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地图总有居民夜间放鞭炮,请问该去哪投诉啊?

日照替代传统爆破方式修路遇到岩石不能放炮怎么办 - 大拇指生意经
日照替代传统爆破方式修路遇到岩石不能放炮怎么办
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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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斧劈裂机是一款针对破裂岩石,一些比较硬的石头的分裂设备,现在国家管控炸药比较严,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开采岩石,所以推出了这款破石设备。&&配
置:动力部分(电动/柴动)泵站一台、油管XX米、分裂头XX个、分接器一套、工具箱一个《愚公斧·劈裂机》是山西中德科工推出的一款新一代裂石机,公司秉承超越自己的战略目标,根据客户的实际要求不断更新的新一代破石机器,拥有欧盟、德国等品牌推荐128项品牌推荐。不需要专业工人操作,生产厂家施工现场包教包调试,简单易上手,愚公斧·大劈力破石机是普通破石机的升级版。针对矿山硬石头开采、建筑基坑硬石头破拆不能放炮、石头太硬、破碎锤效率太低,引进的一种的岩石破碎新设备,大幅度工程进度,破石产量。 您是不会是遇到了硬石头?不让放炮?不可爆破?您用没用膨胀剂?是不可能是时间太长?动力等级过低?产量太少?人工二锤?打钎子?是不再是太慢、太慢!还浪费人力?刨机打了,石头太硬!钩机刨了,产量很低!
日照替代传统爆破方式修路遇到岩石不能放炮怎么办
愚公斧劈裂机是一款针对破裂岩石,一些比较硬的石头的分裂设备,现在国家管控炸药比较严,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开采岩石,所以推出了这款破石设备。
炸药的危害:
1.毒有害气体、噪音、粉尘污染,危害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健康。
2.炸药危险性较大,对安全没有保障。
3.国家目前对环保这块管理比较严,炸药使用有灰尘,对空气还有建筑物有一定的损害。
4.生产过程中污染也较大。
这是一方面,还有一方面就是城市建设,附近有居民更不能使用炸药,地基下面的岩石它比较坚硬,我们只能是用普通的方法来打石头,速度慢,而且出不来东西,用挖机,炮锤,一天的损耗也很大,大大的增加了成本。另外,还有咱们一些洞采的老板们,没有炸药他们就没有好的办法来采石,只能用古老的办法来开采,所以,我们推出的这款产品从根本的解决了顾客采石的不方便。
日照替代传统爆破方式修路遇到岩石不能放炮怎么办
下面正文我会主要讲解我们的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
山西中德科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美丽繁华的太原市小店区,在这里很高兴认识各位。公司从1999年成立起,一直致力解决国内各类因破石、采石、难题而困扰难办的工程问题。经过不断学习改进引进的德国技术后,我公司研发出了新一代愚公斧开山机与愚公斧分裂机,产品的构件与技术工艺跟国内其他同类厂家所制出的产品截然不同,其能力也大大高于同类产品,经标定力度,愚公斧开山机可达到5000吨力度,是同类产品的两倍以上,能解决同类产品分不动、分不了的各类岩石。
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
公司一直是以传统文化《孝,信》为企业宗旨!孝为人道,信乃业道!教导每位员工为人处事的道理!
公司的服务理念:
以客户的痛点为心痛,不解决不罢休!
企业工作使命:
为国家修桥铺路(积福报)贡献力量!
