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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下午,我市召开2014年度失信&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了去年全市失信&黑名单&,其中,涉及企业严重失信的有74家,具体包括行政处罚类严重失信企业17家、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企业57家。目光瞄过来,&上榜&2014年度失信&黑名单&的74家企业都在这了!2014年度宿迁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类)1.江苏天隆畜牧业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刚失信行为:该公司在支农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中发现,未能提供财务、固定资产、支出等相关资料,被认定为该公司存在冒领、挪用财政资金行为。2.宿迁华毅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向东失信行为:该公司废气治理设备运行不正常,存在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并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环保信用评价降为黑色。3.常州市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亮失信行为:该公司施工的沭阳城市嘉园小区不符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多项规定,消防验收不合格。4.南京国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航晨失信行为:该公司监理的沭阳城市嘉园小区不符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多项规定,消防验收不合格5.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先失信行为:该公司施工的黄河上院项目,业主多次投诉质量问题,未能及时保修,造成业主在网上多次反复投诉;河滨街道办半窑居委会反映该小区多户质量问题,一直未予处理6.宿迁朝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禹增国失信行为:该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取得6份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4,887,548.01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金额29,587,737.61元、税额5,029,914.83元,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7.宿迁春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付失信行为:该企业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取得5份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4,932,916.72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金额29,936,837.80元、税额5,089,263.45元,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8.宿迁嘉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中失信行为:该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取得3份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1,627,991.19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金额9,893,664.00元、税额1,681,922.88元,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9.宿迁市祥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正国失信行为:该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取得66份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31,987,950.80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70份、金额195,400,446.10元、税额33,218,073.65元,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10.泗洪友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章失信行为:该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取得26份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17,874,827.04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8份、金额109,346,621.50元、税额18,588,924.55元,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11.泗洪县浙庆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茂芳失信行为:该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票面金额188,213,930.35元、票面税额31,996,367.56元、价税合计220,210,297.91元,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2.泗洪县浙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爱兰失信行为:该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票面金额25,415,044.58元、票面税额4,320,557.52元、价税合计29,735,602.10元,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3.江苏中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鹏鹏失信行为:2009年以来累计欠缴税款元,欠税时间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14.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豹失信行为:拖欠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共计元,欠税时间超过六个月未入库。15.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松失信行为:该纳税人2013年12月营业税等税费合计元未缴纳,欠税时间超过六个月。16.宿迁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东失信行为:该纳税人形成欠税元,欠税时间超过六个月。17.江苏四季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月健失信行为: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计元,但至今仍未缴纳,欠税时间超过六个月。2014年度宿迁市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1.宿迁市中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雷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的。2.宿迁华毅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向东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江宿迁市一达工程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兆卫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宿迁市迅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瑾娇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5.宿迁市伟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6.宿迁市盛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允燕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7.宿迁市宁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允忠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8.宿迁市恒伟木材厂法定代表人:王伟民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9.宿迁市丰润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启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10.宿迁市大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邢军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11.江苏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军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12.江苏恒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伟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13.宿迁市富士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祚富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14.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15.宿迁市立富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立付失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的;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16.宿迁丽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兴东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17.宿迁市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贤兰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担保责任。18.泗阳县大元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源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公司目前已经停产,银行借款无法归还。19.江苏金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馨失信行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20.宿迁市惠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学彦失信行为:在银行为泗阳东奥节能灯有限公司担保的贷款出现逾期后,有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行为。21.泗阳东奥节能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十虎失信行为:在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同时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22.宿迁旺隆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林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23.宿迁市旺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昌友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24.宿迁市三兄弟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锐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25.宿迁市荣元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志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26.宿迁市洪洋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叶虎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27.