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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www.&&&&&&
16:11: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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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关于印发
《吉林省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各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发行,委托收储库点:  
&&&&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精神,为落实好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各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价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收购或以陈顶新,损害国家利益。农发行分(支)行要保证收购贷款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各级粮食行政管理、物价部门要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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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吉林省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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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
&&&&&&&&&&&&&&&&&&&&&&&&&&&&&&&&&&&&&&&&&&&&&&&&&&&&&&&&&&&&&&&&&&&&&&&&&&&&&&&&&&&&&&&&&&&&&&&&&&&&&&&&&&&&&& 吉林省粮食局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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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要求,结合吉林省稻谷(粳稻,下同)生产和收购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稻谷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55元,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执行。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稻谷为2015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中储粮直属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要按照 “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各类粮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农发行开户;原则上有不少于1万吨的空余完好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具备机械通风、电子检温功能,并有必要的粮食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设备和相关管理人员,具备收购管理系统要求的摄录像设备和信息采集功能。库点不得位于低洼易涝区、行洪区。不得靠近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和污染源,能够确保储粮安全;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粮食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仓储设备齐备完善。&
  第四条&在确定收储库点时,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每个县内收储库点仓容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稻谷预计收购量相衔接。按照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吉林省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上报2015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的通知》(中储粮吉联〔2015〕160号)要求,经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吉林省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对全省各县(市、区)上报收储库点的资格审核,收储库点分两批确定。第一批为承担201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任务并启动收购的57个库点(名单见附件2),第二批收储库点在10月底前确定。收购启动前,各地要将当地所有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各中储粮直属库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库交纳履约保证金,中央企业、省储备粮收储有限公司其所属企业可免交,但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同中储粮直属库签订担保协议,并承担风险连带责任。中储粮直属库要将收取的保证金专户存入农发行,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保证金本息。非国有粮食企业要向中储粮直属库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五条&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在此期间,以市(县)为单位,当稻谷(标准品)市场价格低于每市斤1.55元时,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储粮直属库、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共同提出启动预案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商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农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向中储粮总公司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后,相关市(县)确定的收储库点要及时启动收购,并向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吉林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报备。当市场价格回升到每市斤1.55元以上时,各市(县)自行终止最低收购价收购。&
  收储库点启动收购前,要由中储粮直属库、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共同进行仓房检查验收,形成报告;收储库点要具备当地安监或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报告,并向中储粮直属库提供有效担保。&
  第六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收储库点,要按照中储粮总公司《关于统一国家政策性粮油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的通知》(中储粮〔2012〕739号)要求,统一制定质价政策公告牌,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稻谷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稻谷国家标准(GB)做好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入库工作,粮食收购结算由承贷直属库统一向卖粮人结算粮款,不得向卖粮人“打白条”、代扣代收各种费用;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卖粮人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稻谷;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挪作他用。所有收购库点要全部实行封闭检验,严格执行一卡通收购流程,统一通过收购系统自动结算,非收购系统结算凭证不予确认。&
  第七条&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收购稻谷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指定的中储粮直属库统一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中储粮直属库要与预案启动同步向收储库点提供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
  第八条&省储备粮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充实地方储备的,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吉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预案执行期间,各收储库点要按照《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和专门下发的统计报表,向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每5日上报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数量,每月上报稻谷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并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
  各收储库点要真实、准确填报相关报表,及时反映收支存变化情况。报表必须经收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5日报在期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遇节假日不顺延)、月报在月后4日前上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购销计划处。&
