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动物疫情受威胁区该如何划定及多长时间能解除428被封锁的涩谷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局,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道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道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为快速、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本预案所列举的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重大动物疫情管理与应急机制为根本,以“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扩散,人间不感染”为目标,按照“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快速反应、果断处理、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区畜牧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宣传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护意识和养殖从业人员饲养管理水平,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属地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道外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  (四)分级控制:根据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个等级,并实行分级控制。  (五)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控制扑灭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原则,保证发现、报告、确诊、控制扑灭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处理。  三、组织管理  (一)决策领导机构:道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是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决策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我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二)日常管理机构:区农林局是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具体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负责日常疫情的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防控工作。  (三)应急指挥体系:建立指挥系统,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任务。疫情发生时,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挥协调。  (四)职责:区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制定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区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  四、监测预报与信息报告  (一)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主要工作职责  区农林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疫情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对全区重大动物疫情进行分析,并做出预报,同时负责对疫情的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监测网络  区农林局设动物疫情测报员,乡(镇)政府、村委会设疫情报告员,形成区、乡镇、村三级快捷联通的疫情监测网。各级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下达的监测任务以及当地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制定监测方案,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规范,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切实做好辖内疫病监测工作。  (三)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1、监测范围和种类  监测范围:凡从事动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均为监测对象。重点是种畜禽场、规模饲养场、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以及从国外、区外引进的畜禽。  监测种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猪瘟、鸡新城疫、猪水泡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羊痘、蓝舌病、痒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非洲马瘟,以及群体不明原因疫病。  2、监测方法  各监测机构要对所辖区域开展经常性的流行病学调查,有针对性地对各种重大动物疫病高发期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对重点监测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测;对农村散养的畜禽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每次每个乡(镇)抽查50个饲养户。每次检测的数量不少于猪100头、牛50头、羊100只、禽1000只、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30头(只)。乡(镇)、村疫情报告员负责本乡(镇)、村畜禽的日常监测,发现疫情后要立即向区农林局报告。  3、检测结果处理和预报  监测机构要及时对监测到的疫情和其他来源的疫情进行分析,做出预测、预报,并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最快的方式上报;要建立监测档案,内容包括监测地点、动物来源、监测数量、监测结果、检测人和处理结果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五、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哈尔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预防控制措施。  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建立与驻地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和乡(镇)兽医卫生机构要将疫情排查机制纳入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各类种畜禽场、孵化场、养殖场(户)要加强养殖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做好消毒灭源和畜禽免疫注射工作。各类养殖场要切实做好疫情排查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监测制度,发现可疑临床症状,及时按程序上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各类畜禽交易场所要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坚决取缔未经检疫上市销售和现场宰杀畜禽的行为;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对畜禽交易场地、设施、用具定期消毒。  (二)加强农村地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农村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重点是疫情监测和报告、消毒灭源、免疫注射。因此,要在加强农村地区重大动物疫病危害、预防和相关知识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区级为主体,以乡(镇)为依托,以村级为基础的三级相结合的疫情监测和防控体系,真正做到“力争不发生,确保不蔓延,人间不感染”。  (三)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预防控制措施  当外埠出现重大动物疫病暴发或流行时,按上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要求,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兽医卫生机构要在加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对来自疫区的畜禽要严格控制,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果断处理。对外进易感畜禽实行向区动物检疫部门报告制度。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区农林局、各乡(镇)政府及区各有关单位建立应急小分队,确定成员及负责人,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并做好疫情监测、消毒灭源、免疫注射,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应急小分队应配备统一的疫情应急处理车辆、统一的通行标志,以保证其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防护用品。  (四)预防免疫接种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计划免疫的规定,做好各类畜禽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口蹄疫、禽流感、新城疫、猪瘟免疫注射率必须达到100%。  (五)宣传教育  区农林局要制定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宣传培训计划,加强人民群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其他法规、政策。充分发挥乡(镇)畜牧兽医综合站、兽医院的职能,重点开展预防、自身防护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兽医卫生部门组织开展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督促居民、村民搞好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有关宣传教育活动。  区精神文明办和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有关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村屯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以防止人畜共患疫病在人间的发生。  (六)督导检查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全区的防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兽医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加强日常防疫、检疫的执法监督。  六、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道外区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期发现、快速封锁、严格扑杀、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原则,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报告  发生疫情后,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疫情报告体系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及时上报。区、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员和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可疑动物疫情,都应立即向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发现可疑疫情后,应立即派专人赴现场诊断。初步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取防疫措施,并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市和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初步诊断结果、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以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等。  (二)疫情的确认  1、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组成的专家组现场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未经免疫的禽出现H5、H7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型禽流感毒株或其他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必要时可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2名或2名以上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  2、牲畜口蹄疫的确认  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发病急,经省级实验室诊断,确认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3、其他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认,依照国家或省的诊断技术规范执行。  (三)疫情分级  根据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在15日内3个以上地市发生或在2个相邻地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10个以上;在30日内发病猪、羊1000头(只)以上,牛、马等大牲畜500头(匹)以上,禽5万只以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在15日内1个地市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5至10个;在30日内发病猪、羊500至1000头(只),牛、马等大牲畜300至500头(匹),禽3万至5万只;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  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病例并在二级疫情以下的,确定为三级疫情。  (四)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1、一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确认为一级重大动物疫情后,报请省指挥部启动省应急预案。  (1)实行严格的封锁隔离  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人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请省政府下达封锁令,并在12小时内发布,同时通报毗邻地区。疫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封锁、隔离措施。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定标准:疫点以染疫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划定;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在3至5公里范围内划定;受威胁区以疫区外延30公里范围内划定。  对封锁的疫点、疫区要采取以下措施:严禁染疫、疑似染疫、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流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停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饲养的动物要进行圈养或者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疫点内使用;根据扑灭动物疫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受威胁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易感动物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疫情监测等预防性措施,密切监视疫情动态,防止疫情传入。  (2)实施彻底扑杀、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内所有染疫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并对病死和扑杀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疫点出入口和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立明显标志,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对出入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及环境等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前要清除污物、粪便、垫料、饲料等。要采取有效的消毒方式,使用有效的消毒药。对动物产品和动物的分泌物、排泄物、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宣布解除封锁  疫点、疫区内染疫和疑似染疫的最后一个动物扑杀或死亡后,经过该疾病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报省政府批准,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疫点、疫区解除封锁后,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在疫情处理过程中,要始终做好群众的安抚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对受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按照国家规定,对扑杀的病畜和同群畜的损失补贴按国家承担50%、省承担20%、县(市)承担10%、饲养单位和个人承担20%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标准:奶牛每头3000元,肉牛每头1500元,猪、羊每头(只)600元。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疫区禽只扑杀补贴、免疫接种疫苗补贴等资金按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80%、饲养者承担20%。其他重大动物疫情的补贴标准由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另行制定。  2、二级疫情和三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确认为二级疫情后,启动市应急预案。确认为三级疫情后,启动区应急预案。二级疫情和三级疫情的处理参照一级疫情的处理程序执行。由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道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指挥:区长  副指挥:区委常务副书记、主管副区长、区委宣传部部长  成员: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检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法委、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中小企业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道外工商分局、道外公安分局、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  指挥部职责:组织领导全区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  扑灭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负责监督查处党员干部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同时对各部门落实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区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党员干部在重大动物防治工作中的表现,奖优罚劣。  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治工作宣传报道,稳定群众思想情绪。  区政法委、道外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在疫情发生后,并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患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  区农林局: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并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疾病确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检疫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并负责日常管理;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群众开展动物疫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中小企业局:负责做好动物产品经营部门、屠宰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计划安排。  区民政局: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和防疫物资,并协助控制外进畜禽及其产品,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并协助做好餐饮行业检疫监督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疫区内动物粪便、污物的无害化处理。  区水务局:负责疫区人畜饮水。  道外工商分局:负责个体工商业户、市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措施的落实,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做好畜禽交易市场的检疫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对疫区封锁的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场所。  电信部门:负责保证疫区的通讯畅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农林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下设信息综合组、宣传报道组、防疫督查组、疫情控制扑灭组、安全保卫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指挥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重大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财政保障  区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需要。  1、区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疫苗、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专用车辆及应急物资的使用和储备。  2、区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疫区受灾群众的补偿费用。一旦发生人间感染,对无社会保障的农民、民工等患者一律实行免费医疗。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人的诊断、治疗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3、区财政设专项投入,用于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和完善疫情信息网络。  (三)物资保障  1、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物资储备库。区农林局编制物资储备表,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所必须的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做到及时采购,及时下拨,保证质量。  2、疫情发生时,区政府可根据防疫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3、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四)技术和人员保障  1、区农林局负责行政管理人员、兽医卫生专业人员、畜禽养殖从业人员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应急处理等专业知识。  2、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由兽医专业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消毒扑杀辅助人员组成。