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城职介办理的社会保险,说是在办好的北京银行网上银行里存钱,每月24号会自动划帐。可是到了25号了.还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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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流程
一般情况下我们是通过用人单位来参加社会保险,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月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而对于流动就业人员,还有一种通过职介或人才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这里详细介绍一下个人名义存档参保的具体办法:
一、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
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保按照文件的话说,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这种办法参保的条件,按照文件规定的话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所称个体劳动者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受雇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指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人员。”
实际上就一个前提:必须是本市城镇户口(本市城镇才有档案,能存到职介或人才;外地城镇的存当地职介或人才,也可以通过当地职介或人才办理自己缴费参保;农村户口没有档案,暂不能按此办理个人参保。)
二、通过职介、人才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简明步骤
第一步:到职介、人才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具体:先执身份证领取商调函、二表→回原单位填二表,办理转档→到职介、人才办理委托存档
第二步: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具体:办理京卡或邮局存折→带存档卡、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2张→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并签订《协议书》,办理参保
三、职介、人才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流程(先执身份证领取商调函、二表→回原单位填二表,办理转档→到职介、人才办理委托存档)
1、存档条件
①档案在具有档案保管权的原工作单位(含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保管的流动就业人员。②存档人员年龄:男50岁以下,女在45岁以下。
2、档案调入程序
①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中心开具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领取《北京市XX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北京市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情况调查表》
②按照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中相关要求,本人持《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到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填写《北京市XX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情况调查表》(一式一份);
③本人携带人事档案、《北京市XX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北京市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情况调查表》到中心办理人事档案调入手续。
存档管理费20元/人?月(注:这个基本上是全国统一价)。
四、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流程(办理京卡或邮局存折→带存档卡、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2张→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并签订《协议书》,办理参保)
等办理完毕个人委托存档后,就可以以个人名义参保了。
(一)办理内容
1、个人存档只能办理三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缴费相当于单位、个人部分都自己缴纳,但是又不完全等同于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方式,享受医保待遇也有一定区别。
(二)须提供的材料
以前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
1、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本人存档卡、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本人需先持本人身份证(18位身份证号) 或户口本到北京银行(原北京市商业银行)申领“医保借记卡”或到邮局申请“医保帐户存折”,并存入一定数额的现金。3、以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存档人员,即未办理过《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的人员,需持北京银行“医保借记卡”或邮局“医保帐户存折”及本人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中心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并签订《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以前参加过社会保险的:
1、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本人存档卡、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原来参加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必须提供原参加保险的转移证明一式2份。(2004年11月前出具的转移单,须养老转移单一式2份,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一式1份。)3、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存档人员,需持北京银行“医保借记卡”或邮局“医保帐户存折”及原有《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到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签订《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三)交费标准、时限
可以通过《京卡》或《邮政储蓄存折》按月扣缴社保费。参保人员应在每月11日和24日(每年的2月为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扣款成功。
1、养老、失业保险费基数: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183号令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注:以前是22%,根据183号令调整为20%。可参考通过用人单位缴费方式的比例:单位20%+个人8%)失业保险缴费比例2%(注:可参考通过用人单位缴费方式的比例:单位1.5%+个人0.5%)
2、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原为上年社平工资,自日起按京劳社医发[2007]1号文调整为上年社平的7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7%(注:可参考通过用人单位缴费方式的比例:单位9%+1%个人2%+3元,但是享受医保待遇稍微有些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个人名义参保初次缴费有6个月的医保等待期,过了之后才能报销,而通过用人单位缴费方式没有医保等待期;以个人名义参保不报销大额门诊费用,而通过用人单位缴费方式门急诊累计超过2000也可以报销)
2007年医保缴费标准:2106(基数)×7%(比例)=147.42(元)/月
个人查询扣款信息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持医保借记卡或医保帐户存折到北京银行、邮局进行查询,打印对账单。或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并同时查询存款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96169;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11185)。如资金不足,灵活就业人员需及时存入足够的现金;如发现扣款不成功,请及时核查原因并与代理本人医疗保险参保事务工作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核实。
必须按月扣缴
根京劳社保发[2005]90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进行社会保险相关事务代理的存档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处”)存档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通过北京银行或邮政储汇实行按月扣缴,同时取消原非按月缴费方式。 ”
缴纳社保费用不能报销
根京劳社保发[2005]90号文件规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本人提出要缴费凭证的,代理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扣缴到位信息,可以为其开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须注明不予报销或加盖不做报销凭据章。”
(四)新手册领取
签完协议两个月后,持协议、存档卡和1张1寸彩照到职介领取新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五)注意事项
1、只能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三险,不能参加工伤、生育险。
2、被保险人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连续缴费,不应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前连续缴费满5年并没有报销过大病医疗费的,其再次缴费的时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缴费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享受了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再次缴费时,6个月以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并且,只报销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的,门急诊费用不予报销。(注:个人名义参保与通过用人单位参保享受的医疗待遇是不一样的。务请注意。)
3、申领银行“医保借记卡”时如用的不是18位身份证,请及时到银行变更并到职介或人才进行登记,否则社保中心无法正常划款。
4、保证银行“医保借记卡”中存款足够划帐且在划帐后留有至少10元的余额。
5、办理完参保手续后请于2个月后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超过6个月未领取医疗手册的,需重新申请领取(需要1-2周时间)。
6、每年4月开始保险基数变更,收费会有变化,建议在每年4月前使银行“医保借记卡”中余额不少于400元,可在4月底去银行打印对帐单以了解新一年度缴费标准。
7、个人存档人员在连续三个应缴费月中第一和第二月内出现欠费,根据政策,第二和第三个月的基本医疗待遇暂中断。如在连续第三个应缴费月的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后,被暂中断的医保待遇重新恢复。
8、因个人原因,在连续三个应缴费月的10日前未能在银行“医保借记卡”中存入足够现金,连续欠费三个月,医疗保险待遇自动中断,所签订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自行失效。
9、连续欠费三个月,医疗保险被中断后,存档个人如要求继续参保时,需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银行所出具的借记卡对帐单,到我中心重新签订《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10、个人存档人员办理的基本医疗保险,仅负责参保人医疗保险生效期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年度内第二次后(包括第二次)每次起付线为65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一个自然年度内为7万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自然年度内1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部分,最低报销85%,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7万元)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门诊不属于报销范围。
