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曰常生活中青少年自慰正常吗容易受到来自家庭,社会,学校的伤害.那么青少年自慰正常吗应如何加强

青少年的生活是美好的,国家和社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必
练习题及答案
青少年的生活是美好的,国家和社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保护。但是生活中也有阴影,中小学生受伤害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生活在线】情境一:某校开展,特邀请市交警支队陈警官对全体学生开设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1)这体现了该校对未成年人实施了               ___________。【遵纪守法】情境二:下午放学时,小王发现自己停在学校车库的自行车没了,在遍寻无果之后,他趁人不注意撬开了车库里其他同学的一辆自行车,悄悄地骑回了家。(2)小王同学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违法是指___________ 或          ____ 的行为。【学会自护】情境三:
(3)生活中难免会有意外。当你遇到上图情境时,你的有效对策是什么?(要求:至少说出两种有效对策,且不得雷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题型:材料分析题难度:中档来源:江苏中考真题
所属题型:材料分析题
试题难度系数:中档
答案(找答案上)
(1)学校(保护)。(2)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做出法律所禁止(3)大声呼救、寻求帮助、迅速报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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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三年级政治试题“青少年的生活是美好的,国家和社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必”旨在考查同学们对
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防范侵害,自我保护、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等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关于政治的核心考点解析如下:
此练习题为精华试题,现在没时间做?,以后再看。
根据试题考点,只列出了部分最相关的知识点,更多知识点请访问。
考点名称:
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两部法律:目前,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为主,包括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继承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禁止使用童工在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①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个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②家庭、学校、社会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 ③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制定专门法律给予保护和预防。 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首要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教育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应负的责任。家庭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和抚养的义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家庭保护的作用是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家庭保护的内容:一是家长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二是尊重、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中的禁止性要求:①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②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③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等。学校保护: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学校保护在整个未成年人的保护中举足轻重,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学校保护的基本内容: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③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学生;④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包括对未成年人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社会保护的基本内容:①保护未成年人身体的安全和健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保护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心灵健康。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①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特殊制度。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中主要涉及对未成年人隐私权,通信圈,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侵害和维护。1.每个人都有一些涉及个人心理以及社会交往的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公开。2.通信包括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电传、书信等多种方式。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3.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匿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4.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智慧成果权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无论年龄大小,只要创作完成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比如文字作品、美术或摄影作品等,就自动享有著作权;只要是搞出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履行了法定的手续,经过国家专利部门审查、授权,就可享有专利权。)在同学的日常交往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和现象: ①打听别人的秘密。②偷听其他人的私下谈话。③偷看他人日记。④猜测人家不愿公开的事情。⑤私拆他人信件。怎样应对父母侵犯子女隐私的行为:①要以适当的方式指出父母的错误。②要学会与父母沟通,争取相互理解、相互信任。③正确对待父母的关心和教育。青少年通过哪些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要了解维权途径:  要了解维护权益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维护权利的最有力武器是法律,最常见的手段是非诉讼手段)二.  要敢打官司: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应对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三.  要善于斗争: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善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我们在与其斗争时,既要机智又要勇敢。未成年人保护建议: ①要做好家庭保护:家长应引导未成年人开展健康的活动,预防未成年人走上歧途。 ②要做好学校保护工作:学校要创造良好学习环境,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③加强社会保护工作:政府应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④未成人要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 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考点名称:
青少年可能受到来自几方面的侵害:① 来自意外事故的侵害。 ②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侵害。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①有的父母望子成龙心切,“恨铁不成钢”,或者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理念,对自己的孩子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对子女造成心灵生和身体上难以弥合的伤害 ②有的父母,因为自己情绪不好,迁怒于子女 ③还有极少数父母,恶意伤害子女,违犯法律,走向犯罪。 校园暴力的危害:特指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学校工作人员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达到一定伤害程度的侵害行为。 ①有可能严重伤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②影响正常的学习 ③破坏校园秩序青少年受到侵害的原因有哪些?①青少年自身还不成熟。 ②生活环境很复杂,存在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面对暴力侵害,应如何保护自己: ①远离暴力侵害的第一道防线是我们自己 ②积极寻求他人和社会的保护 ③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身边的保护有哪些:①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积极保护青少年,促进我们的健康成长。 ②我们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是未成年人向成熟迈进的重要一步。 ③面对一些突发的事故和侵害,我们应该积极争取社会、学校和家庭等方面的保护;如果这些保护不能及时到位,我们就要尽自己所能,用智慧和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青少年自我保护中常见误区:1、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青少年就可以高枕无忧了。2、打官司是不光彩的时,是丢脸的事,不应该打官司。3、遇到不法歹徒,一定要勇敢地同他们作斗争,哪怕献出自己的生命。4、路遇坏人,心情紧张,过度害怕,不呼救。中学生怎样加强自我保护(怎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人教版: ①树立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身心健康。 ②学习法律知识,懂得依法维权。 ③遵守法律,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④学会及时报警和寻求法律帮助。粤教版: ①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生存所需的重要能力。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保护本领,是健康成长所必需的。 ②未成年人阅历不够丰富,心理不够成熟,体质也不够强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比较薄弱,更容易受到伤害和侵害。 ③因此需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科版: ①远离危险,拒绝侵害,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远离危险环境。 ②学会求救和自救,采取灵活机智的自卫策略,树立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并注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③善用法律武器,我们要学法、知法、守法,不做侵害别人的事情又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巧(粤教版):在家庭生活中要注意做到:防火、防水、防气、防盗在公共场所要注意做到: ①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②在体育活动中注意安全,做好准备活动。 ③发现险情,要量力而行。 ④预防精神污染,避免受毒害。 ⑤善于识别骗子的骗术,避免受骗上当。面对歹徒行凶,青少年怎么办:(教科版) ①面对侵害,不要害怕,保持冷静,勇敢地向侵害者说“不”勇敢地、机智地拒绝侵害、反抗侵害; ②机智地求助他人,巧妙周旋,趁机逃脱险境; ③记住不法分子的相貌特征和去向; ④事后报案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
考点名称:
中国的国体/国家性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公民是指我们社会的一切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和犯罪的人,也是中国公民。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是我们在法律上的身份。 在我国,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享有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等权力。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所谓公民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利;⑤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⑦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⑧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⑨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两类。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生相分离。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位。 人格权还包括人生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一直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 ①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等。 ②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等。 ③公民对家庭履行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等。公民对社会和家庭履行的这些义务与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这些义务也是对国家履行义务。 人民与公民区别:人民: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国籍,这种出生国籍也称原始国籍,也就是说一个人刚刚出生在某国时即具有了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身份;二是继有国籍,也就是一个人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国的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人民与公民的区别和联系: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种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定义务、道德义务的含义: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密切联系。诸如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二者也有区别。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确保履行,道德义务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来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我们在社会生活国,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人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树立公民意识,做个合格公民: ①要树立国家观念; ②要培养坚定的民主意识和良好的公民道德; ③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权利维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享有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 ①公民在行使时要尊重他人权利; 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如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①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他人; ②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言论,谁就要对言论后果负责。 自觉履行义务应该做到: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首先,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国享受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即使是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而言,他们与自己身份相应的其他权利,国家也是依法保护的。其次,宪法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在“总纲”和“国家机构”前后两章还确认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等。