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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遭打,审判长傅正辉袖手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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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遭打,审判长傅正辉袖手旁观尊敬的市长:您好!本人被告周四华,因与原告赖小文离婚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点在吉水县人民法院五楼枫江法庭的庭审现场如期举行,结果在庭审现场却意外的发生打架流血事件,被告父亲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却被原告父亲蓄意背后偷袭殴打,导致头皮挫裂伤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过程如下:开庭30分许,即上午九点半左右,在被告刚宣读完答辩状,原告父亲以一个旁听者的身份居然不惧法庭的威严,藐视公堂,目无王法,故意搅乱法庭纪律,在其旁听席与审判席之间区域来回自由走动,甚是嚣张,随后与旁听人员发生了争吵,原告父亲见被告的旁听亲属仅有两人,而自己亲属有十余人之多,更是咄咄逼人,仗势欺人,在被告父亲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居然主动出手偷袭,导致被告父亲当场头皮挫裂伤及胸部软组织挫伤,眉目间顷刻血流不止,上身白色衬衫瞬间被血染全红。而正在此刻,作为一院之审判长傅正辉出奇意外,当场不但没有立刻果断地拍案制止,控制局面,反而袖手旁观,待被告父亲已遭原告父亲殴打致头破血流后,审判长这才吆喝了几声,架后法警姗姗来迟,这才把原告旁听和被告旁听一起哄出审判庭现场,当时顾及到法院有法警,相信法警会立刻处理,所以我方并没有110报警。事后待被告父亲医院上完药后回来,被告立刻电话询问审判长该如何处理眼下这起庭上被告父亲被打伤流血事件时,审判长傅正辉居然避而不谈,叫我们不要回去找他。只说让我们先去治了再说。隔天再次电话向其咨询,同样以“以后再说”来搪塞敷衍,一直不给出个确切的说法和解决办法。庭审中被告父亲被打,对于这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在庭上故意伤人,法院本应对行凶者赖敬忠(原告父亲)进行拘留与罚款,但行凶者实际未受到任何处罚。总之,此次整个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都不带状态,没有树立起丝毫的公堂威严,玩忽职守,连公堂秩序都无法驾驭和控制,以致原告父亲甚为嚣张,自认为人多势众,藐视公堂纪律,目中无人,最终酿成被告,被告父亲和弟弟三人“庭上被殴”,被告父亲“庭上流血”事件的发生,让人闻之甚为荒唐,甚为可笑!被告父亲、弟弟及被告三人被原告亲属群殴后,被告及被告弟弟的两副眼镜皆被藏匿,三人的衣服都被原告及亲属扯烂。当时被告当场立刻还请审判长傅正辉出面向原告要回两副眼镜,结果他却置之不理,使被告及旁听亲属的财物和人身安全都没有得到保障,身心蒙受了巨大的阴影。法庭流血事件的经过本可以从监控录像中了解,但被告几次去吉水法院要求调监控,都被吉水法院相关负责人以监控坏了或监控没开机等理由拒绝调监控。日被告周四华又亲自去吉水法院找审判长傅正辉,傅正辉见被告朝他的办公室走来,立刻起身离开自已的办公室,避而不谈。所以综上所述,就审判长傅正辉庭审的整个态度的始末,被告认为法庭打架审判长傅正辉对行凶人不进行处罚,存在收受原告方贿赂的很大嫌疑。恳请市长亲自调查,并针对本次法庭打架一事,在3个工作日之内尽快处理回复,还被告方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否则,被告将会对此人此事向上级机关进一步检举反映,将事情进行到底。被告:周四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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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吉水县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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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手机信箱工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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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来信收悉,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原告赖小文与被告周四华离婚纠纷一案由吉水县人民法院枫江人民法庭立案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都有很多的家属陪同到审判庭,该案由审判员傅正辉适用简易程序独立审判,书记员梁章堪担任记录。庭前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就因该离婚一事有过深刻的矛盾,因此在开庭时双方互不相让,双方的家属也在旁听席上你一言我一语,矛盾特别尖锐,虽经审判员多次制止,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家属众多,且事情又发生的太过突然,导致双方家庭成员在法庭上发生吵骂,甚至动手。在发生纠纷的第一时间,虽经吉水法院的许多干警极力阻止,但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还是有所损伤,以周四华的父亲伤情最重,枫江法庭庭长曾志学亦在第一时间亲自带周四华的父亲到吉水县人民医院治疗。