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 福永 石岩到福永和平村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申诉人汤老顺、蒋丽英、蒋利军与被申诉人永州市零陵区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供电分公司、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和平村第1村民小组、第11村民小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中法民再终字第21号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权利承受人):唐俭明,男,汉族,日出生,农民,系已故汤老顺之子。申诉人(权利承受人):唐俭林,男,汉族,日出生,农民,系已故汤老顺之子。申诉人(权利承受人):唐俭忠,男,汉族,日出生,农民,系已故汤老顺之子。申诉人(权利承受人):唐庚秀,女,汉族,日出生,农民,系已故汤老顺之女。申诉人(权利承受人):唐满秀,女,汉族,日出生,农民,系已故汤老顺之女。申诉人(权利承受人):唐丁秀,女,汉族,日出生,农民,系已故汤老顺之女。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丽英(蒋利英),女,汉族,日出生,农民,系受害人蒋立志、唐春秀之女。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利军,男,汉族,日出生,农民,系受害人蒋立志、唐春秀之子。委托代理人:唐炳清,男,汉族,日出生,农民(特别授权)。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永州市芝山区农电管理总站)。法定代表人:李全胜,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湖南省永州市电业局芝山电力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宪明,零陵区农电服务干部。委托代理人:张青松,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和平村第1村民小组。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和平村11村民小组。申诉人汤老顺、蒋丽英、蒋利军因与被申诉人(简称农电公司)、(简称供电公司)、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和平村第1村民小组、第11村民小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永中民一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作出湘检民抗(2014)2号民事抗诉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抗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日移送审理。本院再审期间,发现申诉人汤老顺死亡及和平村第1村民小组、和平村第11村民小组需产生新的代表人后,再审理本案。本案于日中止审理。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进行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玉出庭,申诉人唐俭明、唐俭林及委托代理人唐炳清、被申诉人农电公司及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宪明、张青松等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诉人零陵区石岩头镇和平村第1村民小组、第11村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一审原告汤老顺、蒋丽英、蒋利军起诉至零陵区人民法院(原芝山区人民法院)称,日晚,原告汤老顺的女儿唐春秀及女婿蒋立志从娘家吃过晚饭回家,途经被告和平村1组及和平村11组路段的必经大道时,被断落在路上的高压电流击倒后相继死亡,事故发生后,四被告隐瞒事故,均未逐级上报,只通过当地政府给付12000元丧葬费等费用,未作其他任何处理。三原告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多次找四被告协商处理均未成,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15962元(含已付的12000元)。一审被告芝山区农电管理总站辩称,导致二受害人触电身亡的供电设施不是芝山区农电管理总站的资产,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该供电设施的实际产权人负责赔偿。一审被告芝山电力局辩称,芝山电力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有二:一是该线路的产权不是芝山电力局所有;二是该线路的电线掉落不是芝山电力局的人为所致。故请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要求芝山电力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被告和平村1组及和平村11组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书面答辩。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原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日晚九时许,受害人蒋立志(男,日出生),唐春秀(日出生)路经芝山区石岩头镇和平村时,被该村山脚底台区陈家支线断落在路上的输电电线击倒身亡。事故发生后,芝山区石岩头镇政府多次出面找到被告芝山区电力局,被告芝山区电力局以扶贫的名义向芝山区石岩头镇政府拨付16000元,芝山区石岩头镇芳坪村委会从芝山区石岩头镇财税所领取现金12000元用于安葬二受害人和抚慰受害人家属。嗣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三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215962元。另查,此次事故发生地段的线路是被告和平村1组、和平村11组于1994年集资架设而成,至今未进行农村电网改造,但自2000年年底开始,被告芝山农电总站的派出机构芝山区石岩头镇电管所对该线路所有用电户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并将收取的电费全部集中上交被告芝山农电总站,而被告芝山农电总站实际上是被告芝山电力局的下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汤老顺是受害人唐春秀的生母,其总共生养了七个子女,原告蒋利英、蒋利军姐弟是受害人蒋立志、唐春秀的子、女。