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甘肃省石油总公司征地怎么赔偿

&&&&&&&&&&&- -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
作者:admin&&&&文章来源:甘肃省政府法制网&&&&点击数:1828&&&&更新时间:【字体: 】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onth="8" Year="-8-30颁布&&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0" Year="-10-1 实施&& &&&&&&颁布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已经<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9" Month="8" Year="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0" Year="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实施具体保护。
  第四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 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石油 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有关知识;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定保护范围,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 设施的安全,妥善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事故;
  (四)组织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采 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严密监控;
  (五)组织有关部门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石油天然 气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砂取土等其他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 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及道路畅通等事项;
  (七)负责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八)组织救助石油天然气设施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上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或者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上打孔、锯口盗窃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或故意制造原油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设计管道线路,管道规划、设计应与其他永久性、有安全防护要求设施的规划进行衔接,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科学施工,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敷设应绕开环境敏感点和有消防危险的控制范围。
  第七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牌:
  (一)管道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河流的穿跨越地段;
  (五)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设施穿越的地段;
  (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穿越地段。
  在重点地段、路口及管道经过的村镇应当设立保护管道的宣传牌或警示标志。
  第八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日常巡护,及时维修保养。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委托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护,签订委托保护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主管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受委托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签协议的要求经常察看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状况;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损毁时应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拆迁符合规划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不得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挖砂取土、打井、排放腐蚀性物质和种植深根作物。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严禁收购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物品。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造成土地、植被、河流污染以及财产损失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除污染并予以赔偿。
  因盗窃、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责任人暂未查明、损失严重的,可由当地政府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协商垫付,查明后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因管道维修、巡查事故所造成的污染和损失,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负责恢复和赔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石油天然气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0" Year="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admin&&&&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下一篇文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物理传输中心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电信二枢纽
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网站所有的内容更新和技术维护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甘肃省提高征地补偿综合地价 新标准今年1月1日执行
  中国甘肃网1月1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首席记者丁炜娜记者李杨)日前,省政府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继2009年提高全省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后,省政府再次提高全省各地征地补偿综合地价。记者了解到,该标准将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要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要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记者从2009年全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表格看到,兰州市城关区A类地段包括雁南街道、雁北街道、盐场堡街道、靖远路街道、广武门街道、拱星墩街道(除拱星墩村外)、东岗镇街道(除大洼山、东岗镇和长洼山村),当时综合地价为元/公顷;经过调整目前城关区A类地段,即雁南街道、雁北街道、盐场堡街道、靖远路街道、广武门街道、拱星墩街道、东岗街道、铁西街道办事处(五泉村)综合地价为3785897元/公顷,地价涨幅达到元/公顷。记者了解到,虽然经过调整,与其他城市相比,我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仍然处于较低水平。
  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兰州)
  兰州市
  行政区域区片编号区片范围征地区片价
  和平开发区城市规划范围内
  (元/公顷)
  城关区
  雁南街道、雁北街道、盐场堡街道、靖远路街道、广武门街道、拱星墩街道、东岗街道、铁西街道办事处(五泉村)
  3785897
  青白石街道(上坪、白道坪、青石湾、碱水沟、杨家湾)
  3152739
  七里河区
  秀川街道
  3570382
  彭家坪高新区、水磨沟、西果园沟
  3099372
  西固区
  四季青街道(城市建成区、桃园村、四季青村)、陈坪街道(城市建成区、陈官营村、新滩村)、柳泉乡(岸门村)城市规划区
  3150738
  四季青街道(马耳山村、西固村)、柳泉乡(中坪村、东坪村、西坪村)、临洮街街道(寺儿沟村)、陈坪街道(小坪村、范坪村、东湾村)
  2495409
