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号浪费怎么控制

广州市如何控制私募股权投资风险--广州杰出律师团(王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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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如何控制私募股权投资风险
11:02:00 | By: 王金和 ]
&上一篇:下一篇:发表评论:离奇“骗保案”暴露国寿财险管理漏洞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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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快速处理怎么没快起来?量多了速度降了
  天津北方网讯:3月1日,天津将全面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主要为控量、防堵及治霾。多项调查发现,交通事故是造成道路拥堵现象的重要诱因,其中又以轻微磕碰导致的拥堵现象最多。遇到交通事故,等交警定责、等保险员定损是驾驶员的普遍心理,但等待往往加剧了交通堵塞。
  其实,根据2012年实施的《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天津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七成以上是可以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然而,交管部门最新统计数字表明,仍有近四成的轻微交通事故没有实行“私了”。
  缩短事故处理时间、缓解交通堵塞,这个看上去很美的“私了”措施为何难实行?怎样消除顾虑,给“私了”几个放心?轻微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第一时间又该怎么办?
  不熟悉交通法规——定责难
  前不久,刘小姐在和平区宝鸡道路边倒车时,不慎蹭上后面驶来的一辆蓝鸟。对方是一名中年男子,下车查看后,二话不说就让刘小姐掏1000元钱。这是刘小姐第一次遇到交通事故,慌乱的她潜意识认为男子肯定是讹人,忙给父亲打电话。父亲告诉她,先别承认自己的责任,赶紧打电话报案。
  交警到现场后,认定刘小姐应负全责。保险勘察员检查男子车辆后,定损1050元。经交警调解,刘小姐最终给了对方1000元。
  从事故发生、争执责任到交警定责,两辆事故车辆在马路上停了一个多小时。本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一起轻微事故,就在争执中堵塞了道路。
  “现在的事故,一般都是交警现场认定的责任,很少有人到快速处理中心来定责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捷拓分中心的派驻交警告诉记者,自“快速处理机制”实施以来,虽然到中心的驾驶员日渐增多,但基本都是交警到现场或在报警电话中确定责任,然后再让驾驶员就近到快速处理中心自行处理。
  在捷拓分中心,记者询问了前来“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十几位驾驶员,绝大多数人都是通过交警或保险公司“指定”来的。仅有一人因之前出过事故,对法规中可以自行处理的内容十分熟悉。
  平安保险理赔员房先生平均每天要对近20起事故进行定损,他说:“这些轻微事故中,95%以上责任都很明确,只要驾驶员熟悉法规,完全可以免去不必要的争执。”
  应对掌握法规,给“理论准备”一个放心
  早在2008年,天津就开始实施“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只要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当事人责任明确并同在本市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
  日实施的《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自行处理办法》)又将损失金额进行了调整:如事故各方车辆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当事人也应立即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不再受车辆损失金额的限制。
  那么究竟哪些情况属于“责任明确”呢?天津交管局事故处理处警官杨庆庆告诉记者:“轻微车险事故责任分为三种情况,即全责、无责及承担同等责任。”根据《自行处理办法》,如有“追尾、逆行、倒车、溜车、变更车道、遇有停止信号灯继续行驶、驶入禁行路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其他情形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担心得不到赔偿——信任难
  去年,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燕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钟某驾驶的别克轿车在新开路与南横街交口处,被陈某驾驶的松花江面包车追尾,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到快速处理中心“私了”,陈某负全责。未料,到快速处理中心时,陈某突然否认全责。钟某一气之下将陈某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车辆损失1600元。在庭审中,钟某拿出事故发生后同车人的手机视频,证实陈某追尾。经法院调解,陈某最终赔偿钟某1200元损失。
  在快速处理中心天拖南分中心,记者看到,不少驾驶员都在互留手机号码,或用手机照对方的驾驶证等证件。“如果对方反悔,跑了怎么办?”几乎成为每个人的顾虑。一位驾驶员坦言:“以前出了事故,规定必须报警,现在可以不报警处理了,我也坚持交警到现场,如果车先挪走了,保险公司不赔怎么办?”
