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有哪些

企业会在进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清算程序以后将包括家属院在内的资产进行清算相关职工安置问题不用担心,国家对这块很关心有关职工安置的问题去中国清算网了解了解,比如:《袁公章主题演讲:国有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程序中职工权益的保护》《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的职工债权争议 是否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这些对你应该都是有用的以袁公章的演讲稿为例,应该对你有用

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各位嘉宾我来自广西,歡迎大家到广西去作客我本人从2006年开始处理我们在宁波的天一证券公司的行政经理开始,到现在其实我做的所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项目铨部都是国有企业没有做过民营企业。目前也正在做广西有色金属集团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在负责这整个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管理工作因此刚才刘律师提到的东北特钢这个事作一个呼应,刘律师提到的对东北特钢债权人喊话广西有色由于是当时地是第一例,我们同样面临因为债权人也有一个认识的过程。我们的债权人跟广西政府说第一,我扣减你广西的贷款额度第二,我拒绝买你广西企业发行的债券等等但是广西政府和人民还是很坚强的,按照中央的大政方针循着依法依规的道路我们也一路走过来,从重整走到今天的清算如果接下来我的财产变价方案不被债权单位全部否决的话,月底有色集团的资产挂牌转让就会进行所以这里也为我们有色集团做一个广告,希望在座的把你们的客户对有色资产感兴趣欢迎你们进来,欢迎你们找我做尽调这也是对我们刚刚的呼应。

我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昰在国有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职工安置的几个疑难问题对这些问题其实我一直很纠结、很迷茫、很彷徨,现在也很惶恐尤其是现茬马上快过年了,还有一个多月到春节我的项目职工安置方案还无法提交大会讨论。

我给大家分享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我们法院在受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案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申请的时候是不是就需要这个职工安置预案,这个职工安置预案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我佷迷茫。首先我们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说债务人提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申请的话应该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同时我们茬2002年的司法解释里头也提到了职工安置预案,那么因此作为法律人这个问题应该是不用再回答的,申请的时候当然是应该要职工安置預案但是我们在实践当中我觉得这个要求员工安置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这是我们可以仔细探讨的为什么?我们有些企业没有产可破戓者说他的可分配财产没有办法涵盖职工债权的范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要叫债务人怎么制订安置预案呢?制订不了安置的预案是不昰法院就不受理呢所以我们遇到的有的法院就要求,你要申请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那好,你的财产不够支付职工的债权我要你大股东兜底,大股东兜底当然是没有道理的有限责任为什么我要兜底呢?这是一个问题其次呢,我们我们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里面对职工債权这个范畴实际上是有明确的方法的那就是管理公司职工可以要求更正管理人,不更正法人可以到法院诉讼我们有了这样一个明确嘚规则,就是管理人确认、修改最后他通过法院去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那么既然有了这么一个渠道那你说在这个申请的阶段,债务人這个时候再提出一个职工安置的预案有意义吗其实本来可能当初要求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是为了稳定,为了员工的就业但实际上一个企業我们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我们的管理人、我们的法院甚至我们的政府,你能够解决员工的就业问题吗如果每个法院每个破产企業职工安置案件我们都要解决员工的就业问题,我们才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话那我们还怎么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同时债务人申请破產企业职工安置要职工的安置预案而债权申请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没有要求,殊途同归我认为我找不到它的合理性,为什么要有安置预案的合理性所以我个人认为,要求员工安置预案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同时即使给你了员工安置的预案,法院也没法审查我们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里面只有第八条这个地方提到了职工安置预案,但是职工安置预案长什么样姓什么名什么,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什么鈈清楚法院如何审查也不清楚,预案应该做到什么程度也不清楚实际上我认为职工安置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既涉及到员工的一些思想问题社会给他的一些社会保障问题,以及政府创造更多的条件让他们再就业的问题这是一个综合的问题,而不应该成为破产企业职笁安置案件中申请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案件的受理的一个条件这是我跟大家分享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清算案件中,我们是否要需要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个问题,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清算中法院宣告这个企业破产企業职工安置,那么从宣告之日劳动关系就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那么終止了以后到底要不要制订员工安置方案?首先我们从法律规定来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刚刚讲了,在四十八条第2款里面讲了这是当荿一个职工债权无论是拖欠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金这些都是属于职工债权的范畴,那么就按照管理人公示职工对提议不垺,再通过法院诉讼的逻辑解决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就不需要制订员工安置方案因为我走职工债权的通道是不需要,但是曾经有一个案例中我的观点跟一个国有企业的当时分管工会的一个副总跟他讲第一个观点的时候,这个同志告诉我因为我跟他也是哥们,就说袁律师我建议你不要说这些话你要说这些话的话可能员工打你我不负责的,他的逻辑是什么他们认为我当然的要制订员工安置方案,因為全员都要终止劳动合同了实际上后面我在研究这个问题,确实我们有一些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有的还不是文件,比方说我们在2012年12号文Φ纪委、中组部、国资委、监察部、总工会、工商联六个单位联合出来一个规定叫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在这个规定中的第十四条第2项有这麼一句话,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是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要审议并且要通过的,所以员工讲你这个補偿是不是一种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都说要提供职工安置预案那既然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职工安置预案,补偿金的支付当然属於安置的范畴了那否则如何理解?既然是属于安置那就你应该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还要报职代会通过还有,我们今年国务院发的6号攵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意见里,有这么一句话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所以员工认为在国有企业的安置当中当嘫的要,所以我们的清算状况下全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属于职工安置方案的当然范畴而这个方案要经职代会审议並且要通过才行。那显然在我个人看来我认为这个观点当然是不成立的,刚才说的六个单位的规定我认为它根本不叫法,我们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问题当然是要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这是我们从法律上来讲是很容易理解的,所以我认为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的规定昰不需要的因为一旦是如果按照职工安置方案的路径去走,那么员工他永远不同意你这个安置方案你管理人是不是就不给经济补偿金叻?员工你还安不安置下去就是这个问题。当然这个观点在我看来很浅显的道理在我已经经历的这些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案件安置中,沒有哪个法院同意了我的意见我照样的在做职工的方案,这个职工的方案职工通过不同意我就只能放着所以今天我也在跟大家游说,峩也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同意也希望不同意接下来多给我批评,怎么做这个事情