  新城镇(下川村、新联村、园艺村、青春村、青石台村、新合村)、河口乡(河口村、岗镇村、咸水村、八盘村)、东川乡(下车村、马泉村、东河湾村、梁家湾村、龙爪山村、坡底下村)
  2287055
  安宁区
  十里店街道、孔家崖街道、银滩街道、刘家堡街道
  2807193
  安宁堡街道
  2428061
  沙井驿街道
  2341557
  红古区
  海石湾片区
  1094062
  榆中县
  1000390
  南山各村(马坡乡、新营乡、龙泉乡)
  北山各村(贡井乡、上花岔乡、哈岘乡、园子岔乡、韦营乡、中连川乡)
  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一览表(兰州)
  行政区域区域编号年产值区域范围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元/公顷)
  (元/公顷)
  城关区
  青白石街道(上坪、白道坪、青石湾、碱水沟、杨家湾、秦山清水、大浪沟、石沟和马家沟村)
  付龙坪街道(头营、二营、三营、民族、卓家沟、红沟村)
  七里河区
  川滩地带区:黄峪沟、西果园沟、水磨沟
  彭家坪镇、魏岭乡、黄峪乡靠近城市建成区、靠近川滩地带区的各村
  除Ⅰ、Ⅱ所述之外的南部山区各村
  西固区
  陈坪街道(小坪、范坪、孟家山、东湾村),四季青街道(杏胡台、马耳山、光月山、西固村),临洮街道(寺儿沟),柳泉乡(东坪、岸门、漫坡、西坪村),西柳沟街道(张家大坪、柴家台村)
  东川乡(马泉、东河湾、梁家湾、坡底下、龙爪山村),新城镇(新联、园艺、青春、青石台、新合村),河口乡,达川乡
  金沟乡
  红古区
  窑街街道办(红山、大砂、上街村),矿区街道办(滩子、下街、山根、下窑村)
  红古乡(王家口、米家台、薛家、水车湾、新建、红古、新庄村),花庄镇(王家庄、洞子、柳家、青土坡、北山、河咀、苏家寺、花庄、湟兴村),平安镇(平安、若连、上滩、中和、张家寺、夹滩、复兴、仁和、岗子、河湾村)的川区部分
  台水地(麦洞台、柴家台、格楞台)等土地开发整理,有灌溉条件的台地
  台旱地(平安台、河湾台、宝山台、烧土台)等尚未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及无灌溉条件台地
  永登县
  城关镇、中堡镇五里墩村、柳树乡复兴村
  河桥镇、连城镇
  红城镇、苦水镇
  上川镇、中川镇、秦川镇、树屏镇、大同镇、龙泉寺镇、武胜驿镇、中堡镇、柳树乡
  通远乡、七山乡、民乐乡、坪城乡
  皋兰县
  什川镇(上车、长坡、南庄、北庄)
  忠和镇(忠和、崖川),什川镇(上泥湾、下泥湾、河口、打磨沟、接官亭)
  石洞镇(庄子坪、东湾、中堡、魏家庄、蔡河)
  石洞镇(豆家庄、文山、明星、丰水、涧沟),忠和镇(丰登、平岘、六合、罗官、水源、盐池),西岔镇,黑石川乡,水阜乡,九合镇
  榆中县
  县城规划区。兰州国家高新区榆中园区、青城镇规划区
  和平镇规划区范围外、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川区乡镇村
  兰州市
  (注:其他县区详见本报新闻网.cn)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唐春芳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甘肃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说起2013年开年最热议的话题,人们一定会提到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这部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的新交规中,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提高了违法成本,...
甘肃生活通
天气·出行更多>>
考录·求职更多>>
购物·消费更多>>
二手·交换更多>>(2006年4月14日甘政办发[2006]41号)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征收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当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三)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四)城市规划区内,市、县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土地面积丈量、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并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五)征收土地后进行有偿出让的,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缴入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由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后支付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实行统一征地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征地补偿费用由负责统一征收土地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服务机构,依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组织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支付给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农村集体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帐方式支付,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城市规划区内,市、县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帐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条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登记确认的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数量进行核算,在村民居住地公告后,支付给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分配对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发展基金;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自谋职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征地农户申请,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发放给需要安置的农户;参与社会保障安置的,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用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
  第八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村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小组或社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民小组或社所有,不得在行政村内平衡。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收支、使用及帐务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使用土地补偿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村民议事、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群众组织,保障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完善征地补偿费的村级财务管理。已建立村级财务代理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村社征地补偿资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业务委托乡、镇经管站代理。代理机构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实行定期报帐制度。
  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投资收益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补偿费用实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在村、社集体经济成员中公布。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将征地补偿费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上缴税费、发放工资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3-09-03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3-09-03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3-09-03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3-09-03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3-08-31你好,请问4年的花椒已挂果了,开发商征地是怎么赔偿的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请问4年的花椒已挂果了,开发商征地是怎么赔偿的
程律师:你好!请问开发商征地至今20年没开发,现在这块地的使用权归谁?