宿迁市宝阳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丽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28.宿迁市富士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祚富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29.宿迁亨利贞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薛强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30.泗洪志源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恒青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31.泗洪县陈咀畜牧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刚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2.沭阳县苏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兴法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3.沭阳县新世纪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失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34.沭阳县钱进木业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钱进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5.沭阳恒祥机电设备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王雨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6.沭阳县沪安木业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军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7.沭阳县汇通硬质合金锯片厂法定代表人:杨学连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8.沭阳县华宇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吴迪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9.沭阳县天子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斌成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0.沭阳精晟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美玲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1.宿迁市信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伟忠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42.宿迁市丰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锋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3.宿迁市闪光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幕帮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4.宿迁金诚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陈庆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5.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加明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6.江苏美之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明失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47.江苏美因林克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杰雄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8.宿迁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爱华失信行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查验。49.宿迁谷浪多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素冰失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50.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新建失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51.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柏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52.沭阳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成失信行为:企业偷税、漏税被查处;企业借款人失去联络。53.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晶晶失信行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54.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尧兵失信行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55.沭阳红叶谷苗木种植园法定代表人:谈鸿儒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56.沭阳县华冲镇安全工艺品厂法定代表人:钱举周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57.宿迁恒宸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晨晨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推荐阅读&&&相关文章购房指南二手房 租房&&4月24日下午,我市召开2014年度失信&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了去年全市失信&黑名单&,其中,涉及企业严重失信的有74家,具体包括行政处罚类严重失信企业17家、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企业57家。目光瞄过来,&上榜&2014年度失信&黑名单&的74家企业都在这了!2014年度宿迁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类)1.江苏天隆畜牧业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刚失信行为:该公司在支农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中发现,未能提供财务、固定资产、支出等相关资料,被认定为该公司存在冒领、挪用财政资金行为。2.宿迁华毅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向东失信行为:该公司废气治理设备运行不正常,存在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并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环保信用评价降为黑色。3.常州市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亮失信行为:该公司施工的沭阳城市嘉园小区不符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多项规定,消防验收不合格。4.南京国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航晨失信行为:该公司监理的沭阳城市嘉园小区不符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多项规定,消防验收不合格5.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先失信行为:该公司施工的黄河上院项目,业主多次投诉质量问题,未能及时保修,造成业主在网上多次反复投诉;河滨街道办半窑居委会反映该小区多户质量问题,一直未予处理6.宿迁朝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禹增国失信行为:该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取得6份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4,887,548.01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金额29,587,737.61元、税额5,029,914.83元,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7.宿迁春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付失信行为:该企业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取得5份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4,932,916.72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金额29,936,837.80元、税额5,089,263.45元,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8.宿迁嘉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中失信行为:该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取得3份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1,627,991.19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金额9,893,664.00元、税额1,681,922.88元,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9.宿迁市祥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正国失信行为:该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取得66份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31,987,950.80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70份、金额195,400,446.10元、税额33,218,073.65元,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10.泗洪友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章失信行为:该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取得26份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17,874,827.04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8份、金额109,346,621.50元、税额18,588,924.55元,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11.泗洪县浙庆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茂芳失信行为:该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票面金额188,213,930.35元、票面税额31,996,367.56元、价税合计220,210,297.91元,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2.泗洪县浙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爱兰失信行为:该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票面金额25,415,044.58元、票面税额4,320,557.52元、价税合计29,735,602.10元,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3.江苏中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鹏鹏失信行为:2009年以来累计欠缴税款元,欠税时间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14.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豹失信行为:拖欠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共计元,欠税时间超过六个月未入库。15.