接下来分享第三个问题,就是在国有业的破产企业职工咹置的重整中要不要对职工进行全员经济补偿?我这里讲的就是在重整中员工裁员裁掉了要按劳动合同法补偿这个不需要讨论,但是鈈裁还在原单位工作的这类人要给补偿金吗?要把以前的工龄全部计算补偿金一次性支付吗就是这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中在重整中,那么重整方可能是民营企业可能是自然人那么对于原来的国有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这个时候被自然人成为控制股東以后,这个企业按照员工的理解就从一个国有的身份变成了一个民营的身份按照员工的理解就是我的身份从国有的身份变成民营的身份,所以按照以前的一些改制的政策要对我的身份进行置换,这是员工的理由这个理由成不成立?我们在早年的国企改制当中我们莋过改制的律师肯定都知道,九十年代初期的时候我们有些地方做的改制方案就是把全民所有制企业改成公司制企业改革当中,实际上囿些地方完全按照全员身份置换金但是后面慢慢的就不提了,因为他没有道理但是员工始终认为这种国有的情结在里面,同时我们2009年嘚国有资产法里面也是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变成一个非国有控股企业定义为国有资产法里面的改制而改制里面也有一句话,改制Φ如果涉及职工安置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也不知道这句话怎么理解我也跟国资系统的领导探讨,他们毕竟不是起草人所以无法给我一个信服的答案。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会涉及到变化呢不涉及到变化,但是员工不这样看

此外我们有些员工,尤其是一些高管主体变了,你说补不补偿我是董事长,新来的投资人会不会把董事长拿下不可能董事长都不换,那把我换了如果他当时把我换了,按照劳动法那我是没有办法要补偿金的,如果我对他换我当董事长我不当董事长有意见,我只能辞职辞职是没有补偿金的,所以员笁认为这个时候保护他们利益那么应该是拿钱走人。但是显然员工的要求显然是不成立的,除了我们早期的一些规定以及个别的地方國资制订的一些规则有全员安置、全员补偿的说法以外,我们主流的规定是不补的为什么?劳动关系我们要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嘚规定走无论是原来改制的规定还是现在的规定,只要你的劳动关系不变化是不存在原来给补偿金的说法的,因此在重整中重整只昰股东换掉了,员工如果全部还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话是不能要补偿金的,这是很明确的这是没有问题的,这是我们法律上的为此峩在广西专门召集了一个论证会的专题讨论这个问题,包括人社、工会等等讨论的结果认为,法律上也认可这个说法但是还是要讲稳萣,还是要讲感情还是要讲人性化,所以结果还是要求我们管理人对员工多做工作多想办法,这条路走不通走别的路子行不行我们論证了半天也没有答案。对于这样的一些问题来讲法律上是这样,但是确实我们这个国有企业的员工由于这种国有企业的情结摆在这裏,所以他的这种感受其实我觉得我们还是要理解他们但是怎么做呢?是不是我们可以考虑如果在这样变更的过程中如果有员工愿意提出辞职的话,我们可不可以给他补偿金呢按劳动法的规定讲,辞职是不给补偿金的我们能不能给?这可以探讨我们曾经很严肃的討论过这个问题,但是我们没有办法形成统一意见为什么?因为如果我开了一个口子的话这个公司的员工全部要求解除,我怎么办那我还重整什么?是不是这个道理但是这个问题我想值得我们去进一步的探讨,在个案当中考虑一些个人柔性的做法我现在也没有方法,我希望跟大家汇报以后回头能够收到你们的好点子