11、退休后如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前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的累计年限男女须分别达到25年和20年。
五、个人名义参保相关政策文件
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社会退休人员参保流程-京社保发[2002]24号-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号- 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7]19号- 关于调整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1号- 关于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5]90号-
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多种形式就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受雇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指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四条 按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章 养老保险
第五条 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的范围内由被保险人根据收入情况自行确定。缴费比例暂为20%。
个体工商户受雇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受雇人员共同缴纳。其中雇主按14%的比例缴费,受雇人员按6%的比例缴费,今后受雇人员的缴费比例随北京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进行调整。缴费基数由雇主与受雇人员视受雇人员的收入情况协商确定。受雇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代为扣缴。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被保险人按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七条 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第八条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其计算办法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执行。
第九条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存储额只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及利息可以继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为被保险人打印个人帐户结算单,并随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过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以前在企业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并有缴费记载的,其缴费年限与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1992年10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以前在国有、集体、外资及港、澳、台资企业工作过,1992年10月以后由于原企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可补缴1992年10月以后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1992年10月以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此前无缴费年限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前有缴费年限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一、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被保险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三、过渡性养老金: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时再乘以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四、综合性补贴: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同时执行本市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其历年个人缴费额(包括个人帐户利息)一次性全部支付给本人。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流动、符合养老条件或者死亡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
第三章 失业保险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受雇人员的失业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雇主缴纳。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失业后,按规定在30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中断就业;二、本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已满一年,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限,根据其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确定:连续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救济金;连续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救济金;连续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救济金;连续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救济金;连续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发放的月数。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一条 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连续缴费时间不满5年,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17元。连续缴费5年以上,前12个月的发放标准为:连续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33元;连续缴费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8元;连续缴费时间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64元;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17元。
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随我市失业救济金正常调整制度调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连续缴费时间按下列办法计算:一、被保险人未中断就业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和缴费时间可与按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二、被保险人中断就业的,自重新缴费之日起重新计算其缴费时间。中断就业期间,可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被保险人重新就业后,对其尚未领完的失业救济金期限可折算为缴费年限并与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三、被保险人间断缴费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因病(不含因打架斗殴等行为致伤、致病的)到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的,可以补助本人医疗费的50%-80%,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超过被保险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80%。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患危重病,医疗补助费超过规定数额,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可酌情给予补助。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连续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二、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三、不办理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四、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五、重新就业的;六、参军或出国定居的;七、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八、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第四章 大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受雇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由雇主代为缴纳,其中雇主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费,受雇人员按1%缴费。
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以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被保险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且连续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缴费;连续缴费不满10年的,按全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7%缴费,满10年后改按1%缴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方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原在企业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的年限可以与按本办法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连续缴费,不应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前连续缴费满5年并没有报销过大病医疗费的,其再次缴费的时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缴费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享受了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再次缴费时,6个月以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或患尿毒症在门诊进行透析的(包括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患癌症在门诊进行放化疗的医疗费用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上限封顶的办法。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一)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二)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三)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四)3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5%;
以上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三、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剩余的部分(包括大病统筹2000元以下部分,不包括自费、个人负担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视被保险人连续缴费情况按比例支付,被保险人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增加2%,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30%。
四、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5年的,为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为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五、被保险人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本人垫付。
