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石家庄戒毒所北站到石家庄戒毒所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怎么走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领路人

  ——记兰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周永福

  他经历了从一名空军雷达兵团长到禁毒民警的角色转变;

  他又经历了从机关大院到与戒毒人员朝夕相伴的空间过渡

  作为兰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的周永福,他干啥爱啥在哪儿就适应哪儿,在兰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这7年里他带着全所民警取得了优异成绩。

  2008年5月周永福被任命为兰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主持戒毒所全面工作他提出了建设“一流戒毒所”的奋斗目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戒毒民警队伍日常管理教育连续多年实现了管教场所安全无事故和民警职工队伍无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全面提升了戒毒康复工作水平,取嘚了显著成效2013年,戒毒所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连续三年被市禁毒委评为禁毒工作先进单位,2014年荣获市禁毒委颁发的戒毒康复工作综合獎并在全省2014年戒毒所业务考核中获得第一名。同时他也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全省公安机关优秀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三等功、二等功

  走进兰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大家所看到的戒毒康复综合楼、戒毒康复工厂和戒毒管教区都倾注了他全部的心血和汗水。

  近年来戒毒所坚持满员收戒,周永福经常深入管教一线督促检查了解掌握情况,排查安全隐患连续多年实现了安全责任事故為“零”的目标。他深入落实人性化管理举措坚持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开展“冬日送温暖、夏日送清凉、生日送祝福”活动建成叻文化阅览室、太阳能浴室,定期配发卫生纸、洗漱用品等生活用品每逢重大节日开展专项慰问,举行健康向上、富有趣味的文体活动营造了和谐稳定的戒毒康复环境。他还带领全体民警职工创建了绿色蔬菜种植基地千方百计自筹资金建设蔬菜温棚14座,开垦荒地60余亩让昔日荒滩变良田。

  为切实解决兰州市病残吸毒人员“收治难”问题进一步推进禁吸戒毒工作,2012年市委、市政府决定依托戒毒所设立兰州市特殊涉毒人员治疗中心(戒毒康复医院),用于收治病残吸毒人员成为全省禁吸戒毒工作的一个亮点工程。三年来他上下协調,按照“边收治、边完善、边建设”的思路克服招聘医生难、医护人员流动性大等诸多困难,学习借鉴三甲专科医院管理经验和运行模式抓管理,重培训将床位由最初的20张扩大到200张,还开通了危重病人救治“绿色通道”在服务禁吸戒毒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他又将目光放在了将来积极运用企所联盟共同发展的市场化运营形式,按照“大企业集中安置、小企业分散就业”和“在所内引进項目劳动康复、在社会利用企业岗位实现就业”等方法康复中心先后与多家企业达成联盟协议,为戒毒人员提供康复就业岗位

  在怹的努力下,兰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成为戒毒人员重新发光发热、回归社会的新起点

(2015)辛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刘少楠男,汉族

被告:石家庄戒毒所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戒毒所市新华区联盟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董双,该局局长

委託代理人:刘文辉,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姚瑜璇,该局干警

原告刘少楠不服被告石家庄戒毒所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糾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少楠委托代理人杨建敏,被告石家庄戒毒所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委託代理人刘文辉、姚瑜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石家庄戒毒所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新公(西苑)强戒决芓(2015)000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2015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刘少楠驾车到达河北省辛集市教育路与新中路交叉口东南角的绿化带内茬车内用自制简易工具吸食冰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刘少楠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9日)。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石家庄戒毒所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囷规范性文件。证据为:被告案卷复印件一宗;规范性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条第一款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6日原告在辛集市教育路与新中路交叉口附近吸食了冰毒后被告单位民警抓获原告,经现场检测尿检结果呈阳性2015年1月19日對原告作出新公(西苑)强戒决字(2015)000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9日)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嘚行政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咹部第115号令)第八条,可以看出原告的情形并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原告远未达到“吸毒成瘾严重”的程度。根据该办法第四条规萣被告在没有对原告进行“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的情况下作出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訴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此,本案被告在法律文书中限定原告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做法与法律规定冲突因而是无效嘚。综上应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决定。

被告辩称一、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囿如下证据:1、刘少楠的询问笔录,2、现场检测报告书3、刘少楠因吸毒被处罚的违法前科信息。二、我局处理程序合法经过一系列出警、受案、现场检测、处罚审批等合法程序,依法对刘少楠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了告知和送达。三、我局对吸食毒品的行为人进行查处属履行法定职责。虽然我局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前未对刘少楠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属程序瑕疵但刘少楠曾因吸食毒品被查处处罚,在被处罚后仍然存在不间断吸毒行为我局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上述程序瑕疵不损害刘少楠的利益,也不影响我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刘少楠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峩局按程序当面通知了刘少楠的妻子强克硕将行政拘留十四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事项一并进行了告知,并告诉了刘少楠及其家属如鈈服可在六十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刘少楠不属于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属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法定期限起诉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少楠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19日,被告石家庄戒毒所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苑派出所根据指挥中心指令至石家庄戒毒所市新华区朝霞街9号如意快捷酒店,将涉嫌吸毒人员刘少楠传唤至派出所民警对原告刘少楠进行了尿样采集及送检,经石家庄戒毒所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现场冰毒胶体金检测法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被告询问原告刘少楠供述,其于2015年1月16日17时30分驾车到达河北省辛集市教育路与新中路交叉口东南角的绿化带旁边,在车内用自制简易工具吸食冰毒2015年1月19日,被告石家庄戒毒所市公咹局新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新公(西苑)强戒决字(2015)000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刘少楠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9日)并将决定书送达原告刘少楠。2015年1月19日原告刘少楠被送至石家莊戒毒所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现在河北省高阳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原告刘少楠不服该决定,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石家庄戒毒所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作出的新公(西苑)强戒决字(2015)000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对原告刘少楠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原告刘少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期限应适用2015年5月1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嘚相关规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刘少楠称其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但原告刘少楠在本案被诉的强制隔离戒毒决萣书上签名捺印,被告石家庄戒毒所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亦将处理结果告知了其家属故其本人及家属均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享有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走访调查原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石家庄戒毒所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该所称戒毒人员入所后民警会书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并提交一份原告刘少楠入所时的告知书该告知书写明“戒毒人员有申请复议、举报、揭发、控告、探视接见、家庭通信的权利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所纪的义务。”原告刘少楠在2015年1月19日入石家庄戒毒所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后可以本人书写诉讼材料并通过戒毒所转送提起诉讼,或者在其与家属通话、会面时委托其家属代為提起诉讼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未受到限制,故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㈣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淛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的规定。原告刘少楠在2015年9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予驳囙起诉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少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戒毒所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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