你好,请问现在国家征地和户口是怎么赔偿的呢?户口是赔多少钱一个户口呢?土地是赔多少钱一孟地呢?
你好:请问现在农村征地青苗补偿是怎么赔偿的?
您好!我是甘肃庆阳合水1农民石油开采要征地,请问征地赔偿怎么赔?因为我们今年才开发石油,都是他们说了算,而且 就像我们开垦的荒地经营了多年他们却说不给赔偿。
你好,请问开发商违约150天在交房,开发商有2个月免责期,赔偿问题是这样的,开发商说120天之内按万分之一赔偿,超过120天赔偿1.5。请问这个赔偿是按1还是1.5呢?
赵律师你好:我住农村祖父遗下房屋要拆除:请问怎么赔偿
我姐姐来电瓶车被轿车撞了
请问应该怎么赔偿
你好!请问房子拆迁后开发商不按合同分店面应该怎么维权?
你好,我亲戚工地干活脚被砸伤骨折基本穿透,请问怎么赔偿
你好!请问一下鉴定结婚轻微伤,该怎么赔偿的【魏小峰】采油企业如何依法处理土地污染问题
采油企业如何依法处理土地污染问题 甘肃长油律师事务所&&魏小峰
  土地污染是陆上采油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土地污染赔偿也就成为采油企业一笔不小的成本支出。加之近年来,由于油田外部环境较为恶劣,一些不法分子盗窃、破坏油田器材、设施,在输油管线上打孔偷盗原油的现象经常发生,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都会造成原油泄露,进而污染土地,实践中,只要是原油污染了土地,采油企业就得予以赔偿,这就使采油企业土地污染赔偿费用增加。同时,因土地污染而引发的外协、诉讼等工作,更加消耗了企业的人力、财力,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那么,如何规范管理,减少污染,正确适用法律恰当地依法处理土地污染赔偿问题,杜绝非法索赔,以减少企业效益流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笔者根据引发土地污染的原因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各类土地污染的治理及依法处理土地污染赔偿问题作以探讨,以供我们在实践中参考。   一、采油企业土地污染产生的原因分析   剖析采油企业土地污染的起因,一般有以下几类:   1、因第三人的偷盗原油、破坏油田设施等行为引起的土地污染。不法分子在进行了打孔盗油等行为等之后,往往即逃离现场,任由原油外泄,造成作案现场临近周边土地大面积污染。这类污染往往难以预见、污染面积大、原油损失较多、且容易引起纠纷,是当前油区土地污染中发生最为频繁、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类土地污染。   2、因土地使用者自已过错行为导致的土地污染。如农民在耕种时不慎导致其地里掩埋的管线破损,引起原油泄露,污染土地。   3、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土地污染。此类污染主要是洪水冲毁管线等输油设备(施)而引起的污染。   4、因设备破损引起的土地污染。此即因输油设备,主要是外输设备(施)的老化、腐蚀而导致设备(施)破损以至原油外泄而引起的土地污染。诸如管线破裂、冻堵等等。   5、因施工作业引起的土地污染。如修井作业引起的土地污染,清扫、更换管线引起的土地污染,拉运原油过程中引起的污染以及钻井时引起的污染等等。   二、当前处理土地污染赔偿问题的适法误区   1、司法机关在处理土地污染赔偿问题中的适法误区。其一,片面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只要发生了原油污染土地,采油企业就得予以赔偿,而不问引起污染的原因。而事实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采油企业并没有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存在土地污染的事实,采油企业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以含糊、笼统的过错原因给采油企业增加责任。主要表现为在诉讼中,对原油污染土地案件,法院常以采油企业疏于管理为由,判令采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而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予考虑。其三,对土地污染索赔的非法手段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实践中,当发生原油污染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往往不问青红皂白,动辄采取挡路、停井等非法手段相威胁,漫天要价。而在处理这类问题中,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往往对索赔者的这种违法行为不予惩处,对其给采油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不支持赔偿。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对土地污染索赔的非法手段给予了合法化的默认,从而助长了土地使用者非法索赔的嚣张气焰。   2、企业自身在处理土地污染赔偿问题中存在的误区。一是过分依赖行政机关的协调处理,而忽视人民法院的司法处理,容易出现重复处理、处理后又反悔的现象。二是在处理土地污染问题中,采油企业往往为了不影响生产或者尽快恢复生产,对非法索赔者无原则地妥协让步,也给某些索赔者养成了一种故意采取挡路等手段相威胁恶习。   上述处理土地污染赔偿问题存在的误区,容易导致采油企业赔偿责任扩大、处理问题不彻底、遗留问题多等不良现象,最终造成企业效益的流失。   三、正确处理土地污染赔偿问题的法律适用   1、土地污染的归责原则   土地污染属环境污染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土地污染的免责事由   对于环境污染,法律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人为引起的火灾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有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对不可抗力造成的环境污染只有在行为人不及时或采取不合理措施导致污染扩大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过错。