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新区的合肥市五十中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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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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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品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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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税区公安消防支队特种防护类、灭火类消防器材采购项目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品目:>>>>>>
天津市保税区公安消防支队
特种防护类、灭火类消防器材采购项目
受天津市保税区公安消防支队委托,天津滨海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保税区公安消防支队特种防护类、灭火类消防器材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保税区公安消防支队特种防护类、灭火类消防器材采购项目
2.编号:TBEC-
二、项目内容
1.采购预算:118.3万元。
2.采购内容:一级防化服2套、训练专用防护服8套、防爆电台30台、照明灯(水杯)30台、呼救器120台、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4套、机动链锯1台、无齿锯1台、多功能水枪24支、直流喷雾水枪12支、单兵压缩泡沫灭火系统3套、灭火指挥箱1套、火场快速降温单40个、手提式风力灭火器4具、背负式细水雾3套。
3.技术要求详见附件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4.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是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述采购货物的生产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括消防器材的生产或销售;
&&&& 2. 经销商须具备消防员特种防护类、灭火类消防器材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或在有效期内签约的销售代理协议(协议内容中能够明确体现消防员特种防护类、灭火类消防器材的销售内容)。提供照明灯(水杯)、呼救器、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多功能水枪、单兵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灭火指挥箱、手提式风力灭火器、背负式细水雾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照明灯(水杯)、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还应提供防爆合格证,防爆电台需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防爆合格证;机动链锯、无齿锯、一级化学防护服、火场快速降温弹需提供认证证书;
&&& 3.具备同类项目供货业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月5日。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滨海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领取。
4.招标文件售价:每套售价为500元,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五、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时间:2015年1月9日11:00前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天津滨海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开标时间:2015年1月9日11:00
4.开标地点:天津滨海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六、供货期限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全部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 盖博群
2.联系电话:022-
八、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保税区公安消防支队
2.采购人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司法大楼6层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杨处长&
九、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滨海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5-401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