考虑到当时的情况,法庭决定暂时休庭,待该打架纠纷处理完结再决定开庭审理。事后,法庭多次批评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恶劣行为,并要求原告方负担周四华父亲的医疗费,原告赖小文方迫于压力向法庭预交了1000元医疗费。周四华的父亲治疗终结后,经结算医疗费800元左右。由于原告赖小文的父亲在该纠纷中也有受伤,治疗费100多元,因此赖小文方提出双方的治理费相互品除后,只同意支付600多元医疗费给周四华的父亲。法庭考虑到周四华的父亲伤情更重且情绪较大,通过多次说服劝解,原告方最终答应了赔偿1000元,被告周四华方当时也接受了该赔偿方案,并通过法庭领取了该1000元赔偿款(领条详见上诉案卷),至此该纠纷平息。第二次法庭组成合议庭对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双方无发生纠纷。一审判决后,被告周四华不服判决,于2012年12月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吉水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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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课堂害死人,必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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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教育局张爱如局长:你好!我是万安县城一名初中学生的家长,爱人也在中学教师,对高校课堂很有感触。我经常和孩子的老师交流,大家都有同感,感觉高效课堂没什么效果,自从搞高效课堂以来,老师们的&高效课堂&并没有带来人们期望的效果,反而是让人觉得老师不会教,学生不会学了,甚至出现了一些课堂混乱的局面,你搞不清学生是在学,还是在玩。高效课堂的理念是好的,但模式绝对不能千篇一律。县城中学初中班级,学生普遍成绩好的模式与差班不能一样。县城与乡下初中模式不能一样。目前模式也很欠缺,比如语文,大家参考语文全解等辅导书预习,就不如课堂老师引导预习,那样学生才会思考。高效课堂并不适合所有老师,年轻的老师可能接触教学少,可以适应。年龄大的四五十岁的,模式固定,根本无法适应。目前很多学校是敢怒不敢言,疲于应付。高效课堂应该先实验再推广,要从初一一直实验到高考结束,拿出几个班级实验,检验效果再推广,否则一竿子插下来全面推广,或许会毁了吉安整个教育。高效课堂有利益链的存在。高效课堂就是为了推销省教委某出版集团的《导学案》、《训练案》等辅导书籍,初中学生科目多,每天疲于题海,每天晚上做作业到九点多,真正的题海战术,没有一点思考的时间。高效课堂是某些领导荣誉下的产物。据说市局某领导,一心搞花架子,搞一些所谓的模式,并拼命推广,或许是出版集团利益的影响,或许是个人荣誉及虚荣心作祟。据我和初中一些校长、老师的沟通交流,老师可以说是百分之百的反对。万安县BJ中学最早到杜郎口学习高效课堂并应用到该学习,中考下来,学生成绩比往年下降厉害、一落千丈。全县老师都很清楚。目前我国的考试依然是应试考试,考出了成绩才是王道。去年朝宗实验中学初中中考700分以上达23人,占全市700分以上的一半以上。这么好的成绩,必然有好的教学方法,他们就不搞高效课堂,因为他们是民办。高效课堂的理念是对的,模式千万不能一样,那些与高效课堂利益链的书籍绝对不能订。学某些领导的所谓高效课堂,不如组织各县到朝宗实验中学去学习我市的成功典型、可操作又实用的模式。求张爱如局长亲自到一线调研,单独与老师交流,制止这么荒唐的做法,不要让高效课堂毁了全市、全县的教育。谢谢!张喜生
转办意见:
请市教育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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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来市长信箱编号为SZ的求助件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高效课堂实验是借鉴外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成功经验,由市政府高位推动,各县(市、区)、学校积极参与的一项课堂教学改革。实验工作从2012年开始启动,2013年逐步推开,到2014年全市中小学共有实验学校70多所,2015年评出47所示范校。从开展的较好的试点学校看,高效课堂实验试点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由于实验教师教学理念和方式发生了改变,实验班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不断增强,实现了由“教会”到“学会”的转变,受到多数学生和家长的肯定和欢迎。
2.在高效课堂实验过程中,我们一直主张要模式,但不唯模式。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县、本校的实际,探索出适合自己的高效课堂的教学模式,并没有要求所有学科、所有老师都僵化的使用同一种模式。比如吉安八中的课改实验始于2012年11月,至今接近完成第一个三年计划。通过近三年的探索,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和教师“五步三查的教学模式和三案一单”备课模板初步形成,校风和学风在课改中不断提升。又如万安二中的&“两个原则:以导促学、以学定教”;“三大模板:前置学习、交流释疑、反馈提升”;“九个程序:激趣导入、明确目标、自主学习、合作交流、小组质疑、成果展示、达标检测、总结提升、学习评价”的“二三九”教学模式,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益。
