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玉树大地震后地震发生地点和发生原因

青海海西地震截止11点发生余震1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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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西宁8月28日消息(记者才让多杰 葛修远)据青海地震台网测定,日09时52分,在海西州大柴旦附近(北纬37.6°,东经95.8°)发生M6.4级地震,截止11点整共发生余震128次,最大余震发生在10点14分,震级M5.3级。格尔木市普遍有感 ,察尔汗盐湖震感强烈。
  据了解震中位置大柴旦行委区内有三座大型煤矿正在生产,当地政府部门已经分赴震区查看震情。目前没有收到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报告,详细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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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钟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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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地震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检查办法》和《青海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震发[2014]18号
局属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各项措施,加强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地震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检查办法》和《青海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地震局
2014年2月17日
青海省地震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全局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八项规定&是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纠建并举,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进一步促进工作作风转变,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副处以上领导干部。
&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局党组、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重点是:注重调研效果、减少陪同人员情况;在精简会议活动方面,重点是:减少会议活动、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情况;在精简文件简报方面,重点是: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和时效情况;在规范出访活动方面,重点是:合理安排出访活动、控制随行人员和出访时间、规范迎送接待工作;在改进新闻报道方面,重点是:改进重大会议和活动的新闻报道、改进领导同志调研等活动的新闻报道、规范重大专项新闻报道等情况;在厉行勤俭节约方面,重点是:简化接待工作、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严格遵守住房车辆配备等相关规定情况;
(二)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
(三)对群众反映本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自查自纠。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作为全局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针对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逐一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局纪检监察处、办公室每年要对全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进行抽查。可以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部门的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物账册等。&&&
(三)&明察暗访。暗访检查由纪检监察处牵头,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派人参加。暗访不定期进行,地点随机确定,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依法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 (四)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年底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建立健全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个别座谈等形式,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效果进行评价。
&&& (五)信访受理。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和办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步骤:
(一)成立检查组,拟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向被检查的部门下发通知(暗访除外),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开展现场检查;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反馈;
(五)&检查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九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 (一)对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的处理。对调查研究中违规去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二)对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的处理。对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对违反会议纪律,缺席、迟到、早退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三)对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的处理。对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对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
(四)&对违反规范出访活动规定的处理。对违规增加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随行人员数量,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的处理。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规定报道要求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六)对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的处理。对违规超过标准接待的,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的,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的,不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秘书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三公&经费比上年增加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廉政谈话。领导干部到市(州)调研,要求当地人员到边界、机场、车站、高速公路路口迎送的,对该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违规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
&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有关组织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 &第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要注重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注重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四条& 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我局及局属各部门的所有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监测及仪器维护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接待原则
统筹管理的原则:全局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指导管理。
对口接待的原则:中国地震局、各兄弟单位与我局各处室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事前审批的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填写《青海省地震局公务接待审批表》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定点接待的原则:区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在局办公室签约的不同宾馆(饭店)接待。需安排在其他饭店就餐的,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
第四条 &接待范围
中国地震局、地震系统其他单位来访、考察、检查工作的。
省、市(州)相关人员及省内地震系统人员需接待的。
其他有公函要求需要接待的。
没有公函的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接待程序
所有接待都要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青海省地震局公务接待审批表》并附接待公函,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由承办处室、经办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接待标准
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由承办处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省部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省接待办;其他人员按规定安排住标间。收费标准按照办公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 用餐标准
&&&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需安排工作餐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本系统内的接待一律不上香烟和酒水。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期间不安排司机就餐,每人每餐发工作餐补贴50元;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另发补贴。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公务接待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处室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和土特产。
外事接待参照中国地震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震函[2014]9号)执行。
接待任务完成后,接待处室需提供单位公函及有关票据和发生的支出事项清单,由办公室逐一进行登记后,按照领导签批的接待内容,经局领导签字后由财务审核报销。凡超出接待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4月12日印发的《青海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日,青海玉树发生7.1级地震,给当地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灾难.地震发生后,全国各地救援力量聚集玉树展开施救.
(1)地震是地壳变动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由于板块的 或张裂引起的.