企业愿景:
11年 成就101位合伙老板(股东)
愚公斧劈裂机设备的简单介绍:
在追求绿色低碳的今天,环保已成为备受瞩目的话题,然而对于很多工程,尤其是需要进行岩石破拆的工程,面临着很多问题: 大型房地产基坑开挖遇到坚硬的岩石有什么机械破碎?现代建筑基坑中的岩石破碎,面临着不能放炮、岩石太硬、破碎锤效率低的难题等等。大型的土石方工程追求效率,更注重安全,劈裂机的出现着实解决了这一问题,进入工程破拆领域,是安全施工、节省成本、提高作业效率的理想设备。
愚公斧一经问世,便集万千宠爱和荣耀于一身,无论是它的德系血统(德国专利),还是它的外观(外观专利),还是它的身价(注册资金1个亿)等等,都是国内目前“仅”“有”、“唯”“一”的。
在这里我简单为大家介绍下我们的愚公斧,愚公斧为迎合工程需求分别推出:愚公斧手持式液压劈裂机(YGF-680/800型)和愚公斧机载式大劈力劈裂机(YGF-5000型)。
品 &名:愚公斧液压分裂机
英文名:Hydraulic splitting machine
俗 &称:岩石劈裂机、液压撑石机、静态爆破机、小型开山机…
配 &置:动力部分(电动/柴动)泵站一台、油管XX米、分裂头XX个、分接器一套、工具箱一个
型 &号:YGF-680/YGF-800
分裂力:680/800吨
适用于:矿洞开采、桩头破除、顶管开挖、桥面翻新、基坑开挖等等
小型手持式液压分裂机基本参数(三种型号枪头)
分裂力: & & & & & & & 1000吨
所需钻孔直径 : & & & &Φ42mm 46mm 50mm
所需钻孔深度 : & & & & 50cm 70cm 90cm
额定油压 : & & & & & & 60Mpa
压力油标号: & & & & & &46或68
油箱储油量: & & & & & &22~60
单枪体积重量(含劈块): 35kg
液压泵站重量(含机架): 125kg/台
柴油动力: & & & & & & & 8匹
电机功率: & & & & & & & 4KW
运输包装: & & & & & & & 统一木箱
工作寿命:正常使用下,内部液压系统可达10年以上。楔铁寿命可达30000次重复工作。
品 &名:愚公斧大劈力劈裂机
英文名:A machine that splits the stone
俗 &称:机载式岩石劈裂机、大型液压撑石机、大型静态爆破机、吊装式大型开山机…
配 &置:动力部分(电动/柴动)泵站一台、分裂头一个、油管20*2米、工具箱一个
型 &号:YGF-5000
分裂力:5000吨
适用于:大型基坑开挖、市区人工湖开挖、国道扩快等等大型土石方工程,矿山开采,采石场采石。
大型机载式液压分裂机基本参数
型号:YGF-5000 & & & & 理论分裂力:5000吨
总长:3米 & & & & & & & 钻孔要求:110/130mm
自重:1.6吨 & & & & & & &裂缝宽度:1-3公分
工作压力:40MPa(60MPa)
日照替代传统爆破方式修路遇到岩石不能放炮怎么办
下面就让我们跟随小编一起通过一些案例走近愚公斧,更多的了解愚公斧:
劈裂机的使用案例:(深圳市跨铁路桥加固工程)案例名称:深圳市跨铁路桥加固工程。施工单位:私营企业。施工时间:2007年10月。 设备应用:混凝土桥面凿除。应用概况:深圳市跨铁路桥加固工程,包括桥面铺装凿除、支座更换、结构连续施工、桥面铺装施工、伸缩缝、桥台加固施工等内容。其中,旧混凝土桥面的拆除是工程的第…一步。整个工程限定工期短,为了施工的高..效..优..质,且不影响桥下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施工方决定用液压劈裂机实施桥面的拆除。应用劈裂机后,该工程施工顺畅、进度加快。
联系我了解更多的使用情况、工作原理、操作方法等等。
日照替代传统爆破方式修路遇到岩石不能放炮怎么办&&2.炸药危险性较大,对安全没有保障。&&品
名:愚公斧液压分裂机与国际这一类产品相比,具备着极高的性价比(是国际产品价格的1/4左右)。
高新技术企业
广东省“双软”认证企业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
深圳市专利培育企业
深圳市宝安区电子商务协会会长单位网站备案号:日照_大众网
母亲节来临之际,日照山海天边防派出所官兵通过“寄一封家书诉相思”、“发一条微信送祝福”、“打一个电话报平安”、“录一段视频表决心”的形式,用最简单朴实的语言向母亲致以节日的祝福,感谢母亲对边防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05-10 17-09大众网
10日,记者从山海天国税局获悉,山海天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授予“巾帼文明岗”称号。
05-10 17-09大众网
