管怎样,患者的治疗不应停顿。 记者在医院看到,患者床位上使用的一次性输注泵,产地标识为河南一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起事件究竟是否因药品器械故障所致,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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