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原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日晚发生的触电事故,其线路是被告和平村1组、和平村11组集资建成,产权属于此二组,2000年底,被告芝山电力局的下属机构芝山农电总站的派出机构石岩头镇供电所虽然对该线路实施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但被告和平村1组、和平村11组未就该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与供电企业即芝山电力局芝山农电总站或石岩头镇供电所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第3项、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该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及发生的事故应由其产权所有者即和平村1组、和平村11组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芝山电力局、芝山农电总站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参照《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公布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死者唐春秀、蒋立志的丧葬费3258元/具×2具=6516元;死亡补偿费为5219元×20年×2人=2087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960元/年×5年÷7人=686元,合计215962元。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芝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原告汤老顺、蒋利英、蒋利军要求被告永州市芝山区农电管理总站、被告永州市电业局芝山电力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二、由被告芝山区石岩头镇和平村第一村民小组、第十一村民小组共同赔偿原告汤老顺、蒋利英、蒋利军经济损失215962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宣判后,三原告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认定责任错误,判决不公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二审认为,本案是由于照明用电线路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责任的划分应根据产权权属和各自过错责任来确定。从本案看,发生事故的线路是原审被告和平村1组及和平村11组集资架设,其产权属原审被告和平村1组及和平村11组所有,且引起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设备老化造成断线,属电力设施产权人未尽更换的维修义务,因此赔偿责任应属原审被告和平村1组及和平村11组。对于上诉人上诉提出发生事故时,是在农网改造过程中,应由电力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该电网虽是在农网改造过程中,但属电力设施产权未正式移交电力企业时,且现也无证据证实该电力设施已实际移交给电力企业,对于电力企业改变的收费方式,只能说明该农网是在改造过程中及电力销费和收费的变化,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院作出(2003)永中民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49元,由上诉人负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永中民一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认为芝山电力局(现为零陵区农电服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的涉案输电线路虽然于1994年由石岩头镇和平村1组、11组集资架设,但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政策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该涉案输电线路的农村电网改造应在3年内完成。本案事故发生时,国家规定农村电网改造的3年期限已届满。尽管涉案线路的产权还未按规定移交电力公司,但该涉案线路的用户在2000年之前已经由芝山电力局下属单位石岩头镇供电所将电表分别安装到户、且由两组村民各自向镇供电所交纳电费,实现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涉案线路的用电在供电与收费上已经按照农村电网改造后的要求进行。和平村1组、11组当时虽然仍是线路产权人,但它们既不是线路的受益人,也不再经营管理该线路,作为经营者和受益人,电力部门实际上已承担起该涉案线路管理者的职责,具有实际经营管理者的地位,石岩头镇供电所对本案事故线路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由于其疏于管理应当对蒋立志、唐春秀触电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石岩头镇供电所是芝山区电力局下属机构芝山农电管理总站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由芝山电力局承担。法院以产权未移交为由判决电力部门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再审过程中,汤老顺、蒋丽英、蒋利军申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涉案线路所有权人已属于零陵区电力局;一、二审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请求撤销本院(2003)永中民一终字第565号判决,改判被申诉人零陵电力企业赔偿申诉人汤老顺、蒋丽英、蒋利军人身损害赔偿款215962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农电公司及供电公司辩称,其不是发生事故线路的产权人,该线路的产权人是和平村1组、11组,电力资产和农网改造是在10年之后移交的;其公司与和平村1组、11组不存在代为维护管理供电设施的协议,维护管理一直是由各个村民小组自行承担的,只是遇有事故抢修由镇政府出面协调,请求供电所给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事故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责任,其不应承担责任;法院二审判决后,申诉人分别两次与我方达成协议,对方明确表示放弃对我方的一切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本院再审予以确认。