3.市教育局作为全市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推动高效课堂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做好此项工作,一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有关工作部署的需要,二是市教育局的职责所在,并不是哪个领导标新立异。当然,由于是一项新的教学方法,有些老师和学生会不适应,需要加强宣传和引导。
4.高效课堂成效正在逐步显现。高效课堂推行二年多来,在开展的比较好的学校,效果是明显的。比如吉安八中因为认真进行高效课堂实验,2013年和2014年中考蝉联吉州区个人总分第一名,2014年优秀率和重点高中录取率名列39所城区初中前五名。又如泰和四中是高效课堂实验搞得比较扎实的学校,今年泰和县组织初三学生5科联考,泰和四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总分平均分全县第一,比第二名高出19分,全县前10名占8人,前20名占13人,前50名占33人。
“高效课堂”是一种新教学方式,与任何事物一样,有其优点,也有其不足。我们要做的就是尽量把好的方面留下来,把不足的方面减少,十全十美的事情是不存在的。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加强调研,认真发扬成绩,改进不足,为提高我市的教学质量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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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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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居外滩收费不合理,不具备交房条件,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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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水,通电,通气(简称“三通”)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基础条件之一.因此我们主张天燃气初装费应该由出卖人支出并且无条件迅速三通,业主有权保留将其付诸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力!(《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号,第三条、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下列费用:(一)涉及到水电安装的费用和其它面向全体购房者的共有性的建筑附属项目、经营性收费,一律纳入商品房建筑工程预算,计入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二)有线电视和管道燃气的初装费,均应在用户要求开通时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或交付时,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此项费用,也不得搭车预收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管道燃气使用费。)所谓的2600元是什么费用?请出示收费依据和费用构成。二、物业费1、基础物业费0.99元/平方的标准是否通过了青原区物价局或者吉安市物是很不合价局的审核批复?若通过审批,我们要求公示审核批复原件给业主代表们查看!2、0.99元/平方的基础物业费里是否包含了电梯运行费?(物价局审批文件中可查询)倘若查询包含了电梯费,那么至诚物业提出的缴纳电梯费则属于乱收费!业主有权利选择不交!3、至诚物业主张预缴物业费的作法没有政府相关文件支持!而且预测公式也理!臂如:(1)电梯运行费的测算公式:电梯电机功率10.17KW×7H(运行时间)×0.6度电×30天×2部电梯&500元人工费。不符合常理且存在二次收费,这里人工费是指的哪些服务?维护保养?这应该算在基础物业费里吧?希望这仅仅只是疏忽,不是在愚弄业主!另7小时的日运行时间恐怕酒店电梯也没有这么高的使用频率吧?(2)二次供水按平方来测算分摊不可接受,应该是管道加压设备产生的电费*公摊系数加到水价里的,从没有听说过按建筑面积测算水价的!查询市物价局网站:物业收费第一年按招标价.二次供水转供电分摊公式:用户实用量×(单价&总损耗费/全部用户实用量)所以对于至诚物业公示的种种混乱的测算公式我们强烈反对,并要求严格按照最终使用量对比物价局指导转供电公摊公式来计算电梯费和二次供水费,不承认任何模糊混乱的预测预缴物业费的做法!4、根据《物业法》,基础物业费等其它费用有市,区级物价局审批的按审批文件执行,审批文件无指引的按物业和业主协商制定的标准执行!因此,关于物业费涵括的所收费项目我们业主强烈要求按照《物业法》的规定来处理!5、至诚物业出示的物业审批文件复印件显示批复单位为“庐陵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局”据悉,我们物业费应该由市,区局以上物价单位来审核批复,所以,上局是否具有审批的职能权限还有待商榷。6、物业服务也有三六九等之分!庐陵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局批复的文件显示(假若此单位真有审批权力的话)0.99元基础物业费是最高执行标准而至诚的收费标准就是上限,既然是高标准的收费那我们就有权力要求得到高标准的物业服务,所以在你们强调收费标准的同时,请:(1)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树立铭牌在小区绿化带内接受业主的监督;(2)明细每日,每月每季度等具体的服务内容;以上是我们对开发商联名提出的问题,至今未得到回复,还请市长领导为我们一期645户业主主持公道!!谢谢!!!!!!!!!!!!