4.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300308
十、质疑方式: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滨海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招标文件电子版下载
采购人:天津市保税区公安消防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滨海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6日&          
数码娱乐DVD导刊双语学习报
新闻热线、传真:86-551- 嘉宾网谈:86-551-
  当前位置:
一个消防兵的逐梦之旅
省公安消防总队合肥市支队庐江县中队特勤班班长:沈鑫敏
  沈鑫敏,男,1990年7月出生,省公安消防总队合肥市支队庐江县中队特勤班班长。
  沈鑫敏入伍以来,始终牢记宗旨,爱岗敬业,刻苦训练,英勇善战,参加灭火救援战斗近千次,参与营救遇险群众70多人,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日下午,在解救跳楼轻生女子过程中,沈鑫敏机智果敢,英勇无畏,在该女子坠落瞬间飞身悬空将其抱住,并安全解救。他的智勇壮举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晚间新闻、东方时空等央视栏目和人民网、新华网、腾讯网等网站广泛宣传,网络点击、关注、转发量达200多万次,评论跟帖4万多条,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网友亲切称赞他为消防“飞身哥”。
  沈鑫敏曾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被评为“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安徽青年五四奖章”、“公安现役部队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十大杰出消防卫士”、“中国好人”、“安徽好人”等,并荣获公安部第五届“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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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瑶海消防大队对不同证人的多份询问笔录在询问时间上发生重复,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部分笔录的真实性存疑。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但在12.15火灾事故调查卷中,对不同证人的多份询问笔录在时间上存在明显重复。比如,对证人王某某的询问时间为日14时19分至日14时36分,对证人吴某某的询问时间竟然同为日14时19分至日14时36分!这两份询问笔录均为3页。17分钟是否能完成向2名证人询问、记录并形成总计6页的询问笔录,我对此感到十分困惑。  更令人感到诧异的是,在12.15火灾事故调查卷中竟然有3名证人在日13时30分至13时55分同时接受瑶海消防大队张参谋和方参谋的询问。涉及的笔录时间分别为:对证人陈某某的询问时间为日13时30分至日14时02分,对证人雷某某的询问时间同样为日13时30分至日14时02分,对证人何某的询问时间为日13时20分至日13时55分。以上三份笔录共计9页,笔录如下:  试问,3名证人和2名消防大队的询问人同处一室,能同时进行3个笔录的询问和记录吗?如果能的话证人和证人之间、询问人和证人之间是否会产生干扰?在这种环境下42分钟内是否能完成3份共计9页笔录的记录?  瑶海消防大队是否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证人进行分别询问,答案不言自明。本案的多名证人均因此次严重的火灾事故遭受重大损失,均认为火灾事故的责任不在己方,相互间存在利益冲突,如在一起接受询问,证言的真实性、全面性都要打上疑问。如果以上证人确实同时接受询问,则可断言瑶海消防大队违法办案程序规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全面性存疑。如果以上证人没有同时接受询问,则显然笔录涉嫌作假!  在对我公司工人余自禄(67岁,文盲)进行询问时,竟有本案另一名证人何某(万佳展示公司厂房房东)同时在场,并由何某代余自禄在询问笔录最后一页签上“以上笔录我已听过,与我说的相符”。  何某是本案另一位当事人,是起火厂房的房东之一,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一直认为火灾是我公司原因引起的,导致何某损失惨重,故与我本人的关系急剧恶化。他与我公司有着明显的利益冲突,怎能在不该出现的场合出现,并在不该签字的笔录上代签字,这一切实在是匪夷所思。我不知瑶海消防大队依照何规定可以这样办案,也不知瑶海消防大队如何能在这样的情况下保证办案的公平并保证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合肥消防支队领导在事故发生次日即要求提取监控视频资料进行分析,但瑶海消防大队在火灾事故发生100天后才进行所谓“监控视频检测”,能直接拍到火灾核心区域的监控摄像头除我公司的正常外其他监控摄像头均离奇发生发生故障。  我公司在瑶海消防大队认定所谓“起火点”的东侧通道内有一个监控摄像头,朝“起火点”方向摄录,记录下我公司锅炉房北侧简易小棚起火的大致过程,但因有部分区域被遮挡导致无法直接拍到“起火点”。厂区业主万佳展示公司在起火点北面有一个监控摄像头,也朝“起火点”方向摄录,能直接拍到“起火点”区域。万佳展示公司在起火点东面小棚内还有2台监控摄像头,均能直接记录火灾发生过程。