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有所好转在池州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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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池州新农合政策有微变化
■人均筹资标准提高至540元 ■调整了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政策
池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5年东至县率先试点,2008年全市实现全覆盖,多年来,池州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民生工程,多次提高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2014年为390元/人/年,2015年提高到48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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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对精神病患者实施救助
池州市对精神病患者实施救助
池州市对精神病患者实施救助
简介:本文档为《池州市对精神病患者实施救助pdf》,可适用于IT/计算机领域,主题内容包含!"#$'(池州市对精神病患者实施救助本报讯日前!安徽省池州市出台"安徽省池州市精神病患者救助暂行办法#!自!"月份起!从生活$教育$医疗$司法$就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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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于日、日先后制定出台了《池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池州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日前,记者就文件细则采访了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
问:保障性住房是指哪一类住房?对保障性住房资源如何管理使用?
答: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乡住房困难居民配租、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保障性住房供应,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保障性住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配租,统一运营,统一管理。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问:保障性住房在准入和申请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主城区城镇户籍或贵池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户籍居住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低保的1.8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且家庭总财产(含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不超过10万元;
(三)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主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新就业和外地来池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主城区劳动关系稳定,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已办理《池州市居住证》,新就业人员工作不满5年的;
(二)个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在主城区范围内无住房。
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
(一)社区(村)在受理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结果上报至街道办事处(镇)。
(二)街道办事处(镇)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社区及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会同申请材料报贵池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三)贵池区保障性住房分配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家庭财产等相关信息。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贵池区政府、贵池区住房城乡建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纳入轮候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外地来池务工及新就业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贵池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等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条件、劳动合同等进行审核,将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会同申请材料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申请人作为保障对象纳入轮候库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贵池区城镇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年低保水平的1.8倍以下;
(三)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所在居委会相关证明材料。
(一)社区在受理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结果上报至街道办事处(镇)。
(二)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贵池区住房保障机构。
(三)贵池区住房保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和外地来池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入住职工的身份证、池州市居住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四)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房产、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同意有关部门对其房产、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问:请谈一谈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轮候情况?
答:在解决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后,城镇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实物配租。
(一)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家庭成员是革命烈士配偶、子女的;
(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有获得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英雄模范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或因工致残四级以上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上(含)残疾的;
(五)因配合市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后,住房困难并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
(六)其他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急需救助的。
轮候期间,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主动向住房保障机构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优先实物配租: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二)固定资产投资、用人规模较大;
(三)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并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分配保障性住房原则上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标准确定。
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2人(含)以下户安排30-45平方米,3人(含)以上户安排50平方米以内,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纳入轮候库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优先条件和轮候顺序进行摇号配租,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具有社会公信力代表现场监督,公证、媒体等全程参与,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分配给本企业员工承租使用,并报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问:对保障性住房如何运营和管理?
答:办法规定,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池州市安居住房租赁公司负责建设,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统一由该公司负责租赁管理、租金收取、后期维护、出售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贵池区要指定专门的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统一运营管理。
低收入家庭原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申请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低收入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人口变化等需要调换房屋的,可向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调换房屋申请。经审核同意,承租人按时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重新调换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用人单位在用人规模、社会保障、公积金等方面发生变化需要减少保障性住房的,应主动及时向贵池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产权登记,注明房屋类型及用地性质。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社会或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享受政府优惠及补助的,应当与当地政府或受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共有产权,明确政府与投资机构的产权比例。