  第十条&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在仓房内储存,如出现委托库点仓容不足或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中储粮直属库可根据自身监管能力会同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共同向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吉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申请同意后,增设委托收储库点或通过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解决。租赁社会仓容有关要求按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号)执行。增设的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名单,要在开始收购活动前公布。&
  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委托收储库点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吉林省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共同研究测算各地区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的露天储粮设施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十一条&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或抵质押。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和质量等级,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吉林省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按有关规定共同进行审核验收,并对库存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稻谷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各收储库点要参照《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中央储备粮代储管理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粮食日常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储粮安全。中储粮直属库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
  第十二条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来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稻谷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共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并收回企业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收储库点承担,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稻谷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在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结束后,省级粮油检测机构要分别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稻谷收储库点,收购的稻谷卫生指标进行逐仓检测,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稻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防这部分稻谷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四条&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以及租赁库点保管的最低收购价稻谷,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制定委托收储库点出库计划,均衡有序组织安排竞价销售。&
  第十五条 &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中储粮公司要自稻谷入库当月起,按季将补贴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对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委托收储库点费用补贴标准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为保证全省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吉林省粮食局负责指导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稻谷市场价格,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充分发挥主导示范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所在地中储粮直属库及时提供收购资金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库点按照本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物价部门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落实情况,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各单位要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监管工作要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124号)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第十八条&稻谷最低收购价计价办法仍按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物价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计价办法的通知》(吉粮调联〔2014〕119号)执行。&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吉林省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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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ICP备号 中文域名: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太白县粮食局局长持菜刀杀害下属 后回办公室自杀,省粮食局局长吴克受贿被立案侦查,国家粮食局局长级别,国家粮食局网站,吉林省粮食局局长,黑龙江省粮食局太白县粮食局局长持菜刀杀害下属 后回办公室自杀时间:日06:54来源:华商网原标题:太白县粮食局局长持菜刀杀害下属 后回办公室自杀
  华商报宝鸡讯(记者 周金柱)华商报昨日报道了太白县粮食局局长和一工作人员非正常死亡一事,而之前局长王某某被人举报公车私用,并被县纪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昨日,华商报记者从太白县委宣传部了解到,经调查,初步判断系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持菜刀将粮食局工作人员赵某某杀害后,回到自己办公室割腕自杀身亡。  事情如何发生 无人目击  “我们直到29日下午4点多才知道出事了,赶到时警方已封锁现场了。”9月30日,太白县粮食局工作人员赵某某的弟弟赵别堂说,之前家人并没发现赵某某有何异常。  赵别堂说,哥哥今年57岁,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30岁的大儿子智力残疾,还未结婚;二儿子今年刚大学毕业,在外打工;女儿已经出嫁。妻子在县水保站工作,原本10月份就要退休了,没想到出了这事。  “单位的事情他在家从来不说。”赵别堂说,当得知哥哥被局长杀害时,家人一时都无法接受,更不知道他和局长有何深仇大恨,会遭此厄运。而对于网上传的他哥哥之所以被杀,是和局长被举报公车私用有关的说法,赵别堂说,他们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听哥哥提起过此事。  赵别堂说,9月29日上午10时许,嫂子给哥哥打过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因为我哥经常下乡,以为是他工作忙就没在意。”而当天中午哥哥也没回家吃饭,谁也想不到惨遭不幸。他说,太白县粮食局只有4名工作人员,其中一人借调外县,一人事发当天在汉中出差,只剩下局长王某某和他哥哥,事情到底怎么发生的,并无目击者。  局长家属发现异常报警  赵别堂说,事发当晚7时许,经过多方协商,他被允许进入案发现场。  “前后不到一分钟,我都没有仔细看。”赵别堂说,哥哥死亡的地方是单位大办公室,当时他仰面朝上躺在血泊中,头向门,脚朝里,脖子上有处不小于10厘米的伤口;下巴和两个手腕处也有刀伤。30日下午,警方对他哥哥进行了尸检,头部就有十多处刀伤,胸部、胳膊等处也有伤口,而脖子处的刀伤最深。警方告诉赵别堂,死亡的局长王某某割腕自杀,被发现时趴在地上身亡。  赵别堂说,事发后,他听警方说,当天下午是局长王某某家属报的警,是他的家属最先发现了异常。  “王某某的侄女在粮食局对面开了个烟酒店,当天中午他没回去吃饭,他媳妇就让侄女去单位找,发现他已经死在办公室。”赵别堂说,王某某被发现时已没了气息,但仍有余温。报警后,110和120先后赶到现场,发现王某某已死亡。随后,警方又在另一办公室发现他哥哥也已身亡。  昨日上午11时许,华商报记者看到太白县粮食局大门紧闭,单位内并无工作人员,大门前摆着花圈,还有一堆烧纸灰烬。  在太白县粮食局对面确实有家烟酒店,据周围商户介绍,开烟酒店的老板和粮食局局长确为亲戚关系,当华商报记者与烟酒店老板联系时,对方并不愿多说。  作案动机仍在调查  案发后,太白县委宣传部通报称,9月29日下午1时25分,太白县公安局接到马某某电话报警称:县粮食局二楼办公室有人倒在地上,疑似死亡。昨日,太白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证实,报警的确实是局长王某某的亲属。  接警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同时120急救车也赶到现场。经初查,在粮食局二楼局长办公室有一人倒在地上,经120医生诊断已死亡。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在局长办公室东边第三个办公室发现另一具男性尸体。  经查,县粮食局局长办公室死者为王某某(男,汉族,51岁,县粮食局局长),另一办公室死者为赵某某(男,汉族,57岁,县粮食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华商报记者从警方处获悉,案发后,宝鸡市公安局派出刑侦技术人员赴太白县协助案件侦破工作。  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调查走访,初步判断系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持菜刀将该局工作人员赵某某杀害后回自己办公室割腕自杀身亡。  而作案动机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作者: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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