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自英彬的艺签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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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梅墨生谈书法',
blogAbstract:'& \n梅墨生谈书法 & & 书法漫谈& & & & 传统与现代的思考及其中国书画作为一种传统的样式发展到今天,从某种程度上讲,面临着一种困惑。余秋雨先生写下《笔墨祭》,要为中国的笔墨文化作祭奠。我觉得中国书法发展到今天,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书法在实用领域已逐渐退居极次,中国化作为一种中国文化的审美表达,也被20世纪进入的西画所冲击,受到了许多西方美学和审美表现方法的影响。这种现象,是好是坏,难以一句话定论,这是一种时代发展的必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 & 中国书法作为中国文化视觉表现的代表,不但有它广泛的基础,而且有源远流长的历史以及非常深厚的美学和文化积淀。我认为,真懂书法的人比较少。因为理解中国书法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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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黄自顺、北京自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44号大康大厦1—4层。
负责人石兴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宗平,男,日出生,汉族,鸿泰嘉业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角门18号。
被告黄自顺,男,日出生,汉族,北京自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上村51号。
被告北京自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上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黄自顺,董事长。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办事处)与被告黄自顺、被告北京自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高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黄宗平及被告黄自顺(兼被告自顺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办事处诉称,日,被告黄自顺由自顺公司(当时名称为北京自顺飞腾养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原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怀柔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怀柔支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怀柔-27),贷款金额60万元,用于自建住宅别墅,期限为日至日,原告每月归还本息11 408.4元。合同签订后,建行怀柔支行如约向被告黄自顺发放贷款,二被告却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后建行怀柔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原告分别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债权后向被告多次提出清偿要求,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9 812.8元、截至日的利息382 482.39元及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黄自顺及被告自顺公司辩称:借款合同是伪造的,合同尾部并非黄自顺签字,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亦均属于建行怀柔支行虚构的,二被告全不认可。黄自顺并未从建行怀柔支行借过款,被告自顺公司也没有与建行怀柔支行签订过保证合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黄自顺(甲方,借款人)与建行怀柔支行(乙方,贷款人)签订怀柔-27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甲方因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用途用于自建住宅;借款金额60万元;期限60个月,自日至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借款划入本合同规定的账户;贷款月利率4.425‰;双方约定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月归还本息11 408.4元;双方约定采取委托扣款的方式按月还款;甲方自愿采用保证方式为乙方提供担保,保证人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怀柔-27)已生效。合同签订同日,建行怀柔支行向原北京自顺建筑设备租赁站账号为0106884的账户发放贷款60万元。
日,被告自顺公司(甲方,保证人)与建行怀柔支行(乙方,贷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编号为27),主要约定:甲方为黄自顺向乙方的贷款6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后被告黄自顺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日,建行怀柔支行向被告送达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催要截至2002年8月底的本金150 665元及利息39 316.77元,被告黄自顺于日在回执处进行了签字确认。日,建行怀柔支行再次向被告黄自顺送达催收通知进行了催收。日,建行怀柔支行再次向被告黄自顺及被告自顺公司进行了催收,二被告于日分别在回执处进行签章。
日,建行怀柔支行(甲方)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乙方)签订第006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对黄自顺等2户借款人共计2笔借款合同项下截至日的债权转让予乙方;协议生效后乙方即取得债权人地位,取代甲方行使上述转让债权的债权人各项权利,承担甲方本次移交的原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等有关法律性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风险与责任;自债权转移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全部从权利也同时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债权转让协议所附的转让债权清单显示:截至日,黄自顺所欠本金为519 812.8元,利息89 687.1元。日,建设银行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在北京日报第14版联合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要求含二被告在内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向受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同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原告签订信京第怀柔-006号债权转让协议,记载原告受让黄自顺等2户借款人共计2笔借款合同项下截至日的债权及从权利。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原告联合在北京日报第17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要求含二被告在内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向受让人即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后二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日持所诉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9 812.8元、截至日的利息382 482.39元及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
另查明,被告黄自顺在庭审中对原告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尾部“黄自顺”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双方认可的检材包括日开庭笔录、问话笔录、鉴定申请中当日书写的“黄自顺”签名及日黄自顺在鉴定机构处当场书写的签名。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2008]文鉴字第JA72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结果为:检材及现有样本上“黄自顺”的签名字迹倾向于不是同一人所写,如要做出明确结论,需收集案前自由样本。
再查明,原北京自顺建筑设备租赁站组建于日,负责人为被告黄自顺,系个人独资企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第006号债权转让协议书、日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信京第怀柔-006号债权转让协议、日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及本院调查笔录、本院调取的活期存款账户资料查询、个人贷款支付凭证、476住宅储蓄贷款明细帐以及原北京自顺建筑设备租赁站营业执照及企业基本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举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及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等证据对原、被告双方存有借款合同关系及保证担保合同关系的主张予以佐证。被告黄自顺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发生持有异议,并申请本院对借款合同尾部的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虽则[2008]文鉴字第JA7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为检材及现有样本上“黄自顺”的签名字迹倾向于不是同一人所写,但该鉴定结论系缺乏案前自由样本情形下的倾向性意见,并不能当然完全否决原告提供借款合同的证明效力。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书证及本院调取的相关证据与鉴定意见书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后,认定原告主张建行怀柔支行与被告曾建立借款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具有优势证明力,原告对其主张待证事实的证明构成高度盖然性,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关系予以确认。被告黄自顺在实际收到贷款人发放的借款后,即应依约承担合同项下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原告受让债权后已通过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的法定形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及保证人产生法律效力。被告黄自顺理应及时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自顺公司作为保证人亦应依约对债务人的尚欠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自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借款本金五十一万九千八百一十二元八角及截止至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的借款利息三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二元三角九分;
二、被告黄自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自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始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欠款数额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银行利率执行;
三、被告北京自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黄自顺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北京自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自顺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二千元,由被告黄自顺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一十二元,由被告黄自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代 理 审 判 员&& 杨高范
&&&&&&&&&&&&&&&&&&&&&&&&&&&&&&&&&&&&&&&&&&&&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 书&&&&记&&&&员&& 钟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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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2007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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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福建省永泰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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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著名硬笔书法家房弘毅签名书《雷锋名言选录》欣赏',
blogAbstract:'\r\n&&&&&& 昨天,本博主喜得著名硬笔书法家房弘毅老师的签名书《雷锋名言选录》。房弘毅,著名硬笔书法家,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1955年生于北京。自幼喜爱书法,涂鸦不断。八十年代起,致力于硬笔书法艺术事业,曾担任中国现代硬笔书法研究会教学部委员;1989年,曾组织发起在中国美术馆举办首届硬笔书法大展(1986年由华艺硬笔习字会主办),后任华艺硬笔习字会会长;1993年,任中国书法家协会硬笔书法委员会副主任兼副秘书长。硬笔书法曾获1985年中国钢笔书法大赛一等奖。出版有字帖《楷书历代名篇》、《楷书鲁迅诗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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