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填写2012年的退税入团申请书范文2012上的票证类别,字号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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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予批复,申请书交给专管员,如不行,在税务局直接再写一份就行了。一般是不退的;06你去税务局的时候,带好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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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类别是四类的企业要怎样申报退税?
来源:http://www.duoyoumi.com/
时间: 14:25:11浏览次数:1738次
  类别是四类的企业要怎样申报退税?是不是必须要先收汇然后在退税?为什么会有这样疑问呢?主要是因为原先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5
2号)要求退税管理为四类的,在进行申报退税的时候必须提供收汇凭据,也就是说四类企业要先收到外汇货款才能进行退税申报。然而2016年7月份发布的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6
46号)要求四类企业的退税申报需要提供收汇凭据,那是不是说明四类企业不需要先收到外汇货款再申请退税了呢?多有米财税组给大家解释一下:  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要明白申报退税必须提供收汇凭据的企业有哪些,国税公告2013 30号和国税公告2014
51号规定有五类企业在退税时必须提供收汇明细:  推荐阅读:《》  (1)外汇管理部门定为C类的企业;  (2)失信企业,即海关列为C、D类的企业;  (3)纳税机关认定的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  (4)税务主管机关了解到出口企业提供不能收汇的原因是虚假的;  (5)税务主管机关了解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凭据是冒用的。  这上面五类企业都属于外汇重点监控的企业,也称“黑五类”企业,是必须要先收到外汇货款才能进行退税申报的。  (国税公告2016 46号)对于退税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有如下规定:  出口企业具有一下情形的,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被评定为四类:  (1)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  (2)上一年度申报退税是拒绝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据、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上年度违反出口退免税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过;  (4)企业被发现骗取出口退税而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两年;  (5)四类出口企业的法人代表成立的新的出口企业;  (6)被国家联合惩戒的失信企业;  (7)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评定的失信企业;  (8)外汇管理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存在省国税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况。  推荐阅读:《》  通过对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判定条件来看,对于外汇重点监控的“黑五类”企业中的前三类会直接评为退税类别四类,是必须要提供外汇收汇明细才能进行出口退免税的,至于因为其他的情况被评定为四类的出口企业,是不是要提供收汇明细则要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目前,看各地的执行情况看,四类企业都需要提供收汇明细,所以出口企业在进行经营管理的时候一定要依法进行,合规操作,避免被评定为四类。  以上就是对退税类别为四类的企业要怎样申报退税的具体说明,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进出口退税方面的信息,可以登陆多有米的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深圳多有米致力于公益注册公司,并提供代理记账报税、工商变更、法人变更、进出口权及出口退税等一条龙服务,作为行业的领头羊多有米致力于更多更好的服务给用户。咨询热线:400-968-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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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财经法规冲刺重点整理
《财经法规》各章重点内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重点掌握内容: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关于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 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法律制度是我国财经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会 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 ,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在行使会计管理职能时所发生的经 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次: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 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 。 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 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会计法》于 l985 年 1 月 21 日,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会计法律。现行的《会计法》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如《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 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 、 、 、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共 38 个)、 《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 三、其他知识点 1、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及《企 、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 《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 (注意个体户不适用)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内容,包括: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 理的制度。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重点掌握内容: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其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和单位会 计工作管理等内容。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三方面: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财政部门 我国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遵循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这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职能。 2、会计市场管理。 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运行、退出和培训管理。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包括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 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1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 范畴。 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两会” 我国目前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四方面: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和任职 资格以及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一)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 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等。如代表合伙企 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免管理、会计人员调迁管理、 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其中财政部门负责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等, (三)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3、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 间不少于 3 年。 (四)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制定依据: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 (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 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 织形式等。 (2)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 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3)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 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 体系。 (4)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 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5)建立稽核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 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6)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 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的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7)建立定额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8)建立计量验收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的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 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9)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嗣;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2 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10)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11)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 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12)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 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三节会计核算 重点掌握内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掌握 8 个要求的名称和主要含义) (一)真实性要求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 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 (二)相关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 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明晰性要求 (四)可比性要求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 计政策,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 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 项。 (七)谨慎牲要求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 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要求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真实性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种类: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包括单位的计划、 总结、合同等文书资料。 2、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主要有: 合规性---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 务会计报告。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3 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一)依法建立账册。 (二)明确会计核算内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 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 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不是一切经济业务都要会计核算) (三)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 计政策: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 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四)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指人为划分的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我国规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原则上用人民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计量的货币。 我国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 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即会计电算化,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其有关电子数据、 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七)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我国境内会计记录文字都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 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 外国文字。 四、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 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 的签名或者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 盖本单位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 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 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 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 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 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4 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6)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 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作为重要的会计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会计档案保管的规定办法进行保管。 (1)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提供查阅。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 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 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 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 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 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写。 (2)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 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则按照规定 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 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7)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 15 年。 五、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不得私设账簿 登记、核算。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并逐日结出余额。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与登记 1.会计账簿的启用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 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 2.会计账簿的登记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时,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顺序进行,不得跳行、隔页。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 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 盖章。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 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5 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 无误。 (三)账目核对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相互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 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互核对, 以保证账证相符; 将会计账簿之间的对应记录相互核对, 以保证账账相符; 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表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四)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 12 月 31 日,半年 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 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 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的年末余额,并把全部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组成,包括会计报表、会计 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小企业编 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食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 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 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 公众等。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是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3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 (3) 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应当按照规定全面结清资产、核实债务。 (5)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 6 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 l5 天 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 60 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 终了后 4 个月内对外提供。