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都一律平等。即(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和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具体表现在:(1)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例如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人权,是重视人、尊重人,以人为本的法律基础。因此,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能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实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例如受教育权。(3)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例如,1982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规定。2.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又如,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表明,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同样,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3.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提供越来越多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就越有利于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更自觉地履行义务;而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越高,国家就会越昌盛、富强,同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愈加获得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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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素质 对问题家庭进行社会干预
关注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素质
对问题家庭进行社会干预
【提要】 &我们认为,由于父母教育素质低而导致的家庭教育功能的不良与缺失,比家庭结构不完整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更大。本文运用第一手调查资料描述了未成年犯家庭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父母角色认知偏差、教育能力缺乏、过度满足、家庭暴力、倾斜的教育价值观等成为产生和助长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重要外部条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关注父母的教育素质,实行家庭教育法制化、规范化以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并提出了司法、社区、社会舆论、学校对家庭问题进行社会干预的具体措施。
本文运用2002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进行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查”资料(本次调查采取访谈法和问卷法收集资料。问卷调查对象为2001年末在押未成年犯&犯罪时年龄为14-18岁&和城市普通初中学生,采取多段随机抽样方法分别获得有效样本2780份和1036份,其中未成年犯中的闲散未成年犯1445人,家住城市的799人。调查所关注的闲散未成年人是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不在学,无职业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犯父母的教育素质以及家庭教育功能的状况做一基本描述,并提出对问题家庭进行社会干预的对策。以期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者和相关工作者提供一些素材,引起社会各方面对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的重视,进而把帮助父母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改善家庭教育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重点之一。
一、问题的提出
在近年来关于影响青少年犯罪因素的研究中,诸多的研究者关注家庭。其中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尤其是父母离异而导致破裂的家庭,被司法工作者和犯罪学研究者一致认为更容易产生青少年犯罪。笔者认为,这只是问题的表层归因。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并不必然导致青少年犯罪。事实上,当一些单亲家庭的父亲或母亲在孩子的教育上付出了双倍的努力;当夫妻离异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依然关心、教育孩子……这样的家庭,尽管结构上是残缺的,但其教育功能并不残缺。生活在这样家庭的孩子,家庭结构破裂的不良影响很小,也有一些在品德上、学业上表现得非常出色。相反,在结构完整家庭,有的夫妻矛盾很深,感情不和,经常打架吵闹,谁也不管孩子;有的是由于教育方式、教育能力方面的缺陷,尽管对孩子付出很多,但适得其反……在这样的家庭中生活的孩子身心受到伤害,不良行为得不到教育和纠正,便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也就是说,对孩子来说,由于父母的教育素质低而导致的家庭教育功能的不良与缺失,比家庭结构不完整给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更大。即使是结构破裂的家庭,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家庭教育功能的缺陷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制造了障碍,而不是父母离异本身。
家庭教育作为家庭内在的固有的基本功能之一,这是因为家庭不仅要完成人口的自然再生产,而且要承担人口的社会再生产。即不仅要为社会提供一个“生物人”,重要的是它还必须为社会培育一个“社会人”。在实现个体由“生物人”发展为“社会人”的过程中,家庭必须、也必然要对新生一代进行教育,而父母作为孩子最初的教育者,其自身素质本身就是一种教育因素,这是家庭教育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决定的。除生理、心理、文化、品德等人的基本素质外,父母还具有特殊素质,即父母作为家庭中子女的执教者所具备的素质,笔者称其为“教育素质”。也可以说,犹如法官要精通法律,医生要有医术一样,教育素质是父母的“专业素质”。笔者认为,父母的教育素质,应当包括教育观念、教育方式、教育能力等。这些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父母教育素质的统一体,直接关系到家庭的教育功能的发挥。
家庭教育功能实现的形式特征具有强制性,即新生一代家庭成员在社会化初期,尤其是在儿童期,尚未成为完全的社会人的情况下,其语言、行为规范和基本生活技能等等是依靠已经社会化或先期部分社会化的家庭成员的灌输和影响而形成的。当我们面对未成年犯,回溯他们的家庭生活,一组组真实的数据、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告诉我们:在他们还是个普通孩子的时候,父母给他们的关爱或者太少、或者偏颇,家庭对许多孩子来说并不是幸福的摇篮、温馨的港湾。在他们闲散于社会、被坏人拉拢、受黄毒侵害、产生不良心理和行为的时候,父母所表现的无可奈何和无能为力,没有使家庭成为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一道防线。相反,他们成了家庭教育功能的不良与缺失的牺牲品。
现在的问题是,作为当事人,父母们往往认识不到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即所谓“当局者迷”。而社会所给予那些教育素质低下的父母们的帮助又显得很无力,对他们的批评指责多,行之有效的帮助少,甚至存在误导。如何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指导父母,对家庭问题进行社会干预,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家庭教育功能的不良和缺失与未成年人犯罪
大量调查资料表明,父母的教育素质低下而导致的家庭教育功能的不良与缺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外部条件。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父母角色认知偏差,亲子关系定位错误
在家庭中,父母角色不仅具有生理意义,表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更具有其社会意义,即要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的角色认知、角色扮演的方式和技巧,不仅反映了自身素质,更在与子女的角色互动中对子女的社会化产生影响。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许多未成年犯的父母与成千上万善良的父母一样,在孩子身上花费了不少心血。比如当问到“家里人对你怎样?”时,回答“不给足够的吃穿,有病不给医治”的仅为2.2%,回答 “对不良行为不加管教”的也只有9.1%。然而由于未成年犯的父母对自身角色的认知存在偏差,往往有劲使不到点子上,反而给孩子的成长设置了障碍。这种认知偏差主要表现在:
一是认为爱孩子就是给予孩子、服从孩子,对孩子百依百顺,有求必应,把父母角色定位在以孩子为中心的位置上,忽视了作为教育者的职责。
二是认为孩子是父母的,想怎么管就怎么管,打骂就是教育孩子,把父母角色过于权威化,反而削弱了父母在孩子心目中的权威,对孩子的教育起不到积极作用,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进而抵触父母,背离家庭。
三是认为对孩子事事都管是为了孩子好,替代孩子做了许多本应孩子自身承担的角色职责,使孩子或者试图摆脱父母束缚,或者产生依赖心理,缺乏独立判断和独立做事的能力,很容易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缺乏基本的辨别能力,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
四是把自身的意愿强加于孩子,对孩子期望过高,要求过严,往往事与愿违。在本次调查的有学不上的闲散未成年犯中,有不少孩子恰恰是在父母高期望的压力之下脱离学校、走上犯罪道路的。
这种父母角色认知偏差导致亲子关系的两个极端表现是,或者父母在家庭中一切围绕孩子,缺少应有的权威,其结果往往导致孩子以我为中心的思想膨胀,目无规范与法则,进而触犯刑律;或者父母剥夺孩子的权利,把孩子当作自己的附庸,使孩子一旦脱离父母管教或难以承受父母管教,便不能自制,很容易受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
(二)父母的教育价值观倾斜,忽视了孩子的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具有的教育行为,是他们在家庭教育中教育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列出未成年人日常学习生活中涉及的主要方面,考察了父母对孩子是否关心、关心的程度,并将被调查的未成年人分6组做了比较。为便于分析,在统计中,我们将父母对孩子“非常关心”、“比较关心”、“不太关心”、“很不关心”分别赋予4、3、2、1四个分值,分数越高表明关心程度越高。结果如下:
表1& 不同群体未成年人父母关心情况比较(一)& (%)
城市闲散未成年犯与学生
闲散与非闲散未成年犯
城市与农村未成年犯
从总体上看,不同群体未成年人的父母对他们的关心情况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点:
一是就父母对孩子的关心程度而言,城市普通学生高于城市闲散未成年犯,城市未成年犯高于农村未成年犯,非闲散未成年犯高于闲散未成年犯。各组比较均有非常显著的差异。也就是说,闲散未成年犯,尤其是来自农村的闲散未成年犯,得到父母的关心是最少的。
二是在父亲与母亲对孩子关心程度的比较中我们发现,不同未成年人群体均是母亲对孩子的关心程度高于父亲。本次调查表明,父亲对孩子正面影响的比例高于母亲,父亲的文化程度高于母亲,父亲就业比例高于母亲。事实上,父亲在教育孩子中有更大的优势,但对孩子的关心程度却明显偏低,不能说不是未成年人教育中的一大缺憾。
从父母对孩子关心的具体内容来看,无论是闲散未成年犯还是非闲散未成年犯的父母,无论是城市的未成年犯还是农村的未成年犯的父母,也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对孩子关心最多的前三项都是健康、学习功课和吃饭穿衣。但城市普通学生的父母对孩子关心的内容则与未成年犯的父母有较大差别。我们分别将城市普通学生和城市未成年犯父母对孩子各方面关心程度的均值进行排列,关心最多和关心最少的情况如下表:
表2& 不同群体未成年人父母关心情况比较(二)
未成年人不同群体
关心最多的三项
关心最少的三项
城市普通学生
思想品德;健康;学习功课
闲暇活动;体育锻炼;业余爱好
思想品德;健康;学习功课
体育锻炼;闲暇活动;与同学交往
城市闲散未成年犯
健康;学习功课;吃饭穿衣
闲暇活动;业余爱好;心理状况
健康;学习功课;吃饭穿衣
闲暇活动;业余爱好;心理状况
对这一结果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基本结论:
第一,未成年犯和普通学生的父母在对孩子尽基本的抚养职责方面基本上没有差异,表现在对孩子的健康、吃饭穿衣等方面关心程度比较高。
第二,未成年犯和普通学生的父母都重视孩子的学习功课,并摆在家庭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位置。事实上,就家庭教育而言,辅导孩子学习、检查孩子的功课等内容,是学校教师的任务,并非父母的角色职责。而众多的父母如此关注孩子的学习,把家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延伸,花大力气辅助孩子学习,未必取得良好的效果。相反,由于一些父母的知识、能力有限,且不懂得教学规律和方法,必然对孩子的学习关注越多,孩子越反感。那些由于学习不好在学校里受到老师批评、同学歧视的孩子,在家里得到的不是安抚、不是激励,而是变本加厉的指责,则加剧了孩子产生厌学情绪。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闲散未成年犯在犯罪前都是有学不上或者无学可上的孩子,而父母对他们学习的关心程度却非常高,甚至超过城市普通学生的父母,仅次于对孩子健康的关心。这一现象或许正反映了闲散未成年犯父母对孩子学习情况过于关心的不良后果,对孩子不在学状况的烦恼,以及他们对孩子教育的无能为力。
第三,对孩子思想品德的忽视,是未成年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误。未成年犯和普通学生的父母对孩子关心方面的最大差异,非常突出地表现在对孩子思想品德的关心程度不同。普通学生的父亲和母亲对孩子思想品德的关心程度最高,都排在13项内容之首,而未成年犯父母对这方面的关心程度都在第4位之后,说明他们并没有充分认识“德是为人之本”的道理,“重智轻德”的教育价值观使他们在孩子的教育上出现致命的漏洞,以致孩子在做人的最基本的问题上栽了大跟头――这是非常惨痛的教训。
第四,许多研究表明,不良心态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此次调查结果反映出的未成年犯的父母对孩子心理状况关心不够,对这一结论做了进一步的证明。在当今社会开放、竞争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未成年的孩子所面对的社会事物也愈加纷繁复杂,不可避免地产生心理上的矛盾冲突、萎靡彷徨。加之处在青春期阶段的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需求,家庭的心理功能显得尤为重要。父母对孩子心理状况的关心,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孩子的心理压力,帮助孩子以良好的心态面对各种人和事;而对孩子心理状况关注不够的直接后果,则是不良心理加剧,当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排遣时,便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第五,孩子闲暇活动是许多未成年人父母关心的盲点,这是未成年人父母的共同问题。但相比较之下,我们依然看到未成年犯的父母与普通学生的父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孩子的闲暇活动“不太关心”和“很不关心”的未成年犯父母高达60%以上,而普通学生父母的比例只有不到30%。事实上,好玩好动是孩子的天性,他们渴望闲暇生活的丰富多彩,但是这种天性往往被父母们压抑了。包括体育锻炼、业余爱好在内的孩子的闲暇活动是父母们关注最少的方面,这种情况,是与父母们过于注重孩子的学习相对应而存在的。父母们热衷于把孩子囿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安分守己地一门心思学习。正是对孩子的闲暇活动关心不够,引导不利,结果事与愿违,孩子的问题往往就出在闲暇活动中。
&(三)父母教育能力极度缺乏,家庭教育的实效性欠佳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往往是违法犯罪的前兆。本次调查中我们从不同角度了解到,绝大多数父母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并非放任不管,他们以说服教育、打骂等不同的方式去教育孩子,但是却没有能力去改变孩子。最终,孩子还是违背父母的良好愿望,走向了反面,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次调查中,我们选择了几种典型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普遍存在的情况,询问未成年犯“当你有这种行为时,父母通常采用的教育方式是什么?”见下表:
表3& 未成年犯父母的教育方式& (%)
未成年犯行为
(1)说谎被揭露
(2)学习成绩不好
(3)欺负同学
(4)抢别人钱物
(5)偷拿别人东西
(6)结交有违法行为的伙伴
在以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研究中,通常认为简单粗暴和放任的教育方式是不良的教育方式,容易导致孩子犯罪,说服教育方式是良好的教育方式。以上数据从表面上看,前6种行为发生在违法犯罪之前,父母“不管不问”即采取放任的教育方式的平均没有超过一成,打骂孩子即采取简单粗暴教育方式的平均只有三成,而平均60%的父母是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如果说服教育可以奏效,应该有相当多的孩子不至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就是说,父母采取什么样的教育方式会影响教育效果,但并不决定教育效果,决定教育效果的是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能力,即帮助孩子和改变孩子不良行为的能力。即使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如果不讲究说服的方式方法,不能说服孩子,同样会使孩子反感。因此在教育孩子过程中,父母说服孩子的能力就非常重要。
在被调查的未成年犯中,有85%的孩子在上学时有旷课逃学的经历,他们逃学之后,有78.1的父亲、78.6%的母亲制止过孩子,但是仍然有45.5%的孩子“经常有”旷课逃学的情况,“偶尔有的”有39.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父母教育能力的缺乏而使其教育缺乏实效性。