“你涉嫌夜间施工,峰值超标,已经不允许你再施工了。”5月8日晚11点40分,东港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对市区一家施工工地进行查处,责令立即停止夜间施工行为。
05-10 17-09大众网
近日,日照市统计局按照全省和全市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要求,从多方面着手,全力做好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统计服务和分析工作。
05-10 17-09大众网
日前,日照供水公司成功完成水泵自动引水技术改造,完成了实现自动化远程控制的重要一环,补上了“厂站无人值守”的最后一块短板,该技术系国内首创,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05-10 15-15大众网
今年5月10日是首个“中国品牌日”,日照检验检疫局积极开展“中国品牌日”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网站、微信、传统媒体,大力宣传“中国品牌日”主题活动,让全社会广泛知晓,提高全社会自主品牌意识,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05-10 15-15大众网
假如万里长江是祖国母亲飘在腰间的一条金丝带,那么太湖就是镶嵌在这条金丝带上的一颗明珠。
05-10 15-15大众网
自创城工作开展以来,交警东港大队严查严管,将创城工作落到实处。为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东港大队每天在辖区各个路口路段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路口越线停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并联合辖区中小学校、企业...
05-10 15-15大众网
10日上午,日照市交警东港大队民警对一位骑电动车逆行的市民,开出了首张非机动车罚单;在之前的几天里,交警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存在交通陋习的市民照片,包括随意闯红灯、翻越护栏、骑非机动车逆行等行为。照片发出来,不禁让人面红耳赤。
05-10 15-14大众网
为丰富少年儿童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少年儿童合唱活动广泛开展,文化部定于2017年7月在山东省日照市举办第八届中国少年儿童合唱节。日照市也将成为山东省首个承办中国少年儿童合唱节的城市。
05-10 15-15大众网
5月7日,莒县大队值班民警刘勇带领辅警王龙骥、丁枫书沿日兰高速巡逻,及时救助故障车辆,消除安全隐患。
05-10 15-14大众网
05-10 15-15大众网
“遇见史前动物”2017日照市第八届儿童产业博览会暨第二届孕婴童行业展会将于6月16至18日(共计3天)在会展中心举办,5月9日下午,日照大众网举办童博会现场招商会,共有六十余商家参会,现场招商火爆,目前童博会展位仅剩十余席。
05-10 15-15大众网
7日,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组到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督导考核消防工作,同时对王家皂片区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05-10 15-15大众网
为切实做好雨天接送学生安全,5月9日,交警日照港大队民警冒雨提前到达各执勤点,站好“护学岗”,全力做好辖区学校上、下学期间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为雨中师生们撑起“安全伞”。
05-10 15-14大众网
为扎实开展创城百日攻坚行动,有效预防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切实维护辖区道路安全、畅通,5月7日,交警日照港大队开展夜查酒驾集中整治行动。
05-10 15-15大众网
为全面落实5月3日上午市委刘星泰书记到东港区督导检查创城时工作要求,深入查摆城区创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是我市城区各街道背街小巷、街角旮旯、老旧小区等隐蔽部位存在的问题,市创城办根据阶段性创建安排,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在城区9个街道办...