指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第三人过错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其一,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污染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原被告均无过错,则该损害由第三人赔偿,被告可以免责。其二,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即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与原告构成混合过错导致的,则该损害由第三人与原告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可以免责。其三,第三人与被告的共同过错,即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与被告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则该损害由第三人与被告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3)、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如果损害结果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引起的,加害人并无过错,则加害人可以免责,其损害结果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如果受害人与加害人都存在过错,即构成混合过错。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所造成的损失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各类土地污染赔偿责任的具体法律适用   (1)、对因施工作业及设备(施)破损引起的土地污染。根据无过错原则,采油企业应当对被污染土地的使用者予以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设备(施)的破损是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则采油企业在赔偿污染损失以后,可以向产品销售者或者制造者追偿。   (2)、对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土地污染,由于其属不可抗力所致,企业如果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污染损害的发生,则不承担责任。此种情况下,企业仅对其未及时或未采取合理措施所导致的污染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对因土地使用者自已过错行为导致的土地污染,此种情况应适用“受害人过错”的免责原则,即污染损害应当由有过错的受害人自已承担损失,采油企业不应予以赔偿。另外,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管道企业对其使用的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这里的损失当然也包括在维护、抢修过程中原油泄露所致土地污染而造成的农作物损失。   (4)、对因第三人的偷盗、破坏行为或交通事故、施工作业等引起的土地污染,采油企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里可以引用的抗辩理由有三,一是作为环境污染之一的土地污染,只有在“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第三人的偷盗、破坏行为或交通事故、施工作业等引起的土地污染,企业并没有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样,第三人的偷盗、破坏行为或交通事故、施工作业等引起的土地污染,法律也并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根据第三人过错免责原则,因第三人的偷盗、破坏行为或交通事故、施工作业等引起的土地污染,由于存在第三人过错这一免责事由,采油企业对此类污染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日起施行的《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盗窃、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责任人暂未查明、损失严重的,可由当地政府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协商垫付,查明后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因管道维修、巡查事故所造成的污染和损失,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负责恢复和赔偿。”这里给石油企业设定了一个垫付损失的义务。   四、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污染源,依法处理土地污染,杜绝非法索赔,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针对土地污染的起因及现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当前加强内部治理力度,减少污染源,依法正确处理土地污染问题,杜绝非法索赔,维护企业权益,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规范内部管理,将土地污染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   一是要提高员工环保意识,使其掌握一定的环保法律知识,明了哪些行为是环保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哪些污染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从而促使其在工作中主动避免污染、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二是要以HSE管理体系为宗旨,建立标准化井站,在井站上建立相应的排污和容污设施,防止污染源扩散。三是规范施工作业,在施工作业中尽量减少原油泄露,对泄露的原油要及时回收,避免污染扩大。