火灾事故发生当天,我公司将监控主机交给瑶海消防大队,但瑶海消防大队并未向我公司出具提取我公司监控设备的任何手续文件。火灾发生次日,瑶海消防大队召开一次对“12.15万佳展示厂房火灾调查工作如何开展的会议,在会议上合肥消防支队火灾调查科科长陈艳军对火灾调查工作的开展作出了几点要求,其中第三点是“提取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进行分析”。  但瑶海消防大队有没有提取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进行分析呢?火灾事故调查卷没有对我公司提取封存我公司监控设备的凭证,也没有提及我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内容,却有一张瑶海消防大队日提取万佳展示公司两台监控主机的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诡异的是,瑶海消防大队火灾发生当日就提取了监控设备,但直到日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时也没有对监控设备的内容进行提取和分析。最能直接反映火灾发生起因的监控录像,在封存后就这样悄无声息地无人关注,仿佛在空气中蒸发了一样,其中原因不得而知。  我在仔细查看了我公司监控摄像头拍下的视频后,发现重大疑点,多次要求瑶海消防大队检测万佳展示公司监控设备内的监控视频。但是瑶海消防大队一拖再拖,直到日才将监控主机送检,此时距火灾发生已经过去了整整100天。不出意料,结果是万佳展示公司能直接展现“起火点”起火经过的3台摄像头都坏了,只有一个远距离的摄像头是好的,而这台好的摄像头拍下的画面非常模糊,对于确定火灾起因没有帮助。  四、瑶海消防大队的所谓“鉴定”(监控视频检测)严重违法,“鉴定”后的《情况说明》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和法律效力。  在所谓“鉴定”过程中,瑶海消防大队将监控设备送往合肥汇安警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明显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鉴定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3条规定,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合肥汇安警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并非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警用产品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通信产品、电子产品、实验室设备、试剂(不含化学危险品)、仪器仪表、照明器材、光电仪器销售”。该公司也未出具正规的鉴定意见,而是出具了一份仅有一页纸的《情况说明》,鉴定人仅为“汪文凭”一人。  正规的司法鉴定,需要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书面委托,指派两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定方法、鉴定标准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在鉴定意见中对鉴定的材料、鉴定的过程进行充分描述,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说明解释,比如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等等。同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必须附在鉴定意见后。在本案中,合肥汇安警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鉴定的资质,而鉴定的过程和鉴定的标准没有任何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显然是没有任何合法性的证据!瑶海消防大队进行这样的“鉴定”,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为废纸,本身就是在严重违法法律规定!  五、瑶海消防大队涉嫌伪造关键证据,掩盖万佳展示公司监控摄像头记录的火灾真相!  合肥消防支队领导陈艳军在事故发生次日即要求“提取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进行分析”,但瑶海消防大队提取万佳公司监控设备后,过了一百天才去作检测,在第一次火灾事故认定中根本就未提及监控视频,这本身就极不符合常理。瑶海消防大队封存我公司的监控设备,但从未给我公司任何手续文件,日拿走,2014年春节期间我自行取回,在2014年3月中旬合肥消防支队进行复核审查时我又将监控设备送至合肥消防支队。如此重要的证据,提取不给手续,取回时也不需要手续,随要随拿,这显然不符合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规范,对此我本人感到极为不解。我既然可以随要随拿,那么别人是不是同样可以随要随拿呢?当我在被起诉后看到火灾事故认定卷宗和重新认定卷宗时,我的疑问全部解开,因为瑶海消防大队日封存万佳展示公司监控设备的提取清单,极可能是伪造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万佳展示公司监控录像被删改过的痕迹!  下图为瑶海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卷,立卷时间日。  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份落款日期为日的提取清单,在进行年份书写时一开始写的居然是“2014”!  