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松失信行为:该纳税人2013年12月营业税等税费合计元未缴纳,欠税时间超过六个月。16.宿迁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东失信行为:该纳税人形成欠税元,欠税时间超过六个月。17.江苏四季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月健失信行为: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计元,但至今仍未缴纳,欠税时间超过六个月。2014年度宿迁市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1.宿迁市中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雷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的。2.宿迁华毅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向东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江宿迁市一达工程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兆卫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宿迁市迅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瑾娇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5.宿迁市伟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6.宿迁市盛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允燕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7.宿迁市宁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允忠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8.宿迁市恒伟木材厂法定代表人:王伟民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9.宿迁市丰润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启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10.宿迁市大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邢军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11.江苏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军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12.江苏恒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伟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13.宿迁市富士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祚富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14.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15.宿迁市立富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立付失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的;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16.宿迁丽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兴东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17.宿迁市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贤兰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担保责任。18.泗阳县大元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源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公司目前已经停产,银行借款无法归还。19.江苏金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馨失信行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20.宿迁市惠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学彦失信行为:在银行为泗阳东奥节能灯有限公司担保的贷款出现逾期后,有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行为。21.泗阳东奥节能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十虎失信行为:在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同时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22.宿迁旺隆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林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23.宿迁市旺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昌友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24.宿迁市三兄弟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锐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25.宿迁市荣元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志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26.宿迁市洪洋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叶虎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27.宿迁市宝阳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丽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28.宿迁市富士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祚富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29.宿迁亨利贞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薛强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30.泗洪志源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恒青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31.泗洪县陈咀畜牧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刚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2.沭阳县苏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兴法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3.沭阳县新世纪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失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34.沭阳县钱进木业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钱进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5.沭阳恒祥机电设备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王雨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6.沭阳县沪安木业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军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7.沭阳县汇通硬质合金锯片厂法定代表人:杨学连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8.沭阳县华宇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吴迪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9.沭阳县天子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斌成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0.沭阳精晟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美玲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1.宿迁市信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伟忠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42.宿迁市丰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锋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3.宿迁市闪光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幕帮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4.宿迁金诚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陈庆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5.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加明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6.江苏美之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明失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47.江苏美因林克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杰雄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48.宿迁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爱华失信行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查验。49.宿迁谷浪多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素冰失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50.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新建失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51.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柏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52.沭阳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成失信行为:企业偷税、漏税被查处;企业借款人失去联络。53.江苏大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晶晶失信行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54.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尧兵失信行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55.沭阳红叶谷苗木种植园法定代表人:谈鸿儒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56.沭阳县华冲镇安全工艺品厂法定代表人:钱举周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57.宿迁恒宸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晨晨失信行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推荐阅读&&&相关文章购房指南家居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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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尧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沭商初字第01166号