转办意见:
请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受理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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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你好:
  你反映《康居外滩小区收费不合理》问题的函收悉。
  根据吉府办发[2013]10号文件的职责分工:“物价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和车辆停放的收费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方面拓矛盾……”建议有关收费问题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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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老百姓呼唤的公平和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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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西省万安县窑头镇潭口村的村民尹学军,1996年毕业清华美术学院,目前担任中国国际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产业园运营中心总经理,香港繁荣集团湖南华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杰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新展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相关职务;从2006年开始先后在成功引进资金在江西省内投资一些工业园基础建设项目投入;目前正在代表集团公司与鹰潭、南昌、赣州、新余等地洽商工业基地事项,并得到一些政府领导的认可和支持;
我作为江西人,今日在自己的家乡碰到如此缺乏公理和法理的事情,非常遗憾且非常痛心,我们潭口村肖奇位作为一个基层的村委书记,能够利用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威吓一对年纪近80岁老人,如果我继续与他这个肖奇位村委书记作对,必须让我们在老家的人不得安宁,“不怕你们告!我上头有人!”这是一个村书记在村里公开的说,如果我投诉他,肯定要安排人处理我家…….。如此一手遮天,无法无天,今天无法让我们在家里人安稳的情况下正常工作,现在我希望将能够具体事情和实际情况向各位领导反映,具体情况如下:
我于1993年离开江西之后,一直未办理户口迁移,并于2001年在广州购房置业,办理了蓝印户口,2003年年底结婚,2004年生育小孩一个,至今未超生;因广州户口需要排队才转为正式户口,但是小孩读书不能等了,所以我于日从广州回来给我儿子上户口,并从日下午16:00到窑头镇计生服务所办理计生证明,当时该所唐所长给了个江西省统一表格填写,并提出要求女方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证明,连夜我赶往新干县处理并得到盖章证明,5月4日早上9:00赶往窑头,因劳累过度,在吉安市住院治疗,5月5日中午出院,并赶往窑头镇计生服务所完善相关手续,约下午3:30左右,该所通知还要继续到潭口村委证明,当时即时联系潭口村主任,要求盖章,村主任推往妇女主任,妇女主任提供说不要在这个表上盖章,只需村委出个证明就可以,约4:20再次返回窑头镇计生服务所,说明情况要求镇里联系协调,开始镇计生服务所,不愿意出面处理,并且说出村里书记电话告知:我是二婚,并生育小孩多个;这个完全是歪曲事实,造谣乱事,我即时追问这个事情,唐所长含糊其词;后约5:00到镇人民政府找镇长和书记,由于镇在开党代会,我当时在镇政府办公楼楼梯口,告知相关人员,我是江西省外商代表,并提供外商保护卡给大家看,当时镇书记安排赖镇长出来协调处理,他提出需要单位证明也可以,只要单位证明都可以;并且同意在5月6日中午与村委三方协调;当时约5:25联系中国国际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哈姆.托天善,要求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连夜出具相关证明,并于5月6日8:35经过扫描和邮件发送,在窑头镇上成功打印,我于5月6日8:50直接到窑头镇计生服务所,找唐所长协商,后又说单位证明不行,必须是要求基层证明,否则他也不出证明;