六、被保险人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包括使用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中个人应负担的费用,按市劳动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保险人患病就医时要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劳动局制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劳保医疗的其它有关规定。
八、下列情形不属于报销范围: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二)患职业病、因公负伤或者工伤旧伤复发的;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五)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六)因自杀导致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七)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该自理的; (九)在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符合献血年龄的被保险人,5年内未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其医疗过程中使用的血液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被保险人使用超过献血量5倍以上的用血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十一)门诊及出院带药超过15日使用数量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需由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分支机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居住地的街道(镇)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报销拨付审批表》并由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拨付。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实行定点医疗制度。被保险人在户口所在区(县)规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一所医院为个人就诊的定点医院。被保险人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应由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第五章 经办业务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居住地的街道(镇)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半年、一年缴纳。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时,由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的机构办理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手续。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基本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和退休人员患大病需报销的医疗费到其指定的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大病医疗费报销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失业救济期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七条 以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当国家和北京市发布新的社会保险法规、法令、政策时,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实行。
关于印发《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社会退休人员参保流程》的通知京社保发[2002]24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区县、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各街道、镇社会保障所:
&&&&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社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现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社会退休人员参保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加以规范。
&&& 附:1、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社会退休人员参保流程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 &&&&&&&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社会退休人员参保流程
   一、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保流程
&&& (一)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以下简称存档人员)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2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户口簿到本人档案存放地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 (二)存档人员需如实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表三)),社会保险代理处对(表三)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对个别指标进行补录。在存档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填报(表三),社会保险代理处只需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续保手续。
&&& (三)存档人员对社会保险代理处打印的(表三)核对无误后确认签字,如对某个指标项有疑义,经双方核对后重新录入并打印(表三),存档人员确认签字。在此之后,社会保险代理处与存档人员签订参保协议书。
&&& (四)对预缴或补缴大病医疗统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存档人员,社会保险代理处需为其填写《预缴大病医疗统筹费时间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 (五)社会保险代理处将信息采集软件报送至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进行审核与导入信息系统工作。同时报送《认定表》、《大病台帐》和《预缴大病医疗统筹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资金情况汇总表》。
&&& (六)区县社保中心在申请到《医疗手册》编码后,打印《医疗手册》,交由社会保险代理处发放给存档人员。
&&& (七)存档人员从基本信息导入后的次月起开始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八)凡选择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存档人员应在填写(表三)之前,需到本市市商业银行的任何一个支行申请办理《京卡》,并将《京卡》卡号如实填写在(表三)中。
&&& 二、社会化退休人员参保流程
&&& (一)社会保险代理处对在退休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只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续保手续。
&&& 社会保险代理处对未办理过基本医疗保险参统手续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照存档人员的参保流程办理参保手续。
&&& (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应按照本人的选择填写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具体方式,社会保险代理处和区县社保中心需认真核对,区县社保中心在信息系统中给予具体标识。
&&& (三)区县社保中心应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向市商业银行报送发放存折及账户分配信息,并将商业银行打印的个人账户专用存折委托社会保险代理处代为发放。
&&& 三、上述参保流程在有些环节上,可同步或同期实施。各区县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及时总结经验,在此流程基础上尽可能优化,最大限度地方便存档人员和社会退休人员参保。
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现将《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 医疗保险&& 存档人员&& 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
&&& 附件:
&&&&&&&&&&&&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存档人员)。但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 第三条& 存档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四条& 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可以为存档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费用收缴,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发放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其它事项。
&&& 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 第五条& 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号)认定为大龄下岗职工的存档人员,在2004年底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存档人员中按照《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号)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上述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占缴费基数6.5%的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占缴费基数0.5%的部分纳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存档人员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余的存储额可以继续使用。
&&& 第六条 存档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七条& 存档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以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 第八条& 存档人员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第九条& 已参加大病统筹的存档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在规定的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规定标准报销。
&&& 第十条 存档人员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80天后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医疗费用自缴费之月起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一)本办法实施后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 (三)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60天内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 第十一条 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90天未缴费的,视为缴费间断。间断后再次缴费,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
&&& 第十二条& 参加大病统筹并已预缴大病统筹费的存档人员,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已预缴的大病统筹费不退还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可到存放档案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
&&&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规定认定。其中:
&&& (一)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 (二)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存档人员,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 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以存档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存档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规定》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享受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将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 存档人员缴费年限不足上款规定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7%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当转往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存档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大病统筹缴费间断的,可以按照《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补缴,足额补缴后,间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照该办法规定报销,补缴年限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存档人员中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符合下列情况的,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 (一)日前退休、退职的; &&& (二)日后退休、退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
&&& 第十八条& 失业后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符合第十七条第㈠项或者第㈡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 第十九条& 存档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 3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7]19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缴费行为,同时加强对医疗保险经(代)办业务的管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增设二次扣款功能 &&& 为提高医疗保险费收缴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时上缴医疗保险费,在原每月12日(遇工休日顺延,下同)正常扣款的基础上,于每月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委托北京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从参保人员《京卡》内或《邮政储蓄存折》中进行二次扣缴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在每月11日和24日(每年的2月为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扣款成功。 &&& 二、个人查询扣款信息 &&&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并同时查询存款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96169;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11185)。如资金不足,灵活就业人员需及时存入足够的现金;如发现扣款不成功,请及时核查原因并与代理本人医疗保险参保事务工作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核实。 &&&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在每月月初与其所在的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查询,或者到社会保险代理处直接查询医疗保险费扣缴情况。 &&& 三、个人信息变更修改 &&& 当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代理处、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的与缴费、享受待遇以及与其保持联系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其应在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变更之月的25日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区县社保中心在月底前完成信息修改工作。 &&& 四、缴费标准定期公布 &&& 市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下旬公布新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该标准于每年4月正式启用。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接到市社保中心通知后予以公布,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与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咨询新年度的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前存入足够现金。 五、确定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 &&& (一) 为规范统一和防止争议, 在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问题上,各区县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处应按以下两个原则执行: &&& 1、《协议书 》中的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的生效日期一致。 &&& 2、新参保与续保的参保起始日期为办理参(续)保手续的次月。 &&& (二)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确保在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需的各项工作的前提下,方可与其签订《协议书》。&& &&& (三) 各区县社保中心对社会保险代理处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报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业务信息应在月底前办理完毕。 &&& 六、失业转就业参(续)保处理 &&&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金后且参(续)保的,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保所应为其开具《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见附件一)。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该证明,对停止领取失业金之日起60天内办理参(续)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连续缴费处理;超过60天的,则按初次参保对待,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设定医疗等待期(政策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180天)。 &&& 七、缴费中断处理 &&& (一)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在医疗等待期内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1个月及以上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 &&& (二)凡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含医疗等待期结束的)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因个人原因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超过60天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0天之内续保,可按连续参保对待。 &&& (三)凡因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时间,各区县社保中心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 八、参保协议书修订 &&& 为使灵活就业人员较全面地获知本人与医疗经(代)办机构在参保与缴费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减少或避免争议。现对原《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补充协议书》的格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与补充,自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改版的《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见附件二),原协议书格式停止使用。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做好启用新改版协议书的各项准备工作。 &&& 九、统一大额资金缴费方式 &&& 为方便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同时也便于操作,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从2007年4月起,一律采取医保帐户代扣代缴方式。原《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同时停止使用。 &&& 十、工作要求 &&& 各区县社保中心应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代理处的指导与管理。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缴费的代理业务,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以保证医疗保险工作平稳运行。& 附件:1、《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 &&& 2、《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1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人员(简称“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调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关于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5]90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人才交流中心: &&& 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合法权益,方便个人委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规范社会保险代理行为,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自日起,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进行社会保险相关事务代理的存档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处”)存档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通过北京银行或邮政储汇实行按月扣缴,同时取消原非按月缴费方式。 &&&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 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费的人员暂按原方式缴费。 &&& 二、代理处须按照《北京市个人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8]8号)、《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号)、《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施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京社保发[2002]10号相关规定,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 三、日前已在代理处采用非按月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在其再次缴费时实行按月扣缴。 &&& 四、每月20日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月扣缴情况传递至代理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本人提出要缴费凭证的,代理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扣缴到位信息,可以为其开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须注明不予报销或加盖不做报销凭据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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