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西路207号(姑苏花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海浪,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奥韵都城16栋8室。
法定代表人江尧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尧兵,居民。
被告范美霞,居民。
被告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尧兵、范美霞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尧兵、范美霞委托代理人倪尔谋,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沂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沂涛镇沂涛街。
法定代表人李冬生,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鲍军,该镇常务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叶建康,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公司)诉被告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园公司)、江尧兵、范美霞、沭阳县沂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沂涛镇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日、6月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建、刘海浪,被告沂涛镇政府委托代理人鲍军、叶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馨园公司、江尧兵、范美霞的委托代理人王辉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小企业公司诉称:日,被告馨园公司为在银行借款,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在贷款人处形成的主债务最高余额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并约定不能按担保合同约定期限还款,按逾期贷款万分之8.3/日收取违约金。被告馨园公司以其不动产设定抵押,为借款提供反担保。被告江尧兵、范美霞、沂涛镇政府自愿作为反担保保证人为被告馨园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日,贷款人向被告馨园公司出具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200万元由原告提供担保。到期后被告馨园公司没有按约偿还。日,原告为其代偿借款本息200.1万元,而四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涉案房屋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被告沂涛镇政府所出具的一系列产权证明材料,原告才与被告馨园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因产权确实不是被告馨园公司所有,而被告沂涛镇政府出具一系列虚假证明导致抵押无效,被告沂涛镇政府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应当在抵押的财产在登记抵押范围内就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馨园公司给付原告代偿款200.1万元及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江尧兵、范美霞对被告馨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上述款项在沭阳县房乡、镇他字第2497号《乡、镇企业厂房抵押登记证明》项下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6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沂涛镇政府对被告馨园公司不能偿还原告债务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如本案抵押登记无效,请求判令被告沂涛镇政府在600万元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馨园公司、江尧兵、范美霞辩称:对原告诉称借款和担保的事实、被告江尧兵、范美霞为被告馨园公司涉案借款提供反担保的事实无异议,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沂涛镇政府辩称:对涉案借款的反担保不知情,如经认定反担保属实,该反担保违反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规定,系无效担保,请求依法判决。涉案抵押财产非被告馨园公司所有,原告对于房屋的产权负有审核义务,被告沂涛镇政府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仅是提供200万的担保,被告沂涛镇政府只是在原告享有债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抵押权是否依法设立;被告沂涛镇政府是否为被告馨园公司向贷款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原告提供反担保;被告沂涛镇政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日原告和被告馨园公司签订的《最高额贷款担保合同》,证明原告为被告馨园公司在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最高余额500万元提供担保,以及被告馨园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日原告与被告馨园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证明被告馨园公司向原告提供厂房抵押作为反担保,反担保的最高余额为600万元,并约定反担保的范围;
3.日沭阳县房、乡镇他字第2497号《乡、镇企业厂房抵押登记证明》,证明被告馨园公司提供抵押财产,并办理了登记;
4.日被告江尧兵、范美霞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合同》,证明被告江尧兵、范美霞就被告馨园公司的借款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并约定反担保的形式、担保的范围以及物的担保优先权的排除;
5.日被告沂涛镇政府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合同》,证明被告沂涛镇政府就被告馨园公司借款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并约定反担保的形式、担保范围以及物的担保优先权的排除;
6.日原告、被告馨园公司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证明原告为被告馨园公司在银行借款最高余额500万元提供担保;
7.日被告馨园公司与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证明被告馨园公司在银行借款300万元;
8.日被告馨园公司与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证明被告馨园公司在银行办理承兑汇票最高敞口金额200万元,在该额度内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还证明借款期限自日到日;
9.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19张,共计400万元,到期日为日,证明贷款人将400万元借款给付被告馨园公司;
10.日特种转帐借方传票,证明原告为被告馨园公司代偿贷款本息200.1万元;
11.日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沭(2012)第0167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证明被告馨园公司依法建设厂房;
12.日被告馨园公司与沭阳县沂涛镇二圩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加盖被告馨园公司印章),证明被告馨园公司租用二圩村民委员会土地建设厂房;
13.日被告沂涛镇政府的证明,证明被告馨园公司位于沂涛镇二圩村房屋面积建筑情况以及资产归被告馨园公司所有;
14.日被告沂涛镇政府的证明(复印件加盖被告馨园公司印章),证明被告馨园公司在沂涛镇二圩村的厂房经过审批,手续齐全合法,并证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使用年限等;
15.沭阳县建设局测绘队测绘的乡镇厂房现场测绘勘察表(复印件加盖被告馨园公司、原告中小企业公司印章)以及房产平面示意图(复印件),证明房屋在沭阳县沂涛326省道南侧,二圩居住点东侧,创意木业北侧;
16.日被告馨园公司与沭阳县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被告馨园公司盖章),证明被告馨园公司将该厂房发包给沭阳县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
17.日沭阳县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其为被告馨园公司建设的厂房已经完工,并且证明工程款支付情况;
18.月份期间,被告馨园公司支付给沭阳县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据86张(该组收据均系复印件加盖沭阳县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证明工程款的给付情况;
19.审批表,证明被告沂涛镇政府提供反担保,经其负责人张浩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被告馨园公司、江尧兵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1-1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没有参与该组证据的形成,系杨飞办理。
被告范美霞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发表意见。
被告沂涛镇政府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10中的证据3有异议,登记的厂房不属于被告馨园公司所有;对证据5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该证据的内容有异议,被告沂涛镇政府对于该份借款不知情;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其无关联性。证据11-19不能证明抵押厂房属于被告馨园公司所有,抵押厂房所有权人为杨飞。对证据11-19中证据13、19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限定被告沂涛镇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将需要核实真实性的证据的核实结果向本院反馈,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沂涛镇政府未在本院限定时间内向本院反馈相关核实意见。
被告馨园公司、江尧兵、范美霞未提供证据。
被告沂涛镇政府提供以下证据:
1.被告沂涛镇政府与杨飞的签订的施工协议、标准化厂房建设协议书(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加盖沭阳县住建局村镇科与原件无误核对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书(复印件)。
以上证据证明抵押的厂房属于杨飞所有,并不是被告馨园公司所有。
原告对被告沂涛镇政府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协议与江尧兵初始建设厂房材料不一致,是为了办证需要;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影响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些证据都是后补的材料,办证是违法的,对于产权证的效力不予认可。