在退出管理方面,保障性住房配租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城乡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应按时主动填报《池州市保障性住房年审表》,由运营管理机构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家庭的变更或退出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核准。
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年审,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现经济收入、住房、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三)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保障对象因收入、人口等条件发生变化,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享受租金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回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标准缴纳租金。搬迁期满不腾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并取消政府补贴;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近年来,我市在民生工程建管养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突出资源整合,引导社会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引导效应,放大民生工程政策效应。下面,作简要报告。
&&& 一、社会事业项目,整合要素,发挥集聚效应
按照“统筹规划、节约集约、整合使用”的原则,探索民生类项目要素整合。以贵池区灵芝村为例,该村将在村级实施的卫生室、农家书屋、农民体育健身场所等民生工程与村两委办公场所、综合警务室、计生服务室和检查室、党员活动室、电教室等村级为民服务场所统一规划,整合实施,打造村级为民服务中心。项目整合实施,工程配套设施可以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节约1亩左右土地,节约建设成本10余万元,将零散的资金集聚,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村民可享受“一站式”服务,既有效利用资源,又方便了群众,使民生工程效益最大化。贵池区约50%的村采取这样的建设模式,像灵芝村这样的整合点,全市共有200多个。
二、同类民生项目,政策衔接,发挥化学效应
(一)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并轨运行。今年,东至县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入新农合,实现并轨。至此,我市仅贵池区实施的新农合与市人社局牵头的城镇居民医保未并轨,其他县区全部并轨运行。如石台县,于2009年9月,按照“六个统一”的要求,即:“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筹资时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参保对象、统一落实资金、统一报销方案,完成城乡居民医保交接与过渡,成功并轨,统一由县新型农村合作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并轨运行,节约了社会资源,减少行政管理成本,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报销,提高了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
&&& (二)整合培训资源,实行订单培训。如青阳县推行“培训、储备、引进、就业”四位一体模式,整合人社、农委、妇联、党校、组织部等单位培训资源,开展各类就业服务。一是搭建培训平台。2009年底,该县人社局联合开发区成立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拥有人力资源服务大厅、1个多媒体教室、5个实训车间,并设立50万元用工培训专项基金。二是与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培训。根据企业用工要求,制订培训计划,与企业联合开展岗前、岗中和转岗技能培训。同时,在宁波、台州、温州、上海、苏州、无锡等地建立信息联络点,对有意向返乡的人员按行业特点进行摸底登记,积极为企业引进人才,先后招回返乡就业人员450余人,其中有专业特长人员184人。三是与部门合作,开展定向培训。如与县委组织部、党校合作,开展基层入党积极分子技能培训;与县妇联合作,组织农村新增女性劳动力参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等技能培训等。四是与校企合作,委托异地定向培训。与合肥工业大学、芜湖机电学院、安广学院、池州职业学院等大中专院校合作,对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术人员,开设短期强化培训班等。
(三)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我市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达90%以上,目前集中供养率50%以上,为发挥建成民生工程效益,推进敬老院与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实施,试行养老机构转型升级。以东至县尧渡镇社会福利中心为例,该中心占地90亩,建筑面积13311平方米。除满足敬老院集中供养外,设计床位63张的老年公寓,“试水”社会化养老。一是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为保证社会养老机构正常运营,该中心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二是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制定护理、休闲娱乐、后勤服务规范,根据入院人员的经济条件和个人要求,按照休养、介助、介护三个等级,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每人每月交费1050元至1750元不等。三是确定入院人员范围。在全县范围内除精神疾病、重大传染病人以外的老年人。四是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实行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培训。目前有专职医生1名,专职服务员5名,每天夜间3人值班,夜间至少巡查一次。
&&&& 三、基础设施项目,整合资金,发挥规模效应
按照“项目主体不变、资金渠道不变、使用性质不变、管理权限不变”的原则,打破行业界限和部门分割,整合民生工程及涉农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助力美好乡村建设。
一是搭建县级资金整合平台。以政府为主导,财政牵头,部门会商,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由财政部门牵头成立资金整合指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二是明确资金整合范围。制定整合资金项目目录,除各类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救灾资金、动物强制免疫经费等特殊用途的资金外,各级财政安排下达的农业生产发展类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等相关涉农资金都纳入整合范围。
三是创新整合方式。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以美好乡村规划为引导,对性质相近、用途相同、使用分散的涉农专项资金,通过存量调整、增量集中等方式归并、整合、集中支持美好乡村建设,整合农村清洁工程、一事一议、危桥加固、农村危房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沼气工程等民生工程项目以及农业生产发展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等90类项目资金。
四是加强资金监管。制定《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涉农相关专项资金整合暂行办法》、《涉农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暂行办法》、《整合涉农专项资金核算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加强资金落实环节、分配环节、使用环节、核算环节的监管。优化资金整合流程,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作、财政主导、指标分离”原则,由政府批复向部门下达资金整合指标,财政业务科室办理拨付手续,财政国库向专户拨付整合资金,保证资金定向流动,封闭运行。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实行“村民理事会审核、部门审批、财政拨付”的资金支付模式。突出“三专”管理,专人负责整合资金的归集、管理与核算工作;设立财政整合资金专户;建立专账,设立村庄整治资金总账,总账下按主管部门设立二级明细账,按资金类别设立三级明细账。
&&& 四、工程建设项目,整合管养,发挥品牌效应
一是管养机制归并。如乡镇中心幼儿园执行校安工程后期管养制度;光荣院、敬老院、福利中心、救助站等“四项目一制度”;乡镇卫生院与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并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血防服务能力建设等机制合一;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将一事一议项目中涉及村内户外水利项目与小农水项目管理机制归并,纳入基础设施类管理。同时,实行部门统筹,如文化部门实行市级统筹,以农家书屋为基础,市级统一采购、更新农家书屋书籍,与县(区)图书馆、县新华书店和乡(镇)文化站联动,建立图书流动网络,支持文化场馆免费开放。
二是资金拼盘,购买服务。整合公共资源,探索民生工程“分类管养、分级管护、资金统筹管理”的“两分一统”后续管养模式。如,农村清洁工程建后管养以乡镇为主体,按本镇人口以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筹集管护资金,统筹管理县区补助资金以及整合保洁员、护林员、农村公路养护员、水管员、一事一议公益事业管理员等零散管护资金,采取竞争性“承包”和购买岗位等方式,加强民生工程后续管养。
三是整合项目统一养护。如石台县仁里镇城南社区发将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与农家书屋、电子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社会救助站点等民生工程项目进行整合,并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排专人负责社区民生工程运行维护。另外,全市依托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留守儿童之家、公共文化信息化等民生工程实行资源共享,结合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加强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
五、探索多元投入,社会参与,发挥引导效应
&&& 今年,我市民生工程计划投入30.36亿元,其中需引导社会投入近8亿元(不包括棚户区改造),占26.3%。为此,我市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民生工程筹资机制,多方融资23亿元(含棚户区贷款融资),投向民生工程建设。
一是多方融资,建设保障房。截至6月底,共融资20余亿元,其中向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贷款15亿元,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推进棚户区改造;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2.11亿元,用于2013年32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参与公租房坚持,目前已引导企业投资2.92亿元。同时,积极探索保障房“租售并举”“办法,购房款400多万,用于保障房建设和管养,促进资金再利用。
二是政策引导,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小农水项目建设,引导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村集体等投入资金6164万元。例如,石台县小河镇土地流转6290亩,共有14家企业或大户经营,今年利用扶贫、一事一议、农发、以工代赈等项目,引导企业(大户)投资500多万元,其中莘田粮油公司,流转土地1348亩,利用农发项目,自筹40余万元,清淤山塘1口,新建渠道1750米,灌溉渠道硬化及清淤520米,改善基础设施。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激发群众参与,筹资酬劳1000余万元。如青阳县乡镇设立“一事一议”工程奖励补助基金,对建设快、质量好,群众评价高的项目进行奖励等。同时,群众缴纳各保险类项目费用1.5亿元。