5月6日约13:30我带领妻子和儿子3人到达窑头镇计生服务所所长办公室协商,当时我马上追问村书记为什么不给予我证明,他说不清楚你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我问他是否他说的我二婚和生育多个小孩,他说没有,后来我问唐所长,唐所长说是村委说的,我即时生气说:村里有屁用,一个书记信口雌黄,乱放屁,村委书记马上起身离开,之后再也没有来处理此事;后镇里陈副书记说帮忙处理,一直延续到5月14日下午,我将这个事情反映到万安县王四华县长那里,并在5月15日晚上通过快递寄送了一封情况说明,在5月16日后通过王县长协调处理,到5月16日中午才解决,下午约4点才上户口。
我想这个事情过去了,也不想过于去怎么处理,在2011年5月底,我们村委书记通过邻居口信传达告知:如果我尹学军继续与村里书记对立,必须搞的我家无宁日,让我父母不好过日子。主要是我家约在2010年6月份,因在我父母的菜园里当时有棵枯樟树(自己早年种植的),在当时狂风吹打后,我母亲当时去菜园摘菜时,被树上枯枝打伤,为了解决和处理安全隐患,就用刀砍倒,当木材烧了,之后大家都相安无事,直到今年6月9日,因我家的厕所前段时间倒塌,需要在菜园里原先倒树位置重新建厕所时,防止白蚁产生,必须先挖去树桩,而刚挖好基础,村委书记叫万安县林业公安分局枧头林业派出所到我家查问,说我家乱砍乱伐,需要处理,除非我尹学军不去与村书记对立。试问,如果当时不砍掉,枯树打死人由谁负责?难道一定要出事才能处理吗?而且时间相隔一年,枯树都已经当柴烧了,这个就是明显的报复;直到6月12日下午枧头林业派出所一姓赖的人员通过村里人打电话给我弟弟,说需要罚款2000元;我咨询过相关法律人士: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可以不用办理采伐许可证,无需行政许可,不违反国家法律。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是死树,特别是死树对居民的生活造成险情,任何单位和个人遇到这个情况,可以第一时间排险,不需要向相关部门报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砍伐权限和被砍树木规定中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因已经枯死多年,且树木有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属于消除安全隐患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是可以减免处罚;国家已经有明确规定,而派出所和村支书,为何在没有任何依旧的情况下做出如此定论,这个天理何在?&
通过村民了解,潭口村的书记肖奇位与我家里结怨。主要有4件事情;
1、在2008年我的弟弟与他家的堂兄儿子打架,致使我弟弟受伤,当时担任书记的时候偏袒和代为说情,致使当时的医药费用无法保障,我无法平静,当时刚好在南昌考察,曾经向江西省公安厅相关领导汇报,后我还是觉得知会县委,通过县长王四华协调和关注,最后得到合理的解决;&
2、2009年春天,他承包的村里水库修缮工程,将我父母的农田挖掉来拓展水面和取土,那时我在吉安考察,顺便回家看望父母,结果我就说了,这个是不允许,且如果损毁农田,必须异地补偿,才能公平公正,通过协调,得到解决和补偿;
3、2010年夏天,他承包的水塘故意将我弟弟的稻田淹死,我通过当时在任的窑头镇的徐镇长协调,得到解决和处理;
4、在2009年春节期间,我听到家里的林权证被收回,一直到至今也未发还,当时我就与村里人说:林权证收回必须公示告知,而且目前所有林业都有产出,为何没有说利益如何分摊到老百姓手里;这些都有国家法律规定的;
因为这些事情直接牵涉到他的私利,为此,他耿耿于怀,觉得我妨碍他的私利,并通过他人告知我,如果需要办理什么事情,必须要送礼和送红包和去他家道歉;通过这件事情,我觉得作为一个村委书记都能够一手遮天,打击报复,导致村民怨声载道,歪曲事实,无法无天,肯定是有其他领导支持或庇护;
我在5月12日下午江西省委领导接见了中国侨联的外商企业代表,我有幸作为集团公司代表参加,和在5月18日-20日代表集团公司参加了2011江西(香港)招商引资活动周,也有一些江西省领导询问过我目前情况,但是我坚信我们当地的政府部门肯定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所以没有明确说明需要帮助;当时有些代表还问了我对家乡的看法,并有人开玩笑说:尹总,你在自己家里上户口,还要回到香港集团公司开证明,事情办理如何?