本院的认证意见: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10,被告江尧兵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沂涛镇政府对于其中证据3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对于证据5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不知情,本院对于原告的提供的证据1-10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3、19,被告沂涛镇政府对于真实性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表示,视为其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江尧兵对于证据19加盖的被告馨园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对于证据13、19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江尧兵对于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其未经手;被告沂涛镇人民政府对于其真实性均有异议,其中证据11.12.14.15.16均为复印件,虽然部份证据加盖被告馨园公司、原告中小企业公司的印章,亦不能证实其真实性,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8、19为沭阳县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被告沂涛镇政府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足够证据推翻其真实性,本院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沂涛镇政府提供的证据1,系复印件,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证据2、3,原告对于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日,原告与被告馨园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馨园公司同意对自日起至日止,在最高余额人民币陆佰万元以内以位于沂涛镇财产为原告为借款人借款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范围为原告履行保证义务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原告支付的担保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和损失,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同日,原告与被告馨园公司签订《最高额贷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馨园公司自日至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贷款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主债务最高余额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主债务的最高余额限定为伍佰万元;被告馨园公司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原告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其追偿,并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权处置抵押物后,优先受偿;被告馨园公司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应按逾期贷款万分之8.3/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到还清代偿款之日止,同时,应偿还原告代偿款,并承担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同日,原告与被告江尧兵、范美霞,沂涛镇政府签订《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江尧兵、范美霞、沂涛镇政府同意对自日起至日止,在最高余额人民币伍佰万元以内原告为借款人馨园公司借款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提供最高额反担保;被告江尧兵、范美霞自愿提供的最高额反担保的最高余额为柒佰伍拾万元;被告沂涛镇政府自愿提供的最高额反担保的最高余额为捌佰万元;反担保的保证范围为原告履行保证义务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和损失等,最高额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原告支付的担保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和损失,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即代偿之日后两年为止;如主合同项下除本保证外又有物的担保的,被告江尧兵、范美霞、沂涛镇政府自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或同时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被告馨园公司作为承兑申请人(甲方),与承兑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2013年沭高承字第BZ01号《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甲方在日至日止,在乙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核定最高敞口金额贰佰万元,在此期间和核定额度内,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兑汇票到期时间不超过上述起始期间;本协议项下的承兑手续费以票面金额的万分之5计算,在乙方承兑时一次性付清;本协议项下敞口部分由中小企业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旦乙方在承兑汇票项下对外付款,则立即构成甲方对乙方的债务,甲方有义务立即偿还乙方的付款金额;甲方保证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交存乙方。同日,被告馨园公司(债务人)、原告中小企业公司(保证人)与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签订编号为沭商银高保字(2013)第BZ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了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公司)沭商银借字(2013)第BZ01号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和编号为2013年沭高承字第BZ01号的《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下称主合同及协议)的切实履行,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及协议的债务人自日起至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主债务最高余额500万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及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及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及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日,被告馨园公司作为申请企业,向被告沂涛镇政府、原告中小企业公司提交审批表,载明为张浩(时任被告沂涛镇政府负责人)在审批表上乡镇(场、社区)调查意见栏签&属实,同意担保&字样,该栏并加盖被告沂涛镇政府印章,原告中小企业公司在担保公司审查意见栏加盖印章。日,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共19张,出票人为馨园公司,到期日为日,金额共计400万元。后被告馨园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日,原告为被告馨园公司代偿200.1万元。原告索款未果,因而成讼。
另查明,日,被告沂涛镇政府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馨园公司位于沂涛镇二圩村房屋建筑物14194.02平方米(具体见测绘表),以上资产属该企业所有,与其他单位个人无关。日(加盖被告沂涛镇政府公章)。日,被告馨园公司以位于沭阳县沂涛镇326省道南侧房屋1幢(建筑面积14194.02平方米)设定抵押,于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沭阳县房乡、镇他字第2497号《乡、镇企业厂房抵押登记证明》,载明房屋他项权人为中小企业公司,所有权人为馨园公司,权利价值陆佰万元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沂涛镇政府提供沭阳县房权证村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杨飞,坐落于沭阳县沂涛镇二圩村326省道南侧,登记时间日,房屋三层,建筑面积38392.77平方米,1-3幢,附记00063号他项权证在中小企业抵押贷款陆佰万元整-止。
本院认为:
被告馨园公司与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原告与被告馨园公司签订的《最高额贷款担保合同》、原告与被告江尧兵、范美霞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馨园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与馨园公司约定未按期还款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要求被告馨园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馨园公司给付其代偿款200.1万元及从日起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尧兵、范美霞为原告为被告馨园公司向银行借款200万元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提供最高额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除保证外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自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或同时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要求被告江尧兵、范美霞对代偿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抵押权是否依法设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对外具有公信力。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可依法行使不动产物权。抵押权登记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被告馨园公司主张设定抵押的房屋系其所有,以该财产设定抵押,并于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涉案抵押权依法设立。被告沂涛镇政府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登记时间在涉案抵押权设立之后,且相关人员未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故不能认定抵押权无效。
关于沂涛镇政府是否为被告馨园公司向贷款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原告提供反担保。原告提供了原告与被告沂涛镇政府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合同》,被告沂涛镇政府对于该合同上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该合同的内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合同明确载明由沂涛镇政府作为反担保保证人为馨园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公司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沂涛镇政府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视为对该协议的确认,故对沂涛镇政府为被告馨园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原告提供反担保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沂涛镇政府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沂涛镇政府系国家机关,其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原告及沂涛镇政府对该保证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沂涛镇政府应对被告馨园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馨园公司、江尧兵、范美霞第二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调解不成,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0.1万元及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江尧兵、范美霞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就上述债权以沭阳县房乡、镇他字第2497号《乡、镇企业厂房抵押登记证明》登记财产为限在6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沭阳县沂涛镇人民政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就被告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8元,由被告江苏馨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尧兵、范美霞、沭阳县沂涛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128元。
审 判 长  岳 阳
人民陪审员  吴太元
人民陪审员  杨金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艳秀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权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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