通常来说,人在书写当年的日期时一般不会出错,只有在第二年年初时会因为思维惯性常误写为第一年的日期。简而言之,在2013年末写落款日期是不可能写成2014年,因为2014年还有两个礼拜才到来,在2014年年初写落款日期时往往会误写成2013年。这张提取清单上划掉2014中的“4”,写上“3”,极不符合逻辑,恰恰说明这份提取清单是在2014年补签的,因补签时间错误而进行了涂改,或者说,提取清单涉嫌在2014年伪造而成!因为除了这个蹊跷的落款日期外,这份提取清单上还有明显的补签痕迹!  下图为瑶海消防大队火灾事故重新认定卷中的提取清单,立卷时间日。注意图片下方红线标注的空白处,与上图中火灾事故认定卷提取清单图片下方红线标注的区域有着巨大差异!  如果图1为真,该份提取清单应该是日形成的。而本次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从日开始,日作出。也就是说,图2的形成日期应该介于日至日,且与图1完全一致。  问题来了,图1下方提取人姓名有合肥市瑶海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方锐,但是图2却没有!而且方锐也没有签名!2013年形成的材料上材料提取人姓名处有方锐,2014年形成的材料反而没有,这不说明其中存在赤裸裸的作假吗?如果这份《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是真的,为何会出现如此多的涂抹、补签?又为何提取100天之后才做鉴定?  可见,在监控录像这一最重要证据的封存、提取、鉴定过程中,瑶海消防大队涉嫌伪造证据,故意拖延,掩盖事实真相,万佳展示公司关键监控录像是否还存在现已不得而知,因为关键物证可能早已遭到破坏,而仅有的我公司监控摄像头记录下清晰录像,却被瑶海消防大队用来将火灾事故责任定在我公司头上,我真是比窦娥还冤!  六、我公司监控摄像头在起火前3分钟记录的画面有极为明显的明暗变化,说明火灾极有可能早已发生,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瑶海消防大队对此视而不见,既不做相关检测鉴定,更不给我公司一个说法。  我公司厂房远离马路,在冬日深夜里漆黑一片,没有任何光源干扰,监控录像画面在夜里非常稳定。我从14日23时监控录像开始快进查看,发现画面的明亮程度在将近两个小时内一直很稳定,但是从15日0时50分50秒开始,画面的明亮程度发生明显改变,有着清晰的闪烁感,闪烁持续了两分钟,而且摄像头拍下空中飘落许多不明絮状物体,紧接着火光便闪起。为什么火光闪起前监控画面会有长达两分钟的闪烁变化?空中飘落的絮状物究竟是什么?我公司就此问题多次要求瑶海消防大队查明,但是瑶海消防大队一直没有给我公司任何合理解释。  众所周知,用于夜拍的监控摄像头对于光线特别敏感,在无光线或者光线恒定的情况下监控画面的明亮程度也较为恒定,但黑夜里稍有光线出现在摄像头周围,监控画面一定会发生显著变化。我公司摄像头在火光闪起前拍下的画面闪烁时间长达2分钟,充分说明火灾极有可能已在他处发生,燃烧到室外的火焰影响了我公司摄像头的监控画面,造成了画面的闪烁。  七、瑶海消防大队认为起火时间为我公司监控录像上的0时53分21秒,根本就是错误的!合肥消防支队所做的结论为起火点位于简易小棚西南角的实验,从实验方法到实验结论都是荒谬的!0时53分19秒至0时53分21秒的录像恰恰证明火灾起因与我公司无关!  我公司监控摄像头记录下的事故画面中,简易小棚内于0时53分21秒时开始剧烈燃烧,瑶海消防大队据此认为火灾发生于录像上的0时53分21秒,然后拿打火机、火把、蜡烛做实验来确定所谓的“起火点”。瑶海消防大队还将0时53分21秒至0时53分22秒的录像分解成三十帧图片拷贝给我,导致我也认为起火事件也是0时53分21秒。  但是,我在反复仔细查看起火视频的时候,发现火光于日0时53分19秒左右突然微弱地闪起,之后沉寂了2秒才在53分21秒时开始剧烈燃烧。如此重要的内容,瑶海消防大队两次事故认定居然都没有发现!0时53分19秒左右火光突然闪起,说明起火时间肯定不是0时53分21秒,那么合肥消防支队所做的确定起火点的实验前提和实验方法必然是错误的,实验结论也是错误的。  起火时间已确定为0时53分19秒,之后沉寂了2秒才开始剧烈燃烧,这恰恰说明起火原因是外界原因而非我公司所谓“遗留火种”。“遗留火种”不可能发生在简易小棚外部,因为当时接近0度的温度不可能让火种在室外以燃烧状态存在十来小时而同时不被摄像头拍下来。“遗留火种”也不可能发生在我公司用来引火的废木柴和废塑料袋里面,因为木柴无法突然剧烈燃烧,而废塑料袋一旦从内部引燃到外部的话火焰不可能会沉寂2秒之久,一定是一直燃烧发出光亮。所以,我坚定地认为,0时53分19秒左右火光突然闪起是导致我公司小棚起火的原因,而这个火光显然是我公司以外已发生的明火火星喷射或者溅到我公司小棚内的。  连视频里的真正起火时间都没发现,我对瑶海消防大队这种极其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感到极为愤怒!错误的前提和错误的认识必然导致错误的认定结论!  八、瑶海消防大队公然撒谎,污蔑我拒绝签收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又故意不向我公司送达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肆意侵害我公司的复核权利。  我公司在火灾事故重新认定程序开始后,一直未收到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直到2014年5月份我公司被火灾事故当事人雷某某起诉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我才在诉状中看到了(2014)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在重新认定书的签名处,有其他五名当事人的签字,但在最下方瑶海消防大队方参谋和张参谋注明“该事故认定书已向偶竞宣读,偶竞拒绝签名,以上人员均可证明”。