  对此,张海燕表示:“实践中,确实有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人‘私了’的交通事故不予理赔或设置理赔障碍的情况,这也导致当事人因担心理赔问题而不愿自行处理,宁愿选择到法院解决争议。”然而,诉讼无疑又给当事人增加了时间及金钱成本,而结果却往往与交警调解的一致。
  应对及时报警,给“思想准备”一个放心
  “出了事故,及时报警是有必要的。”捷拓分中心派驻民警于警官说:“报警和自行撤离现场是两个概念,并不冲突。”当事人第一时间报警后,警方首先会询问双方车牌号,并且全部通话录音,有了“案底”再挪车,“逃逸事件”自然不会轻易发生。
  进入快速处理中心后,当事人需要填写三份表格,即《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自行处理协议书》)、《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定损协议书》及《赔偿凭证》,当事人在这些表上签好字后,保险公司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为了避免事后争议,张海燕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在移动车辆之前,一定要进行取证,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虽然保险定损通常不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但如果最后成诉,“可以划分因事故现场消失后双方的责任。”
  除了拍照、录音,于警官还表示,事故发生后,如果有条件可以固定现场,即标画车辆位置。“可以用粉笔或石头在每个车轮的中心垂直于地面上标画‘T’形标记。”
  怕上保险“黑名单”——投保难
  据天拖南分中心人保车险的理赔员介绍:“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全责一方报其所投保公司,理赔双方的受损车辆。如果双方有同等责任,就各自报案理赔。”而交强险的保险费不是固定的,新车或是变更了产权登记的车辆,交强险保费是950元。如果一年出险1次,交强险年保费就会提高一成,如果全年出险达5次以上,大部分保险公司就会拒保。如果全年无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则逐年下浮一成,至七折时不再降低。
  “其实我挺怕到快速处理中心来的,一走保险,我的信用额度就降低了。要不是这次剐蹭得比较厉害,我又是全责,就不走保险了。”正在进行理赔的张女士说,去年自己也擦碰过几个划痕,都没报保险,而是“攒在一起去修理厂自己修的,也没花多少钱。”
  虽然到快速处理中心处理事故,得到了交管部门、保险公司的双重保障,但以出险次数作为保费调整的依据,使得不少驾驶员不愿意“私了”,甚至推卸事故责任。
  对于依靠出险次数调整保费,保险理赔人员也颇为无奈:“如果每个人每年都理赔七八次,我们就做不下去了。再说,现在的骗保现象也不少。”
  应对调整保险额度,给“费用准备”一个放心
  捷拓分中心于警官告诉记者,不少车主都曾向他咨询过保费的问题。“驾驶员还是担心转年增加保费或者保险公司拒保,所以有的人干脆就推卸责任,使理赔难以进行。”
  于警官说,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有权利选择出险少的客户,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从保障快速理赔的角度,可以适当调整保费额度。“比如交强险不再实行下调和上浮,而统一为一个价格,如果怕赔偿次数过多利益受损,可以将统一保费上调。此外,保险额度也可由原来的2000元再上涨一些,毕竟现在的好车越来越多,轻微剐碰就定损2000元以上的案例很多。”
  原因4携带证件不齐全——理赔难
  杨庆庆警官告诉记者,在快速理赔过程中,因“证件不齐全”造成理赔困难的情况并不鲜见。“比如理赔需要保单号,这个号码在车辆挡风玻璃处张贴的保险凭证上就有,但许多车辆未贴有保险凭证,即使它是强制规定的。”
  有的人不知道保单号,还有的驾驶员甚至连自己投保哪家保险公司也不记得。于女士去年秋天刚买了新车,从买车到上保险,全由她在4S店工作的表妹一手包办。去年11月,于女士的车与一辆红色思域剐蹭,按照交警指示,她和对方一同到天拖南分中心处理事故。等到了中心填表时,于女士才发现自己对车辆投保状况一无所知,只好请表妹帮忙,大大降低了快速理赔的速度。
  如果全责一方因未带齐证件,耽误了时间,无责任一方很可能以“自己车辆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为由,自行离开快速处理中心。但实际上,为了保证全责方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无责方也需填写《自行处理协议书》。
  应对随身携带证件,给“物质准备”一个放心
  出门开车,驾驶员通常会带好三个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但进入快速处理中心时,还需要携带保险标示。驾驶证类型为B及以上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驾驶员还应提供体检回执。如驾驶员未携带保险标示或体检回执的,可先行到快处中心处理,在办理保险索赔时再一并提供。
  当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在快速处理中心填写的《自行处理协议书》《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定损协议书》及《赔偿凭证》(以上三表均需中心派驻交警核实并盖章),同时还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本方车辆的维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事故当事人驾驶证、个人车辆的被保险人身份证、《赔款收据》或《转账支付授权书》。
  在快速处理中心,记者看到《自行处理协议书》最下方注有“此协议书可以到天津智能交通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下载。”
  而《自行处理办法》也规定:“当事人在自行撤离现场后,应如实填写《自行处理协议书》。”
  也就是说,驾驶员可以或应当将《自行处理协议书》随身携带,以便记录当事人姓名、车牌号、联系方式、事故责任等详细内容,经双方现场签署的《自行处理协议书》将具有法律效力,保障驾驶员权益。
  快速处理中心
  遇到的新难题
  快速处理:量多了,速降了
  目前,天津市共有16家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设有交警、保险、维修等服务窗口,全市22家有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在这为事故当事人进行车辆定损、理赔。
  据交管部门统计,2013年,各快处中心共受理6万余起交通事故,比2012年上升了约58%,“自行处理”确实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实际工作中,记者发现,快速处理的案件多了,快速处理的速度问题也随之凸显。
  记者走访:到底慢在哪?
  记者分别在事故多发期的早晚高峰、交通流量较小的周末到天津最早成立的快速处理中心——捷拓分中心进行采访。在早晚高峰时,到中心处理事故的驾驶员最多,排队登记、领表延长了快速处理的时间。“最多的时候,每天能处理近100起事故。”登记人员告诉记者。
  一位年龄稍长的驾驶员填完表后,边走动边等待自己投保公司的定损员,站了足有半小时,定损员还未到,便索性坐下来看起了报纸。直到记者离开,他仍坐在那里等待。
  平安保险理赔员房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平安和人保的业务量比较大,这两家的理赔员基本上每天都来捷拓,其他保险公司则不定时前来定损、理赔。”
  记者在快处中心观察发现,只要所投保公司的定损员在场,整个理赔过程一般不会超过一个小时,等待时间过长的驾驶员基本上都是在等定损员。
  在快速处理中心填完表后,通常会有两种修车方式:到4S店修或到修理厂修。如果要求到4S店修车,则必须由驾驶员投保公司的定损员到场定损。如果同意在修理厂修,则在中心值班的任何一位理赔员都可以为事故车辆进行定损。
  解决办法:加派保险定损员
  针对这些问题,事故处理处杨庆庆警官表示,交管部门正在与保监局、保险协会等相关单位研究,在受案量突出的快处中心加派保险定损员,在高峰时段加派前台工作人员,引导驾驶员完成填表登记等工作。对于当事人要求其承保公司定损的,会协调保险公司理赔员提高办事效率,在受理后40分钟内到达现场。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交管部门正在对快速处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当事人无需自己填表,只要将相关信息告诉登记人员,登记人员录入后即自动生成文书,传送给下一个处理流程——保险公司定损。新系统一方面简化了程序,节省驾驶员时间,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当事人未填完表就离开,为后续顺利理赔提供了保障。
  记者手记
  多些“私了”
  少些“肝火”
  才能不堵路不堵心
  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属于轻微车损事故。如果事故无论巨细,都要在现场争执一番,等交警到场处理,那么吃亏的不仅是事故当事人,还有那些被堵塞的车辆和乘客,而这对绝大多数交通参与者是不公平的。保证道路畅通不只是道路建设、管理者的事,更需要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积极努力。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几乎每一个交通队都处理过当事人“为争一口气”执意停留在事故现场的案件。这样的案件虽然不多,但也成为难“私了”的原因之一。即使交警到场定了责,当事人由于之前的争执,心里的一股气始终咽不下,不肯接受调解、赔偿,加上越来越多的围观群众,最后造成堵塞现象更加严重。
  当自己的爱车被碰伤,有怨言理所当然。但只要人没受伤,其他事情完全可以快速协商解决。为此大动肝火,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显得有些不值。
  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记者看到多数驾驶员之间关系融洽,有的不断向对方致歉,有的坐在一起聊起了家常。许多驾驶员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不能迅速确定是谁的过错,的确很容易发生争执,但当责任认定后,还是要马上摆正心态,承担责任,快速“私了”。
  如今,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已实施了“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这改变了不少事故当事人“处理事故靠交警”的固有观念,主动参与到事故处理中来,这是现代交通管理的一大进步。而“快速处理机制”中明确规定的违章行为,也使交通参与者主动避免违反,有效预防了事故发生。