三是市场化运作,引导企业参与民生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引导乡镇供水企业及受益户等投入2000余万元,进行乡镇自来水厂改造以及管网延伸工程等。如东至县胜利水厂采取公私合作经营模式,利用民生工程项目资金建设规模水厂,整合周边3家私营小水厂,实行股份制,并网运行,引导社会资金建设、改造管网,节约建设成本。另外,引导企业投入1400多万元,用于就业促进工程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是多元投入,支持建设美好乡村。建立“专项资金+整合资金+社会资金(含农民自筹)”的多元投入机制。上半年,全市共整合各类项目资金3.74亿元,引导社会捐赠3000余万元、企业投资2050万元、金融资本189万元支持美好乡村建设。如,东至县胜利镇通过“谋发展、拿设想、走出去、请进来”这一举措,共吸纳社会捐资1000余万元参与家乡的美好乡村、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农家书屋、农民健身娱乐场所等建设。其中安徽南翔集团总裁余渐富,向城北村捐款850万元支持美好乡村建设;安庆新球集团董事长陈汉球,捐资105万元将彭岭村主干道水泥路面由原来的3.5米宽拓宽5.5米宽;在北京务工的康桥村周清华共向家乡建设捐款60多万元等。青阳县永平村,外来企业安徽超威公司与村组共建民生工程,投入30万元,重点资助老人、学生、因病致贫等特殊对象等。
&&&&&&&作者: 池州市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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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池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提升企业研发装备水平。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通过省科技部门审核并确定补助的,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先行补助(石台县按18%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经统计部门核定达到销售收入2.5%以上的,奖励5万元。
二、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实施市级科技专项。每年遴选10个左右有较好研发基础和产业带动作用的企业科技项目,列入市级科技专项,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对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按省支持同等额度,先行支持。
(五)奖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六)奖励科技进步奖。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三、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七)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经评估认定后,市产业发展基金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市产业发展基金进入科技团队创办或共办的企业满5年后,依法按合同(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退出。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八)支持校企联合成立企业。高校院所与企业2017 年以后在我市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九)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内高校院所在池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 15%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不超过50 万元。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产学研合作
(十)支持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成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对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奖励20万元,对在省组织的院士工作站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每次奖励20万元。
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十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3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十三)支持其他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均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十四)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述创新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五)支持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省要求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述创新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十六)支持科技园区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对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称号的开发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支持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新备案省级、新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九、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
(十八)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省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省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十九)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在省组织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每次奖励20万元。
(二十)支持专利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在池设立分支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对其代理而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对开展专利权托管服务的我市服务机构,托管企业达100家或年新增100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奖励5万元。
十、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二十一)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二十二)支持农业创新服务机构建设。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市地方政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二十三)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十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二十四)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奖励2万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企业有效专利达到4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8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4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十五)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本市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5万元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
(二十六)支持知识产权应用。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利息1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企业担保费5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0万元;对质押贷款企业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1.5万元。
十三、其他事项
(二十七)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除外。
(二十八)本政策兑现的奖补扶持资金,由市及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按1:1配套承担,本政策第二条第三项&实施市级科技专项&和第九条第二十项&支持专利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提升&的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十九)本政策奖补、扶持的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其中纳入省级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半导体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在省专项引导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中列支。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
(三十)此前市已出台的科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重大科技奖补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科技局和相关部门会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本政策在适用过程中若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省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十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每年对政策施行后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三十二)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期暂定一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池州军分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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