05-09 17-13大众网
今年5月30日是端午节。端午节是中国人最古老的节日之一,粽子早在晋代就已成为端午节庆食物,国人通过互赠粽子表达亲情并藉此追思先祖。在日本、越南以及华人聚居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等地也有端午节吃粽子的习俗。
05-09 17-12大众网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日照市委、市政府着眼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民生工程。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作为城市的重要会客厅,责任更是重大。
05-09 17-12大众网
456台长安勾臂车、35台宏瑞3方勾臂车中标贵州,1654台三轮垃圾清运车中标山西,11台宏瑞三方勾臂车、10台长安勾臂车、60个三方环卫箱中标云南,15套固定站中标西南区域……
05-09 17-12大众网
5日,国务院消防工作第三考核组对山东省2016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5月6日至7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服务局纪委书记张俊焕、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副处长沈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处长王天祥、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黄埔支队副政委曾传盛组成的考核组实地考...
05-09 17-12大众网
5月4日至5月5日,日照市工业学校校长秦玉刚带领学校团委、电气工程系、机械工程系、招生就业与合作办学办公室人员一行6人,到聊城市东阿县职教中心和冠县职教中心考察,针对教师信息化大赛、学生管理、校企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互动交流,并一致希望学校之间建立交...
05-09 14-05大众网
5月4日下午,第二届“兴业集团十大杰出青年”颁奖典礼在兴业大厦2楼会议室隆重举行。现场颁发了“兴业集团十大杰出青年”和“兴业集团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
05-09 14-05大众网
山东省级财政今年筹集资金1.2亿元,大力支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镇)建设。在资金安排上,省级财政按照绿色示范城区1000万元,绿色示范城镇500万元的标准,对25个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镇)进行奖补,支持示范城区(镇)制定绿色生态规划体系,弥补绿色节能建筑增量...
05-09 14-05大众网
前一段时间,日照市创城办督导组对石臼利群周边环境脏乱差,创城相关标准不达标现象进行了督导,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是整改时间已到,石臼利群对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整改。
05-09 14-05大众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旅游富市”战略,创新旅游宣传形式,深度开发长三角地区旅游客源市场,5月7日-12日,市旅发委带领我市多家旅游企业组团赴苏州、无锡、常州、上海、南京五个城市举办“阳光海岸活力日照”山东日照夏季旅游产品推介会。
05-09 14-05大众网
近日,日照检验检疫局对一例突发心脏疾病的入境旅客开启绿色通道,积极进行救助,目前该旅客已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05-08 16-29大众网
7日下午,安泰社区的广场上人头攒动。东港区消防大队为进一步普及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知识,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自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利用周末社区居民较为集中的时间段,联合市消防志愿者协会在安泰社区开展志愿宣传活动。
05-08 16-29大众网
根据区委创城包联集中行动要求,5月7日下午,交警东港大队联合包联社区组织开展集中行动,重点对黄海一路全段进行交通秩序维护、小广告清除、入户宣传等,协助劝导沿街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有效推进创城工作开展。
05-08 16-29大众网
5月8日早晨8点20分,日照市交警直属大队民警在海曲东路与烟台路路口集合,对烟台路沿线的交通秩序开展了集中整治,本次整治重点对象为车辆违法停放,这也标志着“史上最严”的违停整治行动正式启动。
05-08 16-29大众网
5月4日,日照市文化馆文化馆志愿服务队开展的“我为山村种文化”志愿服务活动,采用“一地多站”方式,走进了三庄镇中心小学、竖旗小学、惠家下河小学、石沟崖小学等4所乡村小学,给孩子们送上了绘画、音乐、舞蹈、器乐等艺术课程。