本次调查中对一些个案的深度访谈使我们不难看到,父母教育能力的缺乏还表现在:在了解孩子的能力方面,一些父母对自己的孩子并不了解,因而无从教育,更不能“对症下药”。有的未成年犯的父母直到孩子被捕判刑才知道孩子做了些什么,没有使教育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在协调与孩子关系的能力方面,父母不会协调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利用长者权威凌驾于孩子之上的情况普遍存在,这对处于青春期、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实在难以接受,甚至走上杀父、轼母的极端,而其父母致死还蒙在鼓里;在评价孩子的能力方面,许多未成年犯的父母在对孩子的教育中,对其没有一个客观的评价,眼睛只盯着他们身上的问题,整天指责孩子的不是,而看不到哪怕是一点儿的优点和积极因素。久而久之,孩子所受的劣性刺激太多了,而得不到良性的激励,身上的问题便得以强化,甚至“破罐破摔”,直到触犯法律;在保护孩子的能力方面,保护未成年的孩子是父母的天职,在这方面父母的失职和能力的欠缺,便使得孩子到社会上寻求保护,难免被坏人教唆。总之,父母教育能力的缺乏,可以说是未成年犯家庭教育失败的关键所在。
(四)父母以暴力施教,加剧了孩子的不良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打孩子是教育方法的一种,但这种方法是最简单、最落后、最下策的教育方法。父母凭借着长者的权威,凭借着比孩子大得多的力气,举手、抬脚之劳,就可以让孩子在尽享皮肉之苦之后,对自己服服帖帖,而免去了苦口婆心的说教,省略了对科学教子方法的钻研,更无需考虑什么以身作则――也可以说,打孩子是最容易的教育方法,所以也是许多父母时常使用的办法。孩子受些皮肉之苦还是小事,所受到的心灵上的伤害则是难以弥补的。
本次调查结果表明,在家庭中被经常打骂,带给孩子的是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一是加剧了不良行为的产生。在下列调查数据中我们看到,当未成年犯有某些不良行为时,父母对其打骂的都占相当的比例。事实上,打骂孩子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加剧了孩子的不良行为。调查中,我们问未成年犯“家里人对你怎么样?”选择“经常打骂”的有16.3%。相关分析表明,被家里人“经常打骂”的孩子,有不良行为的比例均高于没有选择被“经常打骂”的孩子。如下表:
表4& 未成年犯不良行为与家人打骂的相关分析& (%)
未成年犯行为
选择“经常打骂”
未选“经常打骂”
显著性检验
说谎被揭露
抢别人钱物
偷拿别人东西
结交有违法行为的伙伴
二是加剧了亲子冲突。父母打骂孩子的直接后果,不仅使未成年的孩子承受皮肉之痛,更严重的问题是使他们的心灵受到伤害,对父母产生排斥心理,并成为“离家出走”的直接原因。调查表明:未成年犯离家出走,有一半以上与父母打骂和责备有关,其中6.5%是“父母无缘无故打骂”,27.5%是“自己犯错误怕父母责备”,17.7%是“自己犯错误被父母打骂”。
更有甚者,经常被父母打骂的孩子还容易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和反抗行为。在未成年犯中,对亲生父母动刀、动斧、投毒、绳勒的无所不有。如果说,孩子是杀害父母的凶手,那么逼孩子行凶的也许就是父母自己!他们不仅自己丧命黄泉,也毁了孩子的一生。
三是经常在父母的打骂中生活的孩子,极易产生不良的性格特征。调查中我们询问了未成年犯“你认为自己性格有那些特点?”与“家里人对你怎样?”两组数据的相关分析表明,在家里被“经常打骂”的孩子不良性格特点最为明显,有25.7%的孩子“自卑”;有22.1%的孩子“冷酷”;有56.5%的孩子“暴躁”;自述性格“暴躁”的闲散未成年犯高达59%。城市闲散未成年犯比城市普通学生性格“暴躁”的高出整1倍!也就是说,性格暴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动因,而父母的打骂则是未成年人不良性格产生的重要根源。
在我国,在家庭中对孩子施以暴力的恶果早以被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了,但是多少年来,依然屡禁不止。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上,“不打不成才”是我国相当多的父母信奉的一条古训,一些人还把打孩子作为教育的经验之谈。这一认识的基础一是孩子是父母的,打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二是打孩子是家庭内部的事,“外人”没有权利干涉;三是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打孩子的父母没有过错;四是尽管作为公民很多人都知道“打人犯法”,但是打自己的孩子是两回事,不涉及法律问题。而且随着父母对子女期望值的“攀升”,对子女管教的“重视”,以及孩子的“反抗意识”增强等原因,有愈演愈烈之势。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等法律文件规定了儿童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但非到打孩子致死、致伤、致残即触犯刑律的情况下,父母很难受到法律的制约。
三、指导家庭、干预问题家庭的对策与建议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家庭的责任不可推卸。而提高家长素质、弥补家庭缺陷,必须依靠社会力量的帮助和有效干预。
(一)社会支助――首要的问题是帮助家长
就绝大多数父母而言,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更有成千上万的父母希望孩子成才、出类拔萃。为此,他们付出了许多,甚至以自我牺牲为代价。然而许多父母的苦心努力,并没有达到理想的目标,孩子成为社会的罪人这一无情的现实,令相当多的父母百思不得其解。&
如果我们反省父母对孩子教育的失误,无论是对孩子的放纵还是管束过多、溺爱过度,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他们忽视了自身素质尤其是教育素质的提高。当未成年的孩子最需要父母呵护、最需要父母帮助、最需要父母指导的时候,父母自身的缺陷导致他们难以很好地履行其角色职责,甚至加剧了孩子不良行为的产生。而他们却往往意识不到自身问题的存在。因此,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指导家长就显得尤为重要。就具体内容来说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帮助父母进行角色学习和角色定位。
父母作为承担子女养育责任的社会成员,除了履行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保证孩子成长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之外,还要给孩子以教育――这是不言而喻的,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那么,父母作为家庭中孩子的教育者的角色规范是什么?也就是说其特定的教育职能是什么?如何履行父母的教育职能?对此却存在着模糊认识,以致背离角色期望的情况相当普遍。不少父母把家庭教育看作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和补充,把家庭教育的重点放在辅导、陪伴或保障孩子的学习上。而对于教给孩子基本生活常识、自理自律能力、日常行为规范、为人处世的本领等等则弃之不顾,使得教孩子做人这个家长角色的重要功能萎缩了。表现在那些没文化或文化程度低的父母理所当然地放弃对孩子的教育责任,而有一定文化的父母们承担了本不应承担或力所不能及的责任,承受着来自自身、学校、社会的多方压力。而这种压力直接转嫁到孩子身上,便不可避免地造成孩子心理发展的畸形和行为的桎梏。从本次调查来看,闲散未成年犯由于来自学校和家庭的学习压力而离开学校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未成年犯在思想品德、为人处世方面的问题也正是对孩子做人的教育不够的必然结果。
因此,对父母进行帮助的首要任务是让其明确自身的角色规范,帮助他们把劲使在教育孩子的刀刃上,从而减少那些本应当孩子自己做、以及本应当学校老师做而无端地耗费自身精力、给孩子帮倒忙的情况。
第二,帮助父母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合法权益。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在此前后,我国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这些文件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方式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即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儿童全部体能、智能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保护儿童不受危害的权利;保障儿童参与各项家庭、文化、社会生活的权利等等。
但是许多年来,家庭教育中的一个重大误区就是父母对孩子的本质缺乏了解,忽视孩子的特点和合法权益,常常以教育者自居,将自己的愿望、要求强加于孩子,根据自己的认识设计子女的活动,结果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剥夺了他们自我发展的机会,造成孩子角色认知偏差,以及与父母的对立情绪乃至反社会行为的产生――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原因。
事实上,未成年人需要成年人的保护,但他们是独立的、具有自主特性的人,具有独特的思想和发展自身的主动机能,并不像物品一样任人摆布。他们能够意识到自我职责并自觉地参与到父母对他们的教育过程中去。于是他们一方面对父母作为教育者向他们传输的不同内容和不同特质的各种信息做出不同的判断,有选择地接受;另一方面,也会作为一个客观因素对教育者的教育思想、教育行为产生一定的反作用。
在这方面社会所应给予父母的帮助是让他们熟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思考和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了解孩子的特点和真正需求,维护孩子自身的合法权益,适应子女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点的变化,否则只会适得其反,乃至酿成悲剧。
