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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橘园洲工业园区66栋2楼
天下行租车网点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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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天下行租车部分网点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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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福马店
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39号富裕世家1座1层04店面
福州金山店
福州仓山区林洲路8号彼岸城A2单元09号店面
福州马尾店
福州马尾区君竹路立马花园7号店
福州名城店
福州马尾区儒江东路名城港湾53号09
福州闽侯店
福州市闽侯甘洪北侧南山一层13店
福州平潭店
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龙里路金象A区65号店面(海洋大酒店旁)
福州鹤林服务点
福州市晋安区三八路53号鹤林新城32#303室
福州福清店
福清市音西镇霞盛村清昌大道通福花园一层A117(浙江稠州银行旁)
福州连江店
凤城镇丹凤东路15号丹凤花园43#19店面
莆田东园店
莆田市荔城区东园路南区3幢南3号102A(军分区大门右30米处
莆田涵江店
莆田市涵江区涵华东路866号
莆田南门店
莆田市南园路后巷街交叉口荔能小区1号楼13号
莆田黄石店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冠豪酒店旁
莆田仙游店
莆田市仙游县八二五鲤城镇集资房东侧第八坎
莆田枫亭店
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枫江南街20号
莆田榜头店
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永昌东路43号
泉州侨乡店
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侨乡体育馆6号门南侧(湖美大酒店斜对面)
泉州城西店
泉州鲤城区城西路南九区5号楼4号门店(江滨沃尔玛后面)
泉州晋江店
泉州晋江市青阳湖光路370号(金玛国际酒店旁)
泉州石狮店
石狮市石泉路9号(狮标西侧)
泉州惠安店
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中山南路56号(科山花园对面)
泉州清濛店
泉州清濛开发区锦绣江南1.2.3外街22号店(九牧王斜对面)
泉州安溪店
泉州安溪店安溪县永安路永安大厦470号(特产城旁)
泉州南安店
南安市成功街柳城办事处东区邮电新村A幢02号(郑成功雕像旁)
泉州永春店
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桃溪环岛永鑫花园4栋110(汽车站对面)
泉州德化店
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官路下156号(中石化油站旁
厦门北站商务营运中心
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388号(厦门北站商务营运中心388号)
厦门会展店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前埔BRT枢纽站
厦门明发店
厦门市嘉禾路明发商业广场西区218号
厦门商旅中心
厦门市嘉禾路明发商业广场
厦门翔安店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汇景新城中心祥福五里20号1F102
厦门海沧店
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260号之21号
厦门集美店
集美区乐海南里229号(嘉庚体育馆对面)
厦门同安店
厦门市同安区同城湾商业城394号店
厦门湖里店
厦门市湖里区新丰路18号
厦门杏林店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东路文达二里15号
厦门机场店
厦门市高崎机场翔云三路125号店
漳州联丰店
漳州市南昌东路中段129号联丰浩苑21栋5号-1
漳州胜利店
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91号交警宿舍8号
漳州漳浦店
漳州漳浦丽都新城2期3号楼D03店面
漳州平和店
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和平东路162号
漳州角美店
漳州市角美镇仁和西路10号龙泉华庭4栋4号
龙岩龙腾店
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恒兴绿景5幢27号店(市政府旁边)
龙岩交易城店
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新发现国际广场A1044号
龙岩连城店
龙岩市连城县洪山街水口庙2号店
三明三元店
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68号2幢1-1
三明永安店
永安市五洲小区155号
南平延平店
南平市建设路裕华大厦16号店
宁德东侨店
宁德市东侨区天湖东路金城花苑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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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陈树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思民初字第12320号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杨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碧云、邹道雄,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树钦,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下称天下行公司)与被告陈树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章水仙、人民陪审员林翠荔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下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碧云、邹道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树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下行公司诉称,被告陈树钦于不同时间向原告租车六次,双方分别于租车当日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单》等,对租赁期限、租金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均作相关的约定。被告具体租车情况为:于日至日向原告承租日产阳光1.5L(车牌号为闽D×××××)车一部,租赁期满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租金1260元;于日至日向原告承租广本理念1.3L(车牌号为闽D×××××)车一部,租赁期满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租金2940元及违章罚款600元;于日至日向原告承租广本理念1.3L(车牌号为闽D×××××)车一部,租赁期满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租金150元;于日至日向原告承租大众捷达1.6L(车牌号为闽D×××××)车一部,租赁期满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租金600元;于日至日向原告承租广本理念1.3L(车牌号为闽D×××××)车一部,租赁期满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租金520元;于日至日向原告承租广本理念1.3L(车牌号为闽D×××××)车一部,租赁期满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租金98元及违章罚款100元。上述款项被告未曾给付原告,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置之不理,并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章费、车损等费用共计62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7198元(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日3%计算,从日暂计至日,还应计至被告实际付款日),共计53466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此发生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树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树钦分别于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向原告承租车辆日产阳光1.5L(车牌号为闽D×××××)、广本理念1.3L(车牌号为闽D×××××)、广本理念1.3L(车牌号为闽D×××××)、大众捷达1.6L(车牌号为闽D×××××)、广本理念1.3L(车牌号为闽D×××××)、广本理念1.3L(车牌号为闽D×××××)车辆各一部。双方分别于租车当日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单》等。租赁期满后,被告分别应支付原告租金1260元、2940元、150元、600元、520元、98元;另外,广本理念1.3L(车牌号为闽D×××××)一车于日因违章被罚款100元、于日因违章被罚款100元、于日因违章被罚款500元。另,《汽车租赁合同》第二条第四项约定,租金按实际租赁的期限计付,被告应在租满时付清所有的租金及与租车事宜相关的一切费用,否则每逾1日,须按应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第六条第一项约定,如有违反以上条款,则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于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本院,并支付律师费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单》、《验车单》、《结算单》、机动车违法信息、《机动车登记证》,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陈树钦与原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陈树钦未按约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故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未付租金、违章费等共计6268元,但原告诉求按日3%计付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另,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故原告诉求被告向其支付律师费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诉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树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车辆租金、违章费等费用共计6268元及违约金(从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陈树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负担997元,被告陈树钦负担24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莹审 判 员  章水仙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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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o天下行租车,即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原厦门天下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日正式更名为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是斥资两亿元资金打造的海西福建租车第一品牌,总部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388号(厦门北站商务营运中心388号),致力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层次、 全方位的汽车租赁服务。公司采用多元化的经营方式,推出长包短租、机场码头接送、商旅接待及以租代购等汽车租赁服务。e-go天下行租车凭借雄厚财力,先后购置了包括奔驰、宝马、凌志、奥迪、别克等全新高端商务用车和2000多辆各类租赁用车。
  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全新汽车、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现已跟包括世界前500强在内的多家单位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并承接了央视三套《激情广场》厦门行、年《厦门卫视&欢喜大围炉&两岸闽南话春晚》、2012年央视四套《中华情 海峡缘》明星嘉宾的全程专车接待、九.八投洽会、投资促进局贵宾接待用车等一系列服务,以及2011年“完美生活”许巍演唱会的接送用车服务,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赏和认同。
  e-go天下行租车已经在厦门、福州、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大地市及平潭实验区分别设立分公司和门店。e-go天下行租车凭借福建九大分公司,百家门店的强大租车网络。所有门店都是直营,所有汽车都是全新。同时,推出福建连锁异地还车模式,随时满足客户各方面用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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