05-08 16-29大众网
5月8日上午,日照市交警直属大队民警在辖区内对车辆违法停放进行重点查处。其中,一辆只安装了一面号牌的车辆被交警查获,经查询得知,该车不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司机还无法提供行驶证信息,而且车辆还存在脱审的情况。
05-08 16-29大众网
6日,记者从日照市开发区管委获悉,自全市部署开展“打黑除恶、打霸治痞”专项行动以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真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立即行动,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中,开展涉黑恶犯罪线索摸排工作,对发现的犯罪行为予以重拳打击。
05-08 16-29大众网
“一个平台、一条热线、五支队伍、四类服务”,日照市东港区“扶贫助老、一键解困”综合服务平台,为日照老人提供个一个“没有围墙的养老院”。
05-08 16-29大众网
近年来,我市网民数量及活跃度迅速上升,网络成为我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和表达意愿的重要平台,网络文明也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网络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我市网络风气持续向好。
05-08 16-29大众网
日前,东港区第七届全民健身运动会暨第六届机关运动会隆重举行,新营中学的同学们在开幕式献上了一场梦幻般的舞龙表演,引来现场观众阵阵欢呼和热烈掌声,赢得了高度赞誉。
05-08 16-29大众网
今年是全市创城的决战之年、决胜之年。全市志愿者开展系列服务活动,倡树文明新风,提升市民素质,为全市成功跻身全国文明城市行列,贡献一份力量。
05-08 16-29大众网
05-08 16-29日照大众网
05-08 16-29日照大众网
4日上午,日照市安监局青年志愿者走进石臼市场,他们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并联合市场人员对商铺门前杂物乱摆乱放情况进行了规范清理,用实际行动为创城贡献了一份力量。
05-08 14-05大众网
“建立工作台账、压实街道责任、制定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包保小区、路段等……”近日,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对照一系列国家级创建标准要求,坚持领导带头、全员参战,统筹兼顾、聚力攻坚,迅速掀起城乡环境整治高潮。
05-08 14-05大众网
日前,东港区第七届全民健身运动会暨第六届机关运动会隆重举行,新营中学的同学们在开幕式献上了一场梦幻般的舞龙表演,引来现场观众阵阵欢呼和热烈掌声,赢得了高度赞誉。
05-08 14-05大众网
今年是全市创城的决战之年、决胜之年。全市志愿者开展系列服务活动,倡树文明新风,提升市民素质,为全市成功跻身全国文明城市行列,贡献一份力量。
05-08 14-05大众网
05-08 14-05日照大众网
05-08 14-05日照大众网
6日上午,日照石臼街道组织行政执法、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部门150余人,走上街头,对创城各项工作进行严格督导检查。对发现的违规物品和不文明行为,进行严格整治,对于多次劝导仍不改正的,按照《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没收或处罚。
05-08 13-57日照大众网
5月6日上午,开发区农发局积极响应日照市创建文明城市百日决战誓师大会精神,组织全体人员到创城包联村晓玲村进行卫生大扫除,对街道主干道的树木进行了粉刷,着重清理了墙面上的违法小广告,并捡拾了绿化带的垃圾。
05-08 13-43大众网
)“千年福地,一世槐花",5月6日,在岚山区巨峰镇甲子山数万株槐花的簇拥下,日照市第二届甲子山槐花节开幕。日照长安汽车与百名市民共赴“日照市第二届甲子山槐花节”品茶赏花。
05-06 15-15大众网
6日上午,在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甲子山数万株槐花的簇拥下,日照市第二届甲子山槐花节开幕。茶友们在现场观看了手工炒制槐花茶、太极气功表演,他们还将品尝到美味的槐花焖羊肉、槐花大包子等美味。
05-06 15-15大众网
5月5日,日照市“多彩庭院”表彰暨“美丽庭院”创建启动仪式在岚山区碑廓镇大湖村举行,对全市891户荣获“多彩庭院”称号的家庭给予通报表彰,鼓励市民绿化、美化、彩化、亮化美丽庭院,全面促进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林水会战和旅游富市工作再上新水平。
05-05 22-12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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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为什么山东省日照市路上的人那么少?_百度知道
为什么山东省日照市路上的人那么少?
