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区武警天津市总队医院医院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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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在找东丽湖武警医院预计2016年底投入使用
《政民零距离》栏目网友“杨琛”:请问东丽湖武警医院建设什么时候能够开始?东丽区政府: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东丽湖分院是由武警后勤学院投资建设,建设方案因投资原因多次调整,目前修改后的建设方案已经通过武警总部审批,正在进行工程造价预算,且已完成桩基施工,2015年将进行主体施工,预计2016年底投入使用。
编辑:肖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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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检法同志:您好。
&&&&在2012年4月9日您亲临庭审现场,您看到了,一个法治天下的国家,东丽区法院的天下是不需要法治的全过程。
&&&&请您为百姓把握好公平的尺度,请您以正义的公仆身份,制止“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侮辱“法律”!
&&&&法律已明文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可是,东丽区法院明目张胆的践踏“法律”,就是有法不依,为了达到包庇天津武警附属医院,再次暗箱操作。
&&&&写到这里,小小的方块字,把我整个人囚禁在恚怒中,字字《离骚》,唱响千年的天问:
&&&&1问:&为什么,在2011年12月5日的庭审中,法官权欣不准我依法依律按原件复印并核对?
&&&&2问:为什么,法院帮助医院暗箱操作,篡改王晶晶的两证复印件?
&&&&3问:为什么,在2012年4月9日的庭审中,如果法院和医院没鬼,为何要继续阻止我,依法进行原件和复印件核对?
&&&&4问:为什么,在我没有提出申请,权欣要违反法律规定,调取证据,这样的执法何来透明,公开,公正,公平?【抛开当事人质证,暗箱操作证据,法院何来包天的胆?】
&&&&5问:为什么,医院提供的孤证,法院宁可徇私枉法,也要捍卫它的‘合法性’?
&&&&6问:为什么,审判长何宪宝,不站在中立裁判的地位执法,既然在日,依法认定被告提供的医疗机构许可证违法“是自己证明自己”,那么,在日的庭审时,为何不让被告医方提交合法的医疗机构许可证?
&&&&7问:为什么,两任审判长在执法上,不依照法定程序质证,做到“一证一举一质”,使其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8问:为什么,在日休庭后,法官权欣公然在电脑上篡改质证笔录,我方提出抗议,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直到修改完毕,才准许我方签字?
&&&&我的9问,10问不忍再写下去,因为,问的越多,越是法律的耻辱,枉法者,可知?
&&&&阿克顿勋爵曾说:“一份权利意味着一份可能的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
&&&&从我的案件,和我看到的有关个案,可以说,权利已不在制约之内,我相信,如果公检法调取所有败诉的案件,那些冤死在武警医院的灵魂,放在东丽法院的法律天平上,会让所有的公平正义,都失去重量!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恳请公检法,惩治司法腐败,不要让正义源头的活水被玷污。
 &&谨向:为民主持公平正义的公仆致敬!
  上述者:赵俊红。电话
&&&&写于2012年4月11日子时
&下面两份材料是权欣和何宪宝的违法事实
& 一·【权欣】
& 尊敬的公检法:您好。
& &&日,是母亲75岁诞辰。这一天,母亲在浴火中升天。  
&从火葬场回来,连续四天四夜没有合眼的我,沉浸在悲恸中没有睡意。我倚靠在床上,闭上双目修神,竟见到母亲脸色铁青,面有愠色,死死地搂着我的脖子,声嘶力竭的呐喊:“我是冤死的。”并指着仓库病房的屋角对我说:“那有摄像,那有天眼。”
  魂魄如同风,看不见却吹痛我。决定民告‘官’.自己深知:犹如鸡蛋碰石头。但,仍要粉碎自我,追求一个“理”.