预备队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并组织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其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五)制度保障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2、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瞒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和擅自发布疫情消息、造谣惑众,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在疫区封锁、染疫畜扑杀、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执行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引发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责任。  3、对在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监督保障  区农林、卫生、工商部门和兽医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疫情的控制、报告管理和监测工作,强化公共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动物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兽用药品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各类种畜禽场、畜禽饲养场(户)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切断重大动物疫情的传播途径,保证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七)宣传保障  1、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即使播发国家、省、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的工作部署与措施,通报工作动态,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  2、搞好科普宣传和普法工作,提高农村及社区居民预防意识和疫病防护能力。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适用于道外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二)根据本预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态势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四)本预案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章出处: 觅法网北京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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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厦湖府办〔2009〕33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湖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作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日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湖里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修订)》厦湖府办〔2005〕5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四日
  湖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控制和扑灭疫情,保护生命健康,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定,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在我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疫情:(1)对人或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给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3)在我市已消灭或未曾发生过(含新型病原)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趋势的;(4)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疫情的。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有关工作;主要领导为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本级计划和财政预算。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果断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应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及其它物品造成的损失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认
  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
  (1)初步诊断。区农业服务中心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疫控办,区疫控办以区指挥部名义书面请求市疫控办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实验室检测。初步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区农业服务中心立即采集病料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进一步诊断后,派专人专车立即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测,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认是否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口蹄疫疫情的确认
  (1)现场临床诊断。区农业服务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疫控办,区疫控办以区指挥部名义书面请求市疫控办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口蹄疫病例,并作为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2)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诊。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区农业服务中心应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对亚洲I型口蹄疫或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3.其它动物疫情的确认
  由具备该病种诊断能力(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农业局授权的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典型病症进行现场诊断确认。
  (二)疫情的分级
  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二个等级。
  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我区发生。
  (2)猪瘟、新城疫及其它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区呈暴发流行。
  (3)区农业水利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2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2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4个以上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4个以上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农业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其职责
  (一)区政府
  负责落实所在地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及应急控制所需经费;组织制定本辖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区指挥部组成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实施本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人员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局长、副局长
  成员:区发改局局长、区经发局局长、区科技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司法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区投资事务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湖里公安分局副局长、区工商局副局长及各街道分管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市政园林局,由区市政园林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
  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定相应的领导和人员,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参加控制和扑灭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迅速对疫情做出评估;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动物的扑灭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的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10)培训动物防疫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区发改局
  协助紧急防疫所需的物资储备、调运,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区科技局
  协助重大动物防疫应急控制技术储备,提供和支持应急控制所需资料、技术和研究项目。
  4.区民政局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5.区财政局
  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6.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人畜共患疫病的人间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和染疫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完善有关重大人畜共患疫病的应急预案和各项防治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与区农业部门建立疫情通报及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7.区人武部
  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和消毒工作。
  8.湖里公安分局
  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区工商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活动。
  10.区经发局、司法局、投资事务局等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区市政园林局(农业水利局)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工作。
  三、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发布
  (一)疫情信息的收集
  区农业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监测,提高疫情监测质量,及时、准确预警预报动物疫情;负责收集省内外重大动物疫情动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周边地区了解相关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二)动物疫情的报告