  也许,“快速处理机制”在刚实行的地区会出现“叫好不叫座”的现象,但随着广大驾驶员对“快速处理机制”认知度的提高,切身体会到“私了”的方便后,自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的比例将会越来越高,城市交通压力也会随之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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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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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各分党委、党总支,各处级单位: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坚决刹住铺张浪费之风,自治区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条例》和《实施细则》转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学校和部门工作实际,深刻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的精神上来,切实把《条例》、《实施细则》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
& & 各单位要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会等形式安排专门时间开展专题学习,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教工深刻领会《实施细则》的每项条款,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以《实施细则》为镜,认真查找不足,坚持边学边查、边学边改,要使《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 & 要坚持领导带头,将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要把中央《条例》、自治区《实施细则》作为党的政治纪律来执行。要带头弘扬正气、抵制邪气,严于律己、率先垂范,时时处处用中央《条例》、自治区《实施细则》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做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模范。
& & 学校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报刊、网络、电子屏、微博微信等大力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性,深入报道我校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正面典型,充分展现我校干部师生艰苦奋斗、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努力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校园风尚。
附件一:《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内蒙古农业大学党委宣传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月日
& & & & & & & & & & & & &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 & & & & & & & &
& & & & & & &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参考近年预算执行情况,科学预测下一年度增减变化,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票据使用管理,加强收缴动态监控,规范执收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预算编制办法,科学制定预算编制标准和定额,细化预算编制科目,全面准确反映党政机关运行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合理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严禁虚报项目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禁违规提取大额现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压缩节庆、论坛、展会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向有关账户划拨资金、大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科学设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到位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未达到报废条件的不得申请报废,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不得擅自处置。严禁压价处置国有资产、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十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单位内控机制,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监管等系统,健全信息监控机制,逐步建立预算单位会计核算集中管理平台。
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专项业务费的报批、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部门和单位设有大额专项业务费的,应当制定大额专项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外事、接待、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和国家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本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严禁向下属单位、服务对象、社会组织等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严禁使用虚假发票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内部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予报销。
加快建设公务卡网络系统,改善公务卡使用环境,确保公务卡便捷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原则,健全完善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结余,应当收回同级财政。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以及供应商,不得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自治区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对一般性采购项目按比例抽验,对重点采购项目会同采购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可以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用类货物集中采购价格情况。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开支执行属地标准,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使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等活动,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参加一般性的国际会议、展会、论坛及培训等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轮流安排。离退休省级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离退休厅局级以下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不得组织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者营利性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应当严格执行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并事前征得参团人员所在单位和自治区外事部门的书面同意。未列入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出访。
第十九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安排和审核意见,从严制定境外培训计划,突出重点领域和行业,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境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凡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严禁组织未经批准或者计划外的培训团组。