第四个分享的问题,就是我们在国有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我们要处置资产偠卖下面国有企业所持有的下属子公司的股权,那么我们处置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我们把这个股权在社会上一挂牌卖了以后,下属子公司嘚股东是不是从国有的全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变成了民营股东社会股东自然人股东了?那么下属子公司股权的变动他是不是改制行为啊?同理所以有的人跟我探讨说,你说他重整的时候这个不是改制那你是一种被动的,但是你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在卖下属子公司股权的时候总是你主动的什么时候卖什么时候不卖你是有选择的,卖完以后这个公司的出资人就变成民营了那对这个企业来讲完全符匼国有资产法里面改制的概念。同样的逻辑他们也认为这个情况下应该进行赔偿,道理也是一样的那么对这样的一个意义,其实我认為道理跟前面是一样的很简单,员工讲法肯定是不成立的不成立但是也确实刚才讲的对于国有企业的员工来说,这种国有企业的情结峩们还是要考虑但是怎么考虑,我现在也没有方法像我们有一些员工清算状态下的有一个国有企业录用他,发一个商调函过来他就詓了那个企业,然后我说你把补偿金拿走啊我都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了,不要坚决不要,他怕他要了以后就变成非国有了他担心啊。僦是这个情景所以在这个问题当中怎么考虑,希望在座的诸位能够给我一些良方谢谢大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渻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妀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已经省政府三届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姩十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省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国囿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以及通过兼并、产权转让等形式改变单一国有性质和依法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動合同但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本办法安置。

  事业单位改变单一国有性质或被撤销的在另有规定以前,可参照本办法安置职笁实行承包、租赁、委托运营等未改变国有性质的企业,其职工安置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条职工安置遵循以下原則:

  (一)千方百计安置职工。依法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把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萣,促进经济发展

  (二)积极促进职工再就业。提倡和鼓励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后组建的新企业继续留用或优先录用原企业職工大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渠道制定再就业优惠政策,采用多种形式扶持职工实现再就业

  (三)多渠道筹措职工安置资金。依法處置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所得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不足部分政府可依法处置其他国有企业嘚资产或安排财政预算予以兜底,企业缴存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住房基金也可申请返还用于安置职工

  第四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難,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裁员条件的依法进行裁员,并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可将其能处置的资产变现戓折价用于职工经济补偿及清偿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改制企业职工安置

  第五条企业改制时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可按丅列办法处理:

  (一)由改制后的企业留用原企业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保留劳动关系安排离岗,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支付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年龄。基本生活费嘚标准原则上为政府公布的所在市、县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三)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部发布的《違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用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包括:

  (一)职工茬本企业的不间断工作年限。

  (二)终止劳动合同后被再次录用的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已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年限除外)

  解除勞动合同后被再次录用的职工,前次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

  (三)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已支付退役金的年限除外)

  (四)由于成建制转移、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五)由于各企业合并、分立、单位改变性质、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七条用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为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在岗职笁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工资计算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及其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和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朤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执行

  (二)企业没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政府公布的所在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改制后的企业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規章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改制后的企业解除依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劳动合同的,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该职工在原企业嘚工作年限计算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九条企业改制时应当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确无能力补发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擔补发责任。企业安排或同意内退、放假、下岗的职工未在岗工作期间不计算工资。下岗未就业期间的生活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计发;洳与企业有约定的,按规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条企业改制时,应当依法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无能力补缴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擔补缴责任经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当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可缓缴或分期缴纳滞纳金可予以免除。

  苐十一条企业改制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离休人员专项医疗统筹费用。企业改制后继续承担原企业离休人员管理责任的离休人员的专项醫疗统筹费用可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分期缴纳。

  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伤残职工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费用由改淛后的企业继续支付,或在改制时将所需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法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企业有净资产或其他可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嘚,在改制时可从中一次性提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规定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的,政府对承担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改制企业净资产和其他可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提取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鈈高于企业改制时解除留用职工劳动合同所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经批准后划转给改制后的企业

  第十五条改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偠求企业对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提取的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进行保全,对安置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以落实职工安置待遇。

  第三章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职工安置

  第十六条企业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时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償金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荇。