  当我走入司法程序,便看到了灰色地带,公平正义不惜向共和国国徽泼墨。
  日,是我面对司法诉讼的第一堂课。开庭时,我向审判长权欣提出口头申请,要求被告方出示两证被当庭驳回。
  休庭后,我的律师再次递交了申请书,要求被告方在下一次开庭时出示两证。并要求复印质证笔录,可审判长权欣不允。
  裸奔的信号,激起我方根据民事诉讼法,要求审判长依法依律准许复印质证笔录。
  谁会信,没有违法的我,被违法的法官召来数十名法警,在庄严的法庭上捍卫法治天下,要抢夺我手中的质证笔录。
  法律,正义的不彰,导致了尊严长跪。
  最后我的律师出面调解说:“对方让了步,你也让一步,他们说了,只要你向法院院长写个书面申请,给法官一个台阶下,质证笔录就会给你复印。”
  &我只是依法行使权力,为什么审判长在执法上不能独立依法执法。
法律写在纸上,执法必公,如若不公,法律能否还值一文?当法律不值一文时,“宪法”会改成“现法”,“司法”变成“家法”。这样的执法,岂不是割断法律的生命脐带,让中国宪法成为孤儿。  
本想这样问一问法官,但想到以后的案子还得由她审理,忍气吞声做了妥协。
  不能表达的意愿,在舌下,苦涩。我的忍,养成了执法者更加的目空一切。
  在日的质证开庭时,我要求被告出示两证,审判长权欣态度强硬的予与了反驳。
&休庭后,就两证问题我和审判长权欣交涉说:如果被告据不提交两证,依法推定被告没有执业资格和执业证,那么本案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将本案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依照先刑后民的规则,本案中止审理。作为法官,你应该依法依律审案。”
&&&&审判长迫于法律的威严无奈答应,让被告在8月15号出示医生和护士的两证,我把法官的承诺写入质证笔录补充中备案。
  在日本应是继续质证,可法院却把继续质证,改为做笔体鉴定。
  鉴定开庭时,我方要求被告出示两证,被告特权代理人高卫东律师,仍拒绝出示两证并诡辩说:“你们起诉的是医院不是医生.”
  流氓不可怕,可怕的是流氓有文化。正如:皇帝新衣的故事,明知自己在裸奔还要继续裸奔。就是要公开调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法不依,有文化的流氓耍无赖,大有无法无天之势?
  无赖加流氓的嘴脸在整个质证中,埋下的是无耻伏笔。
  敢无耻,是因为无耻的起。
  日的庭审开始时,我要求复印姗姗来迟的两证原件,审判长权欣,不准我依法依律复印被告医生的两证原件。
  身为审判长,知道不准复印是犯法,所以,执法法官权欣在法庭上,为不准复印找理由,她宣读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的7·8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面对审判长权欣的执法枉法,我提出反驳:如果武警医院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那么,就不该面向地方百姓开放,并对外收费行医。
  &法官无语。
  作为知法懂法的审判长,在其宣读不准复印的法律律条依据,牵强附会。不但是牵强附会更是颠倒黑白。因为法官宣读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复印”
【在法庭上,审判长权欣公然挑衅法律的尊严,故意隐匿可以复印段落,作为执法者的权欣,脱离了法律的制约,把执法者的权利高居于宪法之上,这是知法犯法。】
  法律赋予我行使的合法权利,审判长权欣利用手中职权,枉法剥夺我不准复印两证,致使庭审走入僵持中。
  此时,审判长权欣,违反法庭纪律在庭审中拨打电话,这时,从后门进来一人,他坐在了被告旁的椅子上,静观法庭上的局势,并诏来法警。【法警告知是法院院长】
  我方誓死捍卫法律的尊严,无疑为玩火者引火烧身,为了控制火势,法院妥协让步,准许复印复印件,答应在复印件上签署院长,审判长的大名。但在复印后,院长,审判长权欣拒绝在复印件上签字。
【在这里,我要说明一点:两证复印,不是依法由当事人在场,按原件复印,而是由法院私自提供,没有经过当事人核对的复制品再次复印。】
  回到家,我观看复印件,发现庭审中看到的,王晶晶的两证原件上资格证的日,执业证日,和我手中拿到的复印件,已发生了质的改变,已篡改为资格证日,执业证日。
  在质证庭审中,我对王晶晶的印象最为深刻,因为被告递交的第一位医生的两证就是王晶晶。
  当时,拿到王晶晶的两证原件,我的律师和代理人,我们三人经过认真的.仔细的核对后,发现王晶晶的两证在程序上违法,针对王晶晶的两证发表质证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医师资格证的取得应在医师执业证之前,可王晶晶的资格证是在日下发的,执业证是在日下发的。两证取得程序违法,说明是伪造的。发证机关也不对,是辽宁省卫生厅,依法依律应是国家卫生部。还有王晶晶的执业证已被剪角,依法依律是作废证件,不能向法庭提供作为质证证据”。【纪检同志可以调取庭审影像.查阅质证笔录。】
  面对我方提出的关于王晶晶两证违法和非法行医问题,被告特别授权高卫东律师,在庭审过程始终没有做辩护。
  作为知法懂法的被告律师自然清楚,任何的狡辩,此时,无法靠谎言撼动铁证如山的事实。
  但谁会预料,被告的不狡辩,藏奸着蓄谋,和法院共同藐视法律,在复印件上做手脚。
  现在,终于明白,为什么东丽区法院的审判长权欣,不准我依法依律按原件复印,更为嚣张的连复印件都不准复印的答案。为何在我坚持复印两证原件时,审判长权欣利用职权宣布休庭,院长亲手打开法庭大门放走被告。
  放走被告后,我方责问法院,为何要剥夺我们依法依律行使复印的权利,在我方据理力争许久后,法院答应提供复印件给我复印,但回家查看时,发现法院只提供了部分,缺失资格证的复印件有10人,执业证的有5人。
  作为法院和审判长会比我更熟悉,宪法第五条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
  作为法院和审判长会比我更明白,宪法是我国第一大法,执行宪法,就是遵守法律。
  作为法院和审判长会比我更清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省略】
&&作为法院和审判长会比我更知道,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是犯罪。
  请问:审判长何来之胆敢渎职违法?谁借给她的胆量胆大妄为,执法枉法?