第二十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一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改变出访日程,不得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不得派人为出访团组提供前站服务。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线路、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经费。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自治区接待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接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公务接待的管理和规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实行分级分类审批管理。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对接待对象提出的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一律不予安排,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需要安排体现我区草原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待客习惯的敬酒、献歌、献哈达等民族礼仪的,应当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一般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用餐应当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二十九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三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邀请外宾来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计划审批。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者作出承诺。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和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用。
对应邀来我区的外宾,接待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者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天,招待人数由接待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对中央部门安排来我区访问的外宾团组按照外宾接待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三十五条 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应当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区域城区或者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严格控制新增车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车辆编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确定;有关部门单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用车计划,应当报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加强对定点采购价格、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公务用车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强化预算管理,降低运行成本。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按隶属关系列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存放,严禁分散管理使用。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落实节假日期间封存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注重会议效率,提高会议质量。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和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及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分类、审批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等规定。
严格会议审批,应当报批的会议,召开会议单位必须按归口向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提交会议计划,明确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经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召开。各单位自行审批的会议,应当从严控制。
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应当统筹安排,会议内容、参会范围和召开时间相近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参会范围较大的会议尽量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从严控制会议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各类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定点饭店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由财政部门统一采购,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定点饭店召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费不得突破各类会议标准。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等,应当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会范围小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参会人员以驻地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驻地外召开。
党政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者安排宴请,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会议费管理制度,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规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旅游旺季可适当上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文具应当按需发放,文件袋以纸质或者自备为主。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召开会议单位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会议代表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会议费支付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结算。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党政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预算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明确培训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党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有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积极利用网络、视频等现代技术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节庆、论坛、展会数量。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承揽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须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党政机关不得在企业、群众举办的活动中挂名,不得指派、委托其他单位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不得以财政资金出资参与其他单位举办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节庆、论坛、展会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举办,不得擅自增加内容,严禁扩大范围、项目搭车,不得包含与主题、活动预期不符或者无关的活动。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得列入预算,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严禁使用财政资金邀请无关人员参加活动,不得向下属单位、基层、企业、群众摊派费用,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因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购买的专门设备,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单位统一收回,登记造册并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实行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制度。