  1.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区农业水利局;
  (2)区农业服务中心;
  (3)区政府及各街道办;
  (4)从事动物饲养及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5)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疫情报告时限和程序
  (1)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2)任何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或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区农业服务中心;区农业服务中心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后,必须立即上报区疫控办,在1小时之内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区疫控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和区政府,属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同时通报区卫生部门,在一个小时之内上报市疫控办。
  (3)疫情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责任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自疫情确认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到疫情解除。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三)疫情信息的发布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授权公布本省内的动物疫情。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信息。
  四、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区农业服务中心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指挥部领导要在1个小时内赶赴现场指挥,区指挥部领导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责任人员,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区疫控办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3)区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区疫控办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疫控办。
  (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较大突发动物时,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指挥部领导要立即亲自赶赴现场,并申请市指挥部对疫区进行支援,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必要时,由市疫控办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险程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五、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二)终止程序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疫控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市农业局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疫控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区疫控办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市疫控办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六、疫情控制措施
  (一)隔离
  区农业服务中心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到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患病动物、同群动物与其他健康动物隔离开来,并限制患病动物、同群动物、相关产品及其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二)封锁
  1.关于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由区级以上疫控办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独立的圈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禽流感疫区为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口蹄疫为半径10-60公里范围内区域。
  受威胁区:指自疫区边界外延一定范围的地带。受威胁区依疫病种类有所不同,一般为疫区外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封锁令的发布
  由区疫控办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3.封锁的实施
  (1)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设置专门消毒设备,同时,在其他可能进出的地方设置明显禁止进出的标志,并有专人守护,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任务。
  (2)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区农业服务中心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
  (3)停止区域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活动。
  4.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区农业服务中心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区疫控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三)扑杀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疫区内相应的动物进行扑杀。对实施扑杀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肉、蛋、乳、羽、绒、内脏、血等)按照GB1《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水等也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动物饲养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2.禽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6.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7.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8.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六)紧急免疫
  1.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2.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3.登记免疫接种的动物群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4.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规定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八)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九)处理记录
  区疫控办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区、街二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应急储备物质包括:疫苗、消毒药品、常用消毒设备、封锁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运输及通信工具等。
  (二)资金保障
  区、街道每年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储备资金,做到随报随拨,储备资金由区农业水利局提出使用意见,主要用于紧急防疫物资购置、扑杀病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工作。
  (三)技术保障
  岛内城区养殖形式以散养为主,主要技术支持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提供。
  (四)人员保障
  1.区指挥部应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并对其进行动物疫病知识和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等系统培训;预备队应常备不懈,定期演练,并随时准备紧急出动;出现紧急情况由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集支援其他地方。
  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应包括兽医专业人员(兽医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消毒和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公安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人员。
  2.对参加人畜共患病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人员,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的卫生防护补贴。
  八、善后处理
  (一)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水利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农业局。
  (二)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以及依照区纪委、区监察局《关于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惩处的暂行办法》(厦湖纪[2008]11号)实行问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重要信息的;
  2.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组织处置工作的。特别是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的;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不当引起疫情蔓延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本预案,出现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有关应急防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7.对违反本预案的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四)灾害和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助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林水利局制定。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五)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
  (六)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九、其它事项
  (一)各街道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脱。
  (四)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业 动物 疫病 预案 通知
  抄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人武部、湖里公安分局、区工商局。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主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湖里区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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