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013哈尔滨市模医疗保险何时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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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網報單位2013年起實施社保網上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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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關于開展2012年度社會保險年檢工作的通知》(錫社保發﹝2013﹞3號)文件要求,2013年3月份(含)前已進行社保網上申報的單位,2012年社會保險年檢實行網檢,其他單位實行送檢。
  按照文件規定和2012年社會保險年檢操作口徑及相關流程,凡2013年3月份(含)前已進行社保網上申報的單位,從日起通過網上辦事大廳上傳年檢所需信息,無需提供書面材料。網檢單位應保證提交網上的年檢信息真實有效并作出書面承諾。
  具體操作流程為:單位進入網上辦事大廳后點擊&網上年檢&列表,在網上直接點擊打開《年檢自查核對表》、《2012年度參保單位申報工資自查情況匯總表》,按要求真實填列工資總額等必填數據項,單位校驗初審后,同時填寫承諾書一并用印(電子章)并上傳,社保中心端審核,通過后在《年檢自查核對表》&社保意見&欄填上&經辦人&(誰審核填寫誰)姓名,單位打印留存已加蓋&2012年年檢合格章(電子章)的表單,憑《年檢自查核對表》到辦事處窗口在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上蓋年檢審核章和日戳章。如網檢單位有漏申報的,單位持填寫完整并蓋公章的的《年檢自查核對表》到轄管辦事處(列入重點年檢的單位到社保中心征繳管理部)開具《補申報通知單》,或《年檢增加人數通知單》一式二份, 在規定的時間補繳后憑補繳發票到轄管辦事處窗口在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上蓋年檢審核章和日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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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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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社会保险年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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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社保局(统筹科)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2013年度社会保险年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日前,在市、区、县社保机构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的所有参保单位。
二、年检时间
三、年检内容
(一)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情况;&
(二)单位参保险种、参保人数情况;&
(三)单位上年度确定和申报缴费工资情况;&
(四)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与此相关的财务情况;&
(五)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
四、年检资料
(一)《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2013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尚未领证的单位在本次年检时补发);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批准成立文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八)有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2012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和缴费工资基本情况统计表》;《2012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情况反馈表》;
(六)&2012年12月和年检时上月财务凭证中全体职工的工资发放表;
(七)2012年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若财务报表中不能明确反映工资总额的,提供能证明其2012年度工资总额的相关财务、劳资资料)。2012年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总账,2012年12月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12月明细账中应有2012年全年累计数)(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对《2012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和缴费工资基本情况统计表》本人本年工资收入(6栏)“累计”金额与单位2012年度财务(或统计)工资收入不一致时,需专门进行情况说明,对需从工资总额扣减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应分项说明并附有效的财务依据;已申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年缴费工资基数应与社保业务系统内数据一致。
(十)属单位职工但本人社保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员,提供由其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证明中请注明本人是以“单位”身份还是“个体”身份参保,参保险种,2012年度已申报的缴费月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社保关系未在本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和在校实习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提供与劳务公司签定的劳务协议及劳务人员名册;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交退休证。
单位须对上述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保局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所需表格和相关数据请到市、区、县社保局领取和拷贝。
五、年检程序&
(一)自查。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及年检的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用人单位对执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中需要说明的问题须提交书面说明。
(二)申报。用人单位自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申报年检。
(三)受理。市、区、县社保局统筹科(股)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的年检资料;&
(四)审查。市、区、县社保局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年检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2013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上签字确认。
在审查期间,市、区、县社保局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单位有关人员说明情况,或进行实地稽核。用人单位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所有资料退回。
(五)发证。年检合格的,由市、区、县社保局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年检戳记和社保局公章(或社保局业务专用章)后发还用人单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
(二)参保险种不全或参保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严重不符的;&
(三)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或未经过办理有关手续拖欠社会保险费的;&
(五)虚报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从2013年12月起,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保相关业务时,须出示经检验合格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暂停办理该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恢复办理相关社保业务;逾期不整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主 办:自贡市人民政府
承 办:自贡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地 址: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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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度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对象
本次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对象为全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全部定点药店。
二、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主要内容