我有更好的答案
人口较少的地方,不发达,不是旅游,经济政治的重点地区
旅游的人不少,在海边。
和青岛,上海,香港,天津能比吗
旅游的人能和北京故宫,济南,鼓浪屿
呵,这里就是靠海边人多。就是个小城市
这就对了,海边不能四通八达,有局限
采纳率:90%
可能是你出门的时间或地点正好人少
路上人少,可能有两个原因:1、相关路段的人流变车流;2、该时段相关人员居家或从事其他室内活动。
不少啊,周末放假跟夏天很多
现在路上和晚上人很少
那就是闹鬼了,不过告诉你日照人没有也生活的,晚上到10点就回家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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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八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等所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划分有关政府部门城市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前款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协调、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派驻机构和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未实行社区管理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前款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内的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涉及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内设机构负责。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十条 &供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权属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有关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容貌整洁、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制定行规行约等方式,参与城市管理,引导、监督协会成员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建立政府及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协会成员与政府及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鼓励市民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自觉遵守市民公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培育科学、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承担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市民参加志愿者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经征求市民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施行。
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城市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历史风貌相协调。
城市建筑体量、形式、风格与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城市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城市天际线和机场、气象台、微波通信、历史文化遗迹、文物保护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色彩及造型应当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城市建筑物改变原有外貌的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禁止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禁止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禁止堆放物料、摆放物品或者设置障碍物。确需临时堆放、摆放、设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期满后及时清理,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临街门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二)按规范设置牌匾;
(三)不得搭设雨(阳)棚。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放物品,不得占用店外公共场地或者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户外广告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市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妨碍交通通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路名牌等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第二十一条 &设置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除施工工地围挡外,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电子屏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在居住区周边或者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音响、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防止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电子屏等广告设施发布的公益广告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施工工地围挡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应当依法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宣传品陈旧毁损、色彩剥蚀或者有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或者撤除。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免费发布实用信息,设置者应当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喷漆、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的原则建设农贸市场,配套建设停车、排水、公厕、垃圾收运、消防等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所、城市绿地摆摊设点,摊贩应当进入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等场所经营。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预留摊位,为农副产品季节性销售、临时摊贩摆摊经营、自产自销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居民小区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治改造。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广场举行活动,应当遵守广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广场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得破坏、损坏广场设施;活动使用音响、扩音器等,应当控制音量;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章 &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停车场、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
城市中暂未改造的村庄,应当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并纳入环卫一体化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重建或者补偿。
第三十一条 &街道、车站、广场、公园绿地、文化体育场所等城市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十二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免费对外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鼓励商业服务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进行投放。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
第三十四条 &非生活类固体废弃物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工业危险废物、电子垃圾、医疗废物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倾倒、丢弃。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三十六条 &绿化施工、养护、修剪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叶等,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就地堆放。
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等;
(五)其他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日常生活。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
(三)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
(四)不得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
(五)携犬到户外活动时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除犬粪;
(六)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烈性犬的品种、大型犬的身高标准、禁止养犬区域、禁止遛犬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合理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内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化应当乔灌花草相结合,选用耐旱、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以传统、乡土品种为主,适当试验引种新的外来品种,逐步淘汰不适宜的品种。
第四十三条 &园林绿化植物不得遮盖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遮盖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绿化植物,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或者更换。
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评估,认为园林绿化植物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或者更换。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四十五条 &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附属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的春季绿化季节。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粮食、蔬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五)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桥面及附属设施保持完好、整洁,发生塌陷、损毁等情况及时修复;
(二)名称及公共标识设置合理、规范;
(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护栏、隔离墩等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桥梁,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产权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对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确需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临时挖掘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因紧急维修供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无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先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开挖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城市道路维修所挖的坑槽,应当随挖随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五十条 &城市管线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实行管线入地,附属设施箱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不能入地、入室或者不具备入地、入室条件的,按照规划要求设置;
(二)管线设置规范整齐,标识清晰明显,不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
(三)管线出现脱落、断裂、倾斜等现象时,及时养护维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为城市管线入地提供条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供水、排水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疏浚维护,保持完好、运行正常,满足居民和单位用水需求和防洪排涝需要。