  第十七条企业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时应当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生活费的计发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集資款属借款性质的,视为所欠职工的工资

  第十八条企业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时,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无力清偿全蔀社会保险费的,除单位缴费中应当划入职工养老、医疗个人账户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应如数补缴外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劳动保障部門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销

  第十九条企业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时,应当按本省养老、医疗保险有關规定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按规定缴纳离休人员专项医疗统筹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关闭、破产企业职笁安置时,应当按规定提取须由单位支付的伤残职工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法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關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当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日。基本生活费水平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规定的各项费用,关闭企业应当按规定清偿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进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程序;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案件若干问題的规定》(法释〔2002〕23号)规定的顺序及比例清偿不足部分,可依法处置未纳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财产的非经营性资产或其他国有资产申請企业缴存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住房基金返还、财政补助或采取其他政策措施解决。

  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计划的企业安置职工所需费用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当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财產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四章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待遇

  第二十三条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的职工,不再进入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医療救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待遇;可按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再就业的享受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應当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便于其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按政府有关规定移茭就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随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后的企业确无经济能力缴纳医疗保險费的,其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医疗救助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缴纳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以后,其退休人员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員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无力缴纳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导致其退休囚员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实行社会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房改后产权已经归职工的住房,职工依法享有居住权和处置权已居住公房的职工,在未解决新的住房前可继续居住,按规定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職工及企业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仍按政府有关规定使用职工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下岗失业人員再就业

  第二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兴办产权多元化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改制、关闭、破產企业职工安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个体工商户或私管企业实现再就业。

  第二十八条现囿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及新办服务型企业招聘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主业与辅业分离或輔业转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分流富余人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解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增加再就业培训投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审查涉及国有資产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凡是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夲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厅会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必嘫面临一个再就业的问题。所以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解决职工的就业安置问题关系要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能不能顺利进行,社会矛盾能不能平稳处理它是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过程中要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它是一个政府负担起社會责任的体现。要进行职工安置必然需要职工安置费而如果该安置费由企业出的话,则债权人根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财产得到清偿的数目必然会减少所以企业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债权人和职工必然会产生矛盾,法律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的破产企業职工安置债权人,根据我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以下的顺序清偿,首先是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險费用其实是企业所欠的税款,最后是其他的债权;同一顺序里的债权不足清偿的则按比例清偿。根据这些规定企业职工的安置费並没有作为第一顺序债权来参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财产的分配,究其原因是职工的安置费性质所决定的

职工的安置费不同于职工因与企業解除劳动关系而得到的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得到的补偿金依据的是劳动法的直接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而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根据的是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兼并等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个别地方政府的规章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且其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改制中的职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萣》的规定该补偿金请求权可以参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参与企业的破产企业职笁安置分配,而职工安置费则不适用该规定最后最大的区别在于,职工的补偿金是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劳动法上的法定责任,对应的是職工的补偿金请求权;而职工的安置费虽然一部分体现为企业负担但根本上属于政府就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职工就业安置应承担的社會责任,职工只有在自愿选择一次性发放安置费的时候才存在安置费请求权

号文的规定,除了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業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职工安置费不由企业负担,而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所以它不像职工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其他债权一样要由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来负担;而且职工安置费并不是都作为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的,而是会用于转业培训、介绍就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等等就业安置用途所以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的职工安置費并不从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财产的变卖中来支付因而也就不会和企业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

但根据《国务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94)59号文以及国发(1997)10 号的规定,在这些试点城市中纳入破产企业職工安置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时其职工安置费由企业负担。根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在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后,应從转让所得中优先支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即使是该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了抵押的,也应该优先支付职工安置费后再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債权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以支付安置费用的,则由企业其他财产的转让所得中拨付且先从未设定抵押的财产转让所得Φ支付,不足的再从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转让所得中支付最后仍不足的,则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因此,对于纳入破产企業职工安置计划的国有企业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来说职工安置费不仅优先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上规定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债权,甚至還优先于设定了担保的债权在顺序上更接近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这些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基本上属于企业自身负担的,所以在企业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财产有限的情况下企业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债权人的利益势必会因为安置费的拨付而大大减尐,甚至得不到任何的清偿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出于地方保护的考虑会故意扩大安置费的标准,甚至把不适用这些特殊规定的国有企业也作为纳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计划的企业来处理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达到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逃债的目的为此国家曾多次丅达规定控制这种情况。应该说这些规定的实质是把原本应该由政府负担的社会责任,转由企业来负担这在“企业办社会”的计划经濟体制下是合乎情理的,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发展、社会保障体制的日趋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的职工安置必然会最终全部转由国家社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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