  请问:没有保护伞,她那里来的胆,明知触犯法律还以身试法?
  请问:一个枉法者,如果没有背景做靠山,早已该离开正义的视线,是否印证了存在就是硬道理?
  但我坚信,不论你是什么背景,自取灭亡只是来早与来迟,因为,我的后盾比他们的背景更强大,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纸上的文字是:法是每个人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范。
  但不得不承认,法之网,总会有漏网之鱼,但是,法律就是这样一张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你永远逃不出法眼。
& 举报人:赵俊红 写于日戌时
  二·何宪宝
&&尊敬的公检法:您好。
&&&&作为东丽区的执行审判长何宪宝及相关人员,在日庭审过程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法,已有明文规定,作为执法者不执行就是违法。有法不依就是渎职。
&&&&作为知法懂法的法官,违背高院的规定,取消庭审的录音录像,并在庭审过程中,安排数名法警参与民事诉讼审理,请问:在庄严的法庭上,捍卫的是谁的法治天下?请问:没有录音录像,作为合法公民的人身安全,谁能保证不受侵犯?
&&&&没有录音录像,就是保证其枉法审判,可以公开的调戏法律的公平正义,保证他们的执法行为违背程序正义,而达到其目的:失去公正性,公平性。
&&&&坚守程序正义是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执法者必备的执法水准。可在庭审中,审判长何宪宝违背程序正义,当本人请求法官按程序走,法官理直气壮的说我是执法者,必须听我的进行质证,我不能苟同依法指出:“法院是认定证据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在上庭证据没有被认定的前提下,依法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请法官依法对被告的两证资格,允许我们进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作为法官在明知复印件属于孤证,不能达到法定证明程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就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第26条第3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依法办案,准许当事人的合法请求,进行复印件于原件核对,确保执法行为对原被告方都达到公平正义。
&&&&但是,作为法官就是有法不依,竟然在法庭上拍桌大怒:我是执法者我有权利。
&&&&请问:谁借给他的胆,如此胆大妄为藐视法律?谁借给他的权利,胆敢利用手中的法槌把法律的尊严敲矮一厘米?
&&&&请问:作为执法者,在本案前期审理中权欣已渎职违法,而重新组合的合议庭新任审判长何宪宝,为何,仍敢步其后尘,以身试法?
&&&&请问:自日起诉至今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应该结案,如需延长,法院应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为什么知法懂法的人民法院有法不依?
&&&&请问:在我没有申请回避的情况下,重新组合合议庭,为什么不依法通知我?
&&&&请问:已是违法组合合议庭,为什么将错就错,以重新开庭做注脚,为被告再而三的赢得时间?谁助长他们无法无天之势,目空一切不依法继续审理?
&&&&请问:前任审判长和现任审判长,为什么都在两证资格上,包庇纵容被告,不准原告依法核对两证资格?
&&&&请问:对我们的依法诉求,合议庭为什么以研究后做解答,曲线救被告?
&&&&请问:在我向法官何宪宝,述说被告律师高卫东,在法庭上对我和我的代理人拍照后,为什么,不依法查看是否销毁了影像资料,确保我们的人身安全?
&&&&尊敬的检察官,草民的不明白,请您解惑,为百姓伸张正义!!!
&&&&记得3月1日,当法官何宪宝,在我没有审阅和签字的情况下,违法抢夺庭审笔录夺门而去,是您接访了我,我曾经对您说:“我没有走上访之路,是因为相信公平正义的存在,现在,我不在相信,如果我去上访,是他们逼的”
&&&&说句肺腑之言,我不愿走这特色之路,但是,当我被逼走投无路之时,我别无选择,虽然前面的道路布满荆棘,我仍会前行,让双脚滴出的鲜血增艳这十个字:“正义只是迟到,不会缺席。”&
&&&&尊敬的检察官,让我以培根的名言作为结束语:“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谨向:为民主持公平正义的公仆致敬!
&&&&&&&&&&&&&&&&&&&&&&上述者:赵俊红。写于日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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