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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才 (凶):
虽可成于一时,但必会陷于失败,家庭离乱尤其有急变的灾祸,或因疾病而失去生命财产之虑。  
基运 (凶):
一时虽能顺利发展,但不时可能有衰亡、疾病的症兆。  
成功 (吉):
上进顺利,成功迅速,容易达到目的。  
人际 (吉):
善容忍,少言多行,外柔内刚,能努力发展。但有猜疑心,三才不善者有急性的缺点。大多合作不利。有皮肤病。  
性情多好静,富于理智。温厚中带有华丽气质具有不屈不挠的精神。表面看来似非大活动家,其内部蕴含着相当实力,必取得相当的成功。其人生虽属渐进型,但终能为人首领。还可获得家庭的幸福,但其人含有嫉妒心,大都好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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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被告人谢倩倩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案—法律案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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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被告人谢倩倩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案【发文文号】(2009)梅刑初字第162号【审判法院】闽清县人民法院【审判日期】【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书全文中检索关键词】&&被告人谢倩倩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案闽清县人民法院 (2009)梅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倩倩,女,×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身份证号×××,×民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倩倩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倩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协助组织卖淫罪。日,黄裴火(另案处理)在闽清县白中镇黄石村开设“沙漠雨”发廊,黄裴火经多方联系雇佣多名卖淫女到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谢倩倩帮助黄裴火招募卖淫女陈丽梅及许娥珍,容留吴爱丽、陈美玉等五名女子在店内卖淫30余次,并负责发廊日常经营管理。(二)容留卖淫罪。2009年5月,被告人谢倩倩在管理闽清县梅溪“日日新”发廊期间,容留吴爱丽在该店内卖淫。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倩倩的行为已触犯《》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倩倩辩解,她只介绍了小林到“沙漠雨”工作,其他人不是她介绍的;她在“日日升”发廊只是负责煮饭和做卫生,没有参与发廊管理。  经审理查明,  (一)协助组织卖淫的事实日,黄裴火(另案处理)在闽清县白中镇黄石村开设“沙漠雨”发廊,并通过多种方式招募了多名卖淫女到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谢倩倩帮助黄裴火招募了卖淫女陈丽梅、许娥珍进行卖淫活动,并容留吴爱丽、陈美玉、张照红、陈丽梅、许娥珍等五名女子在“沙漠雨”发廊卖淫30余次,嫖资由“沙漠雨”发廊和卖淫女三七分成。被告人谢倩倩还负责收取嫖资、记帐、安排卖淫女食宿等日常经营管理。日晚,卖淫女陈美玉、吴爱丽正在“沙漠雨”发廊分别与两名男青年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谢倩倩因容留、介绍卖淫于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5天,日被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吴爱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和陈美玉一起于日傍晚到白中沙漠雨发廊从事卖淫活动,老板叫被告人谢倩倩负责看店收钱,同一天来的还有一个卖淫女叫“小红”。 7月1日又来了两个新的,有接客2次,姓名不知,是沙漠雨的老板打电话让她们来的。日晚10时许,来了一个客人,她就和他发生性关系,之后就被公安抓获。她共卖淫10次。客人每次都将嫖资交给老板,老板登记后,再“三七”分成(她七成老板三成)。陈美玉有卖淫十几次。7月1日晚,有4名男青年到沙漠雨发廊,其中3名男子分别选中她、陈美玉、小红,于是她们就分别和那三个男青年发生性关系。  2、证人陈美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化名“星星”,被告人谢倩倩有打电话叫她到沙漠雨上班,并说是专门卖淫。6月29日,被告人谢倩倩接她和爱丽到发廊。6月30日,她有接了4-5个客人,7月1日接了2个客人。“沙漠雨”的老板是被告人谢倩倩和老伙(即黄裴火),平时是被告人谢倩倩在管理。7月1日晚10时许,店里来了4个客人,有个年轻人点她,于是她和那个年轻人发生性关系,还有一个男的点了爱丽。之后不久公安人员就来了。小红和爱丽都有接客,具体次数不清楚。  3、证人张照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化名“小红”,前段时间,被告人谢倩倩让她来沙漠雨发廊上班,6月29日中午她到沙漠雨发廊,当晚接了2个客人,30日接了5个客人,7月1日晚有和一客人到房间后就被公安机关抓了。接客指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每次100元,三七分。嫖资都是交给被告人谢倩倩,被告人谢倩倩在店内管理。  4、证人陈丽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化名“小李”。日,她和许娥珍(小林)一起到沙漠雨上班并谈好价格,提供性服务收100元,老板30元,卖淫女70元。被告人谢倩倩在店内负责管理。7月1日晚9时许,店内来了4个年轻人,其中2个年轻人点了2个小妹到楼下做服务,之后公安机关就来了。两个年轻的女孩有接客一次,其余不知道。7月1日晚她接了一个客人。