第三,帮助父母协调亲子关系。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青少年行为失范的主要原因是同家庭关系的弱化,父母不妥当的教育方式、以及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的疏远,青少年对家庭的依赖程度直接影响社会对青少年的控制能力。美国学者麦科德和佐拉在论述家庭结构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时认为:一个以感情纠纷频繁、婚姻不和谐和情感冷淡疏忽为特征的家庭远比那些单亲结构的家庭更有可能产生犯罪(转引自王志红:《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负效应》,《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7期)。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与普通未成年学生相比,未成年犯在日常生活中往往缺少父母的支持,与父母关系疏远,在父母对他们的关爱程度、重视程度、接纳程度上往往低于普通学生。因此当他们与有不良行为的朋友交往、通过各种媒体接受不良信息的时候,难以得到来自父母的有效控制和帮助,便加大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此外,如果夫妻关系不和谐,孩子在与父母相处过程中得到的总是反面的经验,父母之间敌视、对抗的态度也会影响到孩子,由对父母的冷漠而过早地对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感到失望,表现出对他人的不信任或不与别人合作,对家庭、学校、社会的适应能力降低。在那些家庭夫妻关系紧张、结构不健全、重组家庭中,亲子关系的调适对于缓解孩子的心理不适更为重要。这种亲子关系的调适往往需要学校、社区、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机构的具体指导。
第四,帮助父母提高教育能力。
如果说上述方面是帮助父母转变自身的教育观念、解决在亲子互动中的认识问题,是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前提的话,那么对父母进行效能训练,帮助他们提高教育能力则是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的重点,是把正确的理念转化为正确的教育行为的保证。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以教育、培训未成年人家长为主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经过近20年的发展得到广泛普及。国家教委与全国妇联相继制定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评估方案》等等;从全国到地方已经形成了由妇联牵头协调,教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卫生、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培训、教育网络,全国各类家长学校达30万所,接受过教育的父母数以亿计(参见顾秀莲在日在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但是不可否认,在农村,尤其是在许多偏远、贫困地区,家庭教育指导还是空白,即使在家长学校广泛普及的城市,也缺乏对父母在可操作层面上的训练,教育培训的结果停留在认识上、流于形式的情况普遍存在,遇到孩子教育中的具体问题,父母们依然束手无策。帮助父母提高教育能力,最重要的是挖掘其自身的教育潜能,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对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使他们具备能够“举一反三”的能力,从而提高对孩子教育的实效性。在这方面,亟需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统筹各方面资源予以解决。
(二)强化家庭功能――家庭教育法制化、规范化
对于未成年人中出现的流浪儿童、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等问题,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较多的是强调公、检、法等单位及相关部门如何针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综合治理,从保障社会稳定及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管理、限制和打击。比如对流浪儿童遣送回家;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儿童,由工商等部门进行检查,加以限制;对校园暴力、抢劫等予以打击等等。事实上,相当一些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浪迹社会、行凶违法并不是他们的本意,而是在家庭中得不到应有的关爱和保护,家庭氛围使他们感到压抑或者被忽略,便在家庭以外寻求发泄的渠道或生存的办法。有关方面的治理、打击往往是在问题出现之后的“亡羊补牢”和对其他未成年人及父母的警示,是一种被动的防范,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更应当采取主动的方式,从长计议。
本次调查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出,家庭环境恶劣、家庭功能的不良与缺失,是未成年人闲散于社会、以致走上犯罪道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从强化家庭功能入手,改善未成年人生存的家庭环境,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键的作用。
1、建议制定《家庭教育法》
在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若干法律中都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应尽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但是如何落实?如何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对此却没有明确的条款予以保障。而且只强调了父母应该怎样和不得怎样,而对父母如何履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为父母提供哪些必需的帮助?也没有规定。这就形成了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前,社会和法律对父母等监护人的约束力很小,所能给家庭提供的帮助有限。而且,越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多发地区比如贫困、偏远地区,父母放弃或不能很好地履行自身职责的情况越多。也就是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加以制约,存在很多弊端。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制定《家庭教育法》,把家庭中的教育内容和对家庭的管理机制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以保证家庭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针对我国的情况,《家庭教育法》应包括家庭功能的方方面面。在内容上,其着眼点不是单纯地对父母的约束、制裁,而是对所有家庭成员的教育,如亲职教育、性教育、家庭伦理教育、家庭生活教育、家庭休闲教育等等。通过教育培训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不断完善和更好地发挥家庭功能;在管理上,对家庭成员的教育、管理应当成为政府行为,建立有效的、配套的管理、监督、约制、惩戒机制,明确学校、社区对家庭应负的具体责任;在教育对象上,不仅是父母等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这样有利于家庭成员的良性互动和共同提高,有利于对父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实施《家庭教育法》的目的是促进家庭功能的完善,创造有利于每一个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
2、组织学习型家庭创建
在2001年5月亚太经合组织高峰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了“创建学习型社会”的主张,党的十六大报告又把“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作为社会的细胞,学习型家庭的创建是建立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家庭功能、从根本上发挥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的有效措施。
父母与孩子之间共同学习、相互关心、相互沟通、相互分享、相互承诺是学习型家庭的基本内涵。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家庭中建立生活学习团队,在家庭生活中学习,亲子共同学习、互相学习;培养家庭成员提高学习的能力,整合家庭、生活、工作与学习的经验等;进行对话训练,在家庭中营造和谐的气氛,给予每个家庭成员公平参与的机会并获得应有的尊重;鼓励家庭成员实践系统性思考,分析家庭内的关系,分析每个人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考虑个人行为对整个家庭所造成的影响;鼓励家庭成员改善心智模式,学会自我反省,学会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学会开放心灵,容纳别人的意见;协助家庭成员规划个人发展等等。也就是通过学习型家庭的创建,促进家庭成员共同提高道德水平,提高心理素质,扩大知识面,养成适当的技能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个人潜能,从而有效地面对及解决家庭生活的各类问题及社会变迁的挑战。