因我坚信自己家乡的领导能够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处理这件事情,相关领导正在合情合法的处理,但是确实至今还未得到有效处理,反而更加猖狂,直接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手段威吓我的家人,为此事我很着急,无法正常工作,难道这个世道是否真的没有有公理正义存在吗?后来我想到通过法律和政府得到帮助,并于日上午10:30分左右电话告知镇陈副书记;10日下午15:30将事情短信告知万安县县长王四华和镇陈副书记,并告知我已经知会相关领导,领导要求我按照以下程序投诉:通过网上万安县县长信箱直接反应到王四华县长处理,同时以文件形式直接快递到吉安市纪委和相关部门处理,实在不行也可通过省相关部门投诉;
我是一个在外创业的江西人,对家乡的发展非常关注,自从2006年开始先后在江西景德镇、鹰潭、九江等地作为我目前集团股东的代表成功投资项目,也同时在09年引领集团公司到吉安、万安、赣州等地考察,虽然目前没有在吉安区域内投资,自从前不久的香港招商周活动后,不少企业领导问我,对江西的看法,我经过这件事情,我觉得作为一个基层的村委书记,政府赋予他必须带头学习政策法规、经济和业务知识,带头发扬民主,努力贯彻《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潭口村的肖奇位这个党支书,是这样做吗?试问一个小学未毕业的人能够执掌村干部10多年,可想胸襟和心态是如何?对自身的职责和自身的行为,无法容忍,自身素质实在是不可恭维,让我对地方职能部门心寒,不敢再度信任,试问为了一个合理合法的小孩户口,竟然一个村支书通过不同的手段,如此打击报复,信口雌黄,实在是于法律不顾,如此通过地方职能部门威吓一对80岁的老夫妻,变相欺压百姓,无恶不作,罄竹难书。镇计划生育所协调不力,纵容这等村委书记,不分事实,实属失职;我也多次关注,希望我们基层地方政府能够光明正大,为老百姓办点实事,让我们在外务工的人能够安心,家里的事情能够得到县委县政府的真正帮助,但求执行的政策和办事的公正,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发展和稳定,更加努力的为家乡发展做出自有贡献;
希望有关部门能派人进行相关查证,早日查出真相,让我在这件事中能够公平公正的得到处理;我想恳请相关政府检查人员进驻村里密访,如果事件不符,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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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万安县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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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尹学军同志致信市长信箱反映问题答复如下:
&&&&反映情况一:小孩上户口事宜。我镇按《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要求已经为其办理上户手续,镇、村干部按照程序办理,并未对其进行刁难。
&&&&反映情况二:2008年,村支部书记堂兄与信访人弟弟打架事宜。经调查,在派出所的调处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村支部书记堂兄赔付信访人弟弟两万元医药费,村支部书记一直保持公正公平的立场,并未对其堂兄进行袒护。
&&&&反映情况三:2010年,村支部书记承包水塘淹了信访人弟弟稻田事宜。经了解,2010年夏天,连续暴雨,溢洪道出水,信访人弟弟稻田进水,水稻被淹死,后经镇政府水管站刘求辉同志测量,将信访人弟弟的田块进行了调换,并非村支部书记故意所为。
&&&&反映情况四:2009年,村支部书记承包水库未经信访人父母同意在其农田取土事宜。经调查,该水库并非支部书记承包,是村里争取的水利设施出险加固项目,信访人父母的田块属集体所有荒地性质,后面村里对取土的村小组责任田进行了置换。
反映情况五:信访人弟弟砍伐门前枯死樟树,枧头派出所对此事进行处理,信访人称是支部书记打击报复行为事宜。据调查,此事由村民举报,支部书记派治保主任协助配合调查,并非个人打击报复行为。
&&&&经与当事人会面调查,了解到信访人所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相符,我镇综治干部和村“两委”干部也多次到该农户家中做说服解释工作,信访人也表示不会再向上反映了。
&&&&&&万安县窑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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