本院再审期间,被申诉人农电公司、供电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协议》,证明石岩头镇和平村内用于公共电力服务的村集体电力资产无偿上划于日移交给零陵区电力局;同时还提供了日唐俭明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代表汤老顺、蒋利军、蒋利英(即蒋丽英)(乙方)与芝山电力局、芝山农电总站(甲方)签了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永中民一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该终审判决确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考虑到乙方的实际困难,为此,双方本着完全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认可(2004)永中民一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日后不再申请再审。即使申请再审,根据民事权利可以自由处分的原则,乙方自愿放弃对甲方的一切请求;二、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困难补助17000元,三、本协议经双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给付补足款后生效。之后,唐俭明领取了该17000元,蒋利军事后表示认可。日,蒋利军、唐有信代表汤老顺、蒋利军、蒋丽英(乙方)又与零陵供电局(甲方)签订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与日签订的协议内容基本一致,不同之处,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困难补助10000元,同时写明,日签订的协议继续有效,该款亦已支付。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再审予以确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协议》证明,日,和平村内用于公共电力服务的村集体电力资产无偿移交给零陵电力局。2、两份《协议书》证明,唐俭明、蒋利军等人分别与零陵区供电局签订了协议,领款后,自愿放弃对零陵区供电局的一切请求等事实。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属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蒋立志与其妻唐春秀于日晚9时许,因电力设施断线导致触电身亡的事实客观存在,且无故意和过错,故受害人的女儿蒋丽英、蒋利军等人诉请要求电力设施经营、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八号令《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案的涉案输电路线于1994年由和平村1组、11组集资架设,其产权归和平村1组、11组。1999年1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注农村电力合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要求,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任务;同时要求,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区、市)电力公司代管。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有的预期完成,有的较慢。为完成任务,2001年初,石岩头镇供电所将电表分别安装到户,由两组村民各自向镇供电所交纳电费,实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但这并不等于和平村1组、11组集资架设输电线路的产权已移交电力部门。再审期间,被申诉人农电公司、供电公司提供《农村集中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书》,证明和平村于2012年3月才正式将该村内用于公共电力服务的村集体电力资产无偿上划移交给零陵电力局。因此,在产权未移交前,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产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故抗诉机关提出,尽管涉案线路的产权还未按现定移交电力公司,石头岩镇供电所于2001年初开始对和平村1组、11组实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电力部门实际上已承担起涉案路线管理者的职责,应由电力部门承担责任等意见及申诉人蒋利军等人申诉提出的“一、二审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终审判决后,申诉人蒋利军,唐俭明先后分别与零陵区供电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是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由和平村1组、11组即产权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应予以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03)永中民一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唐小红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纬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换乘查询]:
[线路查询]:
> 福永中学 手机查公交 m.bendibao.com
公交站点:福永中学
站点别名: 【】
周围建筑及地标:           【】
可换乘地铁站点: 【】
以下为途经“福永中学”的公交线路,共 4 条
运营时间:06:30-22:00
票价:一票制1元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备注:原753路。
日起,深圳公交B788路正式取消,线路重编为M515路。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土豆 编辑此线路
            【】  【】
运营时间:万福广场东 07:00-20:00/稔田社区总站 07:30-20:30
票价:一元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备注:新增稔田社区总站-福安工业区,明辉厂调整为福永明辉厂。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猫爷 编辑此线路
            【】  【】
运营时间:怀德商贸西7:00-21:30