学习型家庭与传统的家庭教育所不同的是,在学习型家庭中,家长的角色不仅仅是教育者,更是与孩子共同学习、互相学习的伙伴;家庭教育的重心由亲子教育向亲职教育和亲子教育并重转变;家庭教育的模式不是父母居高临下的家长制的教育,而是平等的互动式的教育;家庭教育的投资理念由重金钱、物质投入变为重时间、精神投入,由只注重孩子到注重对每一个家庭成员投入,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台湾省由教育部推行学习型家庭教育策略,在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规划中,以优先推动建立特殊群体的学习型家庭为目标,包括:提供支持辅导,建立单亲学习型家庭;增进亲情无代沟,建立隔代教养学习型家庭;协助适应性发展,建立身心障碍者学习型家庭;重视文化与关怀,建立原住民学习型家庭;促进两性双赢,建立双薪学习型家庭;鼓励家庭支持,建立受刑人学习型家庭等六大类。为达到本计划目标,规定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应编列专款,按照区域特性及家庭教育服务需求,主动、积极办理地方性的家庭教育工作;在教育系统,结合各级学校(包括幼儿园及托儿所)及其家长会全面办理学习型家庭教育活动,并通过学校掌握须优先提供家庭教育服务的对象,如单亲家长等,为其提供适当的家庭教育课程及辅导;在社会教育方面,鼓励美术馆等社教机构办理家庭艺赏型的艺文展演活动,出版大众导赏型的家庭艺文丛书等,以落实全民美感教育,提升家庭文化涵养及素质;各相关部门如社政、户政单位、卫生、司法、企业等根据自身职责共同提供如讲课、辅导等适宜的家庭教育服务,并制定了相应的绩效指标和评估标准。在这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三)问题家庭的社会干预
家庭是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成分和具有多种社会功能的初级社会群体,能够满足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多方面需要。在家庭中,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所给予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家庭自身对家庭成员的约制是有限的,必须通过社会约制使个人和家庭的行为服从社会整体,使个人和家庭的自由与社会秩序达到对立统一,那些与社会法律、规范相悖的问题家庭,更需要有效的社会干预。这样才能达到个人、家庭与社会整体的平衡发展。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家庭暴力、父母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以及不良家庭生活环境是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伤害、影响其健康成长的主要家庭问题。在问题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一旦遇到诱因刺激,就很容易由心理挫折导致犯罪的心理动因,甚至发生犯罪行为。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加强对家庭问题的社会干预。当家庭环境恶劣、家庭功能失调或者父母的教育方式不良的时候,如果有学校教育、社区组织、司法部门等方面去弥补,未成年人就不一定会发生犯罪行为。而问题家庭的社会干预靠某一方面的力量是难以奏效的,需要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建构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相互联系、相互依托、各司其职、优势互补的网络系统,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进行有效干预。
1、司法干预――完善法律,加强执法力度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方面缺乏可操作性,通过它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立法上,应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不仅是规定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还应当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予以界定;对大量并没有人提出的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法律干预;对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由谁来承担监护人义务,其权利是什么,也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在美国,从1963年到1965年的4年中,50个州全部通过了反对虐待儿童的法律,许多州的刑法对疏忽和不尽职责的行为也补进刑法,且规定得较为详细。如有的州把对尚不能自理的儿童单独放在家中的行为也视为触犯刑律(刘强:《美国对付家庭暴力的对策》,《青少年犯罪问题》1996年第6期)。相关内容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在执法上,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遗弃等问题应做出迅速反应。许多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没到打人致死或重伤的情况下,警方难以知晓或介入;对社会上的流浪儿童等潜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只是遣送、收容,而对其监护人则缺少相应的司法干预。在这方面,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公安机关应加大执法的范围,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配合有关方面进行教育。
鉴于若干法律均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那么对不履行义务的父母除了对个别人“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之外,更多的是在执法上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建议建立“未成年犯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比如对受害人在精神、物质上造成的损失由监护人赔偿;未成年犯服刑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等由其监护人承担(特殊经济困难的除外);强制未成年犯监护人接受相关的法律教育,检讨失职行为等等,以增强监护人的社会责任感。
2、社区干预――以社区为依托建立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
以社区为依托建立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是对问题家庭进行社会干预的有效方式。社会支持是一定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者进行无偿的、自觉性帮助的一种社会行为。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存必须依赖于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受到各方面的保护。当家庭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伤害或者监护人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时候,当家庭成员需要帮助的时候,除法律手段之外,社区的社会支持网络可以对其提供咨询、协调、援助,使未成年人求助有门,使问题家庭有人管。
(1)普及未成年人咨询、求助机构。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建立了家庭暴力干预、救助机构。然而对未成年人来说,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为能力相对较弱,加之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被损害、遭受家庭暴力和精神虐待、父母对未成年人不负监护职责等问题认识的局限性,难以得到这类机构的救助。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建立的以共青团组织为依托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及以公安系统为依托的“青少年维权岗”,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维护校园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打击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些工作主要是面向群体的社会问题,而对未成年人个体遇到的家庭问题,则缺乏具体的帮助措施。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拓展“青少年维权岗”的范围和功能,在社区普遍建立未成年人咨询、救助机构,以热线、面询等方式接受未成年人家庭问题的咨询、投诉,或者与妇联组织已有一定基础的家庭问题救助机构结合,为解决未成年人的家庭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
(2)建立问题家庭未成年人托管机构。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些闲散未成年人由于家庭贫困、父母亡故、犯罪、严重病残或者家长素质极低等问题不能得到家庭的保护,而又难以就学、工作,他们流浪于社会,很难不走上犯罪道路。而具有帮助这类孩子功能的工读学校由于数量极其有限,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云南省盘龙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注重个案,针对每个人的不同情况给予实际帮助。比如在本社区范围内,街道出房子对没人管的孩子进行托管,解决他们的吃住问题、学习问题。对年龄稍大的孩子教给他们生活技能。托管机构的优越性在于,这种人性化管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家庭问题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减少了流浪儿童及他们走向犯罪的可能性;被托管的孩子有条件的可以回归学校、参加工作,而没有像进入工读学校后容易产生的“标签效应”受到歧视,其做法值得推广。
