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离婚子女抚养费的家庭父亲不抚养子女触犯法律了吗?

  核心内容:离婚时,子女应该随父亲生活还是随母亲生活?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可以先由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就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解答离婚时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
  离婚时,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
  一、协议处理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二、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三、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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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应对子女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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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应对子女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
张某(男)与吴某(女)原系夫妻,婚生一女张甲(11岁)。1999年张某与吴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张甲由吴某抚养,张某每月付400元的抚养费和教育费。2002年10月,张甲在放学骑车回家途中,不慎将人撞伤,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对方要求赔偿。吴某因几年来多次下岗收入很少,仅赔偿了2000多元,剩余3000多元无力支付。于是受害人找到张某,要求其赔偿剩余的3000元医药费。张某拒绝赔偿,其理由是自己与吴某已离婚多年,女儿由吴某抚养,且自己每月都尽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现孩子将人撞伤,是吴某监护不力,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由吴某承担全部责任。而吴某认为,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应每月付给张甲400元的抚养费,但张某支付的现金很少,更多的是衣物和食品。衣物和食品不能计算在抚养费内,所以张某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张某对女儿的监护义务不应因离婚而消除,所以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父母离婚,当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子女由吴某抚养,且张某每月已经支付了抚养费,张甲将他人撞伤完全是由于吴某监护不力,应由吴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每月给女儿送去的衣物和食品应当计入其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吴某再要现金则是无理要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当子女对侵害他人权益时,应由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吴某独立承担赔偿确有困难,所以张某应当与吴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赠与物与抚养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财物,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计算在抚养费用之内,必须依照规定给子女全部的抚养费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本案中,张某与吴某离婚,未成年的女儿张甲由吴某抚养,吴某成为直接抚养和照顾张甲生活的监护人;张某虽然没有与女儿共同生活,但他作为张甲的生父,对张甲仍负有监护的责任。《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和处理能力所以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责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和教育责任,一方面是保障子女的健康和安全,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离婚后,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并不丧失监护权。当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这种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监护人承担的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特殊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只要他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损害人之间具有监护关系,这种责任就应当承担。因此,张甲将他人撞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其父张某应当同其母吴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难以尽到具体的监护责任。故《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造成的侵权损害,在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时,应共同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张甲在父母离婚后与母亲共同生活,其撞伤他人的后果应先由其母亲吴某承担。但由于吴某多次下岗,在支付2000多元后,确实无力支付剩余的3000元。张某作为父亲也是张甲的监护人,虽然不与张甲共同生活,但同样有义务承担这3000元的赔偿责任。
那么张某每月给女儿张甲买的衣物和食品应不应当计算在抚养费当中呢?这涉及到对赠与物与抚养费的认定问题。由于离婚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并未因此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具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支付该子女一定抚养费的义务。离婚后,父方或母方出于爱或其他原因,赠送子女一定的礼物,子女接受礼物,赠与关系便成立。此时礼物的所有权已转让至子女,而赠与人则丧失了所有权,因而对该礼物就再没有处分权。其次,从之所以规定抚养费的目的来说,是法律为了保障离婚以后子女的成长而要求离婚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而赠与礼物则是父方或母方额外自愿给予子女的财物,并非法定的义务。因此,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代替。另外,赠与礼物一旦给了子女,由于赠与的父方或母方就丧失了对此礼物的处分权,因而无权主张将赠与的礼物作为抚养的费用。所以,父母离婚后,父方或母方必须依照规定给予子女全部的抚养费用,给子女的礼物则不能计算在抚养费之内。在本案中,张某应当每月全额支付张甲的抚养费400元,而不能将其送给张甲的衣物和食品也算做抚养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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