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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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京市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通常都会涉及到纠纷问题,能利用好法律工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有效获得相应赔偿的有力工具。特别是高危作业的朋友更加需要对劳动工伤类法律加以细致的研究,这样才能很好的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能更好的帮助身边的朋友保护好合法权益。
2014北京市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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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劳动法频道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范围
  (一)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贵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工伤申报和认定
  (一)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告,并按时限要求填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职工、职工家属和工会组织如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报告,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告。
  (三)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派人进行调查确认,作出批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或当事(申请)人。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档案资料,以备查阅。
  三、劳动鉴定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结论,持有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
  的工伤证明,按照《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京劳险字[1994]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依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四、工伤待遇
  (一)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的待遇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劳保医疗及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工份医疗期的时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二)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致残等级的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伤残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4个月至6个月。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平均月工资收入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伤残抚恤金低于国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照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3、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标准依照护理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5、工伤职工需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需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后,其购置、安排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
  (三)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是配偶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为致残一级至四级以后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4、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市劳动局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四)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包括死亡补偿费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
  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六)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仍在国内企业,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其他待遇理发。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七)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仍由企业在原渠道支付。
  五、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到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待遇标准,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六、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时,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工伤、职业病参照本办法办理。
2014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相关推荐问题编号:4547709
北京市7级工伤赔偿标准
律师您好,我叫刘长亮在目前在 网电盈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空调工,日工作时不慎甲醛中毒,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次鉴定最终于日鉴定为7级工伤。受伤时我在内,本人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为2917元。目前公司给我的赔偿标准为一下三项。请问这个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否合法?
单位负责人:
关于鉴定工伤七级的理赔项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已离职时间为准】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已离职时间为准】
经核实对刘长亮的工资等情况,费用赔偿具体金额如下:
1、21元【见刘长亮2013年度缴费平均基数】
2、12元(14年社评工资的百分之60,具体已离职时间为准)
3、12元(14年社评工资的百分之60,具体已离职时间为准)
共计:121345元(拾贰万壹仟叁佰肆拾伍元整)
提问者:刘长亮***北京-西城区工伤赔偿浏览62次 20:01:10
共有 7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819称赞:4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的 20:21:50追问 21:25:00李律师您好,我现在已经认定为7级工伤了,就是公司的赔偿方案,我不知道对不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不是应该按 社平工资的60%算呀?然后再乘以13个月。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3164称赞:1第二项不准确 20:31:51追问 21:22:00牛律师您好,是不是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应该按社平工资的60%算,还是三项全是?回答 21:25:0012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准确,应该是20个月追问 22:00:00哦谢谢您,那么按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算有问题吗?回答 22:09:00有问题。追问 22:16:00请问是不是第二项和第三项都应该按 全额社平工资为基数算呢?回答 22:19:00是追问 22:21:00谢谢您。回答 22:26:00不客气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466称赞:4你好 ,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20:46:3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东城区)帮助网友:1300称赞: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待遇。 20:57:53追问 21:27:00您好赵律师,以上赔偿项目中的第2和第3项,是不是应该按全额社平工资算呀?不应该是60%吧?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319称赞:1如有疑问或需要,欢迎电话联系。 21:32:4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239称赞: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待遇。 23:22:3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广东-东莞)帮助网友:17称赞:0首先,如果你的经济不富裕、生活比较困难的话,本律师可以帮助你申请法律援助;第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保,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或者没有足额为员工购买社保,导致员工发生工伤的话,则相应的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补足差额。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交通费等依据发票计算,停职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加班费除外),伤残补助金:13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工资,以上合计约4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第三,本律师执业至今,办过该类案件数百起,非常熟悉这类案件的关键问题以及办理流程,帮助当事人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如有需要,可致电本律师,届时本律师将详细为您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6: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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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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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二)因工伤残费用: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伤康复费用;
  (六)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七)工伤预防费;
  (八)工伤保险储备金;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四、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所需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五、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六、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的10%提取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3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列支。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先动用历年结余解决,当历年结余不足以支付时,由市财政垫付。
  重大、特大事故是指用人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或者重伤八人及以上的事故。
  七、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九、由于国家出台新的项目标准或者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十、本通知自《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三、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
  四、如是八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社平工资(9 X )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社平工资(9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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