第五十二条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完好,节能环保;
(二)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有关规定;
(三)景观灯光设置符合规划,防止光污染。
第五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应当按照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进行,保证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五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的,在路口视距三角形内,应当使用可透视材料的围挡,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范保障措施。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十五条 &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坏桥梁、隧道设施;
(二)移动、损坏桥梁、隧道测量标志;
(三)进行危及桥梁、隧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其他妨害桥梁、隧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线及设施安全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管线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物品;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管线及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向管线检查井、雨污水井等倾倒粪便、垃圾或者设置障碍物;
(五)在管网设施覆盖面上取土、植树或者设置电杆及其他无关标志;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二)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五十九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六章 &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范围内违规取土,倾倒、丢弃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直排污水。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三)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进行游戏、运动和其他娱乐活动,应当控制电器、乐器、音响及其他器材音量和活动本身产生的声音,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进行露天食品烧烤,或者为露天食品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进行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第六十三条 &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纸扎冥币或者其他物品。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声污染或者造成公共安全事故。
第六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沿路施工现场周围按照规定设置连续、封闭、整洁、美观的硬质围挡;
(二)施工期间采取防尘措施;
(三)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四)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
(六)按照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保持场地周边清洁;
(八)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
第七章 & 城市交通管理
第六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公共停车场所(设施)、公交场(站)、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与管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
第六十七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时,应当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且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学校或者会展、娱乐、餐饮场所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依法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点位应当设置在方便非机动车出入的位置;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六十九条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等交通枢纽和客流集散地,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出租汽车应当经出租汽车专用通道上下旅客,不得在站(场)前广场内揽客;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出租汽车专用通道行驶。
第七十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则通行,禁止违反信号、逆向行驶、跨越隔离设施等,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禁行区及禁行时段内,禁止禁行车辆通行。
货车、专项作业车等在城市道路行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持城区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七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机动车应当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照规定停放,禁止在人行道、盲道、城市绿道或者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停放车辆。
第七十三条 &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汽车,应当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持有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禁止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观光车等车辆从事出租客运业务。
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
在未设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出租汽车司机应当提醒乘客下车不得开启左侧车门。
第七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的运营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公开通报,限制其投放。
第七十五条 &禁止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护栏、信号灯、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七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招揽顾客及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行为,或者在路口和其他危险路段,利用拉横幅或者手举牌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等。
第七十七条 &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理。
第八章 & 其他事项管理
第七十八条 &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
责任区应当保持市容整洁、环境卫生、停车有序、设施完好。
第七十九条 &供水、供电等企业办理供水、供电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不动产权证明,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不动产权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
第八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持供水、供电、燃气、交通、通信等系统畅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九章 &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科学划定城市管理网格单元,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调度、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八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管辖本辖区内行政违法案件,跨区县重大案件由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管辖。
第八十五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机制,行政执法活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接到协助请求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突出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第八十六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
城市管理各部门单位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权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并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处理。
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管理职责的,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并及时通知其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向其他部门单位查询、复印档案等有关资料的,其他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配合。
第八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对县级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十章 &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违规收费或者收缴罚款后不出具专用票据;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外貌的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按照改变的外立面面积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放物品或者设置障碍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放物品,或者占用店外公共场地、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户外广告不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所、城市绿地摆摊设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经营的物品以及专门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具等,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从重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垃圾、污水、粪便;拒不停止或者清理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可以按照每只禽二十元、每头畜五十元并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可以按照每只犬二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养犬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破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游戏、运动和其他娱乐活动,电器、乐器、音响及其他器材音量过高,或者活动本身产生的声音过大,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违法从事现场作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以外违反现场作业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配建的停车场(库)未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观光车等车辆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车辆可以暂扣。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招揽顾客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路口和其他危险路段实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行为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管理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供水、供电等企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一章  附 & &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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