我说这是彻头彻尾的造谣污蔑,接受共产主义教育、保卫人民财产安全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怎能信口开河,满嘴谎言?  事实真相是:日,瑶海消防大队通知我叫我参加火灾事故的一个说明会,并跟我说到时候有专家能解释我的诸多疑问,我如期参加了这个会议,并在签到簿上签字,但是从头至尾参会专家都回避回答我的问题,以“以我个人能力有限、水平有限”来搪塞。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开始关电脑,我便离开了会场,没有任何人告知我当天会议的就是下发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我在找瑶海消防大队交涉时复制了以下视频,该视频能证明我的清白,更能证明瑶海消防大队关于向我送达被拒绝的说法是赤裸裸的谎言!  视频23分30秒至23分40秒能说明一切问题,画面显示当时我自行离开,没有任何人阻拦或告知我要进行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的送达,有视频为证。幸好我手中有这个视频,否则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我后来找瑶海消防大队王勇副大队长和其他领导,要求他们给予解释,为何当天没有明确说明会议就是送达重新认定书的?为何会议结束后瑶海消防大队也不联系我本人,又不按办案规定以其他方式送达?王勇副大队长的回答蛮横无理,他说:“(送达)就是那一次,只有那一次!”“我又不是你保姆!”甚至反问我,“为什么别人都有(重新认定书),就你没有?”  公安消防机关办案依据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讲究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王勇副大队长说“(送达)就是那一次,只有那一次”其实是自认了瑶海消防大队违法办案的事实!送达是瑶海消防大队的法定义务,如不能当场送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包括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为什么别人都有,就你没有?”这种话彻底暴露了瑶海消防大队办案秉持的是流氓逻辑!你不依法向我送达我怎么可能会有!“我又不是你保姆”凸显了王勇副大队长极不健康的心理状态,我作为当事人到瑶海消防大队要求对大队不依法办案的问题进行反映,得到的竟是这种羞辱式的回答。王勇副大队长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学习的难道是这种工作作风?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退一步讲,假设瑶海消防大队关于“偶竞”拒绝签名的说法成立,那为什么瑶海消防大队一直不通过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我公司送达重新认定书?未向所有当事人送达的事故重新认定书,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因为当事人有提出复核申请的权利。瑶海消防大队执法犯法,故意不向我公司送达,肆意侵害我公司的复核权利,难道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在瑶海消防大队的眼里是废纸一张吗?  九、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袒护下级单位,在我公司复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驳回。  我日前往瑶海消防大队,签收了重新认定书,故我公司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享有提出复核申请的权利。但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却被合肥消防支队驳回,理由是超出复核期限。在此,我要大声向瑶海消防大队和合肥消防支队发问,你们认为我的事故重新认定书是哪一天送达的?送达方式是什么?法律依据在哪里?请给我明确的说法!  十、瑶海消防大队作为本案火灾首次调查认定主体涉嫌超越职权。  根据安徽省公安厅颁布的皖公消(2013)10号《关于调整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界定标准的通知》规定,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调查,1000万元以上应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调查。本案火灾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直接财产损失近700万元,至少应由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首次调查认定主体单位。而瑶海区公安消防大队作为首次火灾责任调查认定主体显然涉嫌超越职权。  综上,我在看完现有的卷宗材料后,结合参与这两次火灾事故认定的亲身经历,坚定地认为本次火灾事故的起火地点和起火原因均和我公司无关。瑶海消防大队工作态度粗心大意,证人证言涉嫌作假,对监控录像提取和鉴定过程存在重大违法嫌疑和伪造可能,认定起火点和起火时间的依据和方法又是错误的,送达过程亦严重违法,故合瑶公消火重认字(2014)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不具有客观性。瑶海消防大队是安徽省唯一的“全国消防执法质量达标单位”,但本案中瑶海消防大队的所作所为,能否配得上这块牌子?是否代表了安徽省消防执法质量的水平?