自治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自治区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扩大规模,不得提高规格,不得改变评选周期,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未经审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合理设置、注重实效,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和接受赞助,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名义乱发钱物或者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办公用房,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严禁以建设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建设办公用房,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办公用房,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推动实施绿色建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当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五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维修项目,提高装修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批。盟市、旗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由盟市确定。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负责,维修经费在本部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合理安排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并将办公用房占用、分配情况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构改革中人员编制调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并调整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收回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办公用房调配计划、调配方案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需求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存量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租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履行房屋租赁手续,租用的办公用房纳入本单位办公用房统筹管理范畴,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监管。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数量、资产价值、产权变动、用房余缺、用房质量及使用情况,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须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省级领导干部和盟市、区直党政机关负责同志须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盟市以下单位报盟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兼职的,应当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人大或者政协任职,人大或者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者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第五十四条 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统一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和相关制度规范,加快推进物业服务管理社会化。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计量、审计、节约工作考核评价等制度,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严格控制机关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等资源消耗设施运行,推进既有办公建筑和数据机房、中央空调、电梯等重点耗能设施的节能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照明应当实行分割控制,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在不使用时应当及时关机。严格执行办公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
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巡查机制,严防跑冒滴漏。机关绿化应当采用耐旱植物,提倡使用节能、节水智能灌溉系统,减少灌溉频率。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开展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五十七条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积极推广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和经国家认证的高效节能、环保型产品,不得购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消耗、低效率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使用办公用地,从严控制规模,着力优化布局,严禁占用耕地。
第五十九条 完善党政机关食堂备餐就餐节约粮食制度。机关单位食堂应当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节俭用餐。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尽量减少剩余。对剩余食品和餐厨垃圾应当进行回收处理。
第六十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使用,节约使用办公耗材,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数量,减少纸张浪费,抵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十一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严禁重复建设。已建工作专网的,应当逐步整合并整网迁移到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
建立健全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加快转变传统办公手段,充分利用已建政务办公网络,积极拓展网上业务应用,大力推进网上无纸化办公,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六十二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将各类宣传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六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典型案件通报制度,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同时对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快查快办,切实发挥好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六十六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六十七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党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情况进行定期专项督查。
第六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多渠道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六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五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情况;
六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支出金额和经费列支渠道等情况;
七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八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九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结果、经费支出等情况;
十一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十二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七十一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七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本细则相关配套制度。
自治区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十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解释办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更新时间: 18: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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