(2)玉树位于青藏高原腹地,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来自平原地区的救援队员进入灾区会因海拔高,等原因而引起头晕、呕吐等高山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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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并联审核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
化隆县人民政府:http://www.&&&&来源:http://www.&&&&创建时间: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工作试行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并联审核工作试行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程序,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重建项目相关审核手续,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现就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工作提出以下试行方案:&
  一、审核范围和基本原则&
  实行并联审核的重建项目(以下简称重建项目)是指纳入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以下简称重建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建的项目,包括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和谐家园建设等项目。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以及对口援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工作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核流程,打破审核部门界限,构建联合审核平台,形成部门间审核事项并联的工作机制。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必须严格按照重建规划,组织开展相关审核工作,不得超出重建规划核定的范围。&
  二、审核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审核机构&
  在玉树地区现场分别成立省级、州级和县级重建项目行政审核大厅(以下简称审核大厅),按照省、州、县项目审核权限划分,统一负责重建项目的相关审核工作。审核大厅由发展改革、经委、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牧、林业、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监察、审计、统计、安监、消防、民宗、文化等有关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在审核大厅分别设立各自的重建项目审核服务窗口,按照现行职责权限划分,做好项目审核服务工作,并刻制启用重建项目审核专用章,报同级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各部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从本部门抽调组成,并应在服务窗口公开本部门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等,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解答申请人的咨询。&
  (二)主要职责&
  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1重建项目原则上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程序,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阶段。&
  2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阶段: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含宗教设施建设项目)审核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申请核准和备案审核由发展改革、经委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审核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由环保部门负责;招标事项核准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3项目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审核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农牧、林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核由安监部门负责;消防安全设计审核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4项目建设准备阶段:项目用地审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工程施工许可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农牧、林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宗教设施建设项目由省民宗委负责,会同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决算审核。&
  统计部门负责重建项目开工登记和相关投资数据统计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建项目审核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项目前期和建设准备阶段未纳入并联审核的事项,按现行工作流程进行审核。&
  项目招投标、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按国家和省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三、审核工作流程&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审核事项时,按照项目审核部门审核权限划分,对口向审核大厅各服务窗口递交项目申请资料。审核大厅各服务窗口接到项目单位申请资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可要求项目单位补充完善后再统一受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审核大厅各服务窗口受理项目申请事项后,审核部门应按照职责划分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审核决定。项目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中介咨询机构和专家召开项目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其中,重大重建项目设计方案,应经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对经审核确定批准的事项,审核部门应及时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国土、环保、统计等部门;对不予批准的,应拟定初步审核意见并附有关理由,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同时将审核意见抄送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国土、环保、统计等部门。&
  四、审核工作责任制&
  (一)分工负责制。审核大厅各服务窗口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确保审核工作有序进行。&
  (二)审核大厅办结制。并联审核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必须在审核大厅内办结。&
  (三)服务承诺制。审核大厅各服务窗口要严格按照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项目审核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提供优质服务。&
  (四)协调运行制。审核大厅各服务窗口之间要加强沟通,重大事项事先应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在各阶段的申报资料和各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通过审核大厅内部资料传送系统实现资源实时共享。&
  本方案仅适用于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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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23-1234567  Email:青震发[2014]33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地震局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5项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
青震发[2014]33号
局属各单位:
《青海省地震局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青海省地震局干部职工工作调动管理办法》、《青海省地震局干部职工休假实施细则》、《青海省地震局干部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青海省地震局干部职工辞职、辞退管理办法》5项人事管理制度,于2014年2月13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青海省地震局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 2.青海省地震局干部职工工作调动管理办法
&& &3.青海省地震局干部职工休假实施细则
4.青海省地震局干部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5.青海省地震局干部职工辞职、辞退管理办法
青海省地震局
2014年3月7日
青海省地震局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保持我省防震减灾事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人员是指我局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所有在职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促使其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开发创新思维,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和地震科学技术发展需要,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参加学历学位提升教育,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学习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参加列入中国地震局和省局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习并结业;
三、参加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级各类理论学习班学习并结业;
四、参加选派的交流访问学者并完成任务;
五、参加各类学术讲座;
六、参加选派出国进修并完成任务按期归国;
七、参加中国地震局继续教育网站的学习,并完成规定学分的。
第七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在职人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在职人员参加与自己从事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由个人提出申请,其所在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处根据需求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党组审批。
第九条& 学历学位教育以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为主,培养方向重点是固体地球物理、构造地质、计算机、通讯工程、行政管理等相近相关专业。其基本原则是:
一、参加与自己从事专业相关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必须与单位签定相关协议。
二、参加大学本科学历学位教育,其学习形式应以函授和自学为主。
第十条 人事教育处按职能职责负责全局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青海省和中国地震局继续教育计划,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为在职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三、保证在职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四、登记、考核在职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周期为三年;一个周期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十二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参加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教育学习,所学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其学费(含论文答辩费)个人承担三分之一,单位承担三分之二,教材费、报名费由本人自理;
二、参加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只报销一次学费;取得双学历和双学位人员按一个学历和学位报销学费;分别获得学历和学位、学历和学位再提高已经报销一次学费的,则不再报销学费;
三、经批准参加脱产学习的,其工龄连续计算,非岗位性福利待遇不变;
四、脱产学习满一年的,报销一个往返车船费;
五、脱产学习期间住宿费、生活费由本人自理;
六、参加函授学习人员其面授时间和往返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七、自学考试人员凭单科合格证,报销考试报名费。
第十三条 凡涉及教育培训的必须纳入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经批准按计划参加各类脱产及半脱产学习(含党校理论研修班),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入选的访问学者,往返路费由本人课题或所在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凡我局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毕业后,必须在我局工作服务期限5年以上方可申请调离,不按规定履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作为在职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和考核依据,并作为其任职、晋升、评聘、奖励、考核的重要条件。
