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蒙北蒙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般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_百度知道
一般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来自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您好,下面是相关的法律条文你可以参考: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谢谢律师的回答,但是各地方的执行标准又是按当地的来算的吧,也就是说其实还是看各地方政府想罚你多少了
现在这个社会我们都清楚,很多人有关系的可能不需要交钱呢对吧。
罗笙铭&&律师
管东平&&律师
梁丽&&律师
马潇&&律师
龚慧祥&&劳动仲裁员
精选律师- 我们只推荐20%最优秀律师: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您当前的位置: >>
字体大小:
卫生计生委回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近日,媒体关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表示,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l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征收原则、经费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基层计划生育部门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姚宏文指出,社会抚养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姚宏文同时表示,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是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并及时上缴国库。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您好!欢迎您来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党政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 : >
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打印本稿】
&&& &一、责任单位&&&& 湘江乡计生办&&&& 二、责任人&&&& 计生办主任&&&& 三、政策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四、征收对象&&&& 违法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的当事人&&& &五、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对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区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 六、征收程序&&&& &1、立案&&&& 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立即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主要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区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 (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 3、审批&&&& 区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组员。&&&& 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4、备案&&&& 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5、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 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区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6、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 (1)、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2)、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在案,报告区人口计生部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告区人口计生部门,由区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就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更征收金额,决定征收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3)、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三十日内,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调查核实后报送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区计生部门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7、执行&&&& (1)、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社会抚养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 &(2)、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六十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两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 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结案的,结案无效。&&&& 9、公开&&& &被征收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金额、已征收到位情况等,要在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予以公开。&&&& 七、监督检查&&&& (一)办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社会再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五)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1、符合办理条件不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责任。&&&& 3、办公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纪委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工作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 附: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
&& 发布科室:计生办
发布时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