四是要对外输设备(施)进行安全预测,及时检修,避免设备(施)故障或自然破损引起原油泄露进而污染土地。五是要成立专业化抢险队伍,对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能够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将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六是要加大管线巡护力度,打击不法分子的偷盗、破坏行为。不法分子的偷盗、破坏行为所引起的土地污染虽然可以第三人过错为由作为采油企业的免责事由,但这种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原油损失,以及抢修等产生的费用等仍然是十分巨大的,而且,在我们当前的司法环境中,要完全杜绝非法索赔仍然有一定困难。因此立足自我保护,防患于未然,仍然是我们要长期坚持和努力的工作。   2、搞好土地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为各项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原始凭证   实践中往往由于土地原始资料不清,经常出现土地四至不明,权属不清,以至出现对低等级土地按高等级价位赔偿,甚至出现对已征用土地因无准确的原始凭证而给予污染赔偿或重复赔偿等现象。因此加强土地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对此,我们应当搞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要采用科学方法,依照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土地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每一独立权属地块的使用人及权源、权属地界、类型、等级、面积等内容,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证书,土地评价和土地统筹提供最原始的资料和科学依据。   二是搞好土地权属调查。即对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权源、权利所用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进行调查。其中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关键。   三是作好内部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确定专人按照时间、单位、类型进行分别登记。   四是建立土地污染赔偿台帐。即对每一次土地污染的具体地址、污染面积,赔偿金额,收付款凭证等都进行整理、登记、归档,以备后用。同时对土地征(借)费用补偿资料等整理归档。   3、运用法律手段,抵制非法索赔   一是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清楚掌握土地污染赔偿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哪些污染该赔,哪些污染不该赔,这样才能在处理土地污染问题中始终作到心中有数,立场坚定。   二是主动运用诉讼手段,解决土地污染赔偿问题。实践中,发生土地污染问题时,多是依赖行政部门出面协调处理,很少诉诸法律解决。而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参与处理的村干部、乡干部甚至县干部往往都有地方保护倾向,这样协调处理的结果多对采油企业不利,出现一些不该赔偿的予以赔偿,该少赔的给予较多赔偿的现象。而且,行政协调处理在法律上因不具有终局性,还会导致当事人反悔等后遗症。而主动运用诉讼手段处理土地污染赔偿问题,尽管目前我们的司法公正还没有达到理想状态,但司法处理至少在程序上是比较规范的。另外,司法处理在时间上、赔偿标准上以及严肃性和彻底性上均对采油企业较为有利。因此主动运用司法手段,应当作为我们解决土地污染赔偿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是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坚决依法抵制非法索赔。非法索赔是当前处理土地污染赔偿问题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非法索赔者要么是基于一定的人情关系,要么采取挡路、阻扰生产等非法手段相要胁,从而向采油企业索取高额赔偿费用。对这种情况,采取妥协态度,必然会助长非法索赔者的恶习,同时给周边群众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我们要坚决抵制这种行为。一方面,加强内部管理人员素质,教育其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抵制各种人情赔偿。另一方面,对采取挡路、阻扰生产等以非法手段相要胁者,要坚决依法打击。这里可供选择的打击手段有二:其一,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挡路等干扰生产者予以惩处;其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九十八条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先行制止非法索赔者阻扰生产的行为,同时对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要求民事赔偿,以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挽回企业损失。   四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在公安机关抓获一些盗窃石油物资器材,或破坏石油设备(施)的罪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时,采油企业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包括物资、设备(施)破坏的损失、原油损失以及土地污染损失等,从而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来源() 作者()
甘肃省律师协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甘肃省石油总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