第十七条 为保证在职人员教育的各项费用,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在职教育工作暂行规定》,职工教育的经费应不少于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1.5%;根据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局工会应将行政拨款经费的15-25%用于职工教育,以上核算基数每二年变动1次。
第十八条 自收自支部门应按第十七条规定,保证本部门继续教育经费到位,并纳入正常开支预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青海省地震局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青海省地震局干部职工工作调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干部职工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工作调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干部职工的内部借调、岗位调整、工作调入和调出。
第二章& 借& 调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借调的干部职工,由借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临时借调的理由、工作时间等原因报人事教育处,由人事教育处负责与借调人员所在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条& 借调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时间的,由借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教育处负责与借调人员所在部门协调同意,并报双方主管局长和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借调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待遇不变;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借调人员执行借调单位所在地区的工资标准。借调人员应在任务完成后即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三章& 岗位调整
第六条& 凡因工作需要进行部门之间工作岗位调整的干部职工,人事教育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第七条& 凡西宁以外地震台站之间工作岗位调整的干部职工,由监测中心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教育处,经双方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凡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我局在西宁的各部门(含西宁地震台)工作的台站职工,人事教育处根据空缺岗位、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等制定实施方案,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进行。
第四章& 调& 入
第九条& 严格控制人员调入,确因工作需要调入的,需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报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司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调入的公务员岗位工作人员,需坚持副处级以下且无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凡进必考&的原则;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入:
一、曾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被辞退或受开除处分的;
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第五章& 调& 出
第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调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服务年限已满5年的在职职工;
二、事业人员聘用期满单位不再续聘的人员;
三、有特殊原因,经局党组研究同意调出者。
第十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录、招聘进入我局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在我局服务的最低年限为5年,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调离事宜,否则要缴纳每年1万元的违约金;定向培养的研究生还需返还学习期间的培养费(含工资、学费、交通费等)。其缴纳的违约金及培养费用按服务自然年限依比例逐年递减。对拒缴违约金及培养费用的,不予办理调动的相关手续,擅自离职的,根据我局相关管理办法按辞退处理。
第十四条& 人事教育处应与招录、招聘人员、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本人签定有关合同或协议,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调出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局党组研究决定;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凭调入单位的商调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调出人员,应在同意调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调出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工作手续,在调出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岗。
第十七条& 调出人员不得擅自带走属原部门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不同意调出的,应仍在原部门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我局将按照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组织同意,自行参加公务员考试或事业人员招聘或者其他选拔考试者,我局一律不接受相关单位的政审考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组织纪律
一、人事教育处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有关纪律。
二、与被调动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青海省地震局在职职工工作调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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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震局干部职工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职工休假管理,维护职工休假待遇,根据国家和青海省休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第三条 &探亲假。
一、探亲假期
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地震台站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实施细则中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二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亲、母亲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指当天不能到达的)。
上述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二、探亲路费
(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一般按火车硬卧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硬卧标准的,实报实销;超过硬卧标准的,按硬卧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报销时按财务有关规定填写报销票据,由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按财务规定办理。
(三)职工探亲假往返路费在享受期内只报销一次。乘坐出租车的费用自理。报销探亲往返路费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四)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区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四条& 婚假。
按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增加晚婚假15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职工婚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第五条& 产假。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值夜班。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职工产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根据职工个人意愿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刨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可享受6个月的时间。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女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休产假的,试用期、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第六条 护理假。
女方晚育的,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护理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第七条 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值夜班,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八条& 丧葬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或职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以准丧假5天。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和青海省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职工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一次。无特殊情况,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35天。
以上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三、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年度内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享受年休假的,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
(三)上级下派到我局的干部及我局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或到乡镇帮助工作的干部,年休假时间按照干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四)职工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二个时段安排。
(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在取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国家规定的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青海省规定的高海拔年休假可以享受休假待遇,但不支付未休假报酬。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
(二)职工当年请病假超过2个月,或请事假超过1个月,或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其下次年休假待正常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第十条& 职工根据以上各种假期规定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休假的计划及审批
一、各单位年初要统筹做好职工休假计划,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在执行中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应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
二、职工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应严格按照休假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青海省地震局干部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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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震局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良好的办公和工作秩序,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 考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人事教育处负责制定全局考勤制度,对局属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考勤管理工作予以监督和指导。各部门负责人按管理权限负责本部门职工的考勤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考勤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如实填写《青海省地震局职工考勤汇总表》(见附件),不准漏报、错报、瞒报。