1.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2.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
3.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日常服务管理等情况;
4.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础管理、费用结算管理、“三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等情况;
5.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培训、公示和社会监督评价等情况;
6.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执行情况。
三、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成立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人社、卫生、药监、物价等单位组成(详见附件1),主要职责如下: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由人社局医保科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定点资格年审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服务质量管理考核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对考核对象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考核,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及安全管理的考核;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开展工作。资格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同步开展、分阶段进行,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材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阶段:12月2日至12月4日。由各定点机构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⑴本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总结、年审表(见附件2、3)。
⑵本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见附表4)、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证明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合法聘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医技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证书(至少1名)原件及复印件;定点药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从业人员经药监部门的培训合格证、人社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本年度药监、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待检查结束后由药监、物价部门统一提供)。
⑷本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财务帐册、销售票据和药品进销存凭证。
⑸本年度内工伤、生育保险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和结算表(抽取办法另行通知)、门诊慢性病档案、药品进销存台帐等。
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须将以上⑴、⑵、⑶三项相关材料、各类证书复印件与附表整理装订成册,于12月6日前报市人社局医保科备案。逾期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2.实地检查阶段:12月9日至12月25日对各定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鉴于我市于10月份已对医疗保险一类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服务质量专项检查,本次考核原则上不再安排实地检查;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将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进行实地抽查。
3.综合评定阶段:12月26 日至12月31日。工作组根据年审材料和实地检查情况,结合市医保中心日常检查情况,对各定点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做出初步年审结论和服务管理考核等次,报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有关事项
1.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提交的年审材料必须准确、真实,不得瞒报漏报、弄虚作假。
2.医疗保险一类定点医疗机构年审结论和服务管理考核等次,根据市医保中心日常检查和《关于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蚌人社险〔2013〕40号)检查情况综合评定。
3.年审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种;服务管理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凡在本次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将取消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服务管理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年终结算的主要依据。年审情况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市辖三县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年审等工作在市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各县人社局参照上述办法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
附件:1.<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度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机构资
格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蚌埠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资格年审表
3.蚌埠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年审表
4.蚌埠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机构
人员花名册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卫生局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物价局
<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8日
2013年度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机构
资格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保障<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度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决定成立资格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乔洪金&& 市人社局副局长
成& 员: 李& 军&& 市人社局医保科、工伤科科长&&&&&&&&&&&
&&&&&&&&&&& 阙胜利&& 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 陈& 俊&& 市药监局稽查科科长
&&&&&&&&&&& 卫皖霞&&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
宋& 卫&& 市医保中心副主任
&&&&&&&&&&& 王皖君&&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 朱彬良&& 市信息中心主任
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审表
&&&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执业许可证号
分管负责人
医保办负责人
科室设置数
服务管理考核等次
&&&&&&&&&&&&&&&&&&&&&&&&&&&&& 年&&&& 月&&&& 日
年 审 意 见
&&&&&&&&&&&&&&&&&&&&&&&&&&&&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请如实填写。
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年审表
& 药 店 名 称&&&
经营许可证号
法人(负责人)代表
分 管 负 责 人
医 保 办 负 责 人
&&&&& 注:& 本表一式两份,请如实填报。
&蚌埠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机构人员花名册
&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是否签订劳动合 同
技术职称证书号
从业资格证或& 职业资格证号
岗位培训合格证号
&&& 说明:1.填报信息要准确、真实。&&&&&&&&& 2.第10列由检查人员填写。
&&& 定点机构:&&&&&&&&&&&&&&&&&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主办单位: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蚌埠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编:233040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市政府院内 Email:postmaster@xxzx.&&网站运维电话:&&传真:
皖ICP备号-2&&&&&&&&nbsp您是本网站第位访问者&&&nbsp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行2008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镇基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拟对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资格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年审范围
&&& 经市劳动和行政部门批准且定点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 二、年审内容
&& (一)定点医疗机构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持有情况;
&&& 2、医疗机构等级标准情况;
&&& 3、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人(负责人)等重要项目的变更情况;
&&& 4、医疗机构场地、设备及其他管理情况;
&&& 5、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情况;
&&& 6、日常检查中经查实的违规情况;
&&& 7、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
&&& 8、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
&& (二)定点零售药店
&&&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的持有情况;
&&& 2、药店名称、地址、法人(负责人)等重要项目的变更情况;
&&& 3、药店从业药师(含驻店药师,下同)的资质证明情况;
&&& 4、药店经营场所的面积、药品经营范围及其他管理情况;
&&& 5、日常检查中经查实的违规情况;
&&& 6、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
&&& 7、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情况。
&&& 三、年审程序
&& (一)自查阶段。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服务数量、使用情况、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方案为主要内容的自检报告(统计数据为月),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自纠。
&& (二)审查阶段。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须按年审时间安排,携带有关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年审手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进行审查。
&&& 四、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 (一)定点医疗机构
&&& 1、《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审表》一式二份;
&&& 2、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4、《物价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5、医疗机构评审等级标准的证明材料;
&&& 6、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 7、自检报告。
&& (二)定点零售药店
&&&&1、《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表》一式二份;
&&& 2、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 3、《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原件及复印件;
&&& 5、房照、房屋租赁合同;
&&& 6、药店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7、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 8、自检报告。
&&& 五、年审时间
&& (一)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时间为日- 11月26日;
&& (二)三、二级医疗机构年审时间为日- 11月30日。一级、无等级及社区医疗机构年审时间为日- 12月7日;
&& (三)日- 12月12日,对年审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核发《资格证书》。
&&& 六、年审地点
&&&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道里区友谊路425号1号楼1317室)。
&&&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提交的年审材料必须准确、真实,不得瞒报、漏报、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其定点资格。参加年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未参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须在年审前办理完参保手续否则不予年审。经年审合格取得《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2008年可为参保人员继续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年审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核发《资格证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继续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 咨询电话:
&&& 1、《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审表》
&&& 2、《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表》
&&& 年审表下载请到网站“网上办事”中“表格下载”栏。
&&&&&&&&&&&&&&&&&&&&&&&&&&&
&&&&&&&&&&&&&&&&&&&&&&&&&&&&&&&&&&&&&&&&&&&&&&&&&&&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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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大江晚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管理,依法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13年度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二、年检时间&&&&自通知之日起至6月25日,各用人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窗口办理年检申报手续。&&&&三、年检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2、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企业);&&&&4、《社会保险登记证》;&&&&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6、申报当月本单位《芜湖社会保险缴费结算通知单》;&&&&7、《芜湖市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登记表》(申报窗口打印);&&&&8、《芜湖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年审表》(年检窗口领取或登录市人社局网站下载该表后填写);&&&&9、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年检方式&&&&(一)&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保险年检将不予通过:&&&&1.&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2.&单位登记的基本信息有误或有缺失的;&&&&3.&参保人数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4.&参保人员有应参保未参保险种的;&&&&5.&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二)&年检审核合格的单位,由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在其提交的《芜湖市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登记表》、《芜湖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年审表》上加盖印章,对《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审验戳记,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标记。&&&&(三)&单位年检合格的《芜湖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年审表》作为当年度单位劳动保障年审的申报材料之一。&&&&(四)&首次申报社会保险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根据要求及时整改,在年检期间内可持相关证明材料重新申报年检。&&&&(五)&各级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年检合格单位将通过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示,对未申报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拒不整改的单位开展重点稽核工作。&&&&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
以上内容来自: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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