还有一名男子和许娥珍(小林)发生性关系。  5、证人许娥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谢倩倩打电话叫她过来上班,她就带着陈丽梅一起来了。  6、证人林华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将房子租住给黄裴火经营沙漠雨发廊,底层是按摩场所,四层做宿舍,有发觉洗头妹有卖淫的迹象。黄裴火比较少在店里,和他一起的一个妇女从开业开始都在店里管理。  7、证人黄文熙的证言,证实日晚,和黄建安、黄斌、黄拔泉四人一起到发廊嫖娼,黄建安、黄斌分别叫了小姐,他和黄拔泉坐在店内的椅子上,之后就被派出所查获。每次嫖娼的价格100元。  8、证人黄拔泉的证言,证实日,他们到沙漠雨发廊找小姐,后因为他不愿意使用安全套而没发生性关系,黄建安、黄斌分别找了两个小姐。  9、证人黄建安的证言,证实日晚,他、黄斌、黄文熙到沙漠雨找小姐,黄文熙谈好价格,他和黄斌分别点了一个女子,并和女子发生性关系。  10、沙漠雨发廊的名片及记账本,证实被告人谢倩倩和黄裴火同为沙漠雨发廊的联系人以及发廊开业的时间、经营状况、每位卖淫女的卖淫次数及收入。  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倩倩于日22时许在白中沙漠雨发廊被当场抓获。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谢倩倩因容留、介绍卖淫于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5天,实际执行14天。  13、1、被告人谢倩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于日到白中沙漠雨发廊帮助黄裴火看店、记账等日常管理,该店是从事卖淫活动,她有叫陈丽梅和许娥珍来,她们两个是7月1日下午到发廊来卖淫的。当天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吴爱丽、陈美玉、张照红都有卖淫,账本记载了卖淫活动的情况,卖淫都是在发廊一层地下室房间进行。嫖资是她统一收取后再按三七开付给卖淫女。被抓当晚来了4个男青年, 吴爱丽和陈美玉分别和两个客人发生性关系。  14、被告人谢倩倩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基本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谢倩倩对证人吴爱丽、陈美玉、张照红、陈丽梅的证言有异议,辩解吴爱丽、陈美玉、张照红三人不是她招来的,陈丽梅是许娥珍带来的。本院认为,吴爱丽、陈美玉、张照红三人是黄裴火招来的员工,被告人谢倩倩是黄该店的管理者,是协助容留卖淫的行为;证人许娥珍、陈丽梅的证言能相印证而证实是被告人谢倩倩打电话让她们来“上班”的事实,故被告人谢倩倩的辩解不予采信。上述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二)容留卖淫的事实2009年5月,被告人谢倩倩在管理闽清县梅溪“日日新”发廊期间,容留吴爱丽在该店内卖淫。期间,黄裴火有给她1000多元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吴爱丽的证言,证实其有在闽清梅溪路“日日新”发廊卖淫,“日日新”老板是被告人谢倩倩和一个男人。  2、证人陈美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谢倩倩是“日日新”的管理者。  3、证人张照红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谢倩倩是闽清“日日新发廊”的管理者。  4、被告人谢倩倩的供述,证实“日日新”发廊是黄裴火于2009年5月开始经营的,黄裴火叫她管理发廊,一个多月后就关门了。吴爱丽有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期间,黄裴火有给她1000多元钱。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谢倩倩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倩倩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谢倩倩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还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谢倩倩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倩倩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2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谢倩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玲代理审判员
颖人民陪审员
鸣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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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达亮、谢倩倩计划生育征收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非执字第259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大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圻,局长。
被执行人李达亮,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谢倩倩,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
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4)第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达亮、谢倩倩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永计生征决(2014)第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刘明田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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