我在此恳请网友积极转发,督促上级部门介入,彻底查清此次火灾事故的原因,严肃处理在认定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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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照片不显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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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国福有话说近期部分各类维权成功案例  ——网友可通过网上搜索案例文章查询委托人联系方式核实  1、在2010年3月起,委托笔者于国福(以下简称‘笔者’)帮助河南省汝州市一个委托人的表弟,在河南省洛阳市监狱上吊案件维权,上吊的服刑人员家属获得24万元补偿救助,网上搜索关键词“河南省洛阳市监狱上吊疑云”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2、日,笔者帮助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一个被拆迁超市维权,委托人获得389万元的赔偿,网上搜索关键词“新疆特克斯县发生被拆迁超市男老板车毁人亡”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3、2011年7月,笔者帮助新疆伊沙雅县居民伤害案,信访被限制在自己家里,深夜挖开自己房子后墙逃脱,求助委托笔者维权,委托人获得18万元的救助补偿,网上搜索关键词“新疆伊沙雅县官二代伤害案”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4、2011年6月,笔者帮助江西省万载县被拆迁户主张合法权益,2013年,求助委托人获得数十万元的拆迁补偿、两块宅基地的安置,网上搜索关键词“江西省宜黄自焚事件将在万载县强拆迁重演”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5、2012年6月,笔者帮助广东省佛山市文革收缴祖屋继承权案,信访38年无结果,求助委托笔者维权,委托人获得24平方米的祖屋继承权,网上搜索关键词“文革收缴祖屋继承权曝光后部分归还案”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6、2012年6月,笔者帮助内蒙古扎鲁特旗牧民征收草原维权,牧民从2006年信访无果,到2009年花20多万元请律师团维权没有拿到一分钱。求助委托笔者维权,2013年10月牧民获得780多万元征收草原补偿款,网上搜索关键词“内蒙古扎鲁特旗征地造成牧民生活水平下降”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7、因青岛市实名举报人隋先生,从2012年10月多次公开网上曝光举报行贿日记,一直没有人过问。通过委托笔者帮助撰稿,日曝光,第二天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打电话给笔者核实证据,18天后抓捕开发商主管人员。47天抓捕青岛市规划局选址处处长,日判刑10年。网上搜索标题“青岛市人民政府与行贿日记”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8、2013年8月,笔者帮助委托人河南省洛阳市消费者,在陕西省商洛市超市购买了10瓶茅台,因为监督是假冒食品投诉几个月没有任何结果。求助委托笔者核实、报案、曝光商洛市市长,一个星期解决,网上搜索标题“陕西省商洛市市长陈俊失职证据”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9、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笔者帮助委托人广西河池市、河南南阳市女性消费者电视购物化妆品案,求助委托人河池市韦女士2013年4月获得返还购物款187950元;日求助委托人南阳市曹女士获得返还购物款132350元,网上搜索标题“电视购物广告叫卖式配音涉嫌合伙诈骗”可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10、日,笔者接到河南省汝州市58年冤案受害人吴海涛的委托,为其冤案代理法学评论、跟踪、法律服务,在笔者曝光,很快得到当地纪委的重视,案件因此进入了受理程序,在受害人家人配合主张诉求的情况下,案件日解决,政府部门补偿受害人10万元。网上搜索标题“平顶山汝州市教体局为何要制造跨世纪冤案”“于国福有话说整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可以看到法学评论文章。
  为什么上一级的执法部门对老百姓的冤屈置若罔闻、视若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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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举报合肥市瑶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在龙岗火灾事故认定中的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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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案情太冤枉啦!帮您成功维权,依法维权才能找回尊严!!通过电脑网上搜索标题“于国福有话说维权案例”可以看到维权成功和联系电话。  ——于国福有话说(法律维权人士)
  感谢网友的支持 ,希望合肥市瑶海公安消防大队的徇私舞弊的行为早日公诸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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