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 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有关事项。 4.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5.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汁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汁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 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 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五)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6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八、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 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 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袭,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 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 构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机构的, 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并办理登记手续。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l0 年、l5 年和 23 年五类,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企业、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 l5 年,库存现金和 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 25 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月度和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 3 年。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年度财务 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应永久保存。 (五)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 (一) 、销毁的基本程序: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所有单位)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 方共同派员监销;对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对于财政 部门还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2、保管期满但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保管期限未满的会计档案。 第四节会计监督 重点掌握内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 动。7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会计法律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各单位根据有关会计法律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 1、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 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 10 日内作出书面 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2、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 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 因,作出处理。 (五)单位内部会计控制 1、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 销售与收款、成本与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2、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 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3、不相容职务,是指不能同时由一人兼任的职务,它主要包括:出纳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经 办与业务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财物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物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等。 4、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有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5、内部控制构成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五个要素。内 部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财政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监督 1、 我国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 政处罚。 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1) .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 .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 .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 .对单位会汁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4、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形式 1.对单位遵守《会计法》 、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 检查或者抽查; 3.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8 (二)其他部门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检举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 (一)检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收 到检举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 计师事务所。 1、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其具体包括: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 .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首先,两者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2、区别: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两者的审计独立性不同;两者的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两者接受审计的 自愿程度不同;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 (四)财政部门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1、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 指导,这是对社会监督的一种再监督。财政部门再监督的重点内容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3)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 段承接业务的。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示不实或者 不当的审计报告。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联系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基础; 2.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一种再监督; 3.政府监督是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区别 1.监督的主体不同;2.监督的性质不同; 3.监督的时间不同; 4.监督的内容不同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重点掌握内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代理记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人员回 避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 员;不具备设景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 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9 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机 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准则等 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 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 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 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 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不能从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 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六)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 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 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 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10 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重点是和内部审计的区别) 1、 内部稽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 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 2、 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稽核是会计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阶段,是在会计机构内部进行 的自我检查与审核,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内部审计是本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立审计机构,由审计 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制度 (一)岗位设置的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或者财物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 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 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 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工作岗位 1、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岗位;(3)出纳岗位;(4)稽核岗位;(5)资本、基金核算岗位;(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7)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 果核算岗位;(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9)总账岗位; (1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1)会计电算化岗位;(12)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2、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 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 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 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六、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因病不能工作、恢复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2、移交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 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 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 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3、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2.移交点收具体要求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 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 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发现有短缺,必须 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11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 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 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七、会计从业资格。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我国的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况 。一是 5 年内不能取得: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 被吊销之日起 5 年内(含 5 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永久不 能取得: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 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 (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 2 年内(含 2 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 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内, 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 6 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属于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12 90 日内,办理调转登记;属于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并自办理调出手 续之日起 90 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 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是: (1)针对性。 (2)适应性。(3)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 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 (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4)职业道德继续教 育,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24 小 时。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②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 训;③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 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独立完成发表会计类论文;③接受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 育和网上培训;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1)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应在 90 天内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 (4)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 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八、会计专业职务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 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不包括注册会计师、总会计师)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 经法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3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 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 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九、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 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 该负责人就是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 “会计主管” 、 “主管会计”和“主办会计”等。 十、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 是主管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人员。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 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所以,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依照《总会计师条例》 (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总会计师的设置。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2.总会计师的任免。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 聘任程序相同。 3.总会计师在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上的权限 (1)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节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内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 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 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 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违反《会 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一、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罚(有通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刑 、 事责任。 二、具体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 42 条) :针对十种违法行为(1、2 为设账;3―8 为会 计核算;9 为会计监督;10 为会计机构、人员) : 1、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单位罚 3 千到 5 万元,个人罚 2 千到 2 万 元;③情节严重者,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 《会计法》第 43 条(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第 44 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 1、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①通报;②罚款:单位罚 5 千到 10 万元,个人罚 3 千到 5 万元;③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 3、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偷税罪:定罪标准――占税额 10%以上且满 1 万元,或两次行政处罚后又 偷税的。处罚:最高 3 年,并处偷税数额 1 倍至 5 倍的罚金;虚假财务报告罪:最高刑 3 年,并处或单处 2 万至 20 万的罚金。虚假证明罪:情节严重处 5 年,索取他人财务的,处 5 年至 10 年。 (三) 《会计法》第 45 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 1、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14 2、行政处罚:罚款:5 千到 5 万元。 