福永地铁站6:30-20:30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 编辑此线路
            【】  【】
运营时间:06:30-22:00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备注:日,深圳公交M515路正式开通。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猫爷 编辑此线路
            【】  【】
以下是经过“福永中学”附近的线路
运营时间:06:30-22:00
运行时间:40分钟
发车间隔:10分钟
票价:一票制2元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备注:原754路。
取消福永家私街调度点、秀西路口、凤凰山公交总站;
新增合家欢百货。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霞 编辑此线路
            【】  【】
运营时间:06:30-22:00
票价:一票制1元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备注:原753路。
日起,深圳公交B788路正式取消,线路重编为M515路。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土豆 编辑此线路
            【】  【】
运营时间:石岩汽车站总站 06:50-20:00/机场东公交接驳站 07:20-20:30
发车间隔:15-20分钟
票价:一票制2.5元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备注:原B834路。
取消万福广场-福永南城百货-福永交管所;
新增福永街道办-龙翔山庄-福永消防中队-福海-福桥-新和-福永海鲜市场。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七号 编辑此线路
            【】  【】
运营时间:06:30-22:00
发车间隔:20分钟
票价:一票制2元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猫爷 编辑此线路
            【】  【】
运营时间:深圳东方英文书院 07:30-20:35/白石厦公交总站 06:55-20:00
票价:1.00元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备注:一端总站由万福广场东调整至白石厦公交总站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七号 编辑此线路
            【】  【】
运营时间:福永万福广场东06:30-20:30|和平中英文学校07:00-21:00
发车间隔:10分钟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备注:目前,该线路在深圳交委文件中已找不到,运营信息不明,欢迎提供可靠信息。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234 编辑此线路
            【】  【】
运营时间:万福广场东 07:00-20:00/稔田社区总站 07:30-20:30
票价:一元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备注:新增稔田社区总站-福安工业区,明辉厂调整为福永明辉厂。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猫爷 编辑此线路
            【】  【】
运营时间:06:30-22:00
发车间隔:6-15分钟
票价:冷巴2元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猫爷 编辑此线路
            【】  【】
运营时间:怀德商贸西7:00-21:30
福永地铁站6:30-20:30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 编辑此线路
            【】  【】
运营时间:06:30-22:00
公交公司:西部公交公司
备注:日,深圳公交M515路正式开通。
最后更新日期:  感谢网友:猫爷 编辑此线路
            【】  【】
福永中学出发热门目的地
               
福永中学附近站点(由近及远)
福永中学地图
查看&福永中学附近:
深圳公交动态
深圳公交指南
深圳公路交通
深圳公交问答
BENDIBAO.COM 汇深网 版权所有深圳各区社康中心一览表_图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深圳各区社康中心一览表
&&深圳各区社康中心一览表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深圳市好运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扫描二维码,查看微商铺
主营产品:石岩吊车叉车出租|沙井吊车出租|福永吊车出租|公明吊车出租|松岗吊车出租
深圳市好运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吊车叉车出租吊装公司,公司自备:3T、5T叉车、随车吊。8T、15T、20T、35T专业吊车。16T、25T、50T、80T加长平板车,8米、12米、15T、30T多辆为客户提供吊装运输。且有一批具有专业素质,专业技能的员工,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能为投资厂商,企业团以及有需要的个人体提供一流的服务。主营服务项目:1:机器设备装卸车,货柜装卸,拆木箱。2:设备、重物移位,安装、定位。3:高空吊装,机器设备上楼、下坑。4:大小型叉车、吊车出租,包时、包月、包年服务。5:履带吊包月、包年出租等业务。
公司承诺信誉第一,安全可靠,服务周到,即呼即到,价格合理,欢迎来电洽谈,预约。石岩公司地址:石岩水田石龙仔,宝燃油站,北环路,汽车站,山城工业区,塘头工业区,塘头市场,阳光工业区各有分点。&西丽公司地址:白芒村,长源村,留仙洞,马加龙,深圳湾,桃源村,各有分点。
公明公司地址:长圳村,合水口,楼村,马山头,光明新区,各有分点。&龙华公司地址:大浪,龙华汽车站,万众城,上油松,板田各有分点。&福永公司地址:沙井北环路,海田洋工业区,和平村路口,西乡马头,前进路各有分点。&松岗公司地址:碧头工业区,塘下涌工业区,汽车站,燕川,溪头工业区,江边,各有分点。&&以质量求生存 &以诚信求发展
电话135- 苏生。
石岩吊车出租
福永吊车出租
公明吊车出租
松岗吊车叉车出租
石岩叉车吊车出租
松岗吊车叉车出租
公明吊车出租
松岗吊车出租,西丽吊车出租,公明吊车出租
公司名称:深圳市好运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苏生
公司地址:
宝安、南山各镇、街道都有分点。
&&&&&手机商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深圳地铁 福永 石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