第六条& 人事教育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不定期检查全局职工劳动纪律及出勤情况,抽查各部门人员出勤及考勤汇总表填写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七条& 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玩游戏、购物、炒股、酗酒,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主管局长对部门负责人和其本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
根据青海省政府规定,我局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迟到、早退以&次&为计算单位。请假、旷工以&天&为计算单位,最小单位为半天。
第九条 《职工考勤汇总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于下月的5日前报人事教育处。
第十条& 职工请病(事)假等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缺勤的视为旷工。请假结束后,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事假。职工因个人私事请假,须办理请事假手续。
一、请事假需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事假期满仍不能到岗者,应于事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应通过电话或口头等方式请假、续假,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并经批准的,按请事假对待。
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离开西宁市区须向分管局长请假,离开青海省须向局长请假;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应经本部门正职同意并告知分管局长;台站主要负责人离开台站所在地应向监测中心负责人请假并告知分管局长。
(一)职工请事假3天(含3天)以内,由本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申请随考勤表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二)职工请事假3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人事教育处审批,请假申请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三)职工请事假7天以上15天以下(含15天),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需由部门负责人同意,人事教育处审批,并经分管局长批准,请假申请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四)职工请事假15天以上的,需由部门负责人同意,人事教育处审批,并经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请假申请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三、请事假的有关待遇规定。
职工当年请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15天,不超过2个月的,发放本人月工资总额的50% ;超过2个月的停发全部工资;超过3个月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十二条 &病假。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进行休养者可请病假。
一、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职工因病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需有书面请假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随考勤表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二)职工因病请假3天以上15天(含15天)以内的须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明细,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人事教育处审批,请假申请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三)职工因病请假15 天以上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须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明细,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人事教育处审批,经主管局长批准,请假申请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四)职工因病请假2个月以上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须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明细,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人事教育处审批,经主管局长和局长批准,请假申请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五)职工因病请假6个月以上的须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明细,经局党组研究批准,请假申请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二、职工去外地因病不能按时请假者,需取得当地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明细,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并经批准的,按请病假对待。
三、请病假的有关待遇规定。
(一)职工年度请病假连续或累计2个月以内的,当月工资(不含交通费)全额发放;
(二)职工年度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当月工资(不含交通费)总额的9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当月工资(不含交通费)总额的100%计发。
(三)职工年度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当月工资(不含交通费)总额的7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月工资(不含交通费)总额的80%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当月工资(不含交通费)总额的90%计发。
四、患不治之症(指癌症后期)等严重疾病的职工,工资可全额计发。
五、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相应延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逾期不归者;
(三)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第十四条& 职工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7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职工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5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第十五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开除和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六条& 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职工迟到、早退累计平均每月超过3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迟到、早退累计平均每月超过5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青海省地震局职工考勤汇总表
青海省地震局职工考勤汇总表
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迟到(次)
早退(次)
& 部门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青海省地震局干部职工辞职、辞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利,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干部职工依据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组织批准,申请终止其与我局的任用和聘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组织批准,解除其与干部职工的任用和聘用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第二章 辞 职
第五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六条& 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辞职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海省地震局职工辞职申请表》(见附件1);
&二、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并报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处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三、人事教育处应在组织批准后,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人员书面《辞职通知书》(见附件2)。
第七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辞职:
&一、凡通过公开招录进入我局工作的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科研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三、涉及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国家另有其他规定的。
第八条& 辞职人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自动离职手续,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被辞职人员应在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三章 辞 退
第十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
三、因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服从组织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因公出差、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人员,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三、患绝症、精神病或负伤正在治疗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十二条 辞退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人事教育处依据部门意见,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向局党组提出书面报告;
三、局党组研究批准后,由人事教育处向其本人下达《辞退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对辞退人员,应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放,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已享受缴纳失业保险的人员,不再发放辞退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次年起不再享受缴纳失业保险待遇。
辞退人员若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六、七项情形的,不发给辞退费。
第十四条 &对辞退人员应在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四章& 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辞职或辞退人员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帐务,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
因不可抗拒原因,15天内无法办理手续的,并经单位同意延期办理后,又无故逾期不办理的,可作自动离职处理。
人事教育处应按要求将其人事档案移交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 凡通过公开招录、招聘进入我局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工作时间未满最低服务期限(5年)提出辞职,需按自然服务年限依比例逐年递减缴纳每年1万元的违约金(不含试用期人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还需返还学习期间的工资、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拒绝缴纳违约金及培养费用,不得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按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辞职、辞退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材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申请辞职人员不被批准并与单位发生争议,或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辞职、辞退人员在辞职或辞退后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不得扰乱工作秩序和伺机报复,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青海省地震局职工辞职(辞聘)、辞退(解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海省地震局职工辞职申请表&&
&&&&& 2.辞职通知书
&&&&& 3.辞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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