3、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 《会计法》第 46 条(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1、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不构成犯罪, 给予行政处分。3、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恢复名誉和原有的职务级别。 (五) 《会计法》第 48 条(检举) :只有行政责任(行政处分) ,没有刑事责任。 (六) 《会计法》第 49 条(法规竞合)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 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能 罚款一次)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重点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以非现金的方式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 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种类 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票据 结算方式,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是指 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和信用卡等。 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适用 于同城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 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 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3、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 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 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 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 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 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5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 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 以不写“整” (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 “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或草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 求进行书写 (1)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 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2)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 ,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 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l680.32, 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 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又如¥l07000, 53, 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 “0” 而分位不是 , “0” 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 时, “零” 如¥16409. 字。 02, 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 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 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 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 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 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 处签章证明。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 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 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第二节现金管理 重点掌握: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 部控制。 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还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开户单 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 结算。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 银行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16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 l000 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 5、 第 6 项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 l000 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 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 审查后予以支付。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原则上 以开户单位 3―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 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 l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 必须严格遵守。各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 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 金收人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 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3.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 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 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 金。 5.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 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 账外公款(即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现金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银行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 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 范――货币资金(试行)》对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 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 的登记丁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 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17 出纳人员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重点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 用范围、开户要求和开户程序;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下列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这与储蓄账户不同,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3.其是活期存款账户。这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 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 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 户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 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 QFⅡ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 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登记证。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般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只需在中国人 民银行办理备案即可。 (三)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 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原则 (四)存款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 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1)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2)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3)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4)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 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用 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当存款人在同一银 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 付款业务。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 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18 (2)名称的一致性。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 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 列情形除外: 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②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 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3、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 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基本存 款账户开户登记汪上进行相应登记。 4、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 开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5、 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并应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 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 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 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 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1)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或是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 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 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 存款人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以及其他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 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 l0 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 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 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③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④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 2 个工作只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⑤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它是存款人的主 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19 (二)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 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 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 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 织。 (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和个人不能开立)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 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 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 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 《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专用存款账户的不同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该账户不得办理现会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 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人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 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 规定办理。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 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 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上述“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 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临时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设立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 结算账户;存款人 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 I 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 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20 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 p。 (三)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 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核准后办理展期,并由该分支行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中 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展期申请的,存款人应当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临时存款账 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 名称一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 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 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 供付款依据。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 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 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 这里的银行是指开户银行。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 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 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 料,建立健全升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21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 10 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 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 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l000 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人、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 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 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 l000 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 1000 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重点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支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付款和办理要求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概 念和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等有关规定;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中领、销户、资金来源、 使用等有关规定;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办理汇兑的程序、撤销和退汇等有关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 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1.按照范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 据。如:商业汇票。 3.按照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否为同一人,票据可分为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 自付票据,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即付款人,如本票。而委付票据,是指出票人委托其他付款人支付票据金22 额的票据,如商业汇票(不包括见票即付汇票)、支票等。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支票的特点:是一种委付票据;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见票即付;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4、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1、 支票的出票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 应当有可靠的资金。(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下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 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 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四)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 l0 日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有关票据上超过法定期限的 2.付款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 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4、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 应予退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 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 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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