在社区建立问题家庭未成年人托管机构需要解决以下现实问题:一是经费问题。靠社区组织接受赞助很困难,居民捐助更是杯水车薪,根本不能满足托管机构的支出。政府应当将其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组成部分给予必要的投入;二是人员问题。对未成年人进行托管要负责他们日常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应当配备由街道、居委会干部、学校教师或派出所干警担任的专职管理人员,同时最大限度地依靠社区志愿者,发挥本社区居民的作用;三是场所问题。可以利用社区内现有的生源不足的教育机构,由政府统筹解决;四是行政归属问题。可由综治办、未保委、教育行政部门等统筹协调,隶属街道或居委会进行具体管理。
(3)通过社会工作帮助问题家庭。在我国港台地区和一些发达国家,社会工作相当普及,对社区内需要得到支持的弱势群体给予照顾,并进行危机干预,是社会工作的目标之一。
近年来,我国政府强调加强社区建设,但是社区对问题家庭的干预尚未进入决策者的视野,社会工作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社区内出现的未成年人的求助及对其家庭问题的干预,还处于空白或软弱无力的状态。加强这方面工作对于创造未成年人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不可低估。
在基本方法上,主要采取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两种方法。以有困难或有问题的个人或家庭为工作对象,了解其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其发掘自身解决问题的潜能,增强对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有利于解决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问题。
在队伍建设上,为保证社会工作的开展,有必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或帮助之下,在社区普遍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实行定员、定岗、规范化管理。目前社区中已有的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经过专门培训可以成为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基本成分。他们熟悉和了解辖区居民的家庭情况,可以给予求助者情绪上的支持、劝慰、教育、引导。此外,社区中相关单位和居民中的人力资源,如教育工作者、法律宗教界人士、心理医生等也可以充分利用,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4)协调解决特殊家庭未成年人的实际问题。通过调查我们感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几种特殊家庭的孩子需要特别引起关注:一是父母有劣迹家庭的孩子;二是非婚生子女;三是不符合领养条件的孤儿。我们呼吁政府有关部门,从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对解决这样的特殊家庭未成年人的问题采取特殊政策,给他们以特殊的保护,避免由于父母的过失而毁了孩子,孩子不应当承担社会对其父母的惩罚。鉴于我国非婚生子女不断增加的情况,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
就一些闲散未成年人来说,基本上是学校没有名、派出所不在册,只有社区的居委会、街办事处知道他们的存在,了解他们的问题,而有些问题又不是社区组织本身能够解决的。在目前情况下,基层社区在工作中应当着重强化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监控作用。即了解辖区范围内这类家庭及孩子的基本情况、困难和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并进行追踪管理;二是协调作用。即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帮助这类家庭和孩子解决诸如最低生活保障金、就近入学、安排工作等实际问题;三是沟通作用。即一方面对上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机关反映这类家庭和孩子的问题,为政府出台相关的保障措施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加强与社区派出所、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学校等的沟通,以利于在工作中形成合力。此外,还要加强与这类家庭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社会舆论干预――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正确舆论导向
在我国,许多人有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家庭的事是“私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对未成年人家庭问题的社会干预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为此,对维护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帮助父母履行自身职责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问题,要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这其中大众传媒的导向作用尤为重要。在这方面一个基本前提是媒体工作人员本身要有正确的家庭意识和儿童意识,避免对问题家庭、儿童特殊权益的忽视和父母角色的误导。比如把家庭教育等同于家庭学习的宣传,强化了父母的角色错位;对问题家庭和父母的过多指责,事实上都没有起到帮助家庭、帮助父母的作用;其次,要加大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宣传力度,电视、报刊等载体要改变单向灌输式的宣传方式,与有关方面结合以互动的方式扩大相关内容宣传的实效性;再就是媒体有责任呼吁社会各方面对典型的问题家庭予以关注,促进某些问题的解决。
4、学校干预――指导家长,弥补家庭教育的缺陷
学校中的每一个学生都来自一定的家庭,学生在学校的精神状态、出现的问题往往与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搞好学校教育不能不重视家庭问题。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中指出:“家长和教师必须进行真正的对话,儿童的协调发展要求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补充。”(《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中共中央在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转变陈旧落后的家庭教育观念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为此,明确要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主动地指导家庭教育”。因为学校与家庭培养孩子的目标是一致的,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了解并掌握学生的教育规律及方法,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对问题家庭的干预比任何部门都更具针对性和约束力。
如前所述帮助家长的具体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学校的任务。站在大教育观的角度考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对家庭的指导和帮助作为学校的工作任务和对学校进行整体考核、评价的一部分。除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外,还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与家庭建立联系、为家庭提供教育和帮助。比如学校有义务举办不同类型的家长学校,对家长和学生进行个别咨询指导,对困难家庭和问题家庭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与父母共同解决未成年人品行不端、辍学等教育中的问题等等。这样,有利于促进学校与家庭的紧密结合,及时发现和纠正家庭教育中的问题,使未成年人犯罪“防患于未然”。
在工作重点上,侧重家庭不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和父母效能训练。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教育的缺失和不良,是未成年人形成不良个性的主要因素,这些不良个性往往成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心理基础。而父母本身的不良心理,往往又是不良行为的根源。在学校对学生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要将其范围拓展到家庭,一方面取得家长对学生教育的配合,另一方面也帮助家长解决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有了良好的家庭心理环境,对学生的教育也才能切实取得实效。在效能训练方面,要以互动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父母解决现实问题,提高其教育能力。此方面的工作可以与家庭所在的社区结合,目前亟需解决师资和教材问题。
撰稿:关颖
推荐:鞠青
审定:郗杰英
责任编辑:杨长征、木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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