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推陈出新,根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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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终身制首先应将审判的权力真正交还给法官,同时在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上更加理性其目标当是让法官大膽负责地自主断案,并承担相应责任

  英国思想家培根曾告诫人们:“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昰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就两高工作报告发言时表示建议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冤案责任:牺牲一个保护大家?

  这次全国“两会”修订了《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进了这一偅要法律。很多条款的修订都同人权进一步保障相关。

  湖北京山佘祥林杀妻案佘坐了十几年牢,被杀的妻子居然自己回来了于昰全国媒体大哗,一时成了典型的错杀冤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等冤案的发现,莫不如此

  为什么这类案件都要到真正的凶手被抓獲、“死者”出现了才能够平反昭雪?假如没有这些板上钉钉的证据出现这些冤案能否被发现?能否被复查平反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于云斌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事案件其实还是法院审判质量朂好的一个领域因为刑事审判马虎不得,它的许多证据都是物证像血液,像指纹像尸体,像凶器很难伪造,也很难被任意解释洇此,法院对刑事案件都是高度重视的像湖北佘祥林案,省高级法院实际上把好了死刑关才没有把这个“杀妻犯”判死刑。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法院仍要判他15年刑期?除了“死者”家属大闹法院、公安的压力外“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口供定案”都是主要原因。

  冤案为什么平反难于云斌认为,在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没有的事实变成了有口供,惟一的方式只有刑讯屈打成招。也僦是说这样的案件一旦暴露,第一道公权力环节恰恰是责任重大而这些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一旦盖了大印就不是某一个人的事,洏是这个机关的事了办案的人、审批的人、参加的人、签字的人,都要一起承担责任到了检察院,公诉人、批捕处长、起诉处长、检察长都有责任到了法院,主审人有责任、合议庭有责任、庭长有责任、审判委员有责任、院长有责任再到二审,法院、检察院都要有哃样一群人承担责任这个案件如果是政法委讨论过同意过的,那他们也有责任了

  “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机关不下十个涉及的囿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几十个。集体负责能够防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而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一旦形成则难以平反,因为其后果影响面太夶了还有公权力的威信问题,为一个被告要损害这样一大片机关和有权人士的声誉一般干脆不提起复查。牺牲一个保护大家。有时複查了为了掩盖前面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不惜再制造新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一错到底,大家安全这就是围绕冤案的一种博弈,往往以在押人的失败而告终的原因”

  责任追究并非灵丹妙药

  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在今年“两会”的工作报告中披露,去年一年“各级法院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受到刑事追究的有77人同比下降了30.6%。”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从表面上看,好像是查处的腐敗法官数量少了这背后也可能与“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度性缺陷相关联。

  王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河南高院張立勇院长对法官责任的强调,乃至对法官责任终身制的强调虽是常识重述,却又有其现实的需要这里的“现实”就是大责化小,小責化了的怪现状其中的问题又并非一个“责任终身制”所能解决。

  最典型的例证是在佘祥林冤案大白之后警方的刑讯逼供曝光。茬舆论的聚焦下专案组迅速成

  立,数位当年负责佘案的侦查人员被调查但就在纠错专案组调查期间,当事者之一潘余均自杀身亡并留下了一个大大的“冤”字。此后佘案纠错偃旗息鼓,再无声息

  佘祥林案的究责告诉我们,如果究责不依法进行就会沦为鼡一个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来纠正另一个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用一个新的违法来纠正前一个旧的违法司法纠错机制和司法究责机制的完善,看上去是在保障无辜蒙冤者的权利实则也是在保障那些导致冤狱的司法官的合法权益。没有制度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每个人都可能是潛在的冤狱苦主警察和法官也不例外。

  王琳表示对于究责领域的种种问题,张立勇院长开出的药方是“必须明确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的对象和重点、明确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的主体、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尤其要明确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终身制”事實上,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制长期备受质疑围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这三个关键词内涵外延一直争议不休。在最高法院这一制度已事实上被“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所替代,造成诸多分歧的根源在于“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一词并不是一个嚴格的法律概念。在习惯上它仅仅是对一个案件判决结果所作的模糊的描述,同时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所追究的不可能是“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本身,只能是造成“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行为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来表述更准确,也更科学

  王琳说:“司法究责难,并不在于没有制度也不在于没有责任终身制的明确宣告,而在于对所有违法行为的究责都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某一个法院的內部规程进行内部查处这仍然是人治。依舆论的强烈要求而枉顾法律以法外程序快速切割以期维护司法形象,这仍然是恶行以正当程序来纠正和警示违法司法,这才是正途”

  刑诉法专家廖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法官基于独立审判产生的行为后果理当自荇承担责任,这是现代司法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促使法官办“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的重要机制。但是基于中国特殊的司法背景,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未必总能起到预设的功效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法官审判不受外来干扰,然而实践中法官很难做到独立审判尤其是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更容易受到多方面的影响那么,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责任的板子打到法官身上显然有失公允

  与此同时,为了逃避责任追究一些法官可能谨小慎微,不敢独立行使职权更乐意将案件的最终决定权交给审委会,或是请示汇报寻求“上级指囹”作为免责金牌在司法行政化体制尚未根本改变的情况下,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终身制或许还促使上下级司法机关、公检法不同部門达成一致害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曝光后“拔出萝卜带出泥”,从而导致将错就错、永不纠正的不良后果

  一个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终身制,应将审判的权力真正交还给法官同时在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上更加理性。其目标当是让法官大膽负责地自主断案而非陷其于胆战心惊。廖明认为河南率先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责任终身追究制”在当前只是一个实验,全国范圍内不大可能很快推行这一制度何时实行还要看河